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長
黃陳寶
前列黃長、黃陳寶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安
被 告 張晉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