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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泓慶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紫玲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世紘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家傑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104年度金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偵字第4197號、103年偵字第24834號、104年偵字第3218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偵字第8224號、104年偵字第8998號、104年偵字第11246號、104年偵字第12226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偵續字第10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偵字第1198號、105年偵字第285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部分均撤銷。
呂泓慶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呂泓慶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紫玲㈠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王紫玲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㈡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王紫玲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沒收併執行之。
鄭世紘㈠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鄭世紘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肆仟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㈡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鄭世紘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沒收併執行之。
仲家傑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仲家傑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黃品龍(通緝中)、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共同基於法人之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鄭世紘自100年6月10日起參與(即不包括附表二編號1所示100年4月7日部分及編號2所示100年3 月間以後該部分,下稱鄭世紘未參與部分)〕,由黃品龍設立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帝偉公司,99年8 月30日設立,詳見附表之㈠)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緯公司,10年12月20日設立,詳見附表之㈠)並實際負責經營,所制訂如附表一所示7 方案,均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視為收受存款之業務,由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分別擔任公司營運控管階層人員(層級職務詳如附表五之㈡所示),參與如附表一所示7方案之內容討論,由黃品龍實際操控集團決策(包括訂定集團經營目標、方向及會議召集);
呂泓慶負責方案細節規劃、與外部廠商接洽事宜;
王紫玲負責集團之業務員應徵管理、業務督導;
鄭世紘負責業務員教育訓練及管理帝緯公司北區分公司等事務,由許秉承、李耀輝、鄭茜穎、孫鐲華、林志祥、孫崇盛、郭芸蓁、莊雅琳、母志強、歐佩樑(許秉承等10人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為業務員,盧郁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為行政經理兼會計,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帝偉或帝緯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實行推銷如附表一所示吸金方案,自100 年間起至102 年4 月間止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收受各如附表二所示投資金額之款項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各被告任職期間、負責事務、犯罪所得俱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前述鄭世紘未參與部分,與鄭世紘無涉)。
嗣於102年間,因投資人未依約收得報酬而分向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案,經高雄市調處、苓雅分局分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
二、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另與亦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仲家傑,另共同基於法人之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仲家傑成立富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富運公司,詳如附表之㈠)擔任董事,於102年9月間起,由黃品龍擔任富運公司總裁並實際負責經營業務,王紫玲擔任富運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業務員業績督導及收取投資人投資款,仲家傑化名為賴恆達擔任經理職務,鄭世紘擔任富運公司教育長負責業務員之訓練,由林淑芬、張烜齊、周婷婷、劉慶鴻、曾宇濰、葉羽蓁、簡裕峰、黃昭瑋、陳雪君、陳家儀擔任業務及行政人員,以富運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實行推銷如附表三所示吸金方案〔其中,由林明勳(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以富運公司桃園地區營業據點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2 所示荖葉專案〕,自102 年9 月間起至103 年7月2 日止向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收受各如附表四所示投資金額之款項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
嗣因投資人向高雄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市調查處檢舉,經高雄地檢署指揮高雄市調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104 年3 月26日持搜索票對黃品龍、仲家傑、王紫玲、鄭世紘等住處及前揭富運公司桃園營業處等處搜索,並查扣存摺、筆記、合約、印章等物。
三、案經高雄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起訴(原審案號: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
本院案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暨經被害人曾宇濰、張烜齊、劉慶鴻告訴暨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追加起訴(原審案號:104年度金訴字第7號;
本院案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訊據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仲家傑均否認本案犯行如下:
一、犯罪事實(即帝偉、帝緯公司)部分⒈㈠被告王紫玲辯稱:伊沒有參與公司決策,雖然有擔任如附表五之㈡所示職位,但都只是聽命黃品龍交代行事,承認有擔任公司職位,但詳細時間忘記了,附表二編號72不是伊招攬的,只是有打過招呼而已,附表二編號5、6是鄭世紘招攬的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王紫玲雖在帝緯擔任副總,但認為公司方案合法,所以自己也有投資30萬元,由此可推斷任職時,王紫玲主觀上認為公司方案是合法投資。
王紫玲並非公司核心幹部,未招攬投資人。
原審審理時許秉承、孫鐲華、莊雅琳、孫崇盛證稱:只看到王紫玲進出黃品龍辦公室,並沒有看到鄭世紘、王紫玲參與制定吸金方案。
因此前揭證人於警詢、調訊時所稱王紫玲、鄭世紘參與制定吸金專案,應該只是臆測,而非親自目睹。
鄭世紘於審理時也否認王紫玲參與制定方案。
因此方案是黃品龍自行制定,王紫玲未參與相關方案制定。
帝緯公司方案的利率,低於起訴書所載利率,且未保證獲利,不構成銀行法顯不相當的利率等語。
⒉㈠被告鄭世紘辯稱:伊雖有起訴書所載行為,但有帶人去實地查證,當時不知道違反銀行法。
有教育員工做教育訓練,但方案是由公司核心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開會討論,再由黃品龍決定,伊並非核心,也未參與擬定方案。
許秉承、呂耀輝都擔任公司主要角色,也都是協理、副理,卻都不起訴。
伊還跟父親借200萬來幫助公司,伊才是被害人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鄭世紘掛名協理、教育長,但無法參與制訂計畫,投資計畫是黃品龍制定,鄭世紘僅去宣導計畫,與其他不起訴處分的員工相同。
MT太郎日式拉麵店、MT&GO ,有實際店面及營業,且有實際種植荖葉,不能因黃品龍掏空資產,就認定是違法吸金。
而顯不相當之標準,不應直接比較銀行利率。
帝緯公司還不出錢,鄭世紘個人有補償某些被害人,例如洪端鞠證稱帝緯部分鄭世紘有拿錢補償。
且被告自己有投資,還拿家人的錢投資。
被告並非帝緯公司核心人員等語。
⒊㈠被告呂泓慶辯稱:伊僅為黃品龍成立公司充作核心幹部之人頭,並未有執行總經理業務,只是聽黃品龍命令,從事採購及與廠商接洽。
沒有參與方案制定,企劃案是黃品龍擬好稿後,要伊與其他被告們把稿變成宣導,打成正式文件。
且伊認知投資方案是合法,無法判斷是否違反銀行法。
自己也有投資帝偉、帝緯公司118 萬元,虧損近60萬元,也是被害人之一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呂泓慶並沒有業務招攬能力,學經歷也不足以設計出系爭吸金專案,系爭方案是黃品龍自行擬定再交呂泓慶繕打成文書,起訴書換算之年利率有誤,契約有記載發紅利的條件,投資荖葉案有風險,拉麵店要扣除人事管銷營運成本。
契約未記載固定利率,也沒有保本,呂泓慶佈達公司方案時,是依契約公式換算每月或每年可獲利潤,沒有要業務員向投資者保證獲利。
公司確有租地種荖葉,實體經營拉麵店,MT&GO 實際引進商品,讓投資者批發,呂泓慶主觀上認為契約合法,自己在99年12月投資荖葉專案30萬元,及101年5月23日以其妻吳怡萱名義投資MT&GO 88萬元。
網路部分依契約發放紅利,事後完全沒領到錢,後來只領到3000元車馬費薪資補貼,呂泓慶也是血本無歸。
呂泓慶一直認為公司是一時週轉不來,營運不佳才無法如期依約分發紅利給投資人,帝緯公司末期經營不善,呂泓慶有依黃品龍指示,協助公司與投資人和解,呂泓慶並無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的主觀犯意等語。
二、犯罪事實(即富運公司)部分⒈㈠被告王紫玲辯稱:富運公司當時是草創期,因為伊沒有工作才去那邊,掛名副董,底薪3 萬元,但方案不是伊制定,台北荖葉部分也沒有參與。
其中,724option 部分,確實知道違反銀行法,很自責,但是為了要生活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富運公司724option 方案,王紫玲坦承事實,但未參與方案制定,該方案雖有向王紫玲說明要如何跟業務員講習,但該方案是仲家傑從香港帶回來。
王紫玲長期為社會低收入戶家庭,單身帶小孩,謀生不易,為了每月三萬元才去富運公司任職,請從輕量刑。
荖葉專案,因為王紫玲是富運公司副總,才應黃品龍要求去參加破土典禮。
並無証據足証王紫玲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⒉㈠被告鄭世紘辯稱:後續加入富運公司是因為不甘心先前投入資金,不想認賠,也不想將來追索無著,才想就近監管,也只擔任教育人員,單純上令下達,向業務員宣達黃品龍制訂之投資方案,並沒有對外招攬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富運724option 方案是黃品龍先去再帶鄭世紘去香港瞭解並察看相關文件資料、證照,黃品龍命仲家傑去香港取得上課資料、影片、證照、授權許可書、債保證書等懸掛於公司內,鄭世紘也確實有去台東洽談興建荖葉全溫室園地事宜及上樑儀式,是有心想創業,也真心覺得這是可行方案,並未有犯罪故意等語。
⒊㈠被告仲家傑辯稱:富運724option方案企劃案是伊從香港引進;
荖葉部分,則只負責種植,否認犯罪等語。
㈡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仲家傑雖為富運公司登記負責人,但非創始人,亦非經營決策之人,既未實施銀行法第29條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也無招攬他人給付款項予富運公司之犯意等語。
三、經查:⒈共通部分㈠行為人的認定: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作為構成要件,就此等構成要件文義以觀,祇見客觀行為的禁制規範,而沒有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犯意,易言之,不必如同刑法詐欺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仍應回歸至刑法第12條第1項所揭示的故意犯處罰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參照)。
②其中,同法第29條所定「收受存款」、第29條之1 所定「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 所規定,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或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
故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4 99 號判決亦同此旨);
③從而,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於上揭非法吸金罪所定的客觀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就應負此罪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④此外,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則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亦同此旨)。
換言之,認定犯本案銀行法之人,非僅以實際參與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為限,就認識其所作所為,係未經許可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金錢之行為,猶然決意參與吸金決策或實行吸金業務之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於可以預見的範圍內即應共同負此罪責(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24 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
㈡業務的認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複次作為的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
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749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吸金方案的認定:①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
其中,是否「顯不相當」,以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
而認定時否有「特殊之超額」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
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超額」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 號判決意旨)。
②然而,基於總體所得,包含資本所得與勞務所得,各有許多不同形式,資本所得的成長,不受個人人身條件的影響,取決於所採取的資本操作行為結果,但銀行法第29條之1 連結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限制資本所得的基礎來源(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與操作分配(不得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的結果,倘不論資本操作手段,一律僅以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為是否顯不相當之標準(如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則過份限制人民對其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之決定,是為平衡政府維護金融秩序之需求與必要,應併參酌「行為人當時收取資金所宣稱將採取之資本操作手段,比較以該操作手段在當時之資本市場所能獲致之所得水準,是否有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而寧棄合法募集之資金之程度」為宜。
⒉犯罪事實部分㈠如附表一所示7方案均屬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視為收受存款」:①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推展如附表一所示之7 方案,其客觀上均係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紅利之契約,單以其約定給付之紅利換算利率36.93%到4 %之間,對照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等100 年間起之最高存款利率不超過1.5 %(見原審院五卷第19頁至第34頁),已可見其約定給付利率已屬超額(詳附表一備註欄之說明)。
至於中央銀行105 年10月11日台央經㈣字0000000000號函附98年至102 年間之台北市民間借貸利率(見原審院四卷第108 頁、第109 頁),係私人間借貸之約定月息利率調查,與本案以公司組織向不特定人大規模收受投資資金款項之型態不同,且上揭函覆亦稱「基於金融機構提供信用充足,民間借貸利率代表性降低」等詞(見原審院四卷第108 頁),自不足為憑據,附此敘明。
②復依附表七及附表十所示之被告及證人證詞,堪認如附表一所示7 方案之制訂及其內容,並未參考或提供任何可信之資本操作手段獲利標準,純係開會決定方案內容,顯見其所約定給付之紅利並非根據相同資金操作手段所得預期之合理所得;
③再依附表九所示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詞,亦足見向投資人吸收資金高達40%至45%當作佣金分配而非用於所宣稱之投資;
④以上,參照前揭說明,如附表一所示7 方案,既係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以所約定給付之紅利,明顯超高於金融機構放款利率,並無內部評估確實可獲利之資金操作手段與所得水準,又將吸收資金以相當比例充作佣金分配之情形,顯然目的在以高佣金驅使業務員以話術向投資人推銷該方案所得分配之紅利,使投資人一時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顯然如附表一所示7 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已具有「特殊超額」之情形,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視為收受存款」。
前揭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該7 方案並非違反銀行法之吸金方案云云,並不足採。
㈡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均係以經營業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事實所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①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於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擔任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非業務員之主管層級職務,有附表五之㈢及附表六所示證據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被告三人之職務,自應知悉帝偉、帝緯公司推展之如附表一所示7方案,又以該7方案如前之內容,核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判斷,通常智識之人均得知悉其內容係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如前述之顯不相當報酬,則被告三人自當認識其所作所為,係未經許可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金錢之行為,依附表七所示證據,亦足以認定其三人猶然決意參與吸金決策或實行吸金業務,參照前揭說明,其自應共同負此罪責。
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稱係由黃品龍制訂擬稿,僅上命下從云云,均無解於上開應負此罪責之認定。
②以犯罪事實所涉之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達76人,投資時間自100 年間起至102 年4 月止,收受投資金額亦不一,參諸前揭說明,被告三人確係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為以經營業務之性質為收取投資行為。
⒊犯罪事實部分㈠如附表三所示2 方案亦均屬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視為收受存款」:①富運公司推展如附表三所示之2 方案,從客觀上視其內容均係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紅利之契約,單以其約定給付之紅利換算利率分別為28.94 %、11.29 %,對照前揭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等自100 年間起之最高存款利率不超過1.5 %(見原審院五卷第19頁至第34頁),已可見其約定給付利率已屬超額(詳附表三備註欄之說明)。
②復依附表十一所示之證詞及書證內容可知,⑴724OPTION 方案係標榜現階段按月領取紅利(稱為操盤積分),該平台「未來」將開放現已儲蓄之會員可直接進行期權操作,但並未說明會員所交付之投資款項將進行何種資本操作手段,顯然並非以相同資金操作手段所得預期之合理所得為計算紅利給付之標準;
⑵至於荖葉專案,則以採收前之按月給付利息外,再於收成後之獲利依單位按月發送為內容,但對於所約定按月給付之利息核定依據,並未見以參考過往獲利金額或可信之預期獲利標準或產量牌價之風險評估,純係以將土地區分為數單位,以荖葉產地牌價配合自行列計之一甲地月收數量製造出荖葉投資效力分析,亦難認根據相同資金操作手段所得預期之合理所得,此由證人簡良勳於調詢陳述:「(問:以1 甲地每月收成8,000 台斤計算,1 年採收9萬6,000 台斤,每台斤150 元,1 年獲利最少可達1,440 萬元,是否合理?)以我種植荖葉近30年經驗來看,1 甲地1年獲利至少1,440 萬元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樣的說法太誇大了」等語(見原審104 金訴6 卷㈡頁74背),益得其徵;
③以上,參照前揭說明,如附表三所示2 方案,既係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以所約定給付之紅利,明顯超高於金融機構放款利率,並無內部評估確實可獲利之資金操作手段與所得水準,雖未得認定將吸收資金以何比例充作佣金分配之情形,然其吸收資金之方式,顯然在使投資人著重於其所提供之投資獎金或投資效益分析,令投資人一時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則如附表三所示2 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已具有「特殊超額」之情形,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視為收受存款」。
前揭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該2 方案並非違反銀行法之吸金方案云云,並不足採。
㈡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均係以經營業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事實所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①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於富運公司擔任非業務員之主管層級職務,有附表十一所示證據為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被告三人之職務即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證據亦堪認被告三人與富運公司實際負責人黃品龍就如附表三所示之2 方案有進行內容制定前之討論,則被告三人就富運公司經營推銷如附表三所示2 方案所涉人力資源之徵集訓練、推銷策略及方法之推廣、內部獎勵制度之擬定與布達,資金收入發送之途徑管道等事務既有分配,且以該2 方案如前之內容,核以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判斷,均得知悉其內容係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如前述之顯不相當報酬,則其當認識其所作所為,係未經許可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金錢,其三人猶然決意參與吸金決策或實行吸金業務,參照前揭說明,其自應共同負此罪責。
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稱係由黃品龍制訂擬稿,僅上命下從云云,均無解於上開應負此罪責之認定。
②以犯罪事實所涉之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達38人,投資時間自102年9 月間起至103 年7 月止,收受投資金額亦不一,參諸前揭說明,被告等人確係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為以經營業務之性質為收取投資行為。
㈢至於富運公司桃園地區荖葉專案部分,①證人何清木雖於104 年6 月05日調詢中曾稱:「103 年10月間林明勳向我表示,富運公司解散了,他打算另外成立明陽公司來種植溫室荖葉,要我增加投資額,之後我又陸續投資75個單位,迄今總計投資了115 個單位,總計約632 萬5000元。
(問:經查103 年7 月間富運公司即解散,林明勳另於103 年9 月間設立明陽公司,期間荖葉專案紅利發放情形有無變動?)應該是沒有變動,我要補充我投資115 單位,有一些是在明陽公司成立初期投入,我認為再領取紅利可能會影響公司經營,所以我向林明勳表示,我個人在明陽公司的投資款,等到收成後再領紅利」等語,及於105 年6 月1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總共投資115 個單位,有無一部分的投資單位是在林明勳已成立明陽公司之後?)有,在明陽公司成立之後我還是有繼續投資。」
等語(見原審院三卷第275 頁),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3 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505908號函所送藍靜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3 年1 月1 日至105 年3 月9 日之交易明細所載:何清木自103 年1 月9 日至103 年10月2 日止匯款林明勳配偶藍靜婷帳戶之金額,計0000000 元(見原審院三卷第38頁至第51頁)。
②然查:⑴鍾珮菁雖有與富運公司(103.01.20 )、明陽公司(103.10.01)簽約。
惟經同案被告林明勳供述:「張建隆103 年7 月2 日投資120 萬元,是用他老婆鍾珮菁的名義簽約。
(問:富運公司及明陽公司總計收受民眾投資荖葉專案之金額若干?會員人數若干?)富運公司桃園分公司投資人,只有貴處提示的統計表所列賴永等7 人,鍾珮菁是最後一位投資人,明陽公司成立後,就沒有再招攬投資人來投資。
(問:桃園地區有哪些人參加了黃品龍荖葉專案?)我在調查局有提到的郎祖馨,郎祖馨是葉沛榳用他媽媽的名字參加,還有邱福健、何清木、張建隆以及張建隆的太太鍾珮菁等,總共7 個人,這7 個人在103 年7 月我們跟黃品龍切割後,還是這7個人,都沒有再增加」等語。
張建隆亦稱:「(問:依張建隆、鍾珮菁與富運公司簽訂荖葉專案的合約書所示,你於103 年2 月27日投資富運公司荖葉專案新台幣22萬元,並於103 年7 月2 日以你配偶鍾珮菁名義投資120 萬元,共計142萬元,是否屬實?在哪裡簽約?與誰簽約?)均屬實,該2份合約書都是邱福健拿到公司給我,讓我帶回家簽署用印,我再交給邱福健,至於邱福健怎麼交付富運公司林明勳等人,我不清楚。
(問:依張建隆、鍾珮菁與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荖葉專案的合約書,你於103 年10月1 日重新與明陽公司簽約,原因為何?換約過程?)當時是邱福健向我表示,富運公司要將荖葉專案獨立經營,所以要更換公司名稱為明陽公司,並要我與明陽公司重新簽約,合約書內容與條件都跟富運公司時期相同,該2 份合約書也是邱福健拿給我簽署用印,再由他處理後續換約事宜,我並沒有過問。
(問:前述合約書後方附有你及鍾珮菁合作金庫存摺影本,該存摺是否用來收受投資荖葉專案紅利?)是的。
第二次103 年7 月間我以我老婆鍾珮菁名義跟富運公司簽約,買20個單位,我支付120 萬到富運公司桃園帳戶,該份契約在我家裡,這次補償費是匯到我老婆合作金庫帳戶每個月有領到補償費,補償費一個月約2 萬2000左右,這次簽的為期兩年。
我共投資142 萬元。
(問:依鍾珮菁103 年10月1 日與明陽公司契約書,為何在103 年10月1 日與明陽公司簽約?)因為邱福健跟我說荖葉投資要再重新簽一份契約,是和明陽公司簽約,就是改成明陽公司這一份。
和富運公司的契約我就不知道了。」
等語。
③準此,附表四之編號26葉沛榳(以其母郎祖馨名義投資)、編號28張鳳英(以其女黃郁婷名義投資)、編號30賴永、編號34邱福健、編號37張建隆(以自己及其妻鍾珮菁名義投資)等被害人,於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9 月24日設立登記前,即與富運公司訂立荖葉專案投資契約,惟於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分別於103年10月1 日再與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新的荖葉專案投資契約,惟該契約之承租土地期間、單位及金額等皆與前富運公司簽訂之荖葉專案投資契約相同,且於訂立契約後即由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及林明勳之名義匯款發放紅利。
④至於何清木所稱另於明陽公司成立後又再投資荖葉專案75個單位部分,唯依卷附之荖葉專案之契作等待期荖葉管銷分配表1 紙所載:何清木簽約單位數為125 單位(見原審院二卷第104 頁)。
而且,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列之何清木投資,均在103 年5 月9 日前。
本案判決書附表四編號36部分,亦未包括明陽公司成立後之投資款。
因此,縱使明陽公司成立後何清木有另外再投資荖葉專案,亦未在追加起訴及本案判決之範圍內。
從而。
附表四之被害人投資,並無於明陽公司設立登記後,另與明陽公司新訂立之荖葉專案投資契約,併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仲家傑所為如犯 罪事實、所示之違反銀行法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
四、論罪科刑 ⒈適用法條㈠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中,所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
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①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 67號函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亦同此旨);
②⑴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負責人(稱當然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稱職務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雖公司法第8條歷於101年1 月4 日、107 年8 月1 日增列修正同條第3項之規定,但俱與本案無涉。
⑵以上所稱經理人,因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關於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之規定,回歸同法第29條第1項之修正規定,凡經理人之職稱係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屬經理人即職務負責人。
⑶至於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亦為公司法第218條1 項所定明文,是監察人並無執行公司業務之權責,僅在行使監察權之範圍,為職務負責人。
㈢若法人負責人未參與決策或執行者,或其他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人員,固不具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正犯。
㈣以上,參照附表五之㈠明細表,①犯罪事實所涉⑴帝偉公司之負責人包含當然負責人董事黃品龍及職務負責人總經理呂泓慶、副總經理王紫玲(101 年年初間始任副總經理,之前亦任經理、協理)、副理鄭世紘(100 年10月間升任副理時起);
⑵帝緯公司之負責人包含當然負責人黃品龍、董事呂泓慶、董事王紫玲及職務負責人即協理鄭世紘(自100 年12月20日設立時起);
②犯罪事實所涉富運公司之負責人包含當然負責人董事仲家傑及職務負責人即副總經理王紫玲。
至於帝偉公司、帝緯公司之當然負責人變更及被告於帝偉公司、帝緯公司、富運公司之職務變動,因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影響本案適用法條,遂不贅論,合先敘明。
⒉本案論罪㈠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
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
又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理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本案共犯並非僅就其個人非法吸收之資金負責,仍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非法吸金行為共同負責,且必需在客觀上有切斷對其他共犯影響力之具體行為,始得脫離共犯關係,不再繼續為其後之犯罪結果負責。
㈡又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
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
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亦同此旨)。
㈢①核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就如犯罪事實所示行為(鄭世紘則自100 年6 月10日起,亦即排除其參與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100 年4 月7 日部分、編號2 所示100 年3 月間以後部分),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因與帝偉、帝緯公司行為負責人黃品龍或職務負責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是各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論處。
至於被告鄭世紘尚未擔任帝偉、帝緯公司職務負責人前之犯行,因與帝偉、帝緯公司行為負責人係共同正犯,與其後以帝偉、帝緯公司職務負責人身分與其他行為負責人共同犯罪之間具有整體性,併論以行為負責人共同犯罪為足,附此敘明。
②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如犯罪事實所示行為,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又鄭世紘與富運公司行為負責人仲家傑、王紫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各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論處。
㈣①上開被告就犯罪事實、犯罪事實雖各有多次違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然其行為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具集合犯之性質,而屬實質上一罪,故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就犯罪事實;
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就犯罪事實所示上開行為,各均僅論以一罪。
②其中,被告王紫玲、鄭世紘於犯罪事實之帝偉、帝緯公司遭查緝後,另再以富運公司為如犯罪事實之犯行,是其就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均應分論併罰。
㈢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起訴法條,雖未援引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惟犯罪事實欄已載明王紫玲為各該公司副總經理、呂泓慶為帝緯公司總經理,被告仲家傑係富運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化名賴恆達任富運公司經理,與實際負責人黃品龍共犯本案之罪,僅起訴法條漏列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條文,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㈤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109 號(被告黃品龍,帝偉公司被害人方清滿,附表二編號7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98號(被告鄭世紘,帝偉公司被害人洪端鞠、張齊庭,附表二編號76)、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8517 號(被告黃品龍,帝偉公司被害人方清滿,附表二編號75),併辦意旨書之被告雖均未列王紫玲、呂泓慶;
鄭世紘亦非104 年度偵續字第109 號、105 年度偵字第28517 號併辦意旨書所列被告。
然併辦意旨所示附表二編號75之投資,與被告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經起訴判決有罪部分;
附表二編號76之投資,與被告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經起訴判決有罪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㈥惟被告鄭世紘就前述未參與部分,因與前揭判決犯罪事實鄭世紘有罪部分,經檢察官起訴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說明㈠累犯:鄭世紘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犯本案上開二罪,均為累犯,又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指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是依法應加重其刑。
㈡本案無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減輕適用:①按刑法第3 1 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②查⑴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各於升任經(副)理即職務負責人前,與行為負責人(當然負責人黃品龍與職務負責人呂泓慶)共犯如犯罪事實之部分犯行:本院考量其二人嗣後均已任帝偉、帝緯公司職務負責人,前後犯行具有整體性,既以一罪論,即不宜再就其任職務負責人前之犯行予以減輕其刑;
⑵被告鄭世紘與行為負責人(當然負責人仲家傑及職務負責人王紫玲)共犯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本院考量被告鄭世紘雖非富運公司職務負責人,但其擔任教育長,負責培訓實行吸金業務人員,與職務負責人僅犯行分擔領域不同,並無惡性落差或責任輕減之情形,自無必要依上揭規定予以減刑。
㈢本案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減輕適用:①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學理上稱為違法性錯誤或禁止錯誤,其情形包括行為人不認識其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及誤認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就該規定以觀,可見係依違法性錯誤的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阻卻其犯罪的成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至於非屬無法避免者,猶然不能阻卻犯罪的成立,僅得視個案的具體犯情,減輕其刑。
換言之,上開規定既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者,始足當之,且既稱「得減輕其刑」,自屬事實審法院得依法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亦同此旨)。
②本院審酌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
如附表一、三所示各吸金方案之內容,以一般文義射程範圍之理解,均可認識該方案均係使投資人交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於相當期間受領依約定之金錢,亦即被告對於以公司名義大規模推銷各該方案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收受款項後依約給付紅利等報酬之行為,應可預見該行為對金融經濟秩序之維持係有影響,萬一未能依約給付報酬時,將使為數眾多之投資人財產受損,眾多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引發社會動盪,故可認知到此種吸金方案應經過國家機關審核許可,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有全球資訊網可供查詢,並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供洽詢,更有網路搜尋資源可供查找,然被告並未提出其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之憑據,又非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是被告王紫玲辯稱只是聽命行事;
被告鄭世紘不知違反銀行法;
呂泓慶辯稱無法判斷是否違反銀行法等,均係犯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自無上揭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㈣本案無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參照)。
②本院審酌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仲家傑分別共同所為如犯罪事實、所示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均係其位居公司管理階層所制訂、布達、鼓動的業務經營行為,客觀上對於推銷該方案之風險與法規遵循須要,並非毫無探知管道,故其所為本案犯行,客觀上難認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全係為驅利而不擇手段之害人利己,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餘地。
五、上訴論斷的理由㈠按第二審審理結果,其所認定與適用法律有關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若較諸第一審所認定者為減縮、擴張或變更而不盡相同時,即係認第一審判決認事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將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行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72號判決同此意旨)。
㈡原審以被告四人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四人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被告王紫玲主張:系爭方案都是黃品龍自行制訂,與伊無關,又都有實際經營,並未參與富運公司荖葉方案招攬,主觀上認知是合法的投資方案云云;
鄭世紘則以伊僅上命下達,並無共同策劃系爭方案,伊自己也有投資富運公司,又僅單純為教育人員,並未對外招攬如附表三所示2 方案云云;
呂泓慶則以:伊僅為黃品龍成立帝緯公司充作核心幹部之人頭,並未實際執行總經理職務云云;
仲家傑亦以:僅為富運公司登記負責人,對方案之籌劃與執行並無決定權,並非共同正犯云云,予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②然而,原判決就本案犯行係以所涉帝偉、帝緯公司、富運公司之核心幹部與管理階層,參與公司方案之討論及擬定為標準,然如前述,認定犯本案銀行法之人,非僅以實際參與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為限,就認識其所作所為,係未經許可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金錢之行為,猶然決意參與吸金決策或實行吸金業務之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於可以預見的範圍內即應共同負此罪責,自不以核心幹部及參與方案制訂討論之人為限,尚包括知悉並實行吸金業務之人,是原判決就共犯認定範圍已有差誤,是就附表二編號1 至9 、11、76為被告鄭世紘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除鄭世紘未參與部分經本院予以不另為無罪諭知外,其餘部分尚屬非洽,是參照前揭說明,本院認定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人既較第一審所認定者為擴張而不盡相同,即應予全部撤銷,由本院自行判決。
至於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行為人,既未經法院審理,且刑事判決確定之既判力僅及於本案被告所被認定之事實,並無拘束他案法院及當事人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意旨),為保障國民訴訟權及程序主體權,本院自不宜逕予認定未經起訴之他人即為本案犯行之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六、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及沒收㈠爰審酌①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均明知帝偉、帝緯公司當然負責人黃品龍所制訂以公司名義推銷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7 方案均係大規模向不特定人以較當時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之超額紅利誘使投資人交付資金,以公司當時資本所得操作手段根本無法擔保投資能如方案創造計畫利潤,又在未獲主管機關許可之情況,即分配事務招募人力共同違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以該7 方案吸金達如附表二所示之6855萬8000元,致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因追求超額高利而捨合法募集之資金,承受未受法律保障之投資風險,遭受財產損失,犯後均推諉卸責,未見悔意,以被告王紫玲、鄭世紘(排除未參與部分)、呂泓慶3 人於帝偉、帝緯公司之職務地位、任職期間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告之犯罪所得估算被告王紫玲所得141 萬5100元、鄭世紘所得331萬4400元、呂泓慶所得169 萬6350元等不同,並斟酌其學歷、經歷、家庭、經濟、素行(涉穩私不予詳列,詳卷內陳述及前案紀錄),被告呂泓慶始終否認犯罪,王紫玲、鄭世紘曾坦承部分犯行等犯罪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呂泓慶如主文所示之刑;
量處王紫玲如主文㈠所示之刑;
量處鄭世紘如主文㈠所示之刑;
②犯罪事實部分,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於犯罪事實犯行遭舉發後,未思警惕,竟與黃品龍重啟以富運公司共同違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如附表三所示2 吸金方案達1311萬6000元,顯然僅為一己私利,無視投資大眾財產損失,被告王紫玲、仲家傑均為行為負責人,鄭世紘為教育長,其犯罪所得為王紫玲、鄭世紘各月薪3 萬元,犯罪期間以滿月計算共9 個月,可計為各27萬元;
仲家傑犯罪所得則為45萬元,並斟酌其學歷、經歷、家庭、經濟、素行(涉穩私不予詳列,詳卷內陳述及前案紀錄),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曾坦承部分犯行等犯罪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王紫玲如主文㈡所示之刑;
量處鄭世紘如主文㈡所示之刑;
量處仲家傑如主文所示之刑;
③就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上開所犯二罪,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爰各定其如主文㈢、㈢所示之應執行刑。
㈡沒收部分:⒈本案沒收範圍之前提說明①⑴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沒收規定。
⑵又雖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然銀行法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第136條之1 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準此,犯銀行法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優先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 規定。
⑶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 立法理由所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
顯見銀行法第136條之1 規定,雖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但為保障修正前規定之應發還對象不因刑法修正而權益受損,而維持修正前發還對象之規定,故就銀行法犯罪所得中,法院得為沒收宣告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與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同此意旨)。
②從而,綜合上揭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及刑法沒收新制規定,法院得宣告沒收之範圍,僅得於行為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整體犯罪所得(A+B+C)中,應先就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人所投入資金數額予以發還(A部分),僅得就其餘部分宣告沒收。
③在行為人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競合詐偽行為時,該投資人就投資款項自屬被害人;
在行為人無競合詐偽行為時,該投資人,雖非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但因其投資財產受被告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遭受法律所未保障之投資風險,屬於間接被害人,而屬於上揭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④至於犯罪行為人有多數時,自應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以行為人或第三人對於不法利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之部分對該行為人或第三人宣告沒收,自不待言。
┌────────────────────────────────────┐│ 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所得沒收示意圖 ││┌───────────────────────────────┐ │││ 有競合詐偽行為時,投資人為直接被害人 │ │││ ↓無競合詐偽行為時,投資人就投入資金為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 │ 從投資人收受之 │因犯罪而從他人受領報酬│ │ │││ │ 存款或資金 │行為人投入之資金成本 │ │ │││ │ │ │ │ │││ │ (A) │ (B) │ │ │││ │ │ │ │ │││ └───────────┴───────────┘ │ │││ 以上開財產為資本操作基礎 │ │││ 進行資本所得操作手段所獲取之財物利益(C) │ ││└───────────────────────────────┘ ││ ↑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整體犯罪所得結構(含A+B+C) ││ 法院得宣告沒收之範圍:整體犯罪所得扣除應發還(A)後之餘額 │└────────────────────────────────────┘⒉本案被告犯罪所得的認定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旨意,係在處罰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是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回或將來應返還,於計算犯罪所得時,均應計入。
是舊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嗣再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此與舊投資人領回本金後,另有新投資人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之情形無異,是該舊投資之本金及同額之新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犯罪所得,以呈現吸金之真正規模。
縱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為簡化金錢交付、收受之程序,未現實取回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投資,於法律上仍屬不同之投資。
且其情形亦與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新投資無異,該新舊投資之本金仍應計入犯罪所得,尚非重複列計犯罪所得。
另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亦應列入犯罪所得,不應扣除。
是以本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係以行為人對外吸金達一定規模者,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若有返還本金、支付佣金、甚至用以清償債務等,均無礙於已成立之違法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所示部分:⑴被告呂泓慶、王紫玲部分:對照附表五之㈡及附表六之證據,爰以附表二所示投資時間在100年間起,即以被告呂泓慶任帝偉公司總經理而犯罪所得為投資金額2.5%計算;
自101年間起兼計被告王紫玲因任帝偉公司、帝緯公司之總經理而犯罪所得亦為投資金額2.5%計算(見本院卷㈣第172頁至第173頁);
至於被告呂泓慶、王紫玲爭執附表二編號5、6為其招攬;
被告王紫玲爭執有招攬附表二編號16、66、68、72所示之投資等,均經本院核以各該編號所示證據出處予以認定,雖得認定被告有介紹投資人投資方案,但對於被告除上揭總額報酬外另有領得業務員獎金之事實,則乏事證予以認定,參酌沒收屬刑事處分,應由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就沒收之前提事實,負舉證責任,於待證事實不能證明或陷於真偽不明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6號判決同此意旨),遂不予計列;
⑵被告鄭世紘部分:對照附表附表五之㈡及附表六之證據,認定被告鄭世紘於100年6月10日起任職至101年1月間升任經理之事實,參照被告鄭世紘自陳:任業務員時所得為投資金額10%至15%、主任業務員所得為15%-20%、任經理時20%-25%等(見原審卷㈠第178頁背面),就其所坦承招攬如附表二編號5、6、7、17、29、47、76之投資,除編號17之投資被告自陳取得投資金額30%之犯罪所得(見調二卷第22頁)外,參照前揭意旨,其餘投資則以101年1月前之投資以10%計算;
101年1月後之投資以20%計算。
至於被告鄭世紘另有自陳收得其養父馬元聲投資「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11單位共96萬8000元之30%犯罪所得(見調二卷第22頁),惟卷內僅有被告鄭世紘提出有馬元聲與帝偉公司代表人黃品龍簽訂投資金額35萬元之「土地承租合作開發參購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㈥第25頁至第26頁),並無其他證據,證人即帝偉公司會計盧郁如偵審證詞亦無從據以認定帝偉公司及被告確實有收得馬元聲投資金額之事實,是此部分尚難認定,附此敘明。
③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所示部分:互核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之陳述,認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之犯罪所得以每月薪資3 萬元,仲家傑每月薪資5 萬元計列(見偵一卷第139頁、原審卷㈠第73頁、第184 頁背面、第189 頁、第192 頁)。
是以犯罪事實所示期間,以被告有利之足月計算共9個月,則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可計犯罪所得各27萬元;
仲家傑所得45萬元。
⒊本案是否宣告沒收:①就犯罪所得而言,如前所述,法院就行為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所得整體,應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人,僅得就其餘額宣告沒收。
然本院認定犯罪事實被告等人從投資人收受之存款或資金達6855萬8000元,已超逾前揭被告王紫玲犯罪所得141萬5100元、鄭世紘犯罪所得331萬4400元、呂泓慶犯罪所得169萬6350元;
犯罪事實被告等人從投資人收受之存款或資金亦達1311萬6000元,亦遠逾被告王紫玲、鄭世紘本案犯罪所得各27萬元;
仲家傑犯罪所得45萬元,亦即被告前揭犯罪所得應先發還本案投資人即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爰各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分別以犯罪事實對被告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
以犯罪事實對被告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為主文至所示之沒收宣告,並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王紫玲、鄭世紘所受二沒收之宣告,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至於被告於偵審程序有述及賠償被害人云云,因卷內並未有相關給付之證據,僅有被告片面陳述,尚難認被害人就此已有受領發還,附此敘明。
②扣案書面資料,雖與本案有關,惟係被告等人犯本案之佐證,尚非直接供其犯本罪所用,故不宣告沒收。
七、同案被告林明勳部分,業經原審無罪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附表一:帝偉、帝緯公司吸金方案一覽表 │
├─┬───────┬──┬────┬───┬────┬───┬───────────────────────┤
│編│ 吸金方案名稱 │契約│每單位金│每月紅│期滿可獲│紅利換│ 備註 │
│號│ │期間│額 │利 │得紅利 │算獲利│ │
│ │ │ │ │ │ │年利率│ │
├─┼───────┼──┼────┼───┼────┼───┼───────────────────────┤
│1 │『未開發』土地│5年 │ 30000│ 1250│ 63750│22.50%│倘無獲利,自第10個月起每月給付1250元,給付51期│
│ │承租開發認購契│ │ │ │ │ │至契約滿期,依此估算年利率約為22.50%【= ( │
│ │約 │ │ │ │ │ │00000-00000 )÷30000 ÷60*12*100 】,起訴書附│
│ │ │ │ │ │ │ │表一年利率誤載為23.3% ,更正之。 │
├─┼───────┼──┼────┼───┼────┼───┼───────────────────────┤
│2 │『已開發』土地│5年 │ 50000│ 1250│ 75000│ 10%│倘無獲利,每月給付1250元,給付60期至契約期滿,│
│ │承租開發認購契│ │ │ │ │ │依此估算年利率約為10% 【= (00000-00000 )÷ │
│ │約 │ │ │ │ │ │50000 ÷60*12*100 】,起訴書附表一年利率誤載為│
│ │ │ │ │ │ │ │9.5%,更正之。 │
│ ├───────┼──┼────┼───┼────┼───┼───────────────────────┤
│ │『已開發』土地│2 年│ 30000│ 1250│ 37500│ 10%│倘無獲利,每月給付1250元,給付30期至契約期滿,│
│ │承租開發認購契│6 月│ │ │ │ │依此估算年利率約為10% 【= (00000-00000 )÷ │
│ │約 │ │ │ │ │ │30000 ÷30*12*100 】 │
├─┼───────┼──┼────┼───┼────┼───┼───────────────────────┤
│3 │MT太郎日式拉麵│40月│ 200000│詳備註│ 詳備註│ 4%│自第5 個月起以稅後盈餘60% 分配予投資者,惟投資│
│ │連鎖加盟隱名合│ │ │ │ │ │者於契約期間內分配利益未達實際投資額及按年利率│
│ │夥 │ │ │ │ │ │4%計算之利息,則由帝緯公司補足之(契約條款第2 │
│ │ │ │ │ │ │ │、4、8及12條),起訴書附表一年利率誤載為19.2% │
│ │ │ │ │ │ │ │,更正之。 │
├─┼───────┼──┼────┼───┼────┼───┼───────────────────────┤
│4 │MT&GO 共創加盟│32週│ 88000│ 18000│ 108000│36.93%│自第9 週起每週領取本金及紅利4500元,給付24週後│
│ │消費專案 │ │ │ │ │ │契約終止,依此估算年利率約為36.93%【= (108000│
│ │ │ │ │ │ │ │-88000)÷88000÷32*52*100 】 │
│ │ ├──┼────┼───┼────┼───┼───────────────────────┤
│ │ │26月│ 88000│ 5750│ 138000│26.22%│自第3 個月起每月領取紅利5750元,依此估算年利率│
│ │ │ │ │ │ │ │約為26.22%【= (000000-00000)÷88000÷26*12* │
│ │ │ │ │ │ │ │100 】 │
│ │ ├──┼────┼───┼────┼───┼───────────────────────┤
│ │ │28月│ 88000│ 5750│ 138000│24.35%│自第5 個月起每月領取紅利5750元,領24週,依此估│
│ │ │ │ │ │ │ │算年利率約為24.35%【= (000000-00000)÷88000 │
│ │ │ │ │ │ │ │÷28*12*100 】 │
├─┼───────┼──┼────┼───┼────┼───┼───────────────────────┤
│5 │『MT&GO 團協共│26月│ 88000│ 6000│ 144000│詳備註│⑴第3 個月起領取紅利,每月須消費3000元以上,投│
│ │享消費專案』高│ │ │ │ │ │ 資者累計投入成本計16萬元(=88000+3000*24)高│
│ │級經銷商 │ │ │ │ │ │ 於滿期可取得之利益,惟其原始投入成本88000 元│
│ │ │ │ │ │ │ │ 部分,可向公司批貨且由公司販售,附此敘明。 │
│ │ │ │ │ │ │ │⑵縱如上述,但亦相當於投資金額88000 元,每月即│
│ │ │ │ │ │ │ │ 可領取紅利3000元,加以已領3000元消費商品,期│
│ │ │ │ │ │ │ │ 滿可獲得利益為144000元,單以此估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 29.37%【= (000000-00000)÷88000 ÷26*12* │
│ │ │ │ │ │ │ │ 100%】。 │
├─┼───────┼──┼────┼───┼────┼───┼───────────────────────┤
│6 │『MT&GO 團協共│26月│ 150000│ 10500│ 252000│ 6.24%│⑴第3 個月起領取紅利,每月須消費3000元以上,依│
│ │享消費專案』黃│ │ │ │ │ │ 此估算年利率約為6.24% 【= (000000-000000-00│
│ │金經銷商 │ │ │ │ │ │ 00* 24)÷(150000+3000*24)÷26*12*100%】。│
│ │ │ │ │ │ │ │⑵惟如每月先扣除須3000元消費商品部分,計算每月│
│ │ │ │ │ │ │ │ 領回之紅利為7500元,期滿可獲得紅利即為180000│
│ │ │ │ │ │ │ │ 元,單以此估算年利率約為9.23% 【= (180000- │
│ │ │ │ │ │ │ │ 150000 )÷150000 ÷26*12*100%】。 │
│ │ │ │ │ │ │ │⑶起訴書附表一年利率誤載為31.4%,更正之。 │
├─┼───────┼──┼────┼───┼────┼───┼───────────────────────┤
│7 │『MT&GO 團協共│26月│ 240000│ 15000│ 360000│ 7.10%│⑴第3 個月起領取紅利,每月須消費3000元以上,依│
│ │享消費專案』白│ │ │ │ │ │ 此估算年利率約為7.10% 【= (000000-000000-00│
│ │金經銷商 │ │ │ │ │ │ 00* 24)÷(240000+3000*24)÷26*12*100%】。│
│ │ │ │ │ │ │ │⑵惟如每月先扣除須3000元消費部分,計算每月領回│
│ │ │ │ │ │ │ │ 之紅利為12000 元,期滿可獲得紅利則為288000元│
│ │ │ │ │ │ │ │ ,單以此估算年利率約為9.23% 【= (000000-000│
│ │ │ │ │ │ │ │ 000)÷240000÷26*12*100%】。 │
│ │ │ │ │ │ │ │⑶起訴書附表一年利率誤載為23.1%,更正之。 │
└─┴───────┴──┴────┴───┴────┴───┴───────────────────────┘
┌───────────────────────────────────────────────────┐
│附表二:帝偉、帝緯公司吸金情形暨金額一覽表 │
├─┬───┬────┬──┬────┬────┬─────┬──┬───┬────────┬─────┤
│編│被害人│投資時間│投資│投資金額│交付方式│參與吸金專│公司│招攬人│證據出處 │備註/犯罪 │
│號│ │ │單位│ │ │案名稱 │ │ │ │所得估算 │
├─┼───┼────┼──┼────┼────┼─────┼──┼───┼────────┼─────┤
│ 1│李耀輝│100 年4 │ 5│ 150000│不詳 │未開發『土│帝偉│不詳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呂泓慶 │
│ │ │月7 日 │ │ │ │地承租開發│ │ │發認購契約書(地│1750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 │號台東縣台東市青│ │
│ │ │ │ │ │ │ │ │ │林段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 、0647│ │
│ │ │ │ │ │ │ │ │ │-0000 、0000-000│ │
│ │ │ │ │ │ │ │ │ │0 號)影本(警一│ │
│ │ │ │ │ │ │ │ │ │卷第69至7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9 │ 15│ 450000│不詳 │未開發『土│帝偉│不詳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月15日 │ │ │ │地承租開發│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認購契約』│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72│ │
│ │ │ │ │ │ │ │ │ │至74頁) │ │
│ │ ├────┼──┼────┼────┼─────┼──┼───┼────────┤ │
│ │ │100 年11│ 2│ 100000│不詳 │已開發『土│帝偉│不詳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月8 日 │ │ │ │地承租開發│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認購契約』│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75│ │
│ │ │ │ │ │ │ │ │ │至77頁) │ │
│ │ ├────┼──┼────┼────┼─────┼──┼───┼────────┼─────┤
│ │ │101 年3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王紫玲│李耀輝102 年9 月│呂泓慶、王│
│ │ │月間 │ │ │付盧郁如│加盟消費專│ │ │13日警詢筆錄(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一卷第57至58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張守元│100年3月│ 10│ 300000│以現金交│未開發『土│帝偉│李耀輝│張守元102 年12月│呂泓慶7500│
│ │ │間以後 │ │ │付李耀輝│地承租開發│ │(100 │4 日警詢筆錄(警│元 │
│ │ │ │ │ │ │認購契約』│ │年3月 │二卷第776、779頁│ │
│ │ │ │ │ │ │ │ │間起任│) │ │
│ │ │ │ │ │ │ │ │職) │李耀輝102年9月 │ │
│ │ ├────┼──┼────┼────┼─────┼──┼───┤26日調詢陳述(見├─────┤
│ │ │101年間 │ 10│ 880000│以現金及│MT&GO 共創│帝緯│潘國政│調二卷第72頁) │呂泓慶、王│
│ │ │ │ │ │支票交付│加盟消費專│ │(起訴│ │紫玲各 │
│ │ │ │ │ │潘國政 │案 │ │書誤載│淡水私立宜城墓園│22000元 │
│ │ │ │ │ │ │ │ │李耀輝│骨灰位使用權狀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784 │ │
│ │ │ │ │ │ │ │ │ │至787頁) │ │
│ │ │ │ │ │ │ │ │ │ │ │
├─┼───┼────┼──┼────┼────┼─────┼──┼───┼────────┼─────┤
│ 3│葉振豪│100 年6 │ 1│ 5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孫崇盛│葉振豪102 年8 月│呂泓慶 │
│ │ │月19日 │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起訴│1 日警詢筆錄(警│1775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書贅載│一卷第234 至235 │ │
│ │ │ │ │ │ │ │ │許秉承│頁) │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06│ │
│ │ │ │ │ │ │ │ │ │46-0000 、0647-0│ │
│ │ │ │ │ │ │ │ │ │000 、0000-0000 │ │
│ │ │ │ │ │ │ │ │ │號)影本(警一卷│ │
│ │ │ │ │ │ │ │ │ │第254 至257 頁)│ │
│ │ ├────┼──┼────┼────┼─────┼──┤ ├────────┤ │
│ │ │100 年8 │ 10│ 300000│以現金交│未開發『土│帝偉│ │葉振豪102 年8 月│ │
│ │ │月10日 │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 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235頁) │ │
│ │ │ │ │ │ │ │ │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24│ │
│ │ │ │ │ │ │ │ │ │9 至253 頁) │ │
│ │ ├────┼──┼────┼────┼─────┼──┤ ├────────┤ │
│ │ │100 年11│ 12│ 36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 │葉振豪102 年8 月│ │
│ │ │月14日 │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 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235頁) │ │
│ │ │ │ │ │ │(起訴書誤│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載未開發)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利嘉段3148│ │
│ │ │ │ │ │ │ │ │ │號)影本(警一卷│ │
│ │ │ │ │ │ │ │ │ │第245 至248 頁)│ │
├─┼───┼────┼──┼────┼────┼─────┼──┼───┼────────┼─────┤
│ 4│林榮囍│100 年7 │ 20│ 0000000│匯66萬元│已開發『土│帝偉│李耀輝│林榮囍102 年10月│呂泓慶 │
│ │ │月26日 │ │ │入帝偉公│地承租開發│ │ │11日調詢筆錄(調│25000元 │
│ │ │ │ │ │司土銀中│認購契約』│ │ │二卷第177頁) │ │
│ │ │ │ │ │正059001│ │ │ │林榮囍104 年4 月│ │
│ │ │ │ │ │155151號│ │ │ │16日偵詢筆錄( 偵│ │
│ │ │ │ │ │帳戶,餘│ │ │ │一卷第139頁背面)│ │
│ │ │ │ │ │以現金交│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付李耀輝│ │ │ │發認購契約書(地│ │
│ │ │ │ │ │ │ │ │ │號台東縣台東市青│ │
│ │ │ │ │ │ │ │ │ │林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 影本、帝偉公司│ │
│ │ │ │ │ │ │ │ │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 │ │ │ │戶交易明細(調二│ │
│ │ │ │ │ │ │ │ │ │卷第180 至184 頁│ │
│ │ │ │ │ │ │ │ │ │) │ │
├─┼───┼────┼──┼────┼────┼─────┼──┼───┼────────┼─────┤
│ 5│黃志強│100 年7 │ 51│ 0000000│匯316 萬│未開發『土│帝偉│鄭世紘│黃志強102 年10月│呂泓慶、王│
│ │ │月19日(│ │ │元入帝偉│地承租開發│ │ │24日調詢筆錄( 調│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公司土銀│認購契約』│ │ │二卷第198 至199 │82000元 │
│ │ │載100 年├──┼────┤中正0590├─────┤ │ │頁) │鄭世紘 │
│ │ │8 月4 日│ 35│ 0000000│00000000│已開發『土│ │ │未(已)開發土地│328000元 │
│ │ │) │ │(投資金│號帳戶,│地承租開發│ │ │承租開發認購契約│ │
│ │ │ │ │額共328 │餘以現金│認購契約』│ │ │書(地號台東縣台│ │
│ │ │ │ │萬,起訴│支付 │ │ │ │東市青林段0645-0│ │
│ │ │ │ │書誤載 │ │ │ │ │000 、0000-0000 │ │
│ │ │ │ │377 萬單│ │ │ │ │、0000-0000 、06│ │
│ │ │ │ │位不詳)│ │ │ │ │00-0000 號)、黃│ │
│ │ │ │ │ │ │ │ │ │志強高雄三信三多│ │
│ │ │ │ │ │ │ │ │ │分行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 │本(調二卷第520 │ │
│ │ │ │ │ │ │ │ │ │至534 頁) │ │
│ │ │ │ │ │ │ │ │ │帝偉公司土地銀行│ │
│ │ │ │ │ │ │ │ │ │中正分行00000000│ │
│ │ │ │ │ │ │ │ │ │151 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 │細(調二卷第202 │ │
│ │ │ │ │ │ │ │ │ │頁) │ │
├─┼───┼────┼──┼────┼────┼─────┼──┼───┼────────┼─────┤
│ 6│李榮主│100 年8 │ 10│ 50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鄭世紘│李榮主102 年12月│呂泓慶 │
│ │ │月18日 │ │ │付鄭世紘│地承租開發│ │ │27日警詢筆錄(警│2600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 │二卷第855 至856 │鄭世紘 │
│ │ │ │ │ │ │ │ │ │頁) │104000元 │
│ │ │ │ │ │ │ │ │ │李榮主105 年4 月│ │
│ │ │ │ │ │ │ │ │ │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 │ │ │ │三卷第114 背面、│ │
│ │ │ │ │ │ │ │ │ │118背面至119頁) │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地│ │
│ │ │ │ │ │ │ │ │ │號台東縣台東市青│ │
│ │ │ │ │ │ │ │ │ │林段000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 、0647│ │
│ │ │ │ │ │ │ │ │ │-0000 、0000-000│ │
│ │ │ │ │ │ │ │ │ │0 號)、獲利金額│ │
│ │ │ │ │ │ │ │ │ │統計表及手寫金額│ │
│ │ │ │ │ │ │ │ │ │表等影本(警二卷│ │
│ │ │ │ │ │ │ │ │ │第866 、870 至 │ │
│ │ │ │ │ │ │ │ │ │873 、87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6 │ 18│ 540000│以現金3 │未開發『土│帝偉│鄭世紘│李榮主102 年12月│ │
│ │ │月27日(│ │ │萬元交付│地承租開發│ │(起訴│27日警詢筆錄(警│ │
│ │ │起訴書誤│ │ │鄭世紘,│認購契約』│ │書贅載│二卷第856頁) │ │
│ │ │載101 年│ │ │餘匯入帝│ │ │呂泓慶│李榮主105 年4 月│ │
│ │ │3 月27日│ │ │偉公司土│ │ │王紫玲│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銀中正05│ │ │) │三卷第119頁) │ │
│ │ │ │ │ │00000000│ │ │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51號帳戶│ │ │ │發認購契約書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06│ │
│ │ │ │ │ │ │ │ │ │46-0000 、0647-0│ │
│ │ │ │ │ │ │ │ │ │000 、0000-0000 │ │
│ │ │ │ │ │ │ │ │ │號)、獲利金額統│ │
│ │ │ │ │ │ │ │ │ │計表及手寫金額表│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866 、第874 至 │ │
│ │ │ │ │ │ │ │ │ │878 頁) │ │
│ │ │ │ │ │ │ │ │ │帝偉公司土地銀行│ │
│ │ │ │ │ │ │ │ │ │中正分行00000000│ │
│ │ │ │ │ │ │ │ │ │151 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 │細(調二卷第202 │ │
│ │ │ │ │ │ │ │ │ │頁) │ │
│ │ ├────┼──┼────┼────┼─────┼──┤ ├────────┼─────┤
│ │ │101 年4 │ 36│ 000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李榮主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4 日 │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7日警詢筆錄(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二卷第856頁) │94600元 │
│ │ │ │ │ │ │ │ │ │李榮主105 年4 月│鄭世紘 │
│ │ │ │ │ │ │ │ │ │21日審判筆錄(院│756800元 │
│ │ │ │ │ │ │ │ │ │三卷第119 頁至背│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紅│ │
│ │ │ │ │ │ │ │ │ │利表及手寫金額表│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866 至869 、87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4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李榮主102 年12月│ │
│ │ │月18日 │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7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案 │ │ │二卷第856頁) │ │
│ │ │ │ │ │ │ │ │ │李榮主105 年4 月│ │
│ │ │ │ │ │ │ │ │ │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 │ │ │ │三卷第119 頁至背│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紅│ │
│ │ │ │ │ │ │ │ │ │利表及手寫金額表│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866 至869 、87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6 │ 5│ 44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李榮主102 年12月│ │
│ │ │月20日 │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7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案 │ │ │二卷第856頁) │ │
│ │ │ │ │ │ │ │ │ │李榮主105 年4 月│ │
│ │ │ │ │ │ │ │ │ │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 │ │ │ │三卷第119 頁至背│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紅│ │
│ │ │ │ │ │ │ │ │ │利表及手寫金額表│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866 至869 、878 │ │
│ │ │ │ │ │ │ │ │ │頁) │ │
├─┼───┼────┼──┼────┼────┼─────┼──┼───┼────────┼─────┤
│ 7│李俊宏│100 年8 │ 73│ 0000000│匯344 萬│已開發『土│帝偉│鄭世紘│李俊宏102 年10月│呂泓慶 │
│ │ │月25日 │ │ │元入帝偉│地承租開發│ │ │24日調詢筆錄(調│117250元 │
│ │ │ │ │ │公司土銀│認購契約』│ │ │二卷第205 至206 │鄭世紘 │
│ │ │ ├──┼────┤中正0590├─────┤ │ │頁) │469000元 │
│ │ │ │ 50│ 0000000│00000000│未開發『土│ │ │李俊宏104 年4 月│ │
│ │ │ │ │(投資金│號帳戶,│地承租開發│ │ │16日偵訊筆錄(偵│ │
│ │ │ │ │額共469 │餘以現金│認購契約』│ │ │一卷第170頁) │ │
│ │ │ │ │萬,起訴│交付鄭世│ │ │ │已(未)開發土地│ │
│ │ │ │ │書誤載 │紘、黃品│ │ │ │承租開發認購契約│ │
│ │ │ │ │477 萬)│龍及王紫│ │ │ │書(地號台東縣台│ │
│ │ │ │ │ │玲 │ │ │ │東市青林段0647-0│ │
│ │ │ │ │ │ │ │ │ │000 號)、李俊宏│ │
│ │ │ │ │ │ │ │ │ │高雄三信三多分行│ │
│ │ │ │ │ │ │ │ │ │存摺內頁等影本(│ │
│ │ │ │ │ │ │ │ │ │調二卷第535 至 │ │
│ │ │ │ │ │ │ │ │ │551 頁) │ │
│ │ │ │ │ │ │ │ │ │帝偉公司土地銀行│ │
│ │ │ │ │ │ │ │ │ │中正分行00000000│ │
│ │ │ │ │ │ │ │ │ │151 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 │細(調二卷第210 │ │
│ │ │ │ │ │ │ │ │ │頁) │ │
├─┼───┼────┼──┼────┼────┼─────┼──┼───┼────────┼─────┤
│ 8│謝宗憲│100 年9 │ 1│ 5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孫崇盛│謝宗憲102 年08月│呂泓慶 │
│ │ │月19日 │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5日警詢筆錄(警│125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365 至36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371 至373 頁 │ │
├─┼───┼────┼──┼────┼────┼─────┼──┼───┼────────┼─────┤
│ 9│陳益昌│100 年10│ 2│ 10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孫崇盛│陳益昌102 年8 月│呂泓慶 │
│ │ │月7 日(│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 日警詢筆錄(警│21250元 │
│ │ │起訴書誤│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260 至261 │ │
│ │ │載100 年│ │ │ │(起訴書誤│ │ │頁) │ │
│ │ │10月8 日│ │ │ │載未開發)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 │273 至276 頁) │ │
│ │ ├────┼──┼────┼────┼─────┼──┤ ├────────┤ │
│ │ │100 年11│ 14│ 420000│以現金交│已開發『土│帝偉│ │陳益昌102 年8 月│ │
│ │ │月3 日 │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 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260 至26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利嘉段3148│ │
│ │ │ │ │ │ │ │ │ │號)影本(警一卷│ │
│ │ │ │ │ │ │ │ │ │第277 至280 頁)│ │
│ │ ├────┼──┼────┼────┼─────┼──┤ ├────────┤ │
│ │ │100 年10│ 11│ 330000│以現金交│未開發『土│帝偉│ │陳益昌102 年8 月│ │
│ │ │月7 日(│ │ │付孫崇盛│地承租開發│ │ │1 日警詢筆錄(警│ │
│ │ │起訴書誤│ │ │ │認購契約』│ │ │一卷第261頁) │ │
│ │ │載101 年│ │ │ │(起訴書誤│ │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7 月11日│ │ │ │載已開發)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 │269 至272 頁) │ │
├─┼───┼────┼──┼────┼────┼─────┼──┼───┼────────┼─────┤
│10│蘇琼琍│101 年10│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孫崇盛│蘇琼琍102 年7 月│呂泓慶、王│
│ │ │月12日(│ │ │付孫崇盛│加盟消費專│ │ │1日 調詢筆錄(調│紫玲各2200│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二卷第140 頁) │元 │
│ │ │載100 年│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10月間)│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MT&GO 會員資料表│ │
│ │ │ │ │ │ │ │ │ │及繳款單等影本(│ │
│ │ │ │ │ │ │ │ │ │調二卷第478 至 │ │
│ │ │ │ │ │ │ │ │ │481 頁) │ │
│ │ ├────┼──┼────┼────┼─────┼──┤ ├────────┼─────┤
│ │ │101 年12│ 1│ 150000│由MT&GO │『MT&GO 團│帝緯│ │蘇琼琍102 年7 月│蘇琼琍將上│
│ │ │月28日(│ │(起訴書│共創加盟│協共享消費│ │ │1日 調詢筆錄(調│列投資款轉│
│ │ │起訴書誤│ │誤載6 萬│消費專案│專案』黃金│ │ │二卷第140 頁) │換至『 │
│ │ │載101 年│ │2 仟) │轉單抵充│經銷商 │ │ │MT&GO 團協共享消│MT&GO 團協│
│ │ │12月間)│ │ │88000 元│ │ │ │費專案黃金經銷商│共享消費專│
│ │ │ │ │ │,餘補差│ │ │ │契約書(編號A026│案』黃金經│
│ │ │ │ │ │額62000 │ │ │ │7 )、繳款單、經│銷商中,惟│
│ │ │ │ │ │元 │ │ │ │銷商申請表、蘇琼│此轉換金額│
│ │ │ │ │ │ │ │ │ │俐彰化銀行岡山分│仍列入吸金│
│ │ │ │ │ │ │ │ │ │行00000000000000│範圍計算。│
│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勞務津貼契約書及│呂泓慶、王│
│ │ │ │ │ │ │ │ │ │自動扣繳申請書等│紫玲各3750│
│ │ │ │ │ │ │ │ │ │影本(調二卷第 │元 │
│ │ │ │ │ │ │ │ │ │383 至389 頁) │ │
├─┼───┼────┼──┼────┼────┼─────┼──┼───┼────────┼─────┤
│11│孫崇盛│100 年11│ 2│ 60000│不詳 │已開發『土│帝偉│許秉承│孫崇盛102 年8 月│呂泓慶1500│
│ │ │月15日 │ │ │ │地承租開發│ │(起訴│2 日警詢筆錄(警│元 │
│ │ │ │ │ │ │認購契約』│ │書誤載│一卷第99至100頁)│ │
│ │ │ │ │ │ │(起訴書誤│ │黃品龍│孫崇盛105 年4 月│ │
│ │ │ │ │ │ │載未開發) │ │) │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 │ │ │ │三卷第141 頁背面│ │
│ │ │ │ │ │ │ │ │ │、第145頁) │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地號│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108 至111 頁) │ │
│ │ ├────┼──┼────┼────┼─────┼──┼───┼────────┼─────┤
│ │ │101 年9 │ 1│ 88000│不詳 │MT&GO 共創│帝緯│許秉承│孫崇盛102 年8 月│呂泓慶、王│
│ │ │月7 日 │ │ │ │加盟消費專│ │ │2 日警詢筆錄(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一卷第99至100頁)│元 │
│ │ │ │ │ │ │ │ │ │孫崇盛105 年4 月│ │
│ │ │ │ │ │ │ │ │ │21日審判筆錄(院│ │
│ │ │ │ │ │ │ │ │ │三卷第141 頁背面│ │
│ │ │ │ │ │ │ │ │ │、第145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及MT&GO 會│ │
│ │ │ │ │ │ │ │ │ │員資料卡等影本(│ │
│ │ │ │ │ │ │ │ │ │調二卷第490 至 │ │
│ │ │ │ │ │ │ │ │ │493 頁) │ │
├─┼───┼────┼──┼────┼────┼─────┼──┼───┼────────┼─────┤
│12│郭麗英│102 年1 │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林志祥│郭麗英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0日(│ │ │付林志祥│協共享消費│ │ │2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000│
│ │ │起訴書誤│ │ │ │專案』白金│ │ │三卷第970 至971 │元 │
│ │ │載101 年│ │ │ │經銷商 │ │ │頁) │ │
│ │ │1 月10日│ │ │ │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本票、繳│ │
│ │ │ │ │ │ │ │ │ │款單等影本(警三│ │
│ │ │ │ │ │ │ │ │ │卷第976至978頁)│ │
├─┼───┼────┼──┼────┼────┼─────┼──┼───┼────────┼─────┤
│13│陳怡如│101 年1 │ 5│ 440000│不詳 │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陳怡如103 年03月│呂泓慶、王│
│ │ │月19日 │ │ │ │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三卷第1150頁) │44000元 │
│ │ ├────┼──┼────┼────┼─────┼──┤ ├────────┤ │
│ │ │101 年3 │ 2│ 176000│不詳 │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8 日 │ │ │ │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案 │ │ │三卷第1150頁) │ │
│ │ ├────┼──┼────┼────┼─────┼──┤ ├────────┤ │
│ │ │101 年3 │ 2│ 176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12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150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影本│ │
│ │ │ │ │ │ │ │ │ │(警三卷第1165至│ │
│ │ │ │ │ │ │ │ │ │1167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1頁) │ │
│ │ ├────┼──┼────┼────┼─────┼──┤ ├────────┤ │
│ │ │101 年5 │ 3│ 264000│不詳 │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10日 │ │ │ │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案 │ │ │三卷第115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5 │ 2│ 176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11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151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影本│ │
│ │ │ │ │ │ │ │ │ │(警三卷第1161至│ │
│ │ │ │ │ │ │ │ │ │1162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5頁) │ │
│ │ ├────┼──┼────┼────┼─────┼──┤ ├────────┤ │
│ │ │101 年5 │ 1│ 8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15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151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1163│ │
│ │ │ │ │ │ │ │ │ │至1164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6頁) │ │
│ │ ├────┼──┼────┼────┼─────┼──┤ ├────────┤ │
│ │ │101 年6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陳怡如103 年03月│ │
│ │ │月26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151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郵│ │
│ │ │ │ │ │ │ │ │ │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1159頁、第1168至│ │
│ │ │ │ │ │ │ │ │ │1169頁) │ │
├─┼───┼────┼──┼────┼────┼─────┼──┼───┼────────┼─────┤
│14│白憶馨│101 年1 │ 42│ 0000000│以李耀輝│未開發及已│帝偉│李耀輝│白憶馨102 年10月│呂泓慶、王│
│ │ │月19日 │ │ │名義匯入│開發『土地│ │ │18日調詢筆錄(調│紫玲各 │
│ │ │ │ │ │帝偉公司│承租開發認│ │ │二卷第187 至188 │236300元 │
│ │ │ │ │ │土地中正│購契約』 │ │ │頁) │ │
│ │ │ │ │ │00000000│ │ │ │帝偉公司臺灣土地│ │
│ │ │ │ │ │5151號帳│ │ │ │銀行中正分行帳號│ │
│ │ │ │ │ │戶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 │ │戶之交易明細彙整│ │
│ │ │ │ │ │ │ │ │ │表(調二卷第334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3 │ 11│ 96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7 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分別以白│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187 、189 │ │
│ │ │憶馨、劉│ │ │00000000│ │ │ │頁) │ │
│ │ │仰舜、華│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麗珠名義│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繳│ │
│ │ │投資) │ │ │ │ │ │ │款單、郵政跨行匯│ │
│ │ │ │ │ │ │ │ │ │款申請書、解除合│ │
│ │ │ │ │ │ │ │ │ │約同意書及本票等│ │
│ │ │ │ │ │ │ │ │ │影本(調二卷第 │ │
│ │ │ │ │ │ │ │ │ │504 至505 、510 │ │
│ │ │ │ │ │ │ │ │ │、513 至515 、 │ │
│ │ │ │ │ │ │ │ │ │517 、519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1至92頁)│ │
│ │ ├────┼──┼────┼────┼─────┼──┤ ├────────┤ │
│ │ │101 年5 │ 11│ 96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3 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以白世瑋│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187 、189 │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5頁) │ │
│ │ ├────┼──┼────┼────┼─────┼──┤ ├────────┤ │
│ │ │101 年7 │ 10│ 88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20日(│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以戴國松│ │ │、王馨瑩│案 │ │ │二卷第187 、189 │ │
│ │ │名義投資│ │ │及呂泓慶│ │ │ │頁) │ │
│ │ │) │ │ │等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影│ │
│ │ │ │ │ │ │ │ │ │本(調二卷第50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7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31日(│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以戴國松│ │ │、王馨瑩│案 │ │ │二卷第187 、189 │ │
│ │ │名義投資│ │ │及呂泓慶│ │ │ │頁) │ │
│ │ │) │ │ │等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影│ │
│ │ │ │ │ │ │ │ │ │本(調二卷第50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9 │ 11│ 00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9 日(│ │(起訴書│付鄭世紘│拉麵連鎖加│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以劉仰舜│ │誤載12單│、王馨瑩│盟隱名合夥│ │ │二卷第187 、189 │ │
│ │ │名義投資│ │位240 萬│及呂泓慶│ │ │ │頁) │ │
│ │ │) (起訴│ │) │等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 │
│ │ │書贅載白│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及│ │
│ │ │憶馨) │ │ │ │ │ │ │本票等影本(調二│ │
│ │ │ │ │ │ │ │ │ │卷第508 至509 頁│ │
│ │ │ │ │ │ │ │ │ │、第516、518頁)│ │
│ │ ├────┼──┼────┼────┼─────┼──┤ ├────────┤ │
│ │ │101 年12│ 11│ 000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12日(│ │ │付鄭世紘│協共享消費│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分別以白│ │ │、王馨瑩│專案』白金│ │ │二卷第187 、189 │ │
│ │ │憶馨、劉│ │ │及呂泓慶│經銷商 │ │ │頁) │ │
│ │ │仰舜名義│ │ │等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 │
│ │ │投資)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及│ │
│ │ │ │ │ │ │ │ │ │本票等影本(調二│ │
│ │ │ │ │ │ │ │ │ │卷第510 至511 、│ │
│ │ │ │ │ │ │ │ │ │517、519頁) │ │
│ │ ├────┼──┼────┼────┼─────┼──┤ ├────────┤ │
│ │ │102 年4 │ 1│ 15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白憶馨102 年10月│ │
│ │ │月間(以│ │ │付鄭世紘│協共享消費│ │ │18日調詢筆錄(調│ │
│ │ │劉仰舜名│ │ │、王馨瑩│專案』黃金│ │ │二卷第187 、189 │ │
│ │ │義投資) │ │ │及呂泓慶│經銷商 │ │ │頁) │ │
│ │ │ │ │ │等 │ │ │ │ │ │
├─┼───┼────┼──┼────┼────┼─────┼──┼───┼────────┼─────┤
│15│李沅鴻│101 年2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陳俊瑋│李沅鴻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間 │ │ │付陳俊瑋│加盟消費專│ │(起訴│2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4400│
│ │ │ │ │ │ │案 │ │書誤載│三卷第980 至981 │元 │
│ │ │ │ │ │ │ │ │不詳)│頁) │ │
│ │ │ │ │ │ │ │ │ │陳俊瑋102 年11月│ │
│ │ │ │ │ │ │ │ │ │2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 │ │ │二卷第647頁) │ │
├─┼───┼────┼──┼────┼────┼─────┼──┼───┼────────┼─────┤
│16│鄭茜穎│101 年2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王紫玲│鄭茜穎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許秉承│月13日 │ │ │付王紫玲│加盟消費專│ │介紹說│02日警詢筆錄(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明 │一卷第131 至132 │27400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9 │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 │許秉承102 年12月│ │
│ │ │月15日 │ │ │付盧郁如│拉麵連鎖加│ │ │02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一卷第156頁) │ │
│ │ │ │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 │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警一卷第 │ │
│ │ │ │ │ │ │ │ │ │167至168頁) │ │
│ │ ├────┼──┼────┼────┼─────┼──┤ ├────────┤ │
│ │ │101 年11│ 3│ 72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鄭茜穎102 年12月│ │
│ │ │月22日 │ │ │付盧郁如│協共享消費│ │ │02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 │專案』白金│ │ │一卷第132頁) │ │
│ │ │ │ │ │ │經銷商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提前解除契約同意│ │
│ │ │ │ │ │ │ │ │ │書及貨款支付憑證│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143至145頁) │ │
├─┼───┼────┼──┼────┼────┼─────┼──┼───┼────────┼─────┤
│17│母志強│101 年3 │ 11│ 96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世紘│母志強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7 日 │ │ │付盧郁如│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三卷第401 至402 │24200元 │
│ │ │ │ │ │ │ │ │ │頁) │鄭世紘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290400元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協│ │
│ │ │ │ │ │ │ │ │ │議書(編號A13651│ │
│ │ │ │ │ │ │ │ │ │303 )、提前解約│ │
│ │ │ │ │ │ │ │ │ │同意書、貨款支付│ │
│ │ │ │ │ │ │ │ │ │憑證及盈餘領取證│ │
│ │ │ │ │ │ │ │ │ │明單等影本(警三│ │
│ │ │ │ │ │ │ │ │ │卷第407 、410 至│ │
│ │ │ │ │ │ │ │ │ │412 、416 至419 │ │
│ │ │ │ │ │ │ │ │ │頁) │ │
├─┼───┼────┼──┼────┼────┼─────┼──┼───┼────────┼─────┤
│18│潘國正│101 年3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李耀輝│潘國正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10日 │ │ │付盧郁如│加盟消費專│ │ │1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三卷第1259至1260│元 │
│ │ │ │ │ │ │ │ │ │頁) │ │
├─┼───┼────┼──┼────┼────┼─────┼──┼───┼────────┼─────┤
│19│李玉珍│101 年4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李玉珍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4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600│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42 至743 │元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 │
│ │ │3 月中旬│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4頁) │ │
├─┼───┼────┼──┼────┼────┼─────┼──┼───┼────────┼─────┤
│20│顏臆純│101 年3 │ 2│ 176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顏臆純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6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024至1025│17600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淡水宜城│ │
│ │ │ │ │ │ │ │ │ │墓園骨灰位骨灰位│ │
│ │ │ │ │ │ │ │ │ │使用權狀及同意書│ │
│ │ │ │ │ │ │ │ │ │、兆豐銀行國內匯│ │
│ │ │ │ │ │ │ │ │ │款申請書等影本(│ │
│ │ │ │ │ │ │ │ │ │警三卷第1030至 │ │
│ │ │ │ │ │ │ │ │ │1034、1139頁) │ │
│ │ ├────┼──┼────┼────┼─────┼──┤ ├────────┤ │
│ │ │101 年6 │ 6│ 52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顏臆純102 年12月│ │
│ │ │月間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案 │ │ │三卷第1024至102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淡水宜城│ │
│ │ │ │ │ │ │ │ │ │墓園骨灰位骨灰位│ │
│ │ │ │ │ │ │ │ │ │使用權狀及同意書│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1030至1034頁) │ │
├─┼───┼────┼──┼────┼────┼─────┼──┼───┼────────┼─────┤
│21│黃琇麗│101 年2 │ 3│ 264000│以現金1 │MT&GO 共創│帝緯│孫崇盛│黃琇麗102 年06月│呂泓慶、王│
│ │ │月10日 │ │ │仟元交付│加盟消費專│ │ │27日調詢筆錄( 調│紫玲各 │
│ │ │ │ │ │孫崇盛,│案 │ │ │一卷第37至38頁) │35200元 │
│ │ │ │ │ │餘匯入帝│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緯公司台│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新苓雅20│ │ │ │號A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繳款單、特約經銷│ │
│ │ │ │ │ │5575號帳│ │ │ │會員批貨訂購單、│ │
│ │ │ │ │ │戶 │ │ │ │協議書及貨品款項│ │
│ │ │ │ │ │ │ │ │ │憑證、安泰銀銀行│ │
│ │ │ │ │ │ │ │ │ │匯款委託書及 │ │
│ │ │ │ │ │ │ │ │ │MT&GO 寄賣商品盈│ │
│ │ │ │ │ │ │ │ │ │餘領取證明單影本│ │
│ │ │ │ │ │ │ │ │ │等影本(調一卷第│ │
│ │ │ │ │ │ │ │ │ │42至45、60至61、│ │
│ │ │ │ │ │ │ │ │ │63頁、他一卷第39│ │
│ │ │ │ │ │ │ │ │ │至43頁) │ │
│ │ ├────┼──┼────┼────┼─────┼──┤ ├────────┤ │
│ │ │101 年5 │ 7│ 61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黃琇麗102 年06月│ │
│ │ │月16日 │ │ │付孫崇盛│加盟消費專│ │ │27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 │案 │ │ │一卷第37至38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 │A00000000 )、繳│ │
│ │ │ │ │ │ │ │ │ │款單、協議書、貨│ │
│ │ │ │ │ │ │ │ │ │品款項憑證等影本│ │
│ │ │ │ │ │ │ │ │ │(調一卷第46至48│ │
│ │ │ │ │ │ │ │ │ │、60至61頁) │ │
│ │ ├────┼──┼────┼────┼─────┼──┤ ├────────┤ │
│ │ │101 年5 │ 5│ 44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黃琇麗102 年06月│ │
│ │ │月30日 │ │ │付孫崇盛│加盟消費專│ │ │27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 │案 │ │ │一卷第37至38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 │A00000000 )、繳│ │
│ │ │ │ │ │ │ │ │ │款單、協議書及貨│ │
│ │ │ │ │ │ │ │ │ │品款項憑證等影本│ │
│ │ │ │ │ │ │ │ │ │(調一卷第49至51│ │
│ │ │ │ │ │ │ │ │ │、60至61頁) │ │
│ │ ├────┼──┼────┼────┼─────┼──┤ ├────────┤ │
│ │ │101 年10│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黃琇麗102 年06月│ │
│ │ │月11日 │ │ │付孫崇盛│加盟消費專│ │ │27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 │案 │ │ │一卷第37至38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繳款單等影本(調│ │
│ │ │ │ │ │ │ │ │ │一卷第52至53頁)│ │
│ │ ├────┼──┼────┼────┼─────┼──┤ ├────────┼─────┤
│ │ │101 年12│ 1│ 150000│以101 年│『MT&GO 團│帝緯│ │黃琇麗102 年06月│黃琇麗將投│
│ │ │月13日 │ │(起訴書│10 月11 │協共享消費│ │ │27日調詢筆錄( 調│資款轉換至│
│ │ │ │ │誤載6 萬│日投資款│專案』黃金│ │ │一卷第37至38頁) │『MT&GO 團│
│ │ │ │ │2 仟) │88,000元│經銷商 │ │ │MT&GO 共創加盟消│協共享消費│
│ │ │ │ │ │抵充,餘│ │ │ │費專案契約書(編│專案』黃金│
│ │ │ │ │ │以現金交│ │ │ │號A0011 、繳款單│經銷商中,│
│ │ │ │ │ │付孫崇盛│ │ │ │、經銷商申請表、│惟此轉換金│
│ │ │ │ │ │ │ │ │ │黃琇麗土地銀行路│額仍列入吸│
│ │ │ │ │ │ │ │ │ │竹分行存摺封面影│金範圍計算│
│ │ │ │ │ │ │ │ │ │本、勞務津貼契約│。 │
│ │ │ │ │ │ │ │ │ │書、自動扣繳申請│呂泓慶、王│
│ │ │ │ │ │ │ │ │ │書等影本(調二卷│紫玲各3750│
│ │ │ │ │ │ │ │ │ │第404至410頁) │元 │
├─┼───┼────┼──┼────┼────┼─────┼──┼───┼────────┼─────┤
│22│蔡明祐│101 年3 │ 20│ 000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蔡明祐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12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許秉承│16日調詢筆錄( 調│紫玲各 │
│ │ │101 年3 │ │ │苓雅2015│案(起訴書│ │ │二卷第146 至148 │44000元 │
│ │ │月13日 │ │ │00000000│誤載『MT&G│ │ │頁) │ │
│ │ │ │ │ │75號帳戶│O 團協共享│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消費專案』│ │ │費專案」契約書影│ │
│ │ │ │ │ │ │黃金經銷商│ │ │本及帝緯公司台新│ │
│ │ │ │ │ │ │) │ │ │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二卷第151 至155 │ │
│ │ │ │ │ │ │ │ │ │頁) │ │
├─┼───┼────┼──┼────┼────┼─────┼──┼───┼────────┼─────┤
│23│莊孝芬│101 年3 │ 3│ 264000│ │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 │此筆資料與│
│ │ │月21日 │ │ │ │加盟消費專│ │ │ │藍駿部分重│
│ │ │ │ │ │ │案 │ │ │ │複,起訴書│
│ │ │ │ │ │ │ │ │ │ │贅載應予刪│
│ │ │ │ │ │ │ │ │ │ │除。 │
│ │ ├────┼──┼────┼────┼─────┼──┼───┼────────┼─────┤
│ │ │101 年4 │ 1│ 88000│匯入帝緯│『MT&GO 團│帝緯│孫鐲華│莊孝芬102 年08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公司台新│協共享消費│ │ │0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以孫彬盛│ │ │苓雅2015│專案』高級│ │ │一卷第327 至328 │18200元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經銷商 │ │ │頁) │ │
│ │ │,起訴書│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繳款單、│ │
│ │ │漏載)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等│ │
│ │ │ │ │ │ │ │ │ │影本(警一卷第 │ │
│ │ │ │ │ │ │ │ │ │344、346頁) │ │
│ │ ├────┼──┼────┼────┼─────┼──┤ ├────────┤ │
│ │ │101 年7 │ 1│ 8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莊孝芬102 年08月│ │
│ │ │月3 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一卷第328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同意書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一卷第340 、34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7頁) │ │
│ │ ├────┼──┼────┼────┼─────┼──┤ ├────────┤ │
│ │ │101 年7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莊孝芬102 年08月│ │
│ │ │月20日 │ │ │付孫鐲華│加盟消費專│ │ │0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案 │ │ │一卷第328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安泰銀行匯款委託│ │
│ │ │ │ │ │ │ │ │ │書及同意書等影本│ │
│ │ │ │ │ │ │ │ │ │(警一卷第341 、│ │
│ │ │ │ │ │ │ │ │ │343、347頁) │ │
│ │ ├────┼──┼────┼────┼─────┼──┤ ├────────┤ │
│ │ │101 年6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莊孝芬102 年08月│ │
│ │ │月29日(│ │ │付孫鐲華│加盟消費專│ │ │05日警詢筆錄( 警│ │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一卷第328頁) │ │
│ │ │載101 年│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8 月1 日│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同意書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一卷第339 、34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8 │ 2│ 176000│部分款項│MT&GO 共創│帝緯│ │莊孝芬102 年08月│ │
│ │ │月10日 │ │ │匯入帝緯│加盟消費專│ │ │0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公司台新│案 │ │ │一卷第328頁) │ │
│ │ │ │ │ │苓雅2015│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00000000│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75號帳戶│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同意書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一卷第342 、34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10│ 1│ 200000│匯入帝緯│MT太郎日式│帝緯│ │莊孝芬102 年08月│ │
│ │ │月1 日 │ │ │公司台新│拉麵連鎖加│ │ │0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苓雅2015│盟隱名合夥│ │ │一卷第328頁) │ │
│ │ │ │ │ │00000000│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75號帳戶│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147│ │
│ │ │ │ │ │ │ │ │ │)及解除合約同意│ │
│ │ │ │ │ │ │ │ │ │書等影本(警一卷│ │
│ │ │ │ │ │ │ │ │ │第336 至337 、 │ │
│ │ │ │ │ │ │ │ │ │348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9頁) │ │
├─┼───┼────┼──┼────┼────┼─────┼──┼───┼────────┼─────┤
│24│藍駿 │101 年3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藍駿102 年11月25│呂泓慶、王│
│ │ │月21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日警詢筆錄( 警二│紫玲各6600│
│ │ │ │ │ │苓雅2015│案 │ │ │卷第674至675頁) │元 │
│ │ │ │ │ │00000000│ │ │ │渣打銀行匯款申請│ │
│ │ │ │ │ │75號帳戶│ │ │ │書、解除合約同意│ │
│ │ │ │ │ │ │ │ │ │書(警一卷第338 │ │
│ │ │ │ │ │ │ │ │ │、345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及本票等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680 │ │
│ │ │ │ │ │ │ │ │ │至681頁) │ │
├─┼───┼────┼──┼────┼────┼─────┼──┼───┼────────┼─────┤
│25│母陳圓│101 年3 │ 13│ 000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母志強│母陳圓昇102 年09│呂泓慶、王│
│ │昇 │月27日 │ │ │付母志強│加盟消費專│ │ │月24日警詢筆錄( │紫玲各 │
│ │ │ │ │ │ │案 │ │ │警二卷第588 至 │41800元 │
│ │ │ │ │ │ │ │ │ │590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MT&GO 寄│ │
│ │ │ │ │ │ │ │ │ │賣商品盈餘領取證│ │
│ │ │ │ │ │ │ │ │ │明單、協議書、提│ │
│ │ │ │ │ │ │ │ │ │前解約同意書及貨│ │
│ │ │ │ │ │ │ │ │ │品款項支付憑證等│ │
│ │ │ │ │ │ │ │ │ │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 │593 、595 至600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4 │ 3│ 264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母陳圓昇102 年09│ │
│ │ │月18日 │ │ │付母志強│加盟消費專│ │ │月24日警詢筆錄( │ │
│ │ │ │ │ │ │案 │ │ │警二卷第588 至 │ │
│ │ │ │ │ │ │ │ │ │590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MT&GO 寄│ │
│ │ │ │ │ │ │ │ │ │賣商品盈餘領取證│ │
│ │ │ │ │ │ │ │ │ │明單、協議書、提│ │
│ │ │ │ │ │ │ │ │ │前解約同意書及貨│ │
│ │ │ │ │ │ │ │ │ │品款項支付憑證等│ │
│ │ │ │ │ │ │ │ │ │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 │593 、595 至599 │ │
│ │ │ │ │ │ │ │ │ │、601頁) │ │
│ │ ├────┼──┼────┼────┼─────┼──┤ ├────────┤ │
│ │ │101 年5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母陳圓昇102 年09│ │
│ │ │月16日 │ │ │付母志強│加盟消費專│ │ │月24日警詢筆錄( │ │
│ │ │ │ │ │ │案 │ │ │警二卷第588 至 │ │
│ │ │ │ │ │ │ │ │ │590 頁) │ │
│ │ │ │ │ │ │ │ │ │繳款單、盈餘領取│ │
│ │ │ │ │ │ │ │ │ │證書單、MT&GO 共│ │
│ │ │ │ │ │ │ │ │ │創加盟消費專案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0000000 )、協│ │
│ │ │ │ │ │ │ │ │ │議書、提前解約同│ │
│ │ │ │ │ │ │ │ │ │意書及貨帝緯公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支付憑證│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594 、596 至599 │ │
│ │ │ │ │ │ │ │ │ │、602頁) │ │
│ │ ├────┼──┼────┼────┼─────┼──┤ ├────────┤ │
│ │ │101 年6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母陳圓昇102 年09│ │
│ │ │月29日 │ │ │付母志強│加盟消費專│ │ │月24日警詢筆錄( │ │
│ │ │ │ │ │ │案 │ │ │警二卷第588 至 │ │
│ │ │ │ │ │ │ │ │ │590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協議書、提前解約│ │
│ │ │ │ │ │ │ │ │ │同意書及貨品款項│ │
│ │ │ │ │ │ │ │ │ │支付憑證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597 至 │ │
│ │ │ │ │ │ │ │ │ │599 、603頁) │ │
├─┼───┼────┼──┼────┼────┼─────┼──┼───┼────────┼─────┤
│26│李孟翰│101 年3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李孟翰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27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9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33 至735 │13200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同意書及同意書等│ │
│ │ │101 年6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影本(警二卷第 │ │
│ │ │月20日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739至740頁) │ │
│ │ │ │ │ │ │案 │ │ │ │ │
├─┼───┼────┼──┼────┼────┼─────┼──┼───┼────────┼─────┤
│27│陳禹涵│101 年3 │ 6│ 528000│現金交付│『MT&GO 團│帝緯│孫鐲華│陳禹涵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27日 │ │ │孫鐲華 │協共享消費│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專案』高級│ │ │二卷第697 至699 │13200元 │
│ │ │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警二卷第│ │
│ │ │ │ │ │ │ │ │ │703頁) │ │
├─┼───┼────┼──┼────┼────┼─────┼──┼───┼────────┼─────┤
│28│陳舒亭│101 年3 │ 9│ 792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陳舒亭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27日 │ │(起訴書│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誤載10單│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683至685) │24200元 │
│ │ │ │ │位88 萬 │00000000│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75號帳戶│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2至93頁)│ │
│ │ │ │ │ │ │ │ │ │陳舒亭渣打銀文心│ │
│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存摺內頁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693 至 │ │
│ │ │ │ │ │ │ │ │ │695 頁) │ │
│ │ ├────┼──┼────┼────┼─────┼──┤ ├────────┤ │
│ │ │101 年5 │ 2│ 176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陳舒亭102 年11月│ │
│ │ │月30日(│ │(起訴書│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 │
│ │ │起訴書誤│ │誤載5 單│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683至685) │ │
│ │ │載101 年│ │位44 萬 │00000000│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7 月10日│ │) │75號帳戶│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6頁) │ │
├─┼───┼────┼──┼────┼────┼─────┼──┼───┼────────┼─────┤
│29│林志祥│101 年3 │ 12│ 000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世紘│林志祥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9日 │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一卷第10至12頁) │141050元 │
│ │ │ │ │ │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影│ │
│ │ │ │ │ │ │ │ │ │本(警一卷第23頁│鄭世紘 │
│ │ │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101 年4 │ 7│ 61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林志祥102 年12月│ │
│ │ │月16日 │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4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案 │ │ │一卷第11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影│ │
│ │ │ │ │ │ │ │ │ │本(警一卷第2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7 │ 33│ 000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林志祥102 年12月│ │
│ │ │月3 日(│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4日警詢筆錄( 警│ │
│ │ │以林志明│ │ │ │案(嗣後將│ │ │一卷第11頁) │ │
│ │ │名義投資│ │ │ │投資金額中│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之100 萬轉│ │ │同意書、本票及林│ │
│ │ │ │ │ │ │投資「MT太│ │ │志祥手稿等影本(│ │
│ │ │ │ │ │ │郎日式拉麵│ │ │警一卷第25至26、│ │
│ │ │ │ │ │ │連鎖加盟隱│ │ │42頁) │ │
│ │ │ │ │ │ │名合夥」)│ │ │ │ │
│ │ ├────┼──┼────┼────┼─────┼──┤ ├────────┤ │
│ │ │101 年7 │ 7│ 61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林志祥102 年12月│ │
│ │ │月5 日(│ │ │付鄭世紘│加盟消費專│ │ │24日警詢筆錄( 警│ │
│ │ │以李治民│ │ │ │案 │ │ │一卷第11頁) │ │
│ │ │名義投資│ │ │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影│ │
│ │ │) │ │ │ │ │ │ │本(警一卷第2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3 │ 1│ 150000│匯入帝緯│『MT&GO 團│帝緯│ │林志祥102 年12月│ │
│ │ │月1 日(│ │ │公司台新│協共享消費│ │ │24日警詢筆錄( 警│ │
│ │ │以黃素琴│ │ │苓雅2015│專案』黃金│ │ │一卷第11頁) │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經銷商 │ │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 │
│ │ │) │ │ │75號帳戶│ │ │ │申請書、帝緯公司│ │
│ │ │ │ │ │ │ │ │ │繳款單、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及本票等影│ │
│ │ │ │ │ │ │ │ │ │本(警一卷第30至│ │
│ │ │ │ │ │ │ │ │ │33頁) │ │
│ │ ├────┼──┼────┼────┼─────┼──┤ ├────────┤ │
│ │ │102 年4 │ 2│ 300000│匯入帝緯│『MT&GO 團│帝緯│ │林志祥102 年12月│ │
│ │ │月1 日(│ │ │公司台新│協共享消費│ │ │24日警詢筆錄( 警│ │
│ │ │以林百合│ │ │苓雅2015│專案』黃金│ │ │一卷第11頁) │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經銷商 │ │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 │
│ │ │) │ │ │75號帳戶│ │ │ │申請書及帝緯公司│ │
│ │ │ │ │ │ │ │ │ │繳款單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一卷第29頁) │ │
├─┼───┼────┼──┼────┼────┼─────┼──┼───┼────────┼─────┤
│30│陳俊瑋│101 年3 │ 4│ 352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陳俊瑋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8800│
│ │ │ │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641 至642 │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同意書及貨品款項│ │
│ │ │ │ │ │ │ │ │ │支付憑證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653 至 │ │
│ │ │ │ │ │ │ │ │ │655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4頁) │ │
├─┼───┼────┼──┼────┼────┼─────┼──┼───┼────────┼─────┤
│31│黃淑芬│101 年4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歐佩樑│黃淑芬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付歐佩樑│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二卷第768 至769 │元 │
│ │ │載101 年│ │ │ │ │ │ │頁) │ │
│ │ │3 、4 月│ │ │ │ │ │ │帝緯公司代為領取│ │
│ │ │間) │ │ │ │ │ │ │紅利委託書(合約│ │
│ │ │ │ │ │ │ │ │ │編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及批發商剩餘貨物│ │
│ │ │ │ │ │ │ │ │ │寄賣同意書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77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5頁) │ │
├─┼───┼────┼──┼────┼────┼─────┼──┼───┼────────┼─────┤
│32│黃珮綸│101 年4 │ 4│ 352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黃珮綸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9 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許秉承│09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8800│
│ │ │ │ │ │苓雅2015│案(起訴書│ │ │二卷第605 至606 │元 │
│ │ │ │ │ │00000000│誤載『MT&G│ │ │頁) │ │
│ │ │ │ │ │75號帳戶│O 團協共享│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 │消費專案』│ │ │書、帝緯公司協議│ │
│ │ │ │ │ │ │高級經銷商│ │ │書、同意書、貨品│ │
│ │ │ │ │ │ │) │ │ │款項支付憑證及黃│ │
│ │ │ │ │ │ │ │ │ │珮綸手稿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609 至 │ │
│ │ │ │ │ │ │ │ │ │613 頁) │ │
├─┼───┼────┼──┼────┼────┼─────┼──┼───┼────────┼─────┤
│33│許証程│101 年3 │ 6│ 52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許証程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28日、│ │(起訴書│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6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101 年4 │ │誤載5 單│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05 至707 │17600元 │
│ │ │月3 日(│ │位44萬)│00000000│ │ │ │頁) │ │
│ │ │起訴書誤│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載101 年│ │ │ │ │ │ │同意書及擔保同意│ │
│ │ │4 月間)│ │ │ │ │ │ │書等影本(警二卷│ │
│ │ │ │ │ │ │ │ │ │第711至712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3至94頁)│ │
│ │ ├────┼──┼────┼────┼─────┼──┤ ├────────┤ │
│ │ │101 年6 │ 1│ 8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許証程102 年11月│ │
│ │ │月15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6日警詢筆錄( 警│ │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05 至707 │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 │
│ │ │7 、8 月│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間) │ │ │ │ │ │ │同意書及擔保同意│ │
│ │ │ │ │ │ │ │ │ │書等影本(警二卷│ │
│ │ │ │ │ │ │ │ │ │第711至712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7頁) │ │
│ │ ├────┼──┼────┼────┼─────┼──┤ ├────────┤ │
│ │ │101 年7 │ 1│ 8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許証程102 年11月│ │
│ │ │月16日(│ │(起訴書│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6日警詢筆錄( 警│ │
│ │ │起訴書誤│ │誤載2 單│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05 至707 │ │
│ │ │載102 年│ │位17 萬6│00000000│ │ │ │頁) │ │
│ │ │10月間)│ │仟)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 │同意書及擔保同意│ │
│ │ │ │ │ │ │ │ │ │書等影本(警二卷│ │
│ │ │ │ │ │ │ │ │ │第711至712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7頁) │ │
├─┼───┼────┼──┼────┼────┼─────┼──┼───┼────────┼─────┤
│34│張家瑋│101 年4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陳俊瑋│張家瑋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6日 │ │ │付陳俊瑋│加盟消費專│ │(起訴│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書誤載│二卷第748 至749 │元 │
│ │ │ │ │ │ │ │ │不詳)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及│ │
│ │ │ │ │ │ │ │ │ │協議書等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第753 至757 │ │
│ │ │ │ │ │ │ │ │ │頁) │ │
├─┼───┼────┼──┼────┼────┼─────┼──┼───┼────────┼─────┤
│35│陳南屏│101 年4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李耀輝│陳南屏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9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58 至759 │11000元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 │
│ │ │4 月27日│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764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4頁) │ │
├─┼───┼────┼──┼────┼────┼─────┼──┼───┼────────┼─────┤
│36│王建屏│101 年4 │ 11│ 968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歐佩樑│王建屏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880 至881 │24200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仲家傑簽訂之本票│ │
│ │ │ │ │ │ │ │ │ │合約等影本(警卷│ │
│ │ │ │ │ │ │ │ │ │三P891至892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繳款單及│ │
│ │ │ │ │ │ │ │ │ │仲家傑開立之本票│ │
│ │ │ │ │ │ │ │ │ │等影本(他四卷第│ │
│ │ │ │ │ │ │ │ │ │61、67至68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調一卷第95頁) │ │
├─┼───┼────┼──┼────┼────┼─────┼──┼───┼────────┼─────┤
│37│黃任新│101 年5 │ 6│ 52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黃任新103 年03月│呂泓慶、王│
│ │ │月4 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200至1201│13100元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 │
│ │ │5 月3 日│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及│ │
│ │ │ │ │ │ │ │ │ │淡水私立宜城墓園│ │
│ │ │ │ │ │ │ │ │ │骨灰位永久使用權│ │
│ │ │ │ │ │ │ │ │ │狀等影本(警三卷│ │
│ │ │ │ │ │ │ │ │ │第1209至1211頁)│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5頁) │ │
├─┼───┼────┼──┼────┼────┼─────┼──┼───┼────────┼─────┤
│38│康景嵩│101 年5 │ 4│ 352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康景嵩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初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二卷第818 至819 │11000元 │
│ │ ├────┼──┼────┼────┼─────┼──┤ │頁) │ │
│ │ │101 年11│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鄭茜穎102 年08月│ │
│ │ │月初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01日調詢筆錄( 他│ │
│ │ │ │ │ │ │案 │ │ │一卷第139頁) │ │
├─┼───┼────┼──┼────┼────┼─────┼──┼───┼────────┼─────┤
│39│洪建志│101 年5 │ 6│ 52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洪建志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初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 │三卷第931 至932 │13200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貨品款項│ │
│ │ │ │ │ │ │ │ │ │憑單、協議書及解│ │
│ │ │ │ │ │ │ │ │ │除合約同意書等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936 │ │
│ │ │ │ │ │ │ │ │ │至939頁) │ │
├─┼───┼────┼──┼────┼────┼─────┼──┼───┼────────┼─────┤
│40│楊玉鈴│101 年5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楊玉鈴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1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8800│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954 至956 │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安泰銀行匯款委託│ │
│ │ │ │ │ │ │ │ │ │書、帝緯公司協議│ │
│ │ │ │ │ │ │ │ │ │書及貨品款項憑證│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965至967頁) │ │
│ │ ├────┼──┼────┼────┼─────┼──┤ ├────────┤ │
│ │ │101 年11│ 1│ 88000│以應收紅│MT&GO 共創│帝緯│ │楊玉鈴102 年12月│ │
│ │ │月間 │ │ │利抵充投│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資款 │案 │ │ │三卷第955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及│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等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965 │ │
│ │ │ │ │ │ │ │ │ │至966頁) │ │
├─┼───┼────┼──┼────┼────┼─────┼──┼───┼────────┼─────┤
│41│李瑞麟│101 年5 │ 15│ 000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李瑞麟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7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941 至942 │33000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安泰銀行匯款委託│ │
│ │ │ │ │ │ │ │ │ │書、帝緯公司協議│ │
│ │ │ │ │ │ │ │ │ │書及貨品款項憑證│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950至952頁) │ │
├─┼───┼────┼──┼────┼────┼─────┼──┼───┼────────┼─────┤
│42│許之威│101 年5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許之威103 年01月│呂泓慶、王│
│ │ │月31日(│ │ │付孫鐲華│加盟消費專│ │ │08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三卷第1060至1061│26875元 │
│ │ │載101 年│ │ │ │ │ │ │頁) │ │
│ │ │5 月17日│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MT&GO會員資料卡│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1069至1074頁) │ │
│ │ ├────┼──┼────┼────┼─────┼──┤ ├────────┤ │
│ │ │101 年5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許之威103 年01月│ │
│ │ │月30日(│ │(起訴書│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8日警詢筆錄(警│ │
│ │ │起訴書誤│ │誤載1 單│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061頁) │ │
│ │ │載101 年│ │位8萬8 │00000000│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5 月31日│ │仟) │75號帳戶│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6頁) │ │
│ │ ├────┼──┼────┼────┼─────┼──┤ ├────────┤ │
│ │ │101 年6 │ 4│ 352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許之威103 年01月│ │
│ │ │月29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8日警詢筆錄(警│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061頁) │ │
│ │ │ │ │ │00000000│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75號帳戶│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107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安泰銀行匯款委託│ │
│ │ │ │ │ │ │ │ │ │書影本(調二卷第│ │
│ │ │ │ │ │ │ │ │ │127頁) │ │
│ │ ├────┼──┼────┼────┼─────┼──┤ ├────────┤ │
│ │ │101 年10│ 1│ 195000│匯入帝緯│MT太郎日式│帝緯│ │許之威103 年01月│ │
│ │ │月15日 │ │(周年慶│公司台新│拉麵連鎖加│ │ │08日警詢筆錄(警│ │
│ │ │ │ │折減5000│苓雅2015│盟隱名合夥│ │ │三卷第1061頁) │ │
│ │ │ │ │) │00000000│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75號帳戶│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019│ │
│ │ │ │ │ │ │ │ │ │)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1076至1080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100頁) │ │
├─┼───┼────┼──┼────┼────┼─────┼──┼───┼────────┼─────┤
│43│陳俊仁│101 年5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陳俊仁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2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600│
│ │ │ │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844 至845 │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 │
│ │ │ │ │ │ │ │ │ │委託經營書及本票│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850至853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6頁) │ │
├─┼───┼────┼──┼────┼────┼─────┼──┼───┼────────┼─────┤
│44│黃啟翔│101 年5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黃啟翔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3日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二卷第825 至826 │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支付憑證│ │
│ │ │ │ │ │ │ │ │ │及同意書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838 、 │ │
│ │ │ │ │ │ │ │ │ │841 至843頁) │ │
├─┼───┼────┼──┼────┼────┼─────┼──┼───┼────────┼─────┤
│45│張欣蕾│101 年5 │ 9│ 792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張欣蕾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底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910 至912 │33000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解│ │
│ │ │ │ │ │ │ │ │ │除合約同意書及擔│ │
│ │ │ │ │ │ │ │ │ │保同意書(警三卷│ │
│ │ │ │ │ │ │ │ │ │第922 至923 、 │ │
│ │ │ │ │ │ │ │ │ │926 至927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6頁) │ │
│ │ ├────┼──┼────┼────┼─────┼──┤ ├────────┤ │
│ │ │101 年6 │ 6│ 528000│不詳 │MT&GO 共創│帝緯│ │張欣蕾102 年12月│ │
│ │ │月間 │ │ │ │加盟消費專│ │ │02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案 │ │ │三卷第911 至912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憑證、解│ │
│ │ │ │ │ │ │ │ │ │除合約同意書及擔│ │
│ │ │ │ │ │ │ │ │ │保同意書(警三卷│ │
│ │ │ │ │ │ │ │ │ │第920 至921 、 │ │
│ │ │ │ │ │ │ │ │ │924 至925頁) │ │
├─┼───┼────┼──┼────┼────┼─────┼──┼───┼────────┼─────┤
│46│江子琳│101 年6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江子琳102 年10月│呂泓慶、王│
│ │ │月20日 │ │(起訴書│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02日調詢筆錄( 調│紫玲各 │
│ │ │ │ │誤載2 單│ │案 │ │ │二卷第157 至158 │25150元 │
│ │ │ │ │位17萬6 │ │ │ │ │頁) │ │
│ │ │ │ │仟)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異動後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等│ │
│ │ │ │ │ │ │ │ │ │影本(調二卷第 │ │
│ │ │ │ │ │ │ │ │ │168至169頁) │ │
│ │ │ │ │ │ │ │ │ │江子琳渣打銀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支存對帳單(│ │
│ │ │ │ │ │ │ │ │ │調二卷第164頁) │ │
│ │ ├────┼──┼────┼────┼─────┼──┤ ├────────┤ │
│ │ │101 年7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 │江子琳102 年10月│ │
│ │ │月1 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2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157 至158 │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調│ │
│ │ │ │ │ │ │ │ │ │二卷第166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1至92頁)│ │
│ │ ├────┼──┼────┼────┼─────┼──┤ ├────────┤ │
│ │ │101 年8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江子琳102 年10月│ │
│ │ │月1 日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02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 │案 │ │ │二卷第157 至15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調二卷第16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101 年12│ 1│ 150000│由上列投│『MT&GO 團│帝緯│ │江子琳102 年10月│ │
│ │ │月1日 │ │ │資金額換│協共享消費│ │ │02日調詢筆錄( 調│ │
│ │ │ │ │ │約轉投資│專案』黃金│ │ │二卷第157 至158 │ │
│ │ │ │ │ │(轉投資│經銷商 │ │ │頁) │ │
│ │ │ ├──┼────┤金額共39├─────┼──┤ │『MT&GO 團協共享│ │
│ │ │ │ 1│ 240000│萬,起訴│『MT&GO 團│帝緯│ │消費專案』黃金經│ │
│ │ │ │ │ │書誤載44│協共享消費│ │ │銷商契約書、白金│ │
│ │ │ │ │ │萬) │專案』白金│ │ │經銷商契約書等影│ │
│ │ │ │ │ │ │經銷商 │ │ │本(調二卷第170 │ │
│ │ │ │ │ │ │ │ │ │至174 頁) │ │
├─┼───┼────┼──┼────┼────┼─────┼──┼───┼────────┼─────┤
│47│林瓊惠│101 年5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鄭世紘│林瓊惠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16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6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600│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714 至715 │元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鄭世紘 │
│ │ │7 月1 日│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52800元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725 │ │
│ │ │ │ │ │ │ │ │ │至731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調一卷第96頁) │ │
├─┼───┼────┼──┼────┼────┼─────┼──┼───┼────────┼─────┤
│48│洪如薇│101 年5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不詳 │洪如薇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11日(│ │ │付盧郁如│加盟消費專│ │ │2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二卷第791頁) │元 │
│ │ │載101 年│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7 月1 日│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帝緯公司客戶退款│ │
│ │ │ │ │ │ │ │ │ │申請表等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807、816頁)│ │
├─┼───┼────┼──┼────┼────┼─────┼──┼───┼────────┼─────┤
│49│楊詠棻│101 年7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郭芸蓁│楊詠棻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1 日(│ │ │付郭芸蓁│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4400│
│ │ │以楊芷寧│ │ │ │案 │ │ │二卷第658頁) │元 │
│ │ │名義投資│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起訴書│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漏載)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支付憑證│ │
│ │ │ │ │ │ │ │ │ │及解約同意書等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668 │ │
│ │ │ │ │ │ │ │ │ │至671頁) │ │
├─┼───┼────┼──┼────┼────┼─────┼──┼───┼────────┼─────┤
│50│陳慧玲│101 年7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孫崇盛│陳慧玲102 年07月│呂泓慶、王│
│ │ │月3 日 │ │ │付孫崇盛│加盟消費專│ │ │21日調詢筆錄( 調│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二卷第130頁) │元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及MT&GO 會│ │
│ │ │ │ │ │ │ │ │ │員資料表等影本(│ │
│ │ │ │ │ │ │ │ │ │調二卷第498 至 │ │
│ │ │ │ │ │ │ │ │ │501 頁) │ │
├─┼───┼────┼──┼────┼────┼─────┼──┼───┼────────┼─────┤
│51│李誌樺│101 年7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陳俊瑋│李誌樺103 年01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 │付陳俊睿│加盟消費專│ │(起訴│1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4400│
│ │ │ │ │ │ │案 │ │書誤載│三卷第1170至1171│元 │
│ │ │ │ │ │ │ │ │不詳)│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及│ │
│ │ │ │ │ │ │ │ │ │繳款單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三卷第1178至1179│ │
│ │ │ │ │ │ │ │ │ │頁) │ │
├─┼───┼────┼──┼────┼────┼─────┼──┼───┼────────┼─────┤
│52│洪玉真│101 年7 │ 4│ 352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陳俊睿│洪玉真102 年08月│呂泓慶、王│
│ │ │月30日 │ │ │付陳俊睿│加盟消費專│ │(起訴│26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案 │ │書誤載│一卷第375 至376 │19800元 │
│ │ │ │ │ │ │ │ │母志強│頁)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101 年8 │ 5│ 440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費專案契約書影本│ │
│ │ │月20日 │ │ │付陳俊睿│加盟消費專│ │ │(編號A00000000 │ │
│ │ │ │ │ │ │案 │ │ │)(警一卷第397 │ │
│ │ │ │ │ │ │ │ │ │至398頁) │ │
├─┼───┼────┼──┼────┼────┼─────┼──┼───┼────────┼─────┤
│53│莊朝棟│101 年7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郭芸蓁│莊朝棟103 年05月│呂泓慶、王│
│ │ │月31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2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600│
│ │ │以莊昊濰│ │ │苓雅2015│案 │ │ │三卷第1107至1108│元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 │ │ │頁) │ │
│ │ │,起訴書│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漏載)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繳款單、協議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支付憑證│ │
│ │ │ │ │ │ │ │ │ │、解約同意書及莊│ │
│ │ │ │ │ │ │ │ │ │朝棟台銀 │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 │ │ │ │ │摺內頁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三卷第1112至1117│ │
│ │ │ │ │ │ │ │ │ │、1119至1121頁)│ │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 │苓雅分行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 │
│ │ │ │ │ │ │ │ │ │一卷第98頁) │ │
├─┼───┼────┼──┼────┼────┼─────┼──┼───┼────────┼─────┤
│54│詹紘嘉│101 年5 │ 5│ 440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詹紘嘉102 年05月│呂泓慶、王│
│ │ │月29日(│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03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苓雅2015│案 │ │ │二卷第474 至475 │16000元 │
│ │ │載101 年│ │ │00000000│ │ │ │頁) │ │
│ │ │8 月1 日│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協議書、貨品款項│ │
│ │ │ │ │ │ │ │ │ │憑證、繳款單及大│ │
│ │ │ │ │ │ │ │ │ │眾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等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487 至489 、495 │ │
│ │ │ │ │ │ │ │ │ │至497頁) │ │
│ │ ├────┼──┼────┼────┼─────┼──┤ ├────────┤ │
│ │ │101 年9 │ 1│ 200000│不詳 │MT太郎日式│帝緯│ │詹紘嘉102 年05月│ │
│ │ │月11日 │ │ │ │拉麵連鎖加│ │ │03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二卷第475 至47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 │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120│ │
│ │ │ │ │ │ │ │ │ │)及繳款單影本等│ │
│ │ │ │ │ │ │ │ │ │(警二卷第491 、│ │
│ │ │ │ │ │ │ │ │ │498頁) │ │
├─┼───┼────┼──┼────┼────┼─────┼──┼───┼────────┼─────┤
│55│吳忠豫│101 年8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 不詳 │吳忠豫102 年11月│呂泓慶、王│
│ │ │月間 │ │ │付不詳之│加盟消費專│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4400│
│ │ │ │ │ │人 │案(起訴書│ │ │二卷第630 至631 │元 │
│ │ │ │ │ │ │誤載『MT&G│ │ │頁) │ │
│ │ │ │ │ │ │O 團協共享│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消費專案』│ │ │同意書(合約編號│ │
│ │ │ │ │ │ │高級經銷商│ │ │A00000000 )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640 頁│ │
│ │ │ │ │ │ │ │ │ │) │ │
├─┼───┼────┼──┼────┼────┼─────┼──┼───┼────────┼─────┤
│56│蔡孟娟│101 年9 │ 3│ 264000│匯入帝緯│MT&GO 共創│帝緯│孫鐲華│蔡孟娟102 年07月│呂泓慶、王│
│ │ │月13日 │ │ │公司台新│加盟消費專│ │ │31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600│
│ │ │ │ │ │苓雅2015│案 │ │ │一卷第213 至214 │元 │
│ │ │ │ │ │00000000│ │ │ │頁) │ │
│ │ │ │ │ │75號帳戶│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 │
│ │ │ │ │ │ │ │ │ │淡水宜城墓園骨灰│ │
│ │ │ │ │ │ │ │ │ │位使用權狀影本及│ │
│ │ │ │ │ │ │ │ │ │擔保同意書、繳款│ │
│ │ │ │ │ │ │ │ │ │單及台新銀行存入│ │
│ │ │ │ │ │ │ │ │ │憑條等影本(警卷│ │
│ │ │ │ │ │ │ │ │ │一P222至231頁) │ │
├─┼───┼────┼──┼────┼────┼─────┼──┼───┼────────┼─────┤
│57│孫儷方│101 年9 │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孫鐲華│孫儷方102 年07月│呂泓慶、王│
│ │ │月25日 │ │ │付孫鐲華│拉麵連鎖加│ │ │30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一卷第292 至293 │30000元 │
│ │ │ │ │ │ │ │ │ │頁)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101 年11│ 5│ 0000000│匯入帝緯│MT太郎日式│帝緯│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月5 日 │ │ │公司台新│拉麵連鎖加│ │ │約書(編號000116│ │
│ │ │ │ │ │苓雅2015│盟隱名合夥│ │ │)及繳款單等影本│ │
│ │ │ │ │ │00000000│ │ │ │(警一卷第298 至│ │
│ │ │ │ │ │75號帳戶│ │ │ │304頁) │ │
├─┼───┼────┼──┼────┼────┼─────┼──┼───┼────────┼─────┤
│58│李秉憲│101 年10│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孫鐲華│李秉憲102 年08月│呂泓慶、王│
│ │ │月9 日 │ │ │付孫鐲華│拉麵連鎖加│ │ │08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二卷第510 至512 │10000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 │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145│ │
│ │ │ │ │ │ │ │ │ │)及繳款單等影本│ │
│ │ │ │ │ │ │ │ │ │(警二卷第515 至│ │
│ │ │ │ │ │ │ │ │ │519頁) │ │
│ │ ├────┼──┼────┼────┼─────┼──┤ ├────────┤ │
│ │ │101 年11│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 │李秉憲102 年08月│ │
│ │ │月8 日 │ │ │付孫鐲華│拉麵連鎖加│ │ │08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二卷第510 至512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 │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202│ │
│ │ │ │ │ │ │ │ │ │)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520至524頁) │ │
├─┼───┼────┼──┼────┼────┼─────┼──┼───┼────────┼─────┤
│59│陳韋銘│101 年10│ 2│ 400000│以現金30│MT太郎日式│帝緯│孫鐲華│陳韋銘103 年03月│呂泓慶、王│
│ │ │月12日 │ │ │萬元交付│拉麵連鎖加│ │ │31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孫鐲華,│盟隱名合夥│ │ │三卷第1133至1136│10000元 │
│ │ │ │ │ │餘匯入帝│ │ │ │頁) │ │
│ │ │ │ │ │緯公司台│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新苓雅20│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00000000│ │ │ │約書(編號000146│ │
│ │ │ │ │ │5575號帳│ │ │ │)、繳款單及郵政│ │
│ │ │ │ │ │戶 │ │ │ │國內匯款執據等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1142│ │
│ │ │ │ │ │ │ │ │ │至1148頁) │ │
├─┼───┼────┼──┼────┼────┼─────┼──┼───┼────────┼─────┤
│60│劉玠宏│101 年10│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孫鐲華│劉玠宏102 年08月│呂泓慶、王│
│ │ │月間 │ │ │付孫鐲華│拉麵連鎖加│ │ │01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盟隱名合夥│ │ │一卷第281 至283 │11000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本票影本│ │
│ │ │ │ │ │ │ │ │ │(警一卷第29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2 │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劉玠宏102 年08月│ │
│ │ │月7 日 │ │ │付孫鐲華│協共享消費│ │ │01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專案』白金│ │ │一卷第282 至283 │ │
│ │ │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本票影本│ │
│ │ │ │ │ │ │ │ │ │(警一卷第290 頁│ │
│ │ │ │ │ │ │ │ │ │) │ │
├─┼───┼────┼──┼────┼────┼─────┼──┼───┼────────┼─────┤
│61│陳佩瑜│101 年10│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陳佩瑜103 年07月│呂泓慶、王│
│ │ │月25日 │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1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 │ │ │ │案 │ │ │三卷第1123至1124│元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MT&GO 共創加盟消│ │
│ │ │ │ │ │ │ │ │ │費專案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0000000 )影│ │
│ │ │ │ │ │ │ │ │ │本(警三卷第1128│ │
│ │ │ │ │ │ │ │ │ │頁) │ │
├─┼───┼────┼──┼────┼────┼─────┼──┼───┼────────┼─────┤
│62│潘信銘│101 年10│ 1│ 200000│以現金交│MT太郎日式│帝緯│郭芸蓁│潘信銘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29日 │ │ │付王紫玲│拉麵連鎖加│ │(起訴│02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5000│
│ │ │ │ │ │ │盟隱名合夥│ │書誤載│三卷第421 至422 │元 │
│ │ │ │ │ │ │ │ │鄭芸蓁│頁) │ │
│ │ │ │ │ │ │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 │
│ │ │ │ │ │ │ │ │ │鎖加盟隱名合夥契│ │
│ │ │ │ │ │ │ │ │ │約書(編號000141│ │
│ │ │ │ │ │ │ │ │ │)、協議書、解約│ │
│ │ │ │ │ │ │ │ │ │同意書及帝緯公司│ │
│ │ │ │ │ │ │ │ │ │貨品款項支付憑證│ │
│ │ │ │ │ │ │ │ │ │等影本(警三卷第│ │
│ │ │ │ │ │ │ │ │ │430至439頁) │ │
├─┼───┼────┼──┼────┼────┼─────┼──┼───┼────────┼─────┤
│63│李孟瑜│101 年11│ 4│ 352000│以匯款方│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李孟瑜102 年04月│李孟瑜於 │
│ │ │月9 日 │ │ │式交付鄭│加盟消費專│ │(起訴│12日調詢筆錄( 調│101 年11月│
│ │ │ │ │ │茜穎 │案 │ │書贅載│一卷第17至18頁) │9 日分別自│
│ │ │ │ │ │ │ │ │許秉承│李孟瑜遠東銀行高│其合庫帳戶│
│ │ │ │ │ │ │ │ │) │雄中正分行 │領取現金6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萬元及自遠│
│ │ │ │ │ │ │ │ │ │及合庫銀行朝馬分│東銀帳戶轉│
│ │ │ │ │ │ │ │ │ │行0000000000000 │帳294000元│
│ │ │ │ │ │ │ │ │ │號存摺內頁影本(│,計352000│
│ │ │ │ │ │ │ │ │ │調一卷第34至35頁│元匯予鄭茜│
│ │ │ │ │ │ │ │ │ │) │穎,惟是項│
│ │ │ │ │ │ │ │ │ │ │投資契約鄭│
│ │ │ │ │ │ │ │ │ │ │茜穎未為交│
│ │ │ │ │ │ │ │ │ │ │付(調一卷│
│ │ │ │ │ │ │ │ │ │ │P17 )。 │
│ │ │ │ │ │ │ │ │ │ │故非呂泓慶│
│ │ │ │ │ │ │ │ │ │ │、王紫玲犯│
│ │ │ │ │ │ │ │ │ │ │罪所得。 │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1 │ 1│ 112000│由上列投│『MT&GO 團│帝緯│鄭茜穎│李孟瑜102 年04月│李孟瑜上列│
│ │ │月23日 │ │(起訴書│資金額抵│協共享消費│ │許秉承│12日調詢筆錄( 調│投資352000│
│ │ │ │ │誤載15萬│充,不足│專案』黃金│ │郭柏翔│一卷第17至18頁) │元,於102 │
│ │ │ │ │) │3萬8仟元│經銷商 │ │(起訴│MT&GO 團協共享消│年1 月23日│
│ │ │ │ │ │ │ │ │書漏載│費專案黃金經銷商│先抵充『 │
│ │ │ │ │ │ │ │ │郭柏翔│契約書(編號 │MT&GO 團協│
│ │ │ │ │ │ │ │ │) │A0321 )影本(調│共享消費專│
│ │ │ │ │ │ │ │ │ │一卷第21至26頁)│案』白金經│
│ │ │ ├──┼────┼────┼─────┼──┼───┼────────┤銷商投資款│
│ │ │ │ 1│ 240000│由上列投│『MT&GO 團│帝緯│鄭茜穎│李孟瑜102 年04月│24萬元,旋│
│ │ │ │ │ │資金額抵│協共享消費│ │許秉承│12日調詢筆錄( 調│將餘款 │
│ │ │ │ │ │充 │專案』白金│ │郭柏翔│一卷第17至18頁) │112000元充│
│ │ │ │ │ │ │經銷商 │ │(起訴│MT&GO 團協共享消│作黃金投資│
│ │ │ │ │ │ │ │ │書漏載│費專案白金經銷商│款,起訴書│
│ │ │ │ │ │ │ │ │郭柏翔│契約書(編號 │投資金額15│
│ │ │ │ │ │ │ │ │) │0A294 )影本(調│萬元應予以│
│ │ │ │ │ │ │ │ │ │一卷第28至33頁)│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呂泓慶、王│
│ │ │ │ │ │ │ │ │ │ │紫玲各880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歐貴賓│101 年10│ 2│ 400000│匯入帝緯│MT太郎日式│帝緯│自行加│歐瑞清102 年09月│歐貴賓將部│
│ │(原名│月29日 │ │ │公司台新│拉麵連鎖加│ │入(起│04日警詢筆錄( 警│分投資款20│
│ │歐瑞清│ │ │ │苓雅2015│盟隱名合夥│ │訴書誤│三卷第444 至445 │萬元,轉換│
│ │) │ │ │ │00000000│ │ │載鄭芸│頁) │至『MT&GO │
│ │ │ │ │ │75號帳戶│ │ │蓁) │帝緯公司協議書影│團協共享消│
│ │ │ │ │ │20萬,餘│ │ │ │本(警三卷第444 │費專案』白│
│ │ │ │ │ │不詳 │ │ │ │至445、449頁) │金經銷商中│
│ │ │ │ │ │ │ │ │ │帝緯公司台新銀行│,惟此轉換│
│ │ │ │ │ │ │ │ │ │苓雅分行 │金額仍列入│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吸金範圍計│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調│算。 │
│ │ │ │ │ │ │ │ │ │一卷第100頁) │..........│
│ │ │ │ │ │ │ │ │ │ │呂泓慶、王│
│ │ │ │ │ │ │ │ │ │ │紫玲各 │
│ │ │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40000│由上列投│『MT&GO 團│ │ │歐瑞清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 │ │ │資金額20│協共享消費│ │ │0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000│
│ │ │ │ │ │萬轉入,│專案』白金│ │ │三卷第444 至445 │元 │
│ │ │ │ │ │餘以現金│經銷商 │ │ │頁) │ │
│ │ │ │ │ │交付盧郁│ │ │ │帝緯公司貨品款項│ │
│ │ │ │ │ │如 │ │ │ │支付憑證及解約同│ │
│ │ │ │ │ │ │ │ │ │意書等影本(警三│ │
│ │ │ │ │ │ │ │ │ │卷第450至451頁)│ │
├─┼───┼────┼──┼────┼────┼─────┼──┼───┼────────┼─────┤
│65│陳志勇│101 年12│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李耀輝│陳志勇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間 │ │ │付盧郁如│協共享消費│ │ │0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000│
│ │ │ │ │ │ │專案』白金│ │ │二卷第454頁) │元 │
│ │ │ │ │ │ │經銷商 │ │ │ │ │
├─┼───┼────┼──┼────┼────┼─────┼──┼───┼────────┼─────┤
│66│陳俊睿│101 年12│ 1│ 15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王紫玲│陳俊睿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起訴│月10日 │ │ │付王紫玲│協共享消費│ │介紹公│09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9750│
│ │書贅載│ │ │ │ │專案』黃金│ │司業務│二卷第463 至464 │元 │
│ │卓玉菡│ │ │ │ │經銷商 │ │簽約 │頁) │ │
│ │) │ │ │ │ │ │ │ │一審卷㈣第52頁至│ │
│ │ │ │ │ │ │ │ │ │第68頁 │ │
│ │ │ │ │ │ │ │ │ │MT&GO團協 │ │
│ │ │ │ │ │ │ │ │ │共享消費專案黃金│ │
│ │ │ │ │ │ │ │ │ │經銷商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A0230)影本( │ │
│ │ │ │ │ │ │ │ │ │警二卷第469至47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陳俊睿102 年09月│ │
│ │ │ │ │ │付王紫玲│協共享消費│ │ │09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專案』白金│ │ │二卷第464頁) │ │
│ │ │ │ │ │ │經銷商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白金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227 )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第468頁) │ │
├─┼───┼────┼──┼────┼────┼─────┼──┼───┼────────┼─────┤
│67│杜祥發│101 年12│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白憶馨│杜祥發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12日 │ │ │付白憶馨│協共享消費│ │(起訴│16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6000│
│ │ │ │ │ │ │專案』白金│ │書誤載│二卷第534 至535 │元 │
│ │ │ │ │ │ │經銷商 │ │黃品龍│頁) │ │
│ │ │ │ │ │ │ │ │許秉承│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白金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298 )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第545 至547 │ │
│ │ │ │ │ │ │ │ │ │頁) │ │
├─┼───┼────┼──┼────┼────┼─────┼──┼───┼────────┼─────┤
│68│張翔傳│101 年12│ 1│ 24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公司員│張翔傳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12日 │ │ │付盧郁如│協共享消費│ │工 │18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9750│
│ │ │ │ │ │ │專案』白金│ │由王 │二卷第549 至550 │元 │
│ │ │ │ │ │ │經銷商 │ │紫玲簽│頁) │ │
│ │ │ │ │ │ │ │ │約 │偵一卷第159頁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MT&GO團協共享 │ │
│ │ │ │ │ │ │ │ │ │消費專案白金經銷│ │
│ │ │ │ │ │ │ │ │ │商契約書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第555至55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年1 │ 1│ 15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張翔傳102 年09月│ │
│ │ │月23日 │ │ │付盧郁如│協共享消費│ │ │18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 │專案』黃金│ │ │二卷第550頁) │ │
│ │ │ │ │ │ │經銷商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黃金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313 )影本(警│ │
│ │ │ │ │ │ │ │ │ │二卷第558 至560 │ │
│ │ │ │ │ │ │ │ │ │頁) │ │
├─┼───┼────┼──┼────┼────┼─────┼──┼───┼────────┼─────┤
│69│凌薏婷│101 年12│ 1│ 15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莊雅琳│凌薏婷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起訴│月22日 │ │ │付莊雅琳│協共享消費│ │鄭茜穎│24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3750│
│ │書誤載│ │ │ │ │專案』黃金│ │ │二卷第573 至578 │元 │
│ │凌蕙婷│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解約同意書及貨品│ │
│ │ │ │ │ │ │ │ │ │款項支付憑證等影│ │
│ │ │ │ │ │ │ │ │ │本(警二卷第584 │ │
│ │ │ │ │ │ │ │ │ │至586頁) │ │
├─┼───┼────┼──┼────┼────┼─────┼──┼───┼────────┼─────┤
│70│郭仕宏│102 年1 │ 1│ 202000│由101 年│『MT&GO 團│帝緯│孫鐲華│郭仕宏103 年01月│呂泓慶、王│
│ │ │月21日 │ │ │7月24 日│協共享消費│ │ │10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8800│
│ │ │ │ │ │MT&GO 共│專案』白金│ │ │三卷第1084至1085│元 │
│ │ │ │ │ │創加盟消│經銷商 │ │ │頁) │ │
│ │ │ │ │ │費專案投│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資款抵充│ │ │ │費專案白金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336 )影本(警│ │
│ │ │ │ │ │ │ │ │ │三卷第1093至109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1│ 150000│由101 年│『MT&GO 團│帝緯│ │郭仕宏103 年01月│ │
│ │ │ │ │ │7月24 日│協共享消費│ │ │10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 │MT&GO 共│專案』黃金│ │ │三卷第1084至1085│ │
│ │ │ │ │ │創加盟消│經銷商 │ │ │頁) │ │
│ │ │ │ │ │費專案投│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資款抵充│ │ │ │費專案黃金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310 )影本(警│ │
│ │ │ │ │ │ │ │ │ │三卷第1100至1102│ │
│ │ │ │ │ │ │ │ │ │頁) │ │
├─┼───┼────┼──┼────┼────┼─────┼──┼───┼────────┼─────┤
│71│楊麗香│102 年1 │ 2│ 176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孫鐲華│楊麗香102 年12月│呂泓慶、王│
│ │ │月23日 │ │ │付孫鐲華│協共享消費│ │ │2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 │ │ │ │專案』高級│ │ │三卷第987 至988 │8725元 │
│ │ │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高級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328 、A0331 )│ │
│ │ │ │ │ │ │ │ │ │及繳款單等影本(│ │
│ │ │ │ │ │ │ │ │ │警三卷第1000至 │ │
│ │ │ │ │ │ │ │ │ │1008頁) │ │
│ │ ├────┼──┼────┼────┼─────┼──┤ ├────────┤ │
│ │ │102 年2 │ 2│ 173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楊麗香102 年12月│ │
│ │ │月7 日 │ │(過年減│付孫鐲華│協共享消費│ │ │25日警詢筆錄( 警│ │
│ │ │ │ │免3000)│ │專案』高級│ │ │三卷第987 至988 │ │
│ │ │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高級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編號 │ │
│ │ │ │ │ │ │ │ │ │A0329 、A330)及│ │
│ │ │ │ │ │ │ │ │ │繳款單等影本(警│ │
│ │ │ │ │ │ │ │ │ │三卷第1010至1022│ │
│ │ │ │ │ │ │ │ │ │頁) │ │
├─┼───┼────┼──┼────┼────┼─────┼──┼───┼────────┼─────┤
│72│陳渝芹│102 年3 │ 1│ 150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王紫玲│陳渝芹102 年08月│呂泓慶、王│
│ │ │月19日 │ │ │付陳俊睿│協共享消費│ │莊雅琳│05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3750│
│ │ │ │ │ │、王紫玲│專案』黃金│ │陳俊睿│一卷第309 至311 │元 │
│ │ │ │ │ │及莊雅玲│經銷商 │ │(起訴│頁) │ │
│ │ │ │ │ │ │ │ │書漏載│帝緯公司解除合約│ │
│ │ │ │ │ │ │ │ │陳俊睿│同意書及本票等影│ │
│ │ │ │ │ │ │ │ │) │本(警一卷第324 │ │
│ │ │ │ │ │ │ │ │ │至325頁) │ │
├─┼───┼────┼──┼────┼────┼─────┼──┼───┼────────┼─────┤
│73│呂碧華│102 年3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母志強│呂碧華102 年09月│呂泓慶、王│
│ │ │月27日 │ │ │付母志強│協共享消費│ │ │16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2200│
│ │ │ │ │ │ │專案』高級│ │ │二卷第525 至526 │元 │
│ │ │ │ │ │ │經銷商 │ │ │頁) │ │
│ │ │ │ │ │ │ │ │ │MT&GO 團協共享消│ │
│ │ │ │ │ │ │ │ │ │費專案高級經銷商│ │
│ │ │ │ │ │ │ │ │ │契約書、繳款單及│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等│ │
│ │ │ │ │ │ │ │ │ │影本(警二卷第 │ │
│ │ │ │ │ │ │ │ │ │529 至531 頁、偵│ │
│ │ │ │ │ │ │ │ │ │一卷第155頁) │ │
├─┼───┼────┼──┼────┼────┼─────┼──┼───┼────────┼─────┤
│74│黃芳至│101 年6 │ 11│ 968000│以現金交│MT&GO 共創│帝緯│鄭茜穎│黃芳至103 年02月│呂泓慶、王│
│ │ │月5 日(│ │ │付鄭茜穎│加盟消費專│ │ │18日警詢筆錄( 警│紫玲各 │
│ │ │起訴書誤│ │ │ │案 │ │ │三卷第1188至1189│24200元 │
│ │ │載102 年│ │ │ │ │ │ │頁) │ │
│ │ │4 月13日│ │ │ │ │ │ │帝緯公司協議書(│ │
│ │ │) │ │ │ │ │ │ │合約編號 │ │
│ │ │ │ │ │ │ │ │ │A00000000 )及貨│ │
│ │ │ │ │ │ │ │ │ │品款項憑證等影本│ │
│ │ │ │ │ │ │ │ │ │(警三卷第1197至│ │
│ │ │ │ │ │ │ │ │ │1198頁) │ │
├─┼───┼────┼──┼────┼────┼─────┼──┼───┼────────┼─────┤
│75│方清滿│101 年12│ 1│ 240000│匯入帝偉│『MT&GO 團│帝緯│林宏澧│方清滿103 年03月│臺灣新北地│
│ │ │月20日 │ │ │公司土銀│協共享消費│ │黃品龍│24日偵訊筆錄(具│方法院檢察│
│ │ │ │ │ │中正0590│專案』白金│ │ │結)(北檢併偵一│署104 年度│
│ │ │ │ │ │00000000│經銷商 │ │ │第83頁背面) │偵續字第 │
│ │ │ │ │ │號帳戶 │ │ │ │方清滿103 年06月│109 號移送│
│ │ │ │ │ │ │ │ │ │23日偵詢筆錄(北│併辦 │
│ │ │ │ │ │ │ │ │ │檢併偵三卷第30 │..........│
│ │ │ │ │ │ │ │ │ │頁背面) │呂泓慶、王│
│ │ │ │ │ │ │ │ │ │方清滿104 年04月│紫玲各6000│
│ │ │ │ │ │ │ │ │ │23日偵詢筆錄(北│元 │
│ │ │ │ │ │ │ │ │ │檢併偵二卷第65至│ │
│ │ │ │ │ │ │ │ │ │66頁) │ │
│ │ │ │ │ │ │ │ │ │台灣土地銀行存摺│ │
│ │ │ │ │ │ │ │ │ │存款憑條、繳款單│ │
│ │ │ │ │ │ │ │ │ │、帝緯公司解除合│ │
│ │ │ │ │ │ │ │ │ │約同意書、本票及│ │
│ │ │ │ │ │ │ │ │ │獎金明細暨電子郵│ │
│ │ │ │ │ │ │ │ │ │件等影本(北檢併│ │
│ │ │ │ │ │ │ │ │ │偵一卷第27至30、│ │
│ │ │ │ │ │ │ │ │ │35、37、85至86、│ │
│ │ │ │ │ │ │ │ │ │96至97頁) │ │
│ │ ├────┼──┼────┼────┼─────┼──┤ ├────────┼─────┤
│ │ │102 年1 │ 1│ 88000│以現金交│『MT&GO 團│帝緯│ │方清滿103 年03月│臺灣新北地│
│ │ │月10日 │ │ │付林宏澧│協共享消費│ │ │24日偵訊筆錄(具│方法院檢察│
│ │ │ │ │ │匯款 │專案』高級│ │ │結)(北檢併偵一│署104 年度│
│ │ │ │ │ │ │經銷商 │ │ │第83頁背面) │偵續字第 │
│ │ │ │ │ │ │ │ │ │方清滿103 年06月│109 號移送│
│ │ │ │ │ │ │ │ │ │23日偵詢筆錄(北│併辦。 │
│ │ │ │ │ │ │ │ │ │檢併偵三卷第30頁│本筆方滿清│
│ │ │ │ │ │ │ │ │ │背面) │之投資額實│
│ │ │ │ │ │ │ │ │ │方清滿104 年04月│為88000 元│
│ │ │ │ │ │ │ │ │ │23日偵詢筆錄(北│,惟前揭帝│
│ │ │ │ │ │ │ │ │ │檢併偵二卷第65至│緯公司之解│
│ │ │ │ │ │ │ │ │ │66頁) │約同意書及│
│ │ │ │ │ │ │ │ │ │帝緯公司解除合約│本票所載金│
│ │ │ │ │ │ │ │ │ │同意書、本票及獎│額均為24萬│
│ │ │ │ │ │ │ │ │ │金明細暨電子郵件│元 │
│ │ │ │ │ │ │ │ │ │等影本(北檢併偵│......... │
│ │ │ │ │ │ │ │ │ │一卷第27至30、36│呂泓慶、王│
│ │ │ │ │ │ │ │ │ │、96至97頁) │紫玲各220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張齊庭│100 年10│ 1│ 50000│匯予洪端│已開發『土│帝偉│鄭世紘│張齊庭103 年04月│臺灣高雄地│
│ │ │月25日 │ │ │鞠,再由│地承租開發│ │洪端鞠│11日偵詢筆錄(他│方法院檢察│
│ │ │ │ │ │洪端鞠轉│認購契約』│ │ │卷第19至20頁) │署104 年度│
│ │ │ │ │ │交鄭世紘│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偵字第1198│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號移送併辦│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併辦意│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旨書所列金│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額及時間,│
│ │ │ │ │ │ │ │ │ │、帝偉公司延期同│係匯款洪端│
│ │ │ │ │ │ │ │ │ │意書、擔保同意書│鞠時間,卷│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附契約時間│
│ │ │ │ │ │ │ │ │ │、紅利分配表及張│及金額,如│
│ │ │ │ │ │ │ │ │ │齊庭銀行帳戶存摺│附表所示)│
│ │ │ │ │ │ │ │ │ │內頁等影本(雄檢│......... │
│ │ │ │ │ │ │ │ │ │併偵一卷第23、57│呂泓慶1250│
│ │ │ │ │ │ │ │ │ │至59、63至65、68│元 │
│ │ │ │ │ │ │ │ │ │、71、74頁) │鄭世紘5000│
│ │ │ │ │ │ │ │ │ │ │元 │
│ │ ├────┼──┼────┤ ├─────┼──┤ ├────────┼─────┤
│ │ │100 年11│ 18│ 900000│ │已開發『土│帝偉│ │張齊庭103 年04月│呂泓慶 │
│ │ │月18日 │ │ │ │地承租開發│ │ │11日偵詢筆錄(他│2250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 │卷第19至20頁) │鄭世紘 │
│ │ │ │ │ │ │ │ │ │已開發土地承租開│90000元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帝偉公司延期同│ │
│ │ │ │ │ │ │ │ │ │意書、擔保同意書│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 │
│ │ │ │ │ │ │ │ │ │、紅利分配表及張│ │
│ │ │ │ │ │ │ │ │ │齊庭銀行帳戶存摺│ │
│ │ │ │ │ │ │ │ │ │內頁等影本(雄檢│ │
│ │ │ │ │ │ │ │ │ │併偵一卷第23、54│ │
│ │ │ │ │ │ │ │ │ │至56、63至65、70│ │
│ │ │ │ │ │ │ │ │ │、73、75頁) │ │
│ │ ├────┼──┼────┤ ├─────┼──┤ ├────────┼─────┤
│ │ │100 年11│ 30│ 900000│ │未開發『土│帝偉│ │張齊庭103 年04月│呂泓慶 │
│ │ │月18日 │ │ │ │地承租開發│ │ │11日偵詢筆錄(他│22500元 │
│ │ │ │ │ │ │認購契約』│ │ │卷第19至20頁) │鄭世紘 │
│ │ │ │ │ │ │ │ │ │未開發土地承租開│90000元 │
│ │ │ │ │ │ │ │ │ │發認購契約書(編│ │
│ │ │ │ │ │ │ │ │ │號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台東縣台東市青林│ │
│ │ │ │ │ │ │ │ │ │段0000-0000 號)│ │
│ │ │ │ │ │ │ │ │ │、帝偉公司延期同│ │
│ │ │ │ │ │ │ │ │ │意書、擔保同意書│ │
│ │ │ │ │ │ │ │ │ │、解除合約同意書│ │
│ │ │ │ │ │ │ │ │ │、紅利分配表及張│ │
│ │ │ │ │ │ │ │ │ │齊庭銀行帳戶存摺│ │
│ │ │ │ │ │ │ │ │ │內頁等影本(雄檢│ │
│ │ │ │ │ │ │ │ │ │併偵一卷第23、60│ │
│ │ │ │ │ │ │ │ │ │至65、69、72、76│ │
│ │ │ │ │ │ │ │ │ │頁) │ │
├─┼───┴────┴──┴────┴────┴─────┴──┴───┴────────┴─────┤
│備│1.未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之投資金額共計:700萬元。 │
│註│2.已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之投資金額共計:753萬元。 │
│ │3.未開發及已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之投資金額共計:147萬元。 │
│ │4.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之投資金額共計:579萬5000元。 │
│ │5.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之投資金額共計:3774萬8000元。 │
│ │6.『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高級經銷商之投資金額共計:114萬1000元。 │
│ │7.『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黃金經銷商之投資金額共計:191萬2000元。 │
│ │8.『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白金經銷商之投資金額共計:596萬2000元 │
│ │ 以上帝偉公司、帝緯公司之吸金集團收受之投資金額合計6855萬8000元。 │
└─┴─────────────────────────────────────────────────┘
┌──────────────────────────────────────────────────────┐
│附表三:富運公司吸金方案一覽表 │
├─┬───────┬──┬────┬───┬────┬───┬───────────────────────┤
│1 │724OPTION 儲蓄│20月│ 68000│詳備註│ 100800│28.94%│於102年9月起至103年1月28日期間,以每口投資額區│
│ │專案高級會員 │ │ │ │ │ │分為高級會員2000美元、紅鑽會員500美元、白金會 │
│ ├───────┼──┼────┼───┼────┼───┤員1萬美元、豪華會員2萬美元及至會員4萬美元(匯 │
│ │724OPTION 儲蓄│20月│ 170000│詳備註│ 252000│28.94%│率為34入、28出),每月領取操盤專積分紅利5%,給│
│ │專案紅鑽會員 │ │ │ │ │ │付20期;雙月領取會員積分紅利10,給付10期至契約│
│ ├───────┼──┼────┼───┼────┼───┤期滿,惟給付時須扣除10%手續費案。依此估算高級 │
│ │724OPTION 儲蓄│20月│ 340000│詳備註│ 504000│28.94%│會員年利率約28.94%【=(100800招68000)÷68000 │
│ │專案白金會員 │ │ │ │ │ │÷20*12*100】,另紅鑽、白金攬豪華及至尊等會員 │
│ ├───────┼──┼────┼───┼────┼───┤依此推估其年利率均為28.94%。收受不特定人之投資│
│ │724OPTION 儲蓄│20月│ 680000│詳備註│ 0000000│28.94%│(投資人及金額,詳如附表四),迄103年3月間以操│
│ │專案豪華會員 │ │ │ │ │ │作虧損為由停止支付紅利 │
│ ├───────┼──┼────┼───┼────┼───┤ │
│ │724OPTION 儲蓄│20月│ 0000000│詳備註│ 0000000│28.94%│ │
│ │專案至尊會員 │ │ │ │ │ │ │
├─┼───────┼──┼────┼───┼────┼───┼───────────────────────┤
│2 │荖葉專案 │36月│ 55000│詳備註│ 53550│11.29%│於102年10月間邀集林明勳,在桃園市○○路00號成 │
│ │ │ │ │ │ │ │立富運公司之桃園地區營業據點,由無犯意聯絡之林│
│ │ │ │ │ │ │ │明勳(原審無罪判決確定)在北部地區,暨由被告黃│
│ │ │ │ │ │ │ │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在高雄地區以此荖│
│ │ │ │ │ │ │ │葉專案對外吸金,招攬投資人投資台東農地租賃種植│
│ │ │ │ │ │ │ │荖葉之方式,投資人交付款項為55000 元,含押金 │
│ │ │ │ │ │ │ │15000 元,實際投資數額為4 萬元,於合約前9 個月│
│ │ │ │ │ │ │ │給付交付款1%即550 元,第10個月則依市場牌告出售│
│ │ │ │ │ │ │ │後分配。以最低牌價150 元計算,每月可獲利1800元│
│ │ │ │ │ │ │ │,依此估算年利率約11.29%【= (550*9+1800*27-40│
│ │ │ │ │ │ │ │000 )÷40000÷36*12*100 】 │
│ │ │ │ │ │ │ │ │
└─┴───────┴──┴────┴───┴────┴───┴───────────────────────┘
┌────────────────────────────────────────────────┐
│附表四:富運公司吸金情形暨金額一覽表 │
├─┬───┬────┬──┬────┬────┬─────┬───┬────────┬─────┤
│編│被害人│投資時間│投資│投資金額│交付方式│參與吸金專│招攬人│ 證據出處 │ 備註 │
│號│ │ │單位│ │ │ 案名稱 │ │ │ │
├─┼───┼────┼──┼────┼────┼─────┼───┼────────┼─────┤
│ 1│林淑芬│102 年9 │ 20│ 0000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10月間│ │ │付王紫玲│儲蓄專案高│ 業務 │26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他二卷第118 至│ │
│ │ ├────┼──┼────┤ ├─────┤ │122頁) │ │
│ │ │102 年9 │ 1│ 170000│ │724OPTION │ │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10月間│ │ │ │儲蓄專案紅│ │26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鑽會員 │ │結)(追加他二卷│ │
│ │ ├────┼──┼────┤ ├─────┤ │第131至141頁) │ │
│ │ │102 年9 │ 2│ 340000│ │724OPTION │ │中國信託高雄分行│ │
│ │ │、10月間│ │ │ │儲蓄專案紅│ │000000000000號帳│ │
│ │ │(以林建│ │ │ │鑽會員 │ │戶存摺內頁暨林淑│ │
│ │ │良名義投│ │ │ │ │ │芬及被招攬人投資│ │
│ │ │資) │ │ │ │ │ │款項手稿等影本(│ │
│ │ ├────┼──┼────┤ ├─────┤ │追加他二卷第123 │ │
│ │ │102 年9 │ 2│ 340000│ │724OPTION │ │至124、129) │ │
│ │ │、10月間│ │ │ │儲蓄專案紅│ │ │ │
│ │ │(以潘文│ │ │ │鑽會員 │ │ │ │
│ │ │信名義投│ │ │ │ │ │ │ │
│ │ │資) │ │ │ │ │ │ │ │
│ │ ├────┼──┼────┤ ├─────┤ │ │ │
│ │ │103 年2 │ 1│ 50000│ │荖葉專案 │ │ │ │
│ │ │月間 │ │(優惠價│ │ │ │ │ │
│ │ │ │ │) │ │ │ │ │ │
├─┼───┼────┼──┼────┼────┼─────┼───┼────────┼─────┤
│ 2│陳姿頤│102 年9 │ 1│ 170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紅│ │26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後再轉交│鑽會員 │ │加他二卷第118 至│ │
│ │ │ │ │ │王紫玲 │ │ │122頁) │ │
├─┼───┼────┼──┼────┼────┼─────┼───┤林淑芬104 年03月│ │
│ 3│陳秀月│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26日偵訊筆錄(具│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結)(追加他二卷│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第131至141頁) │ │
│ │ │ │ │ │王紫玲 │ │ │林淑芬及被招攬人│ │
├─┼───┼────┼──┼────┼────┼─────┼───┤投資款項手稿影本│ │
│ 4│潘振雲│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追加他二卷第 │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129頁) │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 │ │
│ │ ├────┼──┼────┤王紫玲 ├─────┤ │ │ │
│ │ │103 年3 │ 1│ 55000│ │荖葉專案 │ │ │ │
│ │ │月間 │ │ │ │ │ │ │ │
├─┼───┼────┼──┼────┼────┼─────┼───┤ │ │
│ 5│謝豐任│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 │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 │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 │ │
│ │ │ │ │ │王紫玲 │ │ │ │ │
├─┼───┼────┼──┼────┼────┼─────┼───┤ │ │
│ 6│雷玉鳳│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 │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 │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 │ │
│ │ │ │ │ │王紫玲 │ │ │ │ │
├─┼───┼────┼──┼────┼────┼─────┼───┤ │ │
│ 7│謝慧芬│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 │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 │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 │ │
│ │ │ │ │ │王紫玲 │ │ │ │ │
├─┼───┼────┼──┼────┼────┼─────┼───┼────────┼─────┤
│ 8│黃龍昇│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26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加他二卷第118 至│ │
│ │ │ │ │ │王紫玲 │ │ │122頁) │ │
│ │ │ │ │ │ │ │ │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 │ │ │ │ │ │26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他二卷│ │
│ │ │ │ │ │ │ │ │第131至141頁) │ │
│ │ │ │ │ │ │ │ │黃龍昇104 年04月│ │
│ │ │ │ │ │ │ │ │21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偵五卷第7 至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合作金庫南屏分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暨林│ │
│ │ │ │ │ │ │ │ │淑芬及被招攬人投│ │
│ │ │ │ │ │ │ │ │資款項手稿等影本│ │
│ │ │ │ │ │ │ │ │(追加偵五卷第10│ │
│ │ │ │ │ │ │ │ │至11頁、追加他二│ │
│ │ │ │ │ │ │ │ │卷第129頁) │ │
│ │ ├────┼──┼────┼────┼─────┼───┼────────┼─────┤
│ │ │103 年3 │ 2│ 110000│以現金交│荖葉專案 │林淑芬│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月間 │ │ │付林淑芬│ │ │26日調詢筆錄追加│ │
│ │ │ │ │ │後再轉交│ │ │(他二卷第118 至│ │
│ │ │ │ │ │王紫玲 │ │ │122頁) │ │
│ │ │ │ │ │ │ │ │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 │ │ │ │ │ │26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他二卷│ │
│ │ │ │ │ │ │ │ │第131至141頁) │ │
│ │ │ │ │ │ │ │ │黃龍昇104 年04月│ │
│ │ │ │ │ │ │ │ │21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偵五卷第7 至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 │ │ │ │合約書及共同經營│ │
│ │ │ │ │ │ │ │ │管理員區委任合約│ │
│ │ │ │ │ │ │ │ │書、合作金庫南屏│ │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本(追加偵五卷第│ │
│ │ │ │ │ │ │ │ │10至11、14至17頁│ │
│ │ │ │ │ │ │ │ │) │ │
├─┼───┼────┼──┼────┼────┼─────┼───┼────────┼─────┤
│ 9│王筱雱│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林淑芬104 年03月│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26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加他二卷第118 至│ │
│ │ │ │ │ │王紫玲 │ │ │122頁) │ │
├─┼───┼────┼──┼────┼────┼─────┼───┤林淑芬104 年03月│ │
│10│王筱瑩│102 年9 │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林淑芬│26日偵訊筆錄(具│ │
│ │ │、10月間│ │ │付林淑芬│儲蓄專案高│ │結)(追加他二卷│ │
│ │ │ │ │ │後再轉交│級會員 │ │第131至141頁) │ │
│ │ │ │ │ │王紫玲 │ │ │林淑芬及被招攬人│ │
│ │ │ │ │ │ │ │ │投資款項手稿影本│ │
│ │ │ │ │ │ │ │ │(追加他二卷第 │ │
│ │ │ │ │ │ │ │ │129頁) │ │
├─┼───┼────┼──┼────┼────┼─────┼───┼────────┼─────┤
│11│劉慶鴻│102 年10│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劉慶鴻103 年09月│ │
│ │ │月間 │ │ │付韓蕎宇│儲蓄專案高│ 業務 │02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再轉交王│級會員 │ │結)(追加他一卷│ │
│ │ ├────┼──┼────┤紫玲 ├─────┤ │第26至28頁) │ │
│ │ │102 年11│ 1│ 68000│ │724OPTION │ │劉慶鴻103 年12月│ │
│ │ │月間 │ │ │ │儲蓄專案高│ │03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165 至 │ │
│ │ ├────┼──┼────┤ ├─────┤ │167 頁) │ │
│ │ │102 年12│ 1│ 170000│ │724OPTION │ │合作金庫一心支庫│ │
│ │ │月間 │ │ │ │儲蓄專案紅│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鑽會員 │ │存摺內頁及劉慶鴻│ │
│ │ │ │ │ │ │ │ │及被招攬人投資款│ │
│ │ │ │ │ │ │ │ │項手稿等影本(追│ │
│ │ │ │ │ │ │ │ │加他一卷第33至36│ │
│ │ │ │ │ │ │ │ │頁) │ │
├─┼───┼────┼──┼────┼────┼─────┼───┼────────┼─────┤
│12│劉翰祥│102 年10│ 1│ 68000│匯入富運│724OPTION │張烜齊│劉翰祥103 年07月│ │
│ │ │月30日 │ │ │公司合庫│儲蓄專案高│ │1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七賢5252│級會員 │ │加調一卷第152 至│ │
│ │ │ │ │ │00000000│ │ │156頁) │ │
│ │ │ │ │ │1 號帳戶│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 │ │ │七賢分行00000000│ │
│ │ │ │ │ │ │ │ │15381 號帳戶交易│ │
│ │ │ │ │ │ │ │ │明細(追加調一卷│ │
│ │ │ │ │ │ │ │ │第157 頁) │ │
├─┼───┼────┼──┼────┼────┼─────┼───┼────────┼─────┤
│13│郭典翔│102 年11│ 3│ 204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劉慶鴻│劉慶鴻103 年12月│ │
│ │(追加│月間 │ │ │付劉慶鴻│儲蓄專案高│ │03日調詢筆錄(追│ │
│ │起訴書│ │ │ │再轉交韓│級會員 │ │加警卷第165 至 │ │
│ │誤載郭├────┼──┼────┤蕎宇、王│ │ │167 頁) │ │
│ │典祥)│102 年12│ 3│ 204000│紫玲 │ │ │郭典翔103 年12月│ │
│ │ │月間 │ │ │ │ │ │12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89 至 │ │
│ │ │ │ │ │ │ │ │293 頁) │ │
│ │ │ │ │ │ │ │ │彰化銀行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號存摺內│ │
│ │ │ │ │ │ │ │ │頁影本(追加警卷│ │
│ │ │ │ │ │ │ │ │第298頁) │ │
├─┼───┼────┼──┼────┼────┼─────┼───┼────────┼─────┤
│14│趙沛蓁│102 年11│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曾宇濰│曾宇濰103 年11月│ │
│ │ │月間 │ │ │付曾宇濰│儲蓄專案高│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193 至 │ │
├─┼───┼────┼──┼────┼────┼─────┼───┤202 頁) │ │
│15│王仕堯│102 年11│ 1│ 170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曾宇濰│ │ │
│ │ │月間 │ │ │付曾宇濰│儲蓄專案紅│ │ │ │
│ │ │ │ │ │ │鑽會員 │ │ │ │
├─┼───┼────┼──┼────┼────┼─────┼───┤ │ │
│16│丁勻雅│102 年11│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曾宇濰│ │ │
│ │ │月間 │ │ │付曾宇濰│儲蓄專案高│ │ │ │
│ │ │ │ │ │ │級會員 │ │ │ │
├─┼───┼────┼──┼────┼────┼─────┼───┼────────┼─────┤
│17│詹士賢│102 年11│ 1│ 68000│由張烜齊│724OPTION │張烜齊│張烜齊103 年10月│ │
│ │ │月間 │ │ │以現金交│儲蓄專案高│ │13日警詢筆錄(追│ │
│ │ │ │ │ │付王紫玲│級會員 │ │加警卷第224 至 │ │
│ │ │ │ │ │ │ │ │228 頁) │ │
│ │ │ │ │ │ │ │ │張烜齊103 年11月│ │
│ │ │ │ │ │ │ │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29 至 │ │
│ │ │ │ │ │ │ │ │237 頁) │ │
├─┼───┼────┼──┼────┼────┼─────┼───┼────────┼─────┤
│18│黃昭瑋│102 年11│ 2│ 40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黃昭瑋103 年12月│ │
│ │ │、12月間│ │ │付仲家傑│儲蓄專案高│ 業務 │12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白│ │加警卷第408 至 │ │
│ │ │ │ │ │ │金會員 │ │414 頁) │ │
│ │ │ │ │ │ │ │ │黃昭瑋參加「724O│ │
│ │ │ │ │ │ │ │ │PTION 儲蓄專案」│ │
│ │ │ │ │ │ │ │ │之通知郵件暨入金│ │
│ │ │ │ │ │ │ │ │申請成功通知、合│ │
│ │ │ │ │ │ │ │ │作金庫一心路分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本(追加警卷第 │ │
│ │ │ │ │ │ │ │ │418至423頁) │ │
├─┼───┼────┼──┼────┼────┼─────┼───┼────────┼─────┤
│19│曾宇濰│102 年11│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曾宇濰103 年11月│ │
│ │ │月5 日 │ │ │付王紫玲│儲蓄專案高│ 業務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193 至 │ │
│ │ │ │ │ │ │ │ │202 頁) │ │
│ │ │ │ │ │ │ │ │曾宇濰103 年09月│ │
│ │ │ │ │ │ │ │ │02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他一卷│ │
│ │ │ │ │ │ │ │ │第26至28頁) │ │
│ │ │ │ │ │ │ │ │曾宇濰參加「724O│ │
│ │ │ │ │ │ │ │ │PTION 儲蓄專案」│ │
│ │ │ │ │ │ │ │ │之通知郵件、合作│ │
│ │ │ │ │ │ │ │ │金庫高雄科技園區│ │
│ │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 │ │ │1 號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本(追加警卷第 │ │
│ │ │ │ │ │ │ │ │204 、210 至212 │ │
│ │ │ │ │ │ │ │ │頁) │ │
│ │ ├────┼──┼────┼────┼─────┼───┼────────┼─────┤
│ │ │103 年1 │ 2│ 100000│以現金交│荖葉專案 │本身為│曾宇濰103 年11月│ │
│ │ │月20日 │ │(優惠價│付王紫玲│ │ 業務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193 至 │ │
│ │ │ │ │ │ │ │ │202 頁) │ │
│ │ │ │ │ │ │ │ │台東農地租賃管理│ │
│ │ │ │ │ │ │ │ │合約書、合作金庫│ │
│ │ │ │ │ │ │ │ │銀行高雄科技園區│ │
│ │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 │ │ │1 號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本(追加警卷第 │ │
│ │ │ │ │ │ │ │ │211 、213 至220 │ │
│ │ │ │ │ │ │ │ │頁) │ │
├─┼───┼────┼──┼────┼────┼─────┼───┼────────┼─────┤
│20│賴靖云│102 年11│ 1│ 68000│匯入富運│724OPTION │張烜齊│張烜齊103 年10月│ │
│ │ │月19日 │ │ │公司合庫│儲蓄專案高│ │13日警詢筆錄(追│ │
│ │ │ │ │ │七賢5252│級會員 │ │加警卷第224 至 │ │
│ │ │ │ │ │00000000│ │ │228 頁) │ │
│ │ │ │ │ │1 號帳戶│ │ │張烜齊103 年11月│ │
│ │ │ │ │ │ │ │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29 至 │ │
│ │ │ │ │ │ │ │ │237 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 │ │ │銀行七賢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追│ │
│ │ │ │ │ │ │ │ │加偵一卷第82頁)│ │
├─┼───┼────┼──┼────┼────┼─────┼───┼────────┼─────┤
│21│蘇芳儀│102 年11│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曾宇濰│曾宇濰103 年11月│ │
│ │ │月29日 │ │ │付曾宇濰│儲蓄專案高│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193 至 │ │
│ │ │ │ │ │ │ │ │202 頁) │ │
│ │ │ │ │ │ │ │ │蘇芳儀103 年12月│ │
│ │ │ │ │ │ │ │ │11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76 至 │ │
│ │ │ │ │ │ │ │ │280 頁) │ │
│ │ │ │ │ │ │ │ │蘇芳儀參加「724O│ │
│ │ │ │ │ │ │ │ │PTION 儲蓄專案」│ │
│ │ │ │ │ │ │ │ │之通知郵件暨入金│ │
│ │ │ │ │ │ │ │ │申請成功通知、合│ │
│ │ │ │ │ │ │ │ │作金庫士林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 │ │ │(追加警卷第283 │ │
│ │ │ │ │ │ │ │ │至288 頁) │ │
├─┼───┼────┼──┼────┼────┼─────┼───┼────────┼─────┤
│22│曾林月│102 年12│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劉慶鴻│劉慶鴻103 年12月│ │
│ │素(追│月間 │ │ │付劉慶鴻│儲蓄專案高│ │03日調詢筆錄(追│ │
│ │加起訴│ │ │ │再轉交韓│級會員 │ │加警卷第165 至 │ │
│ │書誤載│ │ │ │蕎宇、王│ │ │167 頁) │ │
│ │林曾月│ │ │ │紫玲 │ │ │曾林月素103 年12│ │
│ │素) │ │ │ │ │ │ │月12日調詢筆錄(│ │
│ │ │ │ │ │ │ │ │追加警卷第299 至│ │
│ │ │ │ │ │ │ │ │303頁) │ │
│ │ │ │ │ │ │ │ │梓官蚵子寮郵局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 │ │ │(追加警卷第312 │ │
│ │ │ │ │ │ │ │ │頁) │ │
├─┼───┼────┼──┼────┼────┼─────┼───┼────────┼─────┤
│23│黃郁荃│102 年12│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曾宇濰│曾宇濰103 年11月│ │
│ │ │月間 │ │ │付曾宇濰│儲蓄專案高│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193 至 │ │
│ │ │ │ │ │ │ │ │202 頁) │ │
├─┼───┼────┼──┼────┼────┼─────┼───┼────────┼─────┤
│24│吳柏勳│102 年12│ 1│ 68000│由張烜齊│724OPTION │張烜齊│張烜齊103 年10月│ │
│ │ │月間 │ │ │以現金交│儲蓄專案高│ │13日警詢筆錄(追│ │
│ │ │ │ │ │付王紫玲│級會員 │ │加警卷第224 至 │ │
│ │ │ │ │ │ │ │ │228 頁) │ │
│ │ │ │ │ │ │ │ │張烜齊103 年11月│ │
│ │ │ │ │ │ │ │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29 至 │ │
│ │ │ │ │ │ │ │ │237 頁) │ │
├─┼───┼────┼──┼────┼────┼─────┼───┼────────┼─────┤
│25│張烜齊│102 年12│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張烜齊103 年10月│ │
│ │ │月20日 │ │ │付王紫玲│儲蓄專案高│ 業務 │13日警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224 至 │ │
│ │ │ │ │ │ │ │ │228 頁) │ │
│ │ │ │ │ │ │ │ │張烜齊103 年11月│ │
│ │ │ │ │ │ │ │ │20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29 至 │ │
│ │ │ │ │ │ │ │ │237 頁) │ │
│ │ │ │ │ │ │ │ │張烜齊103 年09月│ │
│ │ │ │ │ │ │ │ │02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他一卷│ │
│ │ │ │ │ │ │ │ │第26至28頁) │ │
│ │ │ │ │ │ │ │ │張烜齊參加「724O│ │
│ │ │ │ │ │ │ │ │PTION 儲蓄專案」│ │
│ │ │ │ │ │ │ │ │之通知郵件暨入金│ │
│ │ │ │ │ │ │ │ │申請成功通知、合│ │
│ │ │ │ │ │ │ │ │作金庫0000000000│ │
│ │ │ │ │ │ │ │ │245 號帳戶存摺內│ │
│ │ │ │ │ │ │ │ │頁等影本(追加警│ │
│ │ │ │ │ │ │ │ │卷第244 、246 至│ │
│ │ │ │ │ │ │ │ │247 頁) │ │
├─┼───┼────┼──┼────┼────┼─────┼───┼────────┼─────┤
│26│葉沛榳│102 年12│ 20│ 0000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林明勳│葉沛榳104 年06月│ │
│ │ │月24日(│ │ │公司合庫│ │黃品龍│22日調詢筆錄(追│ │
│ │ │以其母郎│ │ │七賢5252│ │鄭世紘│加偵二卷第119 至│ │
│ │ │祖馨名義│ │ │00000000│ │ │121頁) │ │
│ │ │投資) │ │ │1 號帳戶│ │ │葉沛榳104 年06月│ │
│ │ │ │ │ │ │ │ │22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偵二卷│ │
│ │ │ │ │ │ │ │ │第153至155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 │ │ │ │合約書、明陽系統│ │
│ │ │ │ │ │ │ │ │公司土地承租合約│ │
│ │ │ │ │ │ │ │ │書、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 │存款憑條、合作金│ │
│ │ │ │ │ │ │ │ │庫信義分行083376│ │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 │
│ │ │ │ │ │ │ │ │摺內頁等影本(追│ │
│ │ │ │ │ │ │ │ │加偵二卷第123 至│ │
│ │ │ │ │ │ │ │ │126 、129 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 │ │ │七賢分行00000000│ │
│ │ │ │ │ │ │ │ │15381 號帳戶交易│ │
│ │ │ │ │ │ │ │ │明細(追加偵一卷│ │
│ │ │ │ │ │ │ │ │第82頁) │ │
├─┼───┼────┼──┼────┼────┼─────┼───┼────────┼─────┤
│27│周婷婷│102 年12│ 1│ 68000│以現金交│724OPTION │本身為│周婷婷103 年12月│ │
│ │ │月底 │ │ │付仲家傑│儲蓄專案高│ 行政 │03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 │加警卷第248 至 │ │
│ │ │ │ │ │ │ │ │255 頁) │ │
│ │ │ │ │ │ │ │ │周婷婷參加「724O│ │
│ │ │ │ │ │ │ │ │PTION 儲蓄專案」│ │
│ │ │ │ │ │ │ │ │之通知郵件暨入金│ │
│ │ │ │ │ │ │ │ │申請成功通知(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266 至 │ │
│ │ │ │ │ │ │ │ │269 、271 至272 │ │
│ │ │ │ │ │ │ │ │頁) │ │
│ │ ├────┼──┼────┼────┼─────┼───┼────────┼─────┤
│ │ │103 年1 │ 1│ 50000│以現金交│荖葉專案 │本身為│周婷婷103 年12月│ │
│ │ │月20日 │ │(員工優│付仲家傑│ │ 行政 │03日調詢筆錄(追│ │
│ │ │ │ │惠價) │ │ │ │加警卷第248 至 │ │
│ │ │ │ │ │ │ │ │255 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 │ │ │ │合約書及共同經營│ │
│ │ │ │ │ │ │ │ │管理園區委任合約│ │
│ │ │ │ │ │ │ │ │書等影本(追加警│ │
│ │ │ │ │ │ │ │ │卷第259至265頁)│ │
├─┼───┼────┼──┼────┼────┼─────┼───┼────────┼─────┤
│28│張鳳英│102 年12│ 2│ 110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綽號「│張鳳英104 年05月│ │
│ │ │月31日(│ │ │公司合庫│ │阿光」│20日調詢筆錄(偵│ │
│ │ │以黃郁婷│ │ │七賢5252│ │之男子│一卷第282 至283 │ │
│ │ │名義投資│ │ │00000000│ │ │頁背面) │ │
│ │ │) │ │ │1 號帳戶│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 │ │ │ │合約書、明陽公司│ │
│ │ │ │ │ │ │ │ │土地承租合約書、│ │
│ │ │ │ │ │ │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 │ │ │七賢分行00000000│ │
│ │ │ │ │ │ │ │ │15381 號帳戶交易│ │
│ │ │ │ │ │ │ │ │明細、合作金庫銀│ │
│ │ │ │ │ │ │ │ │行存款憑條及黃郁│ │
│ │ │ │ │ │ │ │ │婷華南銀行觀音分│ │
│ │ │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存摺內頁等影│ │
│ │ │ │ │ │ │ │ │本(追加偵一卷第│ │
│ │ │ │ │ │ │ │ │83頁背面、第285 │ │
│ │ │ │ │ │ │ │ │至289 頁) │ │
├─┼───┼────┼──┼────┼────┼─────┼───┼────────┼─────┤
│29│陳雪君│103 年1 │ 1│ 68000│以扣薪方│724OPTION │行政人│仲家傑104 年04月│ │
│ │ │月間 │ │ │式支付 │儲蓄專案高│員(起│16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級會員 │訴書誤│加偵三卷第48頁背│ │
│ │ │ │ │ │ │ │載業務│面) │ │
│ │ │ │ │ │ │ │) │葉羽蓁103 年12月│ │
│ │ │ │ │ │ │ │ │12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 │ │ │加警卷第377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投資金額│ │
│ │ │ │ │ │ │ │ │統計表、富運公司│ │
│ │ │ │ │ │ │ │ │合作金庫七賢分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借貸方傳│ │
│ │ │ │ │ │ │ │ │票(追加偵五卷第│ │
│ │ │ │ │ │ │ │ │19頁背面、院二卷│ │
│ │ │ │ │ │ │ │ │第231頁) │ │
├─┼───┼────┼──┼────┼────┼─────┼───┼────────┼─────┤
│30│賴永 │103 年1 │ 5│ 275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葉鈞庠│賴永103 年08月15│ │
│ │ │月9 日 │ │ │公司合庫│ │ │日調詢筆錄(追加│ │
│ │ │ │ │ │七賢5252│ │ │調一卷第196 至 │ │
│ │ │ │ │ │00000000│ │ │199 頁) │ │
│ │ │ │ │ │1 號帳戶│ │ │賴永103 年11月14│ │
│ │ │ │ │ │ │ │ │日調詢筆錄(追加│ │
│ │ │ │ │ │ │ │ │調一卷第212 至 │ │
│ │ │ │ │ │ │ │ │215 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台東農地│ │
│ │ │ │ │ │ │ │ │租賃管理合約書、│ │
│ │ │ │ │ │ │ │ │明陽公司台東農地│ │
│ │ │ │ │ │ │ │ │租賃管理合約書、│ │
│ │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 │ │ │書等影本(追加偵│ │
│ │ │ │ │ │ │ │ │五卷第57至59頁背│ │
│ │ │ │ │ │ │ │ │面、第72至73頁)│ │
│ │ │ │ │ │ │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 │ │ │七賢分行00000000│ │
│ │ │ │ │ │ │ │ │15381 號帳戶交易│ │
│ │ │ │ │ │ │ │ │明細(追加偵一卷│ │
│ │ │ │ │ │ │ │ │第83頁背面) │ │
├─┼───┼────┼──┼────┼────┼─────┼───┼────────┼─────┤
│31│葉羽蓁│103 年1 │ 3│ 160000│以現金交│荖葉專案 │本身為│葉羽蓁103 年12月│ │
│ │ │月20日(│ │(其中一│付王紫玲│ │ 業務 │12日調詢筆錄(追│ │
│ │ │以陳淑美│ │單位員工│ │ │ │加警卷第372 至 │ │
│ │ │名義投資│ │優惠價5 │ │ │ │378 頁) │ │
│ │ │) │ │萬元) │ │ │ │富運公司台東農地│ │
│ │ │ │ │ │ │ │ │租賃管理合約書、│ │
│ │ │ │ │ │ │ │ │合作金庫一心路分│ │
│ │ │ │ │ │ │ │ │行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存摺內頁、合作│ │
│ │ │ │ │ │ │ │ │金庫竹北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帳│ │
│ │ │ │ │ │ │ │ │存摺內頁等影本(│ │
│ │ │ │ │ │ │ │ │追加警卷第382 至│ │
│ │ │ │ │ │ │ │ │396 、405 至407 │ │
│ │ │ │ │ │ │ │ │頁) │ │
├─┼───┼────┼──┼────┼────┼─────┼───┼────────┼─────┤
│32│陳俞安│103 年1 │ 1│ 68000│匯入富運│724OPTION │張烜齊│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月23日 │ │ │公司合庫│儲蓄專案高│ │七賢分行 │ │
│ │ │ │ │ │七賢5252│級會員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00000000│ │ │帳戶交易明細(追│ │
│ │ │ │ │ │1 號帳戶│ │ │加偵一卷第83頁背│ │
│ │ │ │ │ │ │ │ │面) │ │
├─┼───┼────┼──┼────┼────┼─────┼───┼────────┼─────┤
│33│簡裕峰│103 年1 │ 1│ 68000│由簡慈紋│724OPTION │本身為│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月24日 │ │ │以現金交│儲蓄專案高│ 行政 │七賢分行 │ │
│ │ │ │ │ │付王紫玲│級會員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追│ │
│ │ │ │ │ │ │ │ │加偵一卷第83頁背│ │
│ │ │ │ │ │ │ │ │面) │ │
├─┼───┼────┼──┼────┼────┼─────┼───┼────────┼─────┤
│34│邱福健│103 年1 │ 6│ 330000│以現金3 │荖葉專案 │林明勳│邱福健104 年06月│ │
│ │ │月27日 │ │ │萬元交付│ │ │22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林明勳,│ │ │加偵二卷第130 至│ │
│ │ │ │ │ │餘匯入富│ │ │132頁) │ │
│ │ │ │ │ │運公司合│ │ │邱福健104 年06月│ │
│ │ │ │ │ │庫七賢52│ │ │22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00000000│ │ │結)(追加偵二卷│ │
│ │ │ │ │ │381 號帳│ │ │第149至153頁) │ │
│ │ │ │ │ │戶 │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合約書、明陽公司│ │
│ │ │103 年5 │ 20│ 0000000│以現金16│ │ │土地承租合約書、│ │
│ │ │月12日 │ │ │萬元交付│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林明勳,│ │ │書、富運公司合作│ │
│ │ │ │ │ │餘匯入富│ │ │金庫七賢分行 │ │
│ │ │ │ │ │運公司台│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新207501│ │ │帳戶交易明細、富│ │
│ │ │ │ │ │00000000│ │ │運公司台新銀行北│ │
│ │ │ │ │ │號帳戶 │ │ │桃園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合│ │
│ │ │ │ │ │ │ │ │作金庫壢新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存摺內頁等影本(│ │
│ │ │ │ │ │ │ │ │追加偵二卷第134 │ │
│ │ │ │ │ │ │ │ │至139 頁背面、第│ │
│ │ │ │ │ │ │ │ │144頁背面) │ │
├─┼───┼────┼──┼────┼────┼─────┼───┼────────┼─────┤
│35│周仲強│103 年1 │ 1│ 170000│匯入富運│724OPTION │周婷婷│周婷婷103 年12月│ │
│ │ │月28日 │ │ │公司合庫│儲蓄專案紅│ │03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七賢5252│鑽會員 │ │加警卷第253頁) │ │
│ │ │ │ │ │00000000│ │ │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1 號帳戶│ │ │七賢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合│ │
│ │ │ │ │ │ │ │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 │ │條影本(追加警卷│ │
│ │ │ │ │ │ │ │ │第25、270頁) │ │
├─┼───┼────┼──┼────┼────┼─────┼───┼────────┼─────┤
│36│何清木│103 年2 │不詳│ 500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林明勳│何清木104 年06月│ │
│ │ │月19日 │ │ │公司合庫│ │ │05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七賢5252│ │ │加偵二卷第17至19│ │
│ │ │ │ │ │00000000│ │ │頁) │ │
│ │ │ │ │ │1 號帳戶│ │ │何清木104 年06月│ │
│ │ ├────┼──┼────┼────┤ │ │05日偵訊筆錄(具│ │
│ │ │103 年3 │不詳│ 550000│匯入富運│ │ │結)(追加偵卷二│ │
│ │ │月21日 │ │ │公司合庫│ │ │第33至34、38頁)│ │
│ │ │ │ │ │七賢5252│ │ │何清木105 年06月│ │
│ │ │ │ │ │00000000│ │ │16日原審陳述(具│ │
│ │ │ │ │ │1 號帳戶│ │ │結)(原審院三卷│ │
│ │ ├────┼──┼────┼────┤ │ │第266至288頁)富│ │
│ │ │103 年5 │不詳│ 0000000│匯入富運│ │ │運公司合作金庫七│ │
│ │ │月9 日 │ │ │公司台新│ │ │賢分行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007696號│ │ │帳戶交易明細、富│ │
│ │ │ │ │ │帳戶 │ │ │運公司台新銀行北│ │
│ │ │ │ │ │ │ │ │桃園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何│ │
│ │ │ │ │ │ │ │ │清木合作金庫嘉義│ │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存摺內頁等影本(│ │
│ │ │ │ │ │ │ │ │追加偵一卷第83、│ │
│ │ │ │ │ │ │ │ │85頁背面、偵二卷│ │
│ │ │ │ │ │ │ │ │第28頁) │ │
├─┼───┼────┼──┼────┼────┼─────┼───┼────────┼─────┤
│37│張建隆│103 年2 │ 4│ 220000│以現金2 │荖葉專案 │邱福健│張建隆104 年06月│ │
│ │ │月27日 │ │ │萬元交付│ │(起訴│05日調詢筆錄(追│ │
│ │ │ │ │ │邱福健,│ │書誤載│加偵二卷第3 至5 │ │
│ │ │ │ │ │餘匯入富│ │邱福建│頁) │ │
│ │ │ │ │ │運公司台│ │) │張建隆104 年06月│ │
│ │ │ │ │ │新207501│ │ │05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00000000│ │ │結)(追加偵二卷│ │
│ │ │ │ │ │號帳戶 │ │ │第35至36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土地承租│ │
│ │ │ │ │ │ │ │ │合約書、明陽公司│ │
│ │ │ │ │ │ │ │ │土地承租合約書、│ │
│ │ │ │ │ │ │ │ │富運公司台新銀行│ │
│ │ │ │ │ │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臺│ │
│ │ │ │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 │ │ │ │ │款申請書(追加偵│ │
│ │ │ │ │ │ │ │ │二卷第7 至9 頁背│ │
│ │ │ │ │ │ │ │ │面、第12頁) │ │
│ │ ├────┼──┼────┼────┼─────┼───┼────────┼─────┤
│ │ │103 年7 │ 20│ 0000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邱福健│張建隆104 年06月│ │
│ │ │月2 日(│ │ │公司台新│ │(起訴│05日調詢筆錄(追│ │
│ │ │以其妻鍾│ │ │00000000│ │書誤載│加偵二卷第3 至5 │ │
│ │ │珮菁名義│ │ │007696號│ │邱福建│頁) │ │
│ │ │投資) │ │ │帳戶 │ │) │張建隆104 年06月│ │
│ │ │ │ │ │ │ │ │05日偵訊筆錄(具│ │
│ │ │ │ │ │ │ │ │結)(追加偵二卷│ │
│ │ │ │ │ │ │ │ │第35至36頁) │ │
│ │ │ │ │ │ │ │ │富運公司經營管理│ │
│ │ │ │ │ │ │ │ │委任合約書、明陽│ │
│ │ │ │ │ │ │ │ │公司經營管理委任│ │
│ │ │ │ │ │ │ │ │合約書、富運公司│ │
│ │ │ │ │ │ │ │ │台新銀行北桃園分│ │
│ │ │ │ │ │ │ │ │行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追加偵二卷第7 、│ │
│ │ │ │ │ │ │ │ │10至11頁) │ │
├─┼───┼────┼──┼────┼────┼─────┼───┼────────┼─────┤
│38│陳家儀│103 年3 │不詳│ 800000│匯入富運│荖葉專案 │本身為│富運公司合作金庫│ │
│ │ │月10日 │ │ │公司合庫│ │ 業務 │七賢分行00000000│ │
│ │ │ │ │ │七賢5252│ │ │15381 號帳戶交易│ │
│ │ │ │ │ │00000000│ │ │明細(偵一卷第83│ │
│ │ │ │ │ │1 號帳戶│ │ │頁背面) │ │
├─┴───┴────┴──┴────┴────┴─────┴───┴────────┴─────┤
│一、724OPTION儲蓄專案之吸金金額共540萬6000(起訴書載為530萬4000)元(102.9-103.1.28) │
│二、荖葉專案之吸金金額共771萬元 │
│三、兩吸金方案共吸金1311萬6000(起訴書載為1301萬4000)元 │
│四、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103年9月24日設立登記,附表四之被害人未於該公司設立登記後與之新訂立之荖│
│ 葉專案投資契約。 │
│五、附表四之被害人編號26葉沛榳(以其母郎祖馨名義投資)、編號28張鳳英(以其女黃郁婷名義投資)、編│
│ 號30賴永、編號34邱福健、編號37張建隆(以己及其妻鍾珮菁名義投資)於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103年 │
│ 9月24日設立登記前即與富運公司訂立荖葉專案投資契約,惟於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分別 │
│ 於103年10月1日再與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新的荖葉專案投資契約,訂立契約後即由明陽明陽系統科│
│ 技有限公司及林明勳之名義匯款發放紅利。 │
└────────────────────────────────────────────────┘
┌──────────────────────────────────────────────┐
│附表五之㈠:各公司董、監事職務明細表 │
├────┬───────────────┬───────────┬───────┬─────┤
│ │ 帝偉國際貿 │ 帝緯國際事業 │ 富運國際事 │明陽系統科│
│ │ 易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業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
│登記事項│99年8 │100 年│102 年│102 年│100 年│102 年│102 年│102 年│103年7│103 年9 月│
│ │月30日│9月29 │4月29 │7月5日│12 月 │5月2日│7 月3 │8 月2 │月22日│24日設立登│
│ │設立登│日股東│日股東│解散登│20日設│改選董│日解散│日設立│解散登│記 │
│ │記 │出資轉│出資轉│記 │立登記│監事 │登記 │登記 │記 │ │
│ │ │讓遷址│讓改推│ │ │ │ │ │ │ │
│ │ │ │董事 │ │ │ │ │ │ │ │
├────┼───┼───┼───┼───┼───┼───┼───┼───┼───┼─────┤
│登記地址│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桃園市信光│
│ │新興區│苓雅區│苓雅區│苓雅區│苓雅區│苓雅區│苓雅區│前鎮區│前鎮區│里信光路56│
│ │中正三│新光路│新光路│新光路│新光路│新光路│新光路│一心二│一心二│號1樓 │
│ │路160 │38號21│38號21│38號21│38號5 │38號5 │38號5 │路128 │路128 │ │
│ │號4 樓│樓之2 │樓之2 │樓之2 │樓之3 │樓之3 │樓之3 │號10樓│號10樓│ │
│ │之2 │ │ │ │ │ │ │之2 │之2 │ │
├────┼───┼───┼───┼───┼───┼───┼───┼───┼───┼─────┤
│黃品龍 │董事 │董事 │ │ │董事長│ │ │ │ │ │
├────┼───┼───┼───┼───┼───┼───┼───┼───┼───┼─────┤
│呂泓慶 │ │ │ │ │董事 │ │ │ │ │ │
├────┼───┼───┼───┼───┼───┼───┼───┼───┼───┼─────┤
│王紫玲 │股東 │ │ │ │董事 │ │ │ │ │ │
├────┼───┼───┼───┼───┼───┼───┼───┼───┼───┼─────┤
│鄭世紘 │ │ │ │ │監察人│監察人│監察人│ │ │ │
├────┼───┼───┼───┼───┼───┼───┼───┼───┼───┼─────┤
│仲家傑 │股東 │ │董事 │董事 │ │董事長│董事長│董事 │董事 │ │
├────┼───┼───┼───┼───┼───┼───┼───┼───┼───┼─────┤
│林明勳 │ │ │ │ │ │ │ │ │ │董事 │
├────┼───┴───┴───┴───┴───┴───┴───┴───┴───┴─────┤
│備註 │1.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99年8 月30日設立登記時,由黃品龍任董事,王紫玲、仲家傑│
│ │ 為股東;100 年9 月29日改由黃品龍獨任董事;102 年4 月29日再改由仲家傑任董事至102 │
│ │ 年7 月5 日辦理解散登記止。(見雄檢104 年度偵字第1198號移送併辦卷證一案卷) │
│ │2.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 年12月20日設立登記時,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
│ │ 、鄭世紘任董監事;102 年5 月2 日改選董監事,改由仲家傑、鄭世紘紘任董監事至102 年│
│ │ 7 月3 日辦理解散登記止。(見雄檢104 年度偵字第1198號移送併辦卷證二案卷) │
│ │3.富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仲家傑自102 年8 月2 日設立登記至103 年7 月22日解散登記│
│ │ 止任董事。(見追加他二卷第75、78頁背面) │
│ │4.明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部分,103 年9 月24日設立登記時,由林明勳任董事。(見雄檢104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441 號卷第24至25頁、追加他二卷第76、79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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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㈡:被告任職各公司情形一覽表 │
├───┬──┬────┬─────┬──────────────────────────────────┤
│姓名 │公司│任職期間│職務名稱及│ 證據出處 │
│ │ │ │ 異動情形 │ │
├───┼──┼────┼─────┼──────────────────────────────────┤
│黃品龍│帝偉│99年8 月│登記及實際│01.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83至184頁) │
│ │ │30日至 │負責人 │02.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214頁) │
│ │ │102 年4 │ │03.黃品龍103年0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頁) │
│ │ │月28 日 │ │04.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2至3頁) │
│ ├──┼────┤ │05.呂泓慶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頁) │
│ │帝緯│100 年12│ │06.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15頁) │
│ │ │月20日至│ │07.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9頁) │
│ │ │102 年5 │ │08.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69頁) │
│ │ │月2 日 │ │09.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79頁) │
│ │ │ │ │10.王紫玲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頁) │
│ │ │ │ │11.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58頁) │
│ │ │ │ │12.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65頁) │
│ │ │ │ │13.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6、17頁) │
│ │ │ │ │14.鄭世紘103年03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8頁) │
│ │ │ │ │15.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76頁) │
│ │ │ │ │16.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84至85頁) │
│ │ │ │ │17.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09背面、110頁) │
│ │ │ │ │18.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34頁背面) │
│ │ │ │ │19.許秉承102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8頁) │
│ │ │ │ │20.許秉承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8頁) │
│ │ │ │ │21.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0頁) │
│ │ │ │ │22.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3.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37頁背面) │
│ │ │ │ │24.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56頁) │
│ │ │ │ │25.鄭茜穎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5頁) │
│ │ │ │ │26.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96頁) │
│ │ │ │ │27.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8.李耀輝102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頁) │
│ │ │ │ │29.李耀輝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71至79頁) │
│ │ │ │ │30.李耀輝103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頁) │
│ │ │ │ │31.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7頁背面) │
│ │ │ │ │32.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3頁背面) │
│ │ │ │ │33.孫鐲華102年07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9至180頁) │
│ │ │ │ │34.孫鐲華102年10月22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12頁) │
│ │ │ │ │35.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04頁背面) │
│ │ │ │ │36.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1頁) │
│ │ │ │ │37.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59頁背面) │
│ │ │ │ │38.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65頁背面) │
│ │ │ │ │39.孫崇盛102年08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
│ │ │ │ │40.孫崇盛103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4頁) │
│ │ │ │ │41.孫崇盛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7頁) │
│ │ │ │ │42.孫崇盛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頁) │
│ │ │ │ │43.郭芸蓁102年08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54頁) │
│ │ │ │ │44.郭芸蓁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92、93至94頁) │
│ │ │ │ │45.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8頁) │
│ │ │ │ │46.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頁) │
│ │ │ │ │47.林志祥10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頁) │
│ │ │ │ │48.林志祥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頁) │
│ │ │ │ │49.林志祥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頁) │
│ │ │ │ │50.莊雅琳103年03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頁) │
│ │ │ │ │51.莊雅琳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3頁) │
│ │ │ │ │52.莊雅琳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頁) │
│ │ │ │ │53.母志強102年09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05頁) │
│ │ │ │ │54.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47頁) │
│ │ │ │ │55.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5頁) │
│ │ │ │ │56.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至42頁) │
│ │ │ │ │57.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177背面、182頁) │
│ │ │ │ │58.歐佩樑102年08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頁) │
│ │ │ │ │59.歐佩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2頁) │
│ │ │ │ │60.歐佩樑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33頁) │
│ │ │ │ │61.歐佩樑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1頁) │
│ │ │ │ │62.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2頁) │
│ │ │ │ │63.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1頁背面) │
│ │ │ │ │64.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5背面至126頁) │
│ │ │ │ │65.仲家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0背面、81頁) │
│ │ │ │ │66.仲家傑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87頁背面) │
│ │ │ │ │67.帝偉、帝緯公司登記資料(雄檢104 年度偵字第1198號移送併辦卷證一、 │
│ │ │ │ │ 二案卷) │
│ │ │ │ │68.帝偉、帝緯公司人事資料表(他二卷第2頁) │
│ ├──┼────┼─────┼──────────────────────────────────┤
│ │富運│102 年8 │實際負責人│01.王紫玲105年06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232頁) │
│ │ │月2 日至│、營運長 │02.鄭世紘105年06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241頁背面) │
│ │ │103 年7 │ │03.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0頁) │
│ │ │月22日 │ │04.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72頁至背面) │
│ │ │ │ │05.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89頁) │
│ │ │ │ │06.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20背面至121頁) │
│ │ │ │ │07.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36頁) │
│ │ │ │ │08.王紫玲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62頁) │
│ │ │ │ │09.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98頁) │
│ │ │ │ │10.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0頁) │
│ │ │ │ │11.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6頁) │
│ │ │ │ │12.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7頁) │
│ │ │ │ │13.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42頁至背面) │
│ │ │ │ │14.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58頁) │
│ │ │ │ │15.鄭世紘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51頁) │
│ │ │ │ │16.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71背面至72頁) │
│ │ │ │ │17.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三卷第5頁) │
│ │ │ │ │18.仲家傑104年05月28日訊問筆錄(追加偵聲二卷第15頁) │
│ │ │ │ │19.仲家傑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70頁) │
│ │ │ │ │20.仲家傑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290頁背面) │
│ │ │ │ │21.林明勳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43頁背面) │
│ │ │ │ │22.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18背面至119頁) │
│ │ │ │ │23.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32頁) │
│ │ │ │ │24.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45頁) │
│ │ │ │ │25.張烜齊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30頁) │
│ │ │ │ │26.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6頁) │
│ │ │ │ │27.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頁) │
│ │ │ │ │28.曾宇濰103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89頁) │
│ │ │ │ │29.曾宇濰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94頁) │
│ │ │ │ │30.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6頁) │
│ │ │ │ │31.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2.簡慈紋103年12月2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25頁) │
│ │ │ │ │33.葉羽蓁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73頁) │
│ │ │ │ │34.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至96頁) │
│ │ │ │ │35.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6.黃昭瑋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409頁) │
│ │ │ │ │37.劉慶鴻10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51頁) │
│ │ │ │ │38.劉慶鴻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63頁) │
│ │ │ │ │39.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至97頁) │
│ │ │ │ │40.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41.周婷婷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49頁) │
│ │ │ │ │42.富運公司組織圖(偵五卷第18頁) │
├───┼──┼────┼─────┼──────────────────────────────────┤
│呂泓慶│帝偉│99年9 月│99年9 月至│01.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84頁) │
│ ├──┤至102 年│公司,歷任│02.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216頁) │
│ │帝緯│3 、4月 │業務專員、│03.黃品龍103年0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頁) │
│ │ │ │主任、經理│04.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頁) │
│ │ │ │、副總,至│05.呂泓慶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頁) │
│ │ │ │100 年升任│06.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15頁) │
│ │ │ │總經理 │07.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9頁) │
│ │ │ │ │08.呂泓慶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326頁背面) │
│ │ │ │ │09.呂泓慶105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四卷第202頁背面) │
│ │ │ │ │10.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69頁背面) │
│ │ │ │ │11.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79頁) │
│ │ │ │ │12.王紫玲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頁) │
│ │ │ │ │13.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65頁) │
│ │ │ │ │14.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7頁) │
│ │ │ │ │15.鄭世紘103年03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8頁) │
│ │ │ │ │16.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76頁) │
│ │ │ │ │17.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84至85頁) │
│ │ │ │ │18.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10頁) │
│ │ │ │ │19.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34頁背面) │
│ │ │ │ │20.許秉承102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8頁) │
│ │ │ │ │21.許秉承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8頁) │
│ │ │ │ │22.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0頁) │
│ │ │ │ │23.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4.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37頁背面) │
│ │ │ │ │25.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56頁) │
│ │ │ │ │26.鄭茜穎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5頁) │
│ │ │ │ │27.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96頁) │
│ │ │ │ │28.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9.李耀輝102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頁) │
│ │ │ │ │30.李耀輝103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頁) │
│ │ │ │ │31.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7頁背面) │
│ │ │ │ │32.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3頁背面) │
│ │ │ │ │33.李耀輝105年07月14日審判筆錄(院四卷第3頁背面) │
│ │ │ │ │34.孫鐲華102年07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9至180頁) │
│ │ │ │ │35.孫鐲華102年10月22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13頁) │
│ │ │ │ │36.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04頁背面) │
│ │ │ │ │37.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1頁) │
│ │ │ │ │38.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59頁背面) │
│ │ │ │ │39.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65頁背面) │
│ │ │ │ │40.孫崇盛102年08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
│ │ │ │ │41.孫崇盛103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4頁) │
│ │ │ │ │42.孫崇盛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7頁) │
│ │ │ │ │43.郭芸蓁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93至94頁) │
│ │ │ │ │44.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8頁) │
│ │ │ │ │45.林志祥10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頁) │
│ │ │ │ │46.林志祥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頁) │
│ │ │ │ │47.莊雅琳103年03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頁) │
│ │ │ │ │48.莊雅琳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3頁) │
│ │ │ │ │49.母志強102年09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05頁) │
│ │ │ │ │50.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47頁) │
│ │ │ │ │51.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5頁) │
│ │ │ │ │52.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2頁) │
│ │ │ │ │53.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177背面、182頁) │
│ │ │ │ │54.歐佩樑102年08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頁) │
│ │ │ │ │55.歐佩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2頁) │
│ │ │ │ │56.歐佩樑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33頁) │
│ │ │ │ │57.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2頁) │
│ │ │ │ │58.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1頁背面) │
│ │ │ │ │59.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5背面至126頁) │
│ │ │ │ │60.仲家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1頁) │
│ │ │ │ │61.仲家傑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87頁背面) │
│ │ │ │ │62.帝偉、帝緯公司人事資料表(他二卷第2頁) │
│ │ │ │ │63.帝偉、帝緯公司登記資料(雄檢104年度偵字第1198號移送併辦卷證二案卷│
│ │ │ │ │ ) │
├───┼──┼────┼─────┼──────────────────────────────────┤
│王紫玲│帝偉│99年2 月│99年2 月至│01.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84頁) │
│ ├──┤至102 年│公司歷任主│02.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216頁) │
│ │帝緯│6 月 │任、經理、│03.黃品龍103年0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頁) │
│ │ │ │協理,101 │04.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頁) │
│ │ │ │年年初到 │05.呂泓慶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頁) │
│ │ │ │102 年6 月│06.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15頁) │
│ │ │ │擔任副總經│07.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9頁) │
│ │ │ │理 │08.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69頁至背面) │
│ │ │ │ │09.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77、179頁) │
│ │ │ │ │10.王紫玲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頁) │
│ │ │ │ │11.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58頁) │
│ │ │ │ │12.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65頁) │
│ │ │ │ │13.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6、17頁) │
│ │ │ │ │14.鄭世紘103年03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8頁) │
│ │ │ │ │15.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76頁) │
│ │ │ │ │16.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84至85頁) │
│ │ │ │ │17.鄭世紘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72、176頁背面) │
│ │ │ │ │18.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10頁) │
│ │ │ │ │19.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34頁背面) │
│ │ │ │ │20.許秉承102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8頁) │
│ │ │ │ │21.許秉承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8頁) │
│ │ │ │ │22.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0頁) │
│ │ │ │ │23.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4.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37頁背面) │
│ │ │ │ │25.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56頁) │
│ │ │ │ │26.鄭茜穎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5頁) │
│ │ │ │ │27.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96頁) │
│ │ │ │ │28.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9.李耀輝102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頁) │
│ │ │ │ │30.李耀輝103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頁) │
│ │ │ │ │31.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7頁背面) │
│ │ │ │ │32.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3頁背面) │
│ │ │ │ │33.孫鐲華102年07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9至180頁) │
│ │ │ │ │34.孫鐲華102年10月22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13頁) │
│ │ │ │ │35.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04頁背面) │
│ │ │ │ │36.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1頁) │
│ │ │ │ │37.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59頁背面) │
│ │ │ │ │38.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65頁背面) │
│ │ │ │ │39.孫崇盛102年08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
│ │ │ │ │40.孫崇盛103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4頁) │
│ │ │ │ │41.孫崇盛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7頁) │
│ │ │ │ │42.郭芸蓁102年08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54頁) │
│ │ │ │ │43.郭芸蓁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93至94頁) │
│ │ │ │ │44.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8頁) │
│ │ │ │ │45.林志祥10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頁) │
│ │ │ │ │46.莊雅琳103年03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頁) │
│ │ │ │ │47.莊雅琳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3頁) │
│ │ │ │ │48.母志強102年09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05頁) │
│ │ │ │ │49.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47頁) │
│ │ │ │ │50.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5頁) │
│ │ │ │ │51.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2頁) │
│ │ │ │ │52.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177背面、182頁) │
│ │ │ │ │53.歐佩樑102年08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頁) │
│ │ │ │ │54.歐佩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2頁) │
│ │ │ │ │55.歐佩樑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33頁) │
│ │ │ │ │56.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2頁) │
│ │ │ │ │57.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1頁背面) │
│ │ │ │ │58.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5背面至126頁) │
│ │ │ │ │59.仲家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1頁) │
│ │ │ │ │60.仲家傑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87頁背面) │
│ │ │ │ │61.帝偉、帝緯公司登記資料(雄檢104年度偵字第1198號移送併辦卷證一、二│
│ │ │ │ │ 案卷) │
│ │ │ │ │62.帝偉、帝緯公司人事資料表(他二卷第2頁) │
│ ├──┼────┼─────┼──────────────────────────────────┤
│ │富運│102 年8 │副總經理 │01.王紫玲105年06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232、233頁 │
│ │ │月2 日至│ │02.鄭世紘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80背面、184頁) │
│ │ │103 年7 │ │03.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72頁至背面) │
│ │ │月22日 │ │04.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36頁) │
│ │ │ │ │05.王紫玲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62頁) │
│ │ │ │ │06.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0頁) │
│ │ │ │ │07.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7頁) │
│ │ │ │ │08.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58頁) │
│ │ │ │ │09.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71背面至72頁) │
│ │ │ │ │10.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三卷第5頁) │
│ │ │ │ │11.仲家傑104年04月16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三卷第64頁) │
│ │ │ │ │12.仲家傑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70頁) │
│ │ │ │ │13.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18背面至119頁) │
│ │ │ │ │14.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32頁) │
│ │ │ │ │15.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45頁) │
│ │ │ │ │16.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65頁) │
│ │ │ │ │17.張烜齊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30頁) │
│ │ │ │ │18.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頁) │
│ │ │ │ │19.曾宇濰103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89頁) │
│ │ │ │ │20.曾宇濰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94頁) │
│ │ │ │ │21.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22.簡慈紋103年12月2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25頁) │
│ │ │ │ │23.葉羽蓁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73頁) │
│ │ │ │ │24.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頁) │
│ │ │ │ │25.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26.黃昭瑋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409頁) │
│ │ │ │ │27.劉慶鴻10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51頁) │
│ │ │ │ │28.劉慶鴻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63頁) │
│ │ │ │ │29.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至96頁) │
│ │ │ │ │30.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1.周婷婷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49頁) │
│ │ │ │ │32.富運公司組織圖(偵五卷第18頁) │
├───┼──┼────┼─────┼──────────────────────────────────┤
│鄭世紘│帝偉│100 年6 │100 年6 月│01.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84頁) │
│ ├──┤月至102 │10日至公司│02.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216頁) │
│ │帝緯│年7 月3 │,歷任主任│03.黃品龍103年0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頁) │
│ │ │日 │、副理、 │04.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頁) │
│ │ │ │101 年1 月│05.呂泓慶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頁) │
│ │ │ │間升任經理│06.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15頁) │
│ │ │ │,同年9 月│07.呂泓慶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9頁) │
│ │ │ │升任協理 │08.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69頁背面) │
│ │ │ │ │09.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79頁) │
│ │ │ │ │10.王紫玲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7頁) │
│ │ │ │ │11.王紫玲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65頁) │
│ │ │ │ │12.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6、18頁) │
│ │ │ │ │13.鄭世紘103年03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8頁) │
│ │ │ │ │14.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75至76頁) │
│ │ │ │ │15.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84頁) │
│ │ │ │ │16.鄭世紘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72頁) │
│ │ │ │ │17.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10頁) │
│ │ │ │ │18.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34頁背面) │
│ │ │ │ │19.許秉承102年12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8頁) │
│ │ │ │ │20.許秉承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8頁) │
│ │ │ │ │21.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0頁) │
│ │ │ │ │22.許秉承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3.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37頁背面) │
│ │ │ │ │24.鄭茜穎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56頁) │
│ │ │ │ │25.鄭茜穎103年03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5頁) │
│ │ │ │ │26.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96頁) │
│ │ │ │ │27.鄭茜穎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7頁背面) │
│ │ │ │ │28.李耀輝102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9頁) │
│ │ │ │ │29.李耀輝103年03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頁) │
│ │ │ │ │30.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107頁背面) │
│ │ │ │ │31.李耀輝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3頁背面) │
│ │ │ │ │32.孫鐲華102年07月2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9至180頁) │
│ │ │ │ │33.孫鐲華102年10月22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113頁) │
│ │ │ │ │34.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04頁背面) │
│ │ │ │ │35.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1頁) │
│ │ │ │ │36.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59背面至160頁) │
│ │ │ │ │37.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65頁背面) │
│ │ │ │ │38.孫崇盛102年08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
│ │ │ │ │39.孫崇盛103年03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4頁) │
│ │ │ │ │40.郭芸蓁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93至94頁) │
│ │ │ │ │41.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8頁) │
│ │ │ │ │42.林志祥10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頁) │
│ │ │ │ │43.林志祥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頁) │
│ │ │ │ │44.莊雅琳103年03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頁) │
│ │ │ │ │45.莊雅琳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23頁) │
│ │ │ │ │46.母志強102年09月0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05頁) │
│ │ │ │ │47.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47頁) │
│ │ │ │ │48.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5頁) │
│ │ │ │ │49.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42頁) │
│ │ │ │ │50.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177背面、182頁) │
│ │ │ │ │51.歐佩樑102年08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頁) │
│ │ │ │ │52.歐佩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2頁) │
│ │ │ │ │53.歐佩樑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33頁) │
│ │ │ │ │54.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筆錄(調二卷第32頁) │
│ │ │ │ │55.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二卷第111頁背面) │
│ │ │ │ │56.盧郁如104年04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125背面至126頁) │
│ │ │ │ │57.仲家傑103年08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四卷第81頁) │
│ │ │ │ │58.帝偉、帝緯公司人事資料表(他二卷第2頁) │
│ ├──┼────┼─────┼──────────────────────────────────┤
│ │富運│102 年8 │教育長 │01.王紫玲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301頁) │
│ │ │月至103 │ │02.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72頁至背面) │
│ │ │年3 月 │ │03.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89頁) │
│ │ │ │ │04.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20背面至121頁) │
│ │ │ │ │05.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36頁) │
│ │ │ │ │06.王紫玲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62頁) │
│ │ │ │ │07.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97頁背面) │
│ │ │ │ │08.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98頁) │
│ │ │ │ │09.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0頁) │
│ │ │ │ │10.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7頁) │
│ │ │ │ │11.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58頁) │
│ │ │ │ │12.鄭世紘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51頁) │
│ │ │ │ │13.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71背面至72頁) │
│ │ │ │ │14.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三卷第5頁) │
│ │ │ │ │15.仲家傑104年04月16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三卷第64頁) │
│ │ │ │ │16.仲家傑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70頁) │
│ │ │ │ │17.仲家傑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289頁) │
│ │ │ │ │18.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18背面至119頁) │
│ │ │ │ │19.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32頁) │
│ │ │ │ │20.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45頁) │
│ │ │ │ │21.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65頁) │
│ │ │ │ │22.張烜齊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30頁) │
│ │ │ │ │23.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頁) │
│ │ │ │ │24.曾宇濰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94頁) │
│ │ │ │ │25.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26.簡慈紋103年12月2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25頁) │
│ │ │ │ │27.葉羽蓁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73頁) │
│ │ │ │ │28.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頁) │
│ │ │ │ │29.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0.黃昭瑋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409頁) │
│ │ │ │ │31.劉慶鴻10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51頁) │
│ │ │ │ │32.劉慶鴻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63頁) │
│ │ │ │ │33.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至96頁) │
│ │ │ │ │34.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5.周婷婷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49頁) │
│ │ │ │ │36.富運公司組織圖(偵五卷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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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家傑│富運│102 年8 │登記負責人│01.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72頁至背面) │
│ │ │月2 日至│ │02.王紫玲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89頁) │
│ │ │103 年7 │ │03.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20背面至121頁) │
│ │ │月22日 │ │04.王紫玲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36頁) │
│ │ │ │ │05.王紫玲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62頁) │
│ │ │ │ │06.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98頁) │
│ │ │ │ │07.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0頁) │
│ │ │ │ │08.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追加他二卷第226、227頁) │
│ │ │ │ │09.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42頁至背面) │
│ │ │ │ │10.鄭世紘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一卷第158頁) │
│ │ │ │ │11.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71頁至背面) │
│ │ │ │ │12.仲家傑10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三卷第5頁) │
│ │ │ │ │13.仲家傑104年04月16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三卷第45頁背面) │
│ │ │ │ │14.仲家傑104年04月16日偵訊筆錄(追加偵三卷第64頁) │
│ │ │ │ │15.仲家傑104年05月28日訊問筆錄(追加偵聲二卷第15頁) │
│ │ │ │ │16.仲家傑104年07月24日訊問筆錄(追加院一卷第69頁) │
│ │ │ │ │17.仲家傑104年10月02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187頁背面) │
│ │ │ │ │18.仲家傑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289頁) │
│ │ │ │ │19.林明勳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偵一卷第43頁背面) │
│ │ │ │ │20.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18背面至119頁) │
│ │ │ │ │21.林淑芬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32頁) │
│ │ │ │ │22.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45頁) │
│ │ │ │ │23.韓蕎宇104年0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他二卷第165頁) │
│ │ │ │ │24.張烜齊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30頁) │
│ │ │ │ │25.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7頁) │
│ │ │ │ │26.張烜齊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頁) │
│ │ │ │ │27.曾宇濰103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89頁) │
│ │ │ │ │28.曾宇濰103年11月20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94頁) │
│ │ │ │ │29.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7頁) │
│ │ │ │ │30.曾宇濰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1.簡慈紋103年12月2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25頁) │
│ │ │ │ │32.葉羽蓁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373頁) │
│ │ │ │ │33.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頁) │
│ │ │ │ │34.葉羽蓁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35.黃昭瑋103年12月12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409頁) │
│ │ │ │ │36.劉慶鴻10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51頁) │
│ │ │ │ │37.劉慶鴻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163頁) │
│ │ │ │ │38.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詢筆錄(檢事官)(偵一卷第95至97頁) │
│ │ │ │ │39.劉慶鴻104年0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110至111頁) │
│ │ │ │ │40.周婷婷103年12月03日調詢筆錄(追加警卷第249頁) │
│ │ │ │ │41.富運公司組織圖(偵五卷第18頁) │
│ │ │ │ │42.富運公司登記暨董監事資料(追加他二卷第75、78頁背面) │
├───┼──┼────┼─────┼──────────────────────────────────┤
│林明勳│富運│102 年底│富運公司桃│01.鄭世紘104年03月26日調詢筆錄(追加他二卷第198頁) │
│ │桃園│至103 年│園分公司負│02.林明勳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43頁) │
│ │分公│7 月22日│責人 │03.林明勳104年06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五卷第197、199頁) │
│ │司 │ │ │04.林明勳104年11月05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一卷第310至311頁) │
│ │ │ │ │05.仲家傑105年06月16日審判筆錄(具結)(院三卷第282頁) │
│ │ │ │ │06.富運公司組織圖(偵五卷第18頁) │
│ ├──┼────┼─────┼──────────────────────────────────┤
│ │明陽│103 年9 │負責人 │01.林明勳104年04月01日調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42背面至43頁) │
│ │ │月24日起│ │02.林明勳10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一卷第62頁) │
│ │ │ │ │03.林明勳104年06月15日偵詢筆錄(檢事官)(追加偵五卷第188至189頁) │
│ │ │ │ │04.林明勳104年06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追加偵五卷第198至199頁) │
│ │ │ │ │05.明陽公司登記暨董監事資料(雄檢104年度警聲搜字第441號卷第24至25頁 │
│ │ │ │ │ 、追加他二卷第76、79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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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之㈢:被告及證人所述任職起迄 │
├───────────────────────────────────────┤
│⒈黃品龍:帝偉公司(99年8月30日至102年4月28日)及帝緯公司(100年12月20日至102 │
│ 年5月2日)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1)102年08月01日調詢筆錄(他一卷第183至184頁) │
│ ①98年間成立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9年6 月成立台東農地開發部門、100 年12月成 │
│ 立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帝緯國際的負責人至102 年農曆過年前後停業 │
│ 。(P183背) │
│(2)102年08月0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214頁) │
│ ①為帝緯公司負責人,自101 年10月成立,我就擔任負責人,今年年初我請會計師辦理 │
│ 解散,後來我因為住院付不出房租,後來是盧郁如、呂泓慶於102 年6 月把公司搬到 │
│ 高雄市○○○路000 號,之前100 年間我有成立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我是負責人 │
│ 。(P214) │
│(3)103年0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頁) │
│ ①我於101 年開始擔任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也是負責人。我擔任董事長 │
│ 一職,呂泓慶擔任總經理職務,王紫玲擔任副總經理,鄭世紘擔任協理職務,李耀輝 │
│ 擔任業務經理職務,許秉承擔任業務經理職務,母自強擔任業務經理職務,孫鐲華擔 │
│ 任業務經理職務,林志祥擔任業務經理職務,白億馨擔任業務副理職務,盧郁如擔任 │
│ 會計職務,孫崇盛業務經理職務,鄭茜穎業務副理職務,莊雅琳業務襄理職務,郭馨 │
│ 雅業務襄理職務,歐佩樑行政主任職務,陳俊瑞擔任業務經理職務等17人擔任公司主 │
│ 要幹部,而公司股東有我及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李耀輝、許秉承等六人。(P2) │
├───────────────────────────────────────┤
│⒉呂泓慶:99年9月至公司,歷任業務專員及主任、副總經理,100年帝緯公司成立時升任│
│ 總經理至102年3、4月份離職 │
│⑴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至9頁) │
│ ①於99年底至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任、副總經理,101年初擔任帝緯國│
│ 際總經理至102年3月間止。(P2) │
│ ②(擔任帝緯國際總經理負責之業務為何?)我主要負責廠商接洽及黃品龍交辦的文書 │
│ 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接洽由副總經理王紫玲負責,北部地區業務由協理鄭世紘負 │
│ 責。(P3) │
│ ③我擔任總經理,負責帝緯國際廠商接洽及文書企劃,王紫玲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負責 │
│ 帝緯國際業務部門的人員訓練及人事管理,鄭世紘擔任協理,負責台北地區業務推廣(│
│ P3-4) │
│ ④我於帝偉貿易擔任業務主任一職,負責黃品龍交辦的文書公告及廠商接洽,並未與客 │
│ 戶直接接觸。(P8) │
│ ⑤(你在帝偉貿易擔任業務主任與帝緯國際擔任總經理,你的薪資若干?)每個月領取 │
│ 約8 萬元左右,如果公司業績良好,黃品龍會額外給我10萬至15萬的獎勵金。(你有 │
│ 無負責向客戶推銷前述之契約商品?有無領取契約商品銷售獎金?)我沒有推銷契約 │
│ 商品,也沒有領取契約商品銷售獎金。(P8)(P9) │
│⑵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78至84頁) │
│ ①我於99年9月至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擔任業務專員,一路升至總經理。(P79│
│ ) │
│⑶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14至118頁) │
│ ① 一開始進入帝偉當主任,再升到經理,再升副總經理,我要離職時在帝緯是任總經理│
│ 。這二家公司其實只是更名,但公司內部組織都一樣,同一個老闆同樣的幹部。( │
│ P115) │
│⑷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①(你是否曾經在帝偉公司及帝緯公司任職?)兩家公司都有。(進入該兩家公司任職 │
│ 的時間?)我在99年底進入帝偉公司,剛開始做主任,到100 年帝緯公司成立,我就 │
│ 擔任總經理,做到102 年3 、4 月份離開帝緯。(P129) │
│ ②(帝偉及帝緯二間公司人事組織架構為何?)董事長黃品龍,我掛總經理,副總經理 │
│ 是王紫玲,盧郁如是收錢的會計,以上是公司行政人員,行政人員不用掛業績,黃品 │
│ 龍是負責人,我負責人事及商品與廠商接洽的部分,而王紫玲是負貴業務團隊及教育 │
│ 訓練,盧郁如負責會計跟出納。業務人員就兩位協理鄭世紘跟許秉承,經理是李耀輝 │
│ 。(業務組最高主管何人?)最高主管是業務副總王紫玲,依序是兩位協理及各組經 │
│ 理,各組若沒有經理就由襄理負責。(P129 正背) │
├───────────────────────────────────────┤
│⒊王紫玲:99年2月至公司,歷任主任、經理、協理,101年年初到102年6月擔任副總經理│
│⑴102年8月1日調訊(他一卷) │
│ ①我是於101年初開始擔任帝緯公司副總經理,因為我良心不安,所以在102年農曆年後 │
│ 我就不太想去帝緯公司,但有時候黃品龍還是會要我到帝緯公司幫忙,在我擔任帝緯 │
│ 公司副總經理期間,都是執行負責人黃品龍推銷公司設計的包裝商品,吸引投資大眾 │
│ 來投資,當業務員拉攏投資人到公司來時,向有意投資的人介紹公司所設計的包裝商 │
│ 品,目的是要騙投資人的錢。(P168背-169) │
│ ②帝緯公司登記設立日期確切時間我不清楚,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為黃品龍,我是 │
│ 於101年初帝緯公司負責人黃品龍邀我到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並登記我為公司股東之一│
│ 。(P169) │
│ ③(帝緯公司係為獨資經營或共同投資?其股權分配情形為何?)帝緯公司是由黃品龍 │
│ 成立的,我沒有出資,但他是否有找其他人出資,我不清楚,所以帝緯公司股權分配 │
│ 為何我不清楚。(P169) │
│⑵102年08月01日偵訊筆錄(具結)(他一卷第177、179頁) │
│ ①我從101年年初到102年6月,我是副總,工作內容是應徵業務人員,我自己並沒有招攬│
│ 投資人,我是向員介紹公司的投資專案,再由員工去招攬客戶買公司的投資專案。( │
│ P177) │
│⑶104年04月20日偵詢筆錄(偵二卷第58頁) │
│ ①曾經在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我有在這二家公司 │
│ 任職,但是進入公司的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是從主任升經理、協理,最後的職稱是 │
│ 副總。我當副總的業務是負責應徵業務員及管理業務員。(P58) │
│⑷104年04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偵二卷第65、66頁) │
│ ①曾經在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我有在這二家公司任職 │
│ ,但是進入公司的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是在99年間進入的,我是從主任升經理、協理 │
│ ,最後的職稱是副總。我當副總的業務是負責應徵業務員及管理業務員。(P65) │
│ ②呂泓慶是總經理,他負責執行行政方面的事情,就是行政方面的指導,就是大方向如 │
│ 何激勵業務員並負責接洽外面的廠商;鄭世紘是帶業務組的,但後來有一段時間,他 │
│ 被調到台北分公司,擔任台北分公司的協理,他有時候會參與教育訓練、、我是負責 │
│ 應徵業務員,如果經理有跟我反映業務的事情,由我處理。(P65-66) │
├───────────────────────────────────────┤
│⒋鄭世紘:100年6月10日至公司,歷任主任、副理(100年10月間)、經理(101年1月間)│
│ 、協理(101年9月至102年5、6月) │
│(1)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5至23頁) │
│ ①100 年6 月10日進入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徵儲備幹部,100 年10月間升任為副理 │
│ ,後來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更名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月間升任 │
│ 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01 年9 月升任台北分公司協理,102 年5 月底 │
│ 台北分公司結束營業後就離職(P16) │
│⑵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75至81頁) │
│ ①100年6月有應徵進入帝偉公司,職務是儲備幹部,並慢慢爬升成主任、副理及經理。 │
│ 100年年底帝偉公司變成帝緯公司,雖然換成帝緯公司但公司成員都是一樣的,我便一│
│ 直待在該公司。(P76) │
│⑶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83至89頁) │
│ ①100年6月我應徵進入帝偉公司,職務是儲備幹部,是呂泓慶面試我的,並慢慢爬升成 │
│ 主任、副理及經理,最後在101年年12月到102年5、6月間我有到台北分公司擔任協理 │
│ ,呂泓慶也有一起到台北,他也是總經理。在100年10、11月間帝偉公司變成帝緯公司│
│ ,雖然換成帝緯公司但公司成員都是一樣的,我便一直待在該公司。因為帝偉公司是 │
│ 做荖葉投資案,後來成立帝緯公司,要做其他的投資方案,有做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
│ 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等商品。(P84) │
│ ②一開始是在帝偉公司時代,我是負責台東荖葉園種植及工人管理,後來進入帝緯公司 │
│ 時期我從副理升任經理,負責招攬業務。(P84) │
├───────────────────────────────────────┤
│⒌許秉承:99年9、10月至公司,歷任業務員、主任、襄理、經理、協理(102年2月), │
│ 102年4月底離職 │
│⑴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他一卷第109至114頁) │
│ ①約於99年9 、10月間進入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抄寫員,100 年1 月間 │
│ 轉任公司業務員,達到一定業績後,陸續升任主任、襄理、經理,102 年2 月過年後 │
│ 升上協理,但我於102 年4 月底就開始沒有正常上班算是離職了。(P109 背) │
│ ②我進入帝緯公司的時間是99年9 、10月間,當時帝緯公司的名稱為「帝偉國際貿易有 │
│ 限公司」,約於101 年初我才有印象開始出現「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這名稱 │
│ ,漸漸的「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這名稱也就都沒有使用了,因為對外銷售的產品 │
│ 有改變,所以才有一個新的公司名稱出現。(P109 背) │
│⑵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①曾經在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我在100 年4 月間 │
│ 進入帝偉公司,我原本應徵的是機車配送員,後來我就轉做業務,我一路做到業務一 │
│ 組的協理。(P127 背) │
├───────────────────────────────────────┤
│⒍李耀輝:100年3月間至公司,101年9月前升任經理,至102年2、3月離職 │
│⑴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71至79頁) │
│ ①我於100年3月間進入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經理,101年9月間帝偉公司改名帝緯 │
│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遷至高雄市新光路,我也跟荖過去繼續任職業二組經理,102│
│ 年3月間離職(P72) │
│⑵103年03月16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62至67頁) │
│ ①我於100 年3 月至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擔任業務專員,一路升至經理。(P6│
│ 3) │
│⑶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①曾經在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我在100 年3 月間 │
│ 進入帝偉公司,後來變更成帝緯公司,但我仍然待在這個公司,我在102 年2 、3 月 │
│ 離開的。(P123 背) │
├───────────────────────────────────────┤
│⒎盧郁如:會計(100 年4 月間至102 年7 月12日) │
│⑴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30至38頁) │
│ ①100年4月間進入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職務,主要負責會計業務,100年年底│
│ 改名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我還是負責會計業務,至102年農曆年後離職,之│
│ 後在公司負責人黃品龍的要求下,我先後又回去整理帳冊3次,每次大約一週,102年7│
│ 月12日起正式離職迄今(P31) │
├───────────────────────────────────────┤
│⒏孫崇盛:歷任業務人員(100年5、6月)、副理(101年8、9月至102年3月) │
│⑴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 他一卷第159 至162 頁背面) │
│ ①我於99年自鳳山陸軍步兵學校退伍後,100年5、6月間應徵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行政│
│ 工作,但實際從事業務,於101年8、9月間升任業務副理,後來公司負責人黃品龍又設│
│ 立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我仍繼續在該等公司工作;直到102年3月離開公司( │
│ P159背) │
├───────────────────────────────────────┤
│⒐鄭茜穎:歷任業務人員、主任、副理(101 年2 月至102 年2 月間) │
│⑴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55至157頁) │
│ ①有在帝緯公司工作,我從101 年2 月到102 年農曆過年前止,我擔任主任職稱,後來 │
│ 升為副理。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買公司的投資專案專案名稱有「MT&GO 共創加盟消費 │
│ 專案」、「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後者有分高級、白金、黃金三種,另外還有 │
│ 「MT 太 郎拉麵店專案」。(P155 背) │
│⑵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①我在101年2月進入帝緯公司,我當時是應徵行政,後來轉做業務,我一直升到業一組 │
│ 的副理。(P127背) │
├───────────────────────────────────────┤
│⒑孫鐲華:歷任業務專員(100年12月1日)、主任、副理,102年3月間離職 │
│⑴102年10月22日調詢中陳述( 調二卷第111 至119 頁) │
│ ①我約於100年3月陸軍中尉退伍,後於100年12月1日進入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 │
│ 任業務專員、業務主任,後升任業務一組業務副理,後於102年3月間因為公司無法支 │
│ 付薪水及商品紅利離職。(P112) │
│⑵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①我是在民國100年12月1日進入帝緯公司。一開始進入帝緯公司時,我是業務,慢慢爬 │
│ 升成業務主任到副理,我只做到副理,我還沒有當上經理(P121) │
├───────────────────────────────────────┤
│⒒莊雅琳:歷任行政(100 年5 月)、業務、襄理 │
│⑴103年03月14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86至91頁) │
│ ①我於100年5月至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擔任員工,一路升至襄理。(P87) │
│⑵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①我是在100年5月進入帝偉公司,剛開始是做行政,做了2、3個月後,轉為業務,後來 │
│ 帝偉公司又改為帝緯公司,時間及原因我不清楚。雖然我到了業務部門,但是主管很 │
│ 多叫我文書的工作,例如表格及文宣的製作,但也是有叫我兼做業務,要拉投資人進 │
│ 來。(P40) │
├───────────────────────────────────────┤
│⒓母志強:101年3月初進入帝緯公司任職 │
│⑴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4至9頁) │
│ ①我是在帝緯公司任職。(P5) │
│ ②(進入帝緯公司任職的時間?)101年3月初。(P5) │
│⑵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 ①我在民國100年退伍,101年3月鄭世紘在臉書的同學官網張貼他的公司擴大版圖需要儲│
│ 備幹部的訊息,我跟另外一個同學歐佩樑一起去應徵。(證一P357) │
│⑶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①(面試你們兩位的人是誰?)就是鄭世紘。(後來你在101年3月進入帝緯公司工作?)│
│ 是。(當時進去工作的職稱是什麼?)業務主任。(主要的工作內容為何?)就是招攬│
│ 客戶。(P176正反) │
├───────────────────────────────────────┤
│⒔仲家傑:被告黃品龍特別助理 │
│⑴103年08月2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四卷第79至83頁) │
│①(你有在帝偉公司及帝緯公司工作過?)有,這兩家公司我都有任職過,兩家公司的老│
│ 闆都是黃品龍,但是後來這兩家的老闆都變更成我,沒過多久,檢調就來搜索。據我所│
│ 知,帝偉公司比較早登記成立,帝緯公司是後來才設立登記的,兩家公司曾名義上同時│
│ 存在,但是帝緯公司成立營運後,帝偉公司實際上就沒有營運了,我剛進入帝偉公司時│
│ ,是擔任董事長黃品龍的特助,負責開車、陪董事長應酬,公司的營運、開會我沒有參│
│ 與,公司的營業項目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帝緯公司是在做網路購物商場,我在帝緯公司│
│ 也是做董事長特助,我領固定薪水,負責董事長交辦的事務。(P80背) │
├───────────────────────────────────────┤
│⒕林志祥:帝緯台北分公司任職(101年7 月11日至102年6月) │
│⑴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①我是在101年7月進入帝緯台北分公司擔任襄理的職務,後來在102年中升任經理,我的 │
│ 主管是協理鄭世紘。(你們進入帝偉公司或帝緯公司工作,是誰面試、錄取你們的?)│
│ 我也是鄭世紘拉我進入公司的,我也是他軍校同學。(P40、p41) │
│⑵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0至15頁) │
│①(進入該帝緯公司任職的時間?)101年7月間,我是先投資再到公司上班。(在帝緯公│
│ 司任職的職稱與業務內容?)我一進去擔任襄理,但因為投資金額高,後來變成經理。│
├───────────────────────────────────────┤
│⒖郭芸蓁:歷任行政(99年9、10月)、業務、襄理 │
│⑴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27至31頁) │
│ ①我進入帝偉公司的時間約在99年9月間,後來改為帝緯公司後,我仍然留在該公司。我│
│ 進去的時候是應徵行政,後來我有轉業務,當到襄理。(P28) │
│⑵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①(是否曾經在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我是99年9│
│ 、10月進入帝偉公司擔任行政,負責打表格及資料等文書工作,過了3 個月或半年, │
│ 就轉做業務,後來帝偉公司有改為帝緯公司,但時間及原因我不知道。( P40) │
├───────────────────────────────────────┤
│⒗歐佩樑:歷任業務主任(101年3月間)、行政人員 │
│⑴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①我是在101年3月12日進入帝緯公司擔任主任,同年7月時轉到行政部擔任行政工作,負│
│ 責網路商城的部分以及實體店面的行政工作。 │
│ ②(你們進入帝偉公司或帝緯公司工作,是誰面試、錄取你們的?)我與林志祥一樣, │
│ 都是鄭世紘的軍校同學,我比林志祥早進入公司。(P40、P41) │
│⑵102年08月01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98至204頁) │
│ ①我於101年3月下旬左右,在高雄市○○區○○路00號21樓之2內(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
│ 限公司),由經理鄭世紘招攬我加入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 │
└───────────────────────────────────────┘
┌───────────────────────────────────────┐
│附表六:被告於帝偉、帝緯公司之任職及職務 │
├───────────────────────────────────────┤
│㈠、黃品龍 │
│⒈(帝緯國際之組織架構為何?職員尚有何人?該等負責之業務為何?)帝緯國際由我黃│
│ 品龍擔任董事長,負責綜理帝緯國際公司經營理念及政策,呂泓慶擔任總經理,負責帝│
│ 緯國際文書企劃、獎金制度的制訂,王紫玲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帝緯國際業務部門│
│ 的人員訓練及人事管理,鄭世紘擔任協理,負責台北地區業務推廣(102年8月1日調訊 │
│ ,他一卷P184背-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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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王紫玲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57至62頁) │
│⑴(呂泓慶、鄭世紘、許秉承、李耀輝在這兩間公司分別負責什麼業務?)呂泓慶負責執│
│ 行行政方面的事情,就是行政指導,就是大方向如何激勵業務員並負責接洽外面的廠商│
│ ;鄭世紘是帶業務組的,有時候會參與教育訓練;許秉承、李耀輝是帶業務的,並輔導│
│ 各組的業務員。我是負責對內,如果有業務跟我反映事情,由我處理。(P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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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許秉承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99至103頁) │
│⑴(公司負責行政最高主管?)呂泓慶。(呂泓慶及王紫玲直接向黃品龍負責?)是。 │
│ (P100、101) │
│⑵黃品龍是董事長,公司決策都是他負責,呂泓慶負責行政,例如擬定合約內容或教育訓│
│ 練,王紫玲是負責公司業務及人事應徵,鄭世紘是負責台北分公司團隊(P101) │
│⒉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業務最高主管何人?)王紫玲,依序是兩位協理及各組經理,各組若沒有經理就由該│
│ 組副理負貴,接下來才是襄理。(p12 8正、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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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證人歐佩樑(帝緯公司業務主任) │
│⒈103年08月2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四卷第79至83頁) │
│⑴王紫玲是副總,負責主要業務的承辦都是她。許秉承是業務經理,有帶領業務人員,自│
│ 己也要跑業務。孫崇盛是業務副理,自己要跑業務。呂泓慶掛名總經理,他是主要業務│
│ 負責人,以及公司的政策決定,他跟黃品龍、王紫玲在公司的地位一樣。鄭世紘(就是│
│ 鄭海鵬)有跑業務,公司決策他應該也有參與。母志強是業務主任,要負責跑業務。李│
│ 耀輝是經理,也負責跑業務,有帶領1、2個業務人員。郭芸蓁、孫鐲華都是業務,都負│
│ 責跑業務。黃捷玲是協理,負責行政,她是黃品龍的太太。仲家傑是行政部,在外面拓│
│ 點、展店(P82) │
│⒉103年09月23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96至197頁) │
│⑴我於101年3月12日到職,我於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任職務,我並於 │
│ 101年7月1日轉任行政部門任職,我是負責網站後台管理。(P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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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七:帝偉、帝緯公司核心幹部、方案擬定、實際開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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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黃品龍: │
│⒈102年08月02日偵訊(他一卷P217) │
│⑴公司是由我決策經營,投資方案是我與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許秉承討論的,但最│
│ 後是由我決策。獎金制度也是我與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許秉承討論的,但最後也│
│ 是由我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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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王紫玲: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64至70頁) │
│⑴(這兩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或核心幹部是哪些人?)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
│ 我是副總、鄭世紘是協理、李耀輝是經理、許秉承是經理,後來有升協理,我們些人是│
│ 固定會參加核心幹部會議,會議是由黃品龍召開的。(P67) │
│⑵(兩間公司所推出的上開投資方案「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MT&GO共創加盟 │
│ 消費專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等 │
│ 內容的擬定?紅利發放的內容及發放是誰決定的?是否由核心幹部會議大家一起開會決│
│ 定的?)是由我所述上開核心幹部的成員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我、鄭世紘協│
│ 理、李耀輝經理、許秉承等,一起開會決定的。(P67) │
│⑶(上開投資方案的內容及紅利發放方式、金額、期間都是由你上述的核心幹部會議成員│
│ 一起討論、制定?)是,黃品龍找呂泓慶、我、鄭世紘、許秉承及李耀輝一起開會,決│
│ 定出這些方案的內容,基本上是大家開會來決定,在會議中大家會將想法說出來再來決│
│ 定,這些方案內容包括每個單位多少錢、如何分紅、每個月要分多少、合約期間多長、│
│ 商品名稱等等都是我們幾個人開會後決定出來的。(P68) │
│⒉104年11月05日審理時證稱(院一卷第272至336頁) │
│⑴(提示103年偵字第4197號偵二卷第59頁,提示並告以要旨,之前檢察官問妳「這些方 │
│ 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妳回答「黃品龍找呂泓慶、我、鄭世紘、許│
│ 秉承及李耀輝一起開會,決定出這些方案的內容,基本上是大家開會決定,在會議中大│
│ 家會將想法說出來再決定,這些方案內容包含每個單位多少錢、如何分紅、每個月要分│
│ 多少、合約期間多長、商品名稱都是我們幾個人開會後決定的」,當時為何會這樣陳述│
│ ?)這我知道,可能那時候想說大家都是主管。(P303背) │
│⒊105年06月02日原審審理時(原審院三卷) │
│⑴第一手訊息是黃品龍、呂泓慶先知道 │
│⑵合約書是呂泓慶製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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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被告鄭世紘(帝偉、帝緯公司業務部協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83至89頁) │
│⑴(這兩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職位高低?)全權主導是負責人黃品龍,再來│
│ 是總經理呂泓慶負責教育訓練及產品規劃、業務獎金、客戶獲利制度、產品規晝等細項│
│ 都是由呂泓慶、黃品龍來擬定規畫,再來是副總王紫玲她負責人事管理及業務員、業務│
│ 主管之督導。王紫玲有時還要負責跟會計盧郁如對帳,盧郁如不在時,會代收現金。(P│
│ 85) │
│⑵(帝緯公司、帝偉公司召開核心幹部會議,有何人參加?主要的討論事項為何?)核心│
│ 的幹部只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他們三人決定公司的制度,也就是新的投資│
│ 商品內容、紅利如何發放及金額,業務獎金的發放制度。他們三人開完會之後,才會找│
│ 我及李耀輝、許秉承等三位經理開會告知新的方案內容,我們這些經理知道後才又再找│
│ 下面的業務員轉達。不過大部分告知我們三位經理後,又馬上再找時間由呂泓慶、王紫│
│ 玲再集合所有業務員再宣達。(P85) │
│⑶(仲家傑、盧郁如有無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只要跟錢、制度有關的,盧郁如都會被黃│
│ 品龍要求去參加,因為只要有講到公司金錢發放,或是收款,盧郁如一定要知道,但是│
│ 盧郁如無法決定公司事情,她只是被動參加公司會議,要知道會議結論才能去執行。仲│
│ 家傑只是個傳達命令的人,有時黃品龍無法到場,仲家傑就會傳達黃品龍的命令,但仲│
│ 家傑也無法決定公司的事情。能夠決定公司的事情的我確定有黃品龍、呂泓慶二人,王│
│ 紫玲能否決定公司的事,這部分我不能確定,不過他們三人是最核心的人。(P85-86) │
│⑷(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荖葉的部分我不清楚何人制定,我去│
│ 的時候就已經制定好了,「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應該是黃品龍與呂泓慶二人制定出來,王紫玲│
│ 有無跟他們討論我不清楚,他們討論出結果就直接跟我們這三個經理宣布。(公司內由│
│ 何人向業務員教導這些方案的內容?)主要是呂泓慶,他是負責教育訓練的。(P86) │
│⒉104年09月17日原審陳述(準備程序)(原審院一卷第103至117頁) │
│⑴有關於方案部分,帝緯公司部分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呂泓慶是總經理他們是規劃完之後│
│ ,會找我們同階主管去做直接宣導,每次黃品龍跟呂泓慶商討之後就找我們去做宣導,│
│ 呂泓慶對於內容都很清楚。王紫玲的角色有時候有參與有時候沒有參與(P105背-106) │
│⒊104年10月02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170至195頁) │
│⑴(「MT&GO」跟拉麵這兩個方案是誰制訂或誰有參與制訂?)我不知道有無其他人,我 │
│ 確定的是每次都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兩人在辦公室裡面商討,每次黃品龍到公司時,第一│
│ 件事情一定是找呂泓慶到他的辦公室,他們兩人在裡面到底講了什麼,我們不清楚,可│
│ 是很確定的是王紫玲會叫我們另外三個主管即我、許秉承及李耀輝由被告王紫玲帶進去│
│ ,然後他們兩位就會告訴我們說現在要推什麼「MT&GO」,有什麼制度等等,拉麵又是 │
│ 什麼什麼的,我們就覺得奇怪荖葉弄得好好的,為何又要弄那些,我們就會質問,然後│
│ 他們兩人就會再告訴我們,就好像有點在討論,明明荖葉蠻賺錢的,為何又突然有一個│
│ 「MT&GO」了,沒多久為何又要拉麵了(P173) │
│⑵(你跟另外兩位主管許秉承、李耀輝有被叫到黃品龍的辦公室裡面告知你們有所謂的「│
│ MT&GO」、拉麵的部分,他那時候是已經把方案都制訂完了,然後告知你們,還是裡面 │
│ 的部分還沒制訂,要你們進行討論?)都是制度完了之後,因為荖葉的部分我非常地相│
│ 信、確認,那時候我們會反問荖葉弄的好好的,為何還要去弄「MT&GO」、拉麵等等的 │
│ ,我們到底懂不懂,那時候是呂泓慶告訴我們說他預計要在家樂福先設櫃,告訴我們所│
│ 有他的規劃,還有要加入多少錢、給多少錢,我們就會反問這些利潤到底從何而來,會│
│ 從呂泓慶這邊來跟我們解釋說明,然後黃品龍再反問我們說講得有無聽懂,再叫我們出│
│ 去。(P173) │
│⑶(起訴書附表一這七個方案,就是「MT&GO」等七個方案是如何制訂出來的?)荖葉部 │
│ 分,未開發、已開發是我進去的時候,他們就已經開始了。「MT&GO」跟拉麵的部分就 │
│ 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兩人討論、商量、決定完之後,再由王紫玲帶我們進去,講給我們聽│
│ ,我們再轉達給下面的員工。後面的這三個高級黃金、白金,訴願狀裏我有提到是黃品│
│ 龍跟呂泓慶在台北的時候,有認識陳泰銘、陳志豪這兩位,他們一起來想出這個IDEA,│
│ 那個東西到底是怎麼做的我就不清楚,因為那個有牽扯到傳直銷的東西,這個我們完全│
│ 都不懂,我就沒有再去研究。(王紫玲帶你們進去,那她是否已經知道這七種方案?)│
│ 荖葉的部分一定知道,因為我剛進去的時候。「MT&GO」跟拉麵的部分,她也一定知道 │
│ 。(P177) │
│⑷(這些七種方案,參加的幹部有誰?)黃品龍跟呂泓慶絕對,因為每次我們進去的時候│
│ ,最少他們兩人會在,有時候進去的時候王紫玲也會在,但是她是否有在裡面決策,這│
│ 個我就不清楚了,因為大部分都是黃品龍叫王紫玲帶我們進去。(P177) │
│⑸(偵訊時,檢察官問:「帝緯公司召開核心幹部會議的時候有誰參加?」,你答:「核│
│ 心幹部只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他們三人決定公司的制度,也就是新的投資│
│ 商品內容,紅利如何發放,及業績獎金的發放制度。」。當初為何會這樣講?)因為我│
│ 們進去的時候,不是他們三個人,就是他們兩個人,我怕我如果沒有講王紫玲的話,到│
│ 時檢察官會認為我是不是在隱瞞什麼。實際上我們進去的時候,就如同我跟庭上報告的│
│ ,幾乎都是他們兩個人在,但是王紫玲有時候也會在,跟我們宣達、解釋這些內容的時│
│ 候,都是呂泓慶跟黃品龍。所以當時我跟檢察官報告時,是他們三個人在那邊討論、決│
│ 策,跟我們講這些事情,是因為王紫玲有時候有在、有時候不在。(被告王紫玲是否為│
│ 核心幹部?)是。(是否通常都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在討論事情,王紫玲有時在、有時不│
│ 在,其他人都沒有參與,所以你覺得王紫玲屬於核心幹部?)是。最主要我會這麼認為│
│ 的原因是因為現金的部分都在王紫玲那邊,每次只要黃品龍有進來的時候,王紫玲會捧│
│ 著一堆現金進去黃品龍的辦公室,然後趕快把這些現金交給黃品龍,這是在帝緯的時候│
│ 。(現金不是要交給盧郁如嗎?)盧郁如不在的時候,都是要交給王紫玲,等到黃品龍│
│ 進來,王紫玲就會把這些現金交給黃品龍,所以看到他們三人在那邊的狀況是這樣。( │
│ P183背) │
│⒋105年06月02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19至244頁) │
│⑴(請提示起訴書附表一,及103偵字24834號偵三卷第80頁背面鄭世紘104年4月20日下午│
│ 5時22分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這兩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職位高低為何 │
│ ?」,你回答「全權主導是負責人黃品龍,再來是總經理呂泓慶負責教育訓練及產品規│
│ 劃、業務獎金、客戶獲利制度、產品規劃等細項都是由呂泓慶、黃品龍來擬定規畫。」│
│ ,產品規劃、業務獎金、客戶獲利制度、產品規劃等細項是否指起訴書附表一七種方案│
│ ?)是。(你怎麼知道是呂泓慶、黃品龍來擬定規畫,你從何判斷?)因為黃品龍、呂│
│ 泓慶、王紫玲三個人在裡面開會或是討論或什麼我們不曉得,就會找跟我同階級的許秉│
│ 承、李耀輝、我三個人進去宣達。(既然他們在討論你不曉得,為何可以說出教育訓練│
│ 及產品規劃、業務獎金、客戶獲利制度?)因為他們跟我們宣達的就是這些。(你如何│
│ 確定是他們三人同時開會,或是先由黃品龍、呂泓慶已經開會再找王紫玲?)因為大部│
│ 分是時間是他們三個人在裡面討論完才找我們進去。(你的意思是你進去的時候通常裡│
│ 面是這三個人?)有時候王紫玲會不在。(一定會有黃品龍、呂泓慶?)是。(P235) │
│⑵(請提示103偵字24834號偵三卷第80頁背面,檢察官問「這些方案內容如何制定、何人│
│ 制定?」,你回答「像MT&GO共創加盟、共享消費、太郎日式拉麵是由黃品龍、呂泓慶 │
│ 制定出來」,其他四個方案是否也是由他們兩人制定出來?)是。(你判斷他們兩人制│
│ 定出來的依據除了他們討論完叫你進去宣達,還有其他判斷依據?)我自己在做教育訓│
│ 練如果不懂的會問黃品龍或呂泓慶。(你問呂泓慶都有得到解答?)是。(呂泓慶比你│
│ 更清楚?)是。(但是實際操作的是你,呂泓慶有無招攬?)我不知道。(既然呂泓慶│
│ 沒有在招攬,他為何會比你更清楚,你為何要問他?)因為我認為是他跟黃品龍研擬、│
│ 制定之後宣導給我們知道的,所以他比我們更清楚。(呂泓慶、黃品龍制定好找你們進│
│ 去,呂泓慶、黃品龍如何跟你、王紫玲、或相關幹部宣導如何說服客戶獲利?)他們教│
│ 我們要帶客戶到現場去看實際狀況,算給客戶聽。(P235反、P236) │
│⑶(合約的書面都是何人制定?)黃品龍、呂泓慶,當初拉麵的部分還有請律師去作公證│
│ ,也是呂泓慶去找的。(你剛說起訴書附表一七個方案是由黃品龍、呂泓慶討論完叫你│
│ 們進去,你們進去後會發給你們書面嗎?)還沒出來。(接下來是誰拿給你書面?)盧│
│ 郁如或呂泓慶交給我。(開會後有無聽過黃品龍請呂泓慶去做這些相關書面資料的製訂│
│ ?)有。(P236反、P237) │
│⑷(你剛說投資方案應該是黃品龍、呂泓慶制定出來,起訴書附表一有七個投資方案,這│
│ 七個投資方案都是嗎?)第一個、第二個方案是不是呂泓慶、黃品龍制定的我不曉得,│
│ 因為我進去的時候,帝緯的第一個、第二個方案已經走了一大半,已經該有的都有了,│
│ 第三個、第四個投資是黃品龍、呂泓慶在裡面討論,再叫我們三位經理進去裡面宣導,│
│ 我們進去時,他們已經聊完了。(有無王紫玲在裡面討論?)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
│ (討論不只一次?)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一次,但是確定的時候叫我們進去宣達的時候│
│ ,我看到的實際狀況是這樣。(P239反、240) │
├───────────────────────────────────────┤
│㈣、呂泓慶 │
│⒈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78至84頁) │
│⑴(投資帝偉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荖葉專案為何以1個單位新台幣3萬元投資?)是黃品│
│ 龍訂的,荖葉專案是99年12月份開始成立的,拿時我剛進去公司擔業務任主任或經理職│
│ 而已,沒有參與公司決策。(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其他投資專案?)還有 │
│ 100年8月成立的MT&GO專案及101年4月成立的MT太郎拉麵店的投資專案。(MT&GO及MT太│
│ 郎拉麵店的投資專案單位金額如何計算?)MT&GO1個單位是新台幣8萬8仟元,另外MT太│
│ 郎拉麵店1個單位是新台幣20萬元。(MT&GO及MT太郎拉麵店共創加盟消費專案投資金額│
│ 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仟元及新台幣20萬元,是何人所訂定?)公司決策都是黃品龍訂定│
│ ,我負責執行,沒有參與決策。(P80、81) │
│⒉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14至118頁) │
│⑴(公司內部會不會開主管會議?)會,不用定期開會,黃品龍有時會召開,例如公司有│
│ 要開分店就會召開會議宣佈訊息,參加人員有經理級以上人員。(有無開業務會議?)│
│ 業務部份就黃品龍會去問王紫玲招攬績效好不好,不會開會。(P115) │
│⒊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公司的核心幹部有哪些人,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及經營,包含投資商品的擬定、紅利│
│ 發放的方式?)若是決定投資商品的內容及紅利發放的方式只有黃品龍一人決定,他決│
│ 定之後,跟我、副總王紫玲、以及各業務的主管宣佈,叫我們去執行。(你與王紫玲、│
│ 鄭世紘是否也可以參與討論投資商品的內容及紅利的發放金額?)沒有。(你與黃品龍│
│ 、王紫玲、鄭世紘等人是否常在黃品龍的辦公室開核心幹部會議,決定公司經營的方向│
│ 及政策?)沒有,都是黃品龍自己決定的,我們只是負責執行。(P129背) │
│⑵(許秉承及李耀輝有無辦法參加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沒有。(公司內部會不會開主│
│ 管會議討論業績?)不會開主管會議,都是王紫玲直接向各組業務主管瞭解業績之後,│
│ 直接向黃品龍報告,不會透過我。(若業務有疑問,是何人負責向業務解說投資方案的│
│ 內容?)都是王紫玲跟業務解說。(P129背) │
│⑶(上開這些投資專案內容是何人訂出的?紅利如何發放是誰決定的?)都是黃品龍,黃│
│ 品龍把方案內容設計好了,再叫我、王紫玲、鄭世紘進去他的辦公室,對我們三人說明│
│ 新方案的內容,王紫玲再轉達投資方案內容給業務組的業務員。(這些方案內容都何人│
│ 教育業務人員?)由王紫玲負責教育。你在這些方案中負責什麼?)例如MT&G0有販賣 │
│ 商品,我就去找合作廠商。至於開拉麵店不是我負責的,是由仲家傑負貴的。(P130) │
│⒋104年10月15日原審陳述(準備程序)(原審院一卷第200至213頁) │
│⑴我在帝緯公司都是從事類似文書之電腦打字等,我在帝緯公司沒有底薪,我最高曾經一│
│ 個月有收入十幾萬元,有關於起訴書所載的帝緯公司吸金部分,我是聽黃品龍的指示,│
│ 黃品龍大概進到公司,他都會找我、王紫玲、鄭世紘等人去開會,他沒有跟我們討論各│
│ 項投資方案,他只是跟我們宣布而已,黃品龍如果不在的話,業務決策都是王紫玲在決│
│ 定的,會計部分是盧郁如負責的,我是負責廠商接洽跟文書工作,我的文書工作是根據│
│ 黃品龍的交代,如黃品龍要公布事項,他就會手寫在A4白紙上就會交代我把它打成電腦│
│ 檔,然後傳給印刷的廠商,我跟廠商的接洽方式,就是我去找廠商,還有也我會找化妝│
│ 品的廠商,還有面膜、牛樟芝、韓國餅乾、珍珠項鍊、按摩椅健身器材等等之廠商,我│
│ 們有實體店面,我們是先跟廠商買回來銷售,後來這些都有賣出去,相關的帳冊資料都│
│ 是盧郁如在保管的。(P200背-201) │
│⒌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326至335頁) │
│⑴(你進入帝緯公司的任職期間、工作內容?)我大概是在99年底進入帝緯公司,我一開│
│ 始進入的時候是主任,那時候公司人很少,只有黃品龍、王紫玲、上面還有一個人我忘│
│ 記他的名字了、鳳家捷(音譯)這樣子,那時候我是擔任主任。(那時候工作內容?)│
│ 那時候工作內容應徵當業務。(你到後期是否掛總經理?)主任到副總到總經理。(總│
│ 經理負責工作內容為何?)剛剛會計所講的,我們每天9點半打卡進入公司,黃品龍大 │
│ 概是下午3點多進來公司,他進來時,就會要求我、王紫玲、鄭世紘、許秉承、李耀輝 │
│ 進去他的辦公室裡面,就會針對我們的事情,問我們文宣、DM,用草稿紙畫一畫說現在│
│ 文宣是這樣,就叫我去處理,問我們副總他的業務方面有無新人報到、教育訓練,各組│
│ 他就問許秉承。(P326背) │
│⑵(起訴書所載帝緯公司有七個投資方案,能否大概陳述這七個方案如何制定出來?)制│
│ 定出來,就是我一開始進去帝緯公司時,帝緯公司是做網路購物,後來我進去過了兩個│
│ 月後,黃品龍就帶我們幾個人去臺東說要去看無患子,後來又去接洽叫荖葉,說荖葉很│
│ 好投資,叫我們一個人拿30萬元,他說荖葉這個可以對外招攬投資,他就開始細分,一│
│ 分地變成多少,然後叫我們找業務去用。(這部分是黃品龍自己跟你們講他的想法?)│
│ 對。(包括「MT&GO」、拉麵部分等專案,都是黃品龍自己想出來或是有跟你們討論? │
│ )都是黃品龍先想出來、寫出來,問我們這樣做是否可行,我們說看老闆的意思。(黃│
│ 品龍都在什麼場合跟你們說他有這個想法?)都是進公司臨時想到就跟我們說。(黃品│
│ 龍有這個想法之後,也把它寫出來,拿出來跟你們講的用意為何?)他是叫我們去執行│
│ ,他不會跟我們討論。說「MT&GO」、荖葉的獎金制度要這樣子,那OK了,就會交待我 │
│ 轉變成電腦打字,電腦打字之後,我就會交給盧郁如,隔天再公告。(黃品龍有無寫出│
│ 什麼文件?)他用A4紙手寫跟我們說明,(P326背-327) │
│⑶(你剛提到黃品龍大概下午進公司後都會找一些幹部進來,可能是宣達一些事情,這時│
│ 候黃品龍會叫進來參與開會的人大概會有誰?)一般進來的會是我、王紫玲、鄭世紘、│
│ 許秉承、李耀輝、會計。(過程中是很正式的會議,或是用聊天的方式進行?)聊天的│
│ 方式。(會計有無從頭到尾參與?)有時候沒有,大部分是我剛講的這些,都進去大概│
│ 十或二十分鐘左右。(P328) │
│⑷(所有專案制度基本上都是黃品龍想出來之後再跟你們講而已?)對,黃品龍想好、用│
│ 好之後把他的構想跟我們講。(很多共同被告都說,是黃品龍先跟你講一講之後,你再│
│ 出來教大家,有無這種狀況?)沒有教大家,是制定公告。(你是第一手或是你跟其他│
│ 高階主管一樣進去會議裡面才第一次聽到,或黃品龍會先跟你討論?)沒有,都是我們│
│ 進去之後,黃品龍會統一跟我們講。(你們在那個會議裡面,你們這些高階主管有無實│
│ 質影響力去變更黃品龍制定的計劃?)沒有。(P328) │
│⑸(請鈞院提示原起訴書第31頁附表一之吸金方案一覽表,並告以要旨,剛才辯護人詰問│
│ 你的時候,你說這七個方案都是黃品龍找你們這些高階主管進去執行?)對。(高階主│
│ 管有誰?)我、王紫玲、鄭世紘、李耀輝、許秉承,會找我們這些人進去裡面。(這些│
│ 人跟參與下午3 點以後會議的人是否一樣的人,或是這些方案的人只限於何人?)我意│
│ 思是說,我們是早上9 點半上班,黃品龍下午3 點進來,他會找我們這五個人進去辦公│
│ 室,邊聊邊說。(五個人是指誰?)一般都是我、王紫玲、鄭世紘、李耀輝、許秉承在│
│ 裡面。(原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方案也是這五個人,是高階主管的意思嗎?)沒有,都│
│ 是黃品龍的意思,他找我們進來都是在裏面,我們沒有說是高階,他會宣布。(宣布之│
│ 後就由你、王紫玲、鄭世紘等人去執行?)對。(你去執行碰到問題怎麼辦?)回來之│
│ 後,業務員有問題,就會跟主管報告,主管就會再跟黃品龍報告。(你的意思是說,黃│
│ 品龍一開始公佈的細項並沒有那麼清楚?)對,所以合約書大概兩個禮拜就會更改幾個│
│ 數字。(P329、329 背) │
│⑹(你剛不是說契約一直在修改?)對。(我是指原起訴書附表一這七個方案,因為業務│
│ 員碰到問題回來,你們再跟黃品龍講,就會修改契約、修改數字?)對。( (這七個方│
│ 案都是黃品龍進來說了之後,業務員去執行,執行碰到各式問題回來你們開檢討報告,│
│ 再去更改契約的細節及內容,然後慢慢讓這些方案變成完整的型態?)沒有,一般有時│
│ 候是黃品龍擬定一個方案出來,他跟我講,我們去執行,我們執行完之後,可能會跟外│
│ 界的人交際應酬,會說人家現在怎麼做,我們要不要改。(乾脆我們再改一個方案的「│
│ 我們」是指誰?)又會找我們進去,說現在別家公司推這樣的利多,我們要不要再跟進│
│ ,用一些利多出來。(你的意思是黃品龍知道外面其他人在做什麼他找你們進去,但是│
│ 我是說業務員在執行上碰到困難,你說跟主管報告,主管再反應給黃品龍,是否如此?│
│ )一般他跟我反應的時候,他遇到不會的事,可能不知道怎麼查牌價,這個價錢如何去│
│ 定,我們會做後續解釋的動作。(你剛說契約增增改改是什麼?)有時候外面的人或是│
│ 我們跟黃品龍說現在不好做,黃品龍就會再去想辦法,說我們再改一下合約書。(P330 │
│ 背) │
│⑺(你掛總經理,你們老闆花那麼多錢來僱你,你只是做傳遞文件的工作而已嗎?)對。│
│ (其他什麼工作都沒做?)對。(這樣聽起來其他人的工作都比你重要許多,職位還比│
│ 你低?)因為黃品龍做事比較細,每個人都有分工。(你分工的部分感覺是最不重要的│
│ ,傳遞文件而已?)對。(傳遞文件一個月就有5 萬元的薪水,這麼好做的工作?)對│
│ 。(P332 正背) │
│⑻(你剛才說黃品龍曾經有把一些投資方案寫在紙上交給你?)對。(寫的內容是什麼?│
│ )有時候如果是針對文宣,他就寫文宣的內容,如果是針對業務獎金的,他就會寫業務│
│ 獎金,如進來專員是幾%、主任幾%、經理幾%、副理幾%、到副總幾%,寫完之後跟│
│ 我們講,我們可能從下個月開始做獎金調整,我就會拿這些去繕打或是拿給盧郁如繕打│
│ ,繕打完之後就上公告。(P332 背) │
│⑼(關於你們投資方案的各個契約書內容是誰擬定的?)黃品龍。(怎麼擬定的?)如果│
│ 我們現在要做荖葉,荖葉的分紅怎麼分,要怎麼收錢,一個單位要收3 萬、5 萬元。(│
│ 具體的文字是怎麼擬定的?)他就寫一個荖葉,然後就一單5 萬元,每個月1 千或是‧│
│ ‧。(提示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書,103 年偵字第4197號第138 頁至第140 頁,並逐│
│ 一告以要旨,這種契約書內容誰寫的?怎麼擬定出這些契約書內容?)這是黃品龍定的│
│ ,我們找律師,由律師擬定出來。(哪個律師?)那時候是黃品龍接洽的,我不清楚。│
│ (這一張是黃品龍如何拿給你去製作成契約內容?)不曉得。黃品龍如何拿這張給你去│
│ 做成契約內容?)他拿給我。(他怎麼拿給你?)他進公司時就叫我們進辦公室,就拿│
│ 一份荖葉合約書給我,叫我拿去做編排。(你再翻看看後面的合約書及經營需知等資料│
│ ,這些資料、合約書黃品龍如何告訴你的?)陸陸續續給我的,原本合約書大概有兩張│
│ ,他先給我合約書。(上面的合約條款都打好了?)對。(型式是怎樣?)就是兩張A4│
│ 紙,就拿給我,叫我去做封面,訂成一本一本,拿給會計說這邊有紙本,我就把檔案拿│
│ 給盧郁如,說有需要的話自己印。(這是合約書的部分,其他條款,如投資分紅的比例│
│ ?)他都是陸陸續續給的,例如今天有這個東西夾在合約書裡面,就多夾一張,過一個│
│ 禮拜可能又有一個東西又多夾一張。(他只交給你做這個工作,或也有交給其他人做這│
│ 個工作?)他都拿給我而已。(會不會拿給王紫玲或鄭世紘?)不會。(這個工作為何│
│ 要透過你去做,不能拿給盧郁如嗎?)不知道。(你這樣看起來只是一個傳遞的使者而│
│ 已?)所以他都拿給我,我再拿給會計。(所以你也不知道他為何不直接親自交給會計│
│ ?)不知道。(P333、334) │
│⑽(黃品龍在公布所有的方案內容的時候,每次跟你們講解,你聽得懂或是聽不懂?)一│
│ 開始聽不懂。(聽不懂怎麼辦?)裝懂。(為何要裝懂?)因為我比較沒有在管業務,│
│ 其實業務方面不關我的事情。(王紫玲、鄭世紘針對方案內容不懂是否會詢問黃品龍?│
│ )會。(你都沒有詢問的過程?)對。(P334 正背) │
├───────────────────────────────────────┤
│㈤、許秉承: │
│⒈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47至153頁) │
│⑴(公司重要決策都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個人在討論及決定?)對,有時還有鄭│
│ 世紘,他有時候會進去聽,地點通常都在董事長辦公室,他們幾個先討論完後再叫我們│
│ 這些經理級以上主管進去開主管會議。(P101) │
│⒉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兩間公司的主要核心幹部是誰?可以決定公司的重大決策及經營方式?)黃品龍、呂│
│ 泓慶,王紫玲的三人,公司的決策都是他們三人在開會負責。(P127背) │
│⑵(鄭世紘是否也是公司的核心人物?是否會與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一起開核心│
│ 幹部會議?)通常都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開會決定好之後,再找我們各組經│
│ 理級以上或主管去開會宣佈。(P128) │
│⑶(公司內部會不會開核心的幹部會議?)會,主要是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三人開 │
│ 會,但鄭世紘部分,因為我們有時候不在公司,我們不清楚。他們開會討論的內容不曉│
│ 得。(P128) │
│⒊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276至287頁) │
│⑴印象中那時候如果要宣布這個方案的話,有時候總經理會出來宣布這個。(總經理是誰│
│ ?)呂泓慶(由呂泓慶出來宣布嗎?)不是呂泓慶就是副總王紫玲出來宣布。(P284背)│
│⑵(如何知道這個過程?)有時候我也會進去開會,可能有時候黃品龍會宣布一些事情,│
│ 他會指定誰誰誰去做什麼事,例如今天這個方案要再教育下面的人如何去講,可能指定│
│ 呂泓慶或王紫玲宣布這件事情。(P285) │
│⒋105年06月16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52至264頁) │
│⑴在我印象中,先進去的是黃品龍跟副總、呂泓慶,之後才會再找我們這些次要的幹部進│
│ 去。(鄭世紘?)我進去時,有時他在裡面,有時不在裡面。(你剛說黃品龍會先找王│
│ 紫玲跟呂泓慶,他會找鄭世紘嗎?)我不清楚,太久了。(但通常你進去時,王紫玲跟│
│ 呂泓慶都已經在裡面?)印象中是。(P255反) │
│⑵(公司的核心幹部是何人,是否在你進去之前就已經在裡面的人?)應該是。(怎麼判│
│ 斷他們是核心幹部?)我進去他們就是在我上面,可能就是核心幹部。(P255 反、P256│
│ ) 。 │
│⑶(請提示他一卷第144頁,決策者是否只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或還有其他人? │
│ )我不知道決策者有誰,決策者應該是黃品龍,如我剛才所述,有時候我是最後才進去│
│ ,我那時候的認知是在裡面的人有先討論這些事情或是他們只是比我早進去,所以我不│
│ 知道當時的情形。(P256反) │
│⑷(請提示偵二卷第127頁)兩間公司的主要核心幹部是誰可以決定公司的重大政策,當 │
│ 時你在檢察官面前具結陳述,是黃品龍跟呂泓慶、王紫玲三人,都是他們三人在開會負│
│ 責,你的判斷依據除了你剛所述的,你進去之前他們都在,你還有何依據判斷都是他們│
│ 三人在做決策?)我覺得他們是公司比較高的幹部,我從職稱判定。(除了職稱及他們│
│ 都是在你之前進去,還有何依據判斷他們三人是主要決策者?)照我工作經驗,就是職│
│ 稱及開會的現象。(P257 反) │
│⑸(關於呂泓慶的部分,你剛說你是因為很多時候是他們三位在開會再叫你們其他經理進│
│ 去,再跟你們宣佈,所以你認定決策可能是他們三人制定出來?)是,我進去時他們就│
│ 在裡面。(P260) │
│⑹(附表一所示的這幾個投資方案,都是在找你們經理級的幹部進去之前,他們三位都開│
│ 過會才找你們進去宣佈嗎?)我忘記了,但是如我剛才所述,我不知道這七個方案是不│
│ 是都是這種情形,但是在我印象中有某幾個方案是在我進去之前他們三人先在裡面開完│
│ 會,我不知道他們開會內容,再叫我們經理級的幹部進去之後跟我們宣佈。(P260) │
│⑺(提示偵二卷第101頁,當時檢察事務官問你「公司內部是否會開主管會議」,你說「 │
│ 會,經理以上都會參加,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先討論並決定後才召開主管會議,在會│
│ 議中宣佈叫我們往下佈達」,問「公司重要決策都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在討│
│ 論及決定」,你說「對,有時還有鄭世紘,他有時會進去聽,地點在董事長辦公室,他│
│ 們幾個先討論完,再叫我們這些經理級以上主管進去開主管會議」,當時所述是否正確│
│ ?)是。 │
├───────────────────────────────────────┤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耀輝(帝緯公司業務經理)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公司固定會開哪些會議?是否有業務會議及核心幹部會議?成員及與會之人有哪些?│
│ )一般的業務會議所有業務員都會參加,核心幹部會議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參與│
│ 開會。會教業務員話術的主要是呂泓慶及王紫玲,鄭世紘的次數比較少,偶爾會出來。│
│ 黃品龍策劃好新的投資方案,會叫呂泓慶來公佈。(P123背-124) │
│⑵(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除了找業務員開會之外,他們自己是否會開核心幹部會議去│
│ 擬定新的投資方案及紅利發放方式?)會,由黃品龍找呂泓慶、王紫玲在黃品龍的辦公 │
│ 室開會,討論的內容我不清楚,但是有新的方案及政策,黃品龍他們三人會再找我們各│
│ 組的組長開業績的會,是在公司的會議室開會,會盯我們的業績。(鄭世紘會不會參與│
│ 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的三人會議?)不會,我在高雄時,他只是經理,但他到台北│
│ 當協理之後的情形,我就不清楚了。(P124) │
│⑶(這些投資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
│ 制定的,他們三人都一起開會制定這個方案,黃品龍的說法是由他制定的,呂泓慶發佈│
│ ,會解說合約的疑問,王紫玲教導我們話術。(你怎麼肯定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
│ 三人制定的?)因為我在辦公室常常看到他們三人聚在黃品龍的辦公室內,依照黃品龍│
│ 的說法,投資方案都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一起討論決定的方案。(P124正、背) │
│⒉105年07月14日原審陳述(原審院四卷第2至13頁) │
│⑴(這些投資方案當時候的細節規劃、業務獎金及客戶獲利制度,是如何制訂出來?)我│
│ 不知道誰制訂出來,但我知道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個人會在被告黃品龍辦公室開│
│ 完會後王紫玲會出來通知我們大概這個制度模式是這樣,因為她是我們主管,會教我們│
│ 怎麼去講這個制度,但是誰制訂的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親眼看見,不過開會是他們三│
│ 人。他們開完會才會有這些投資方案出來。(這七個方案都是他們三人開完會出來跟你│
│ 們講的?)對。(開完會後是誰出來跟你們講這些投資方案?)是王紫玲。(P5) │
│⑵(請鈞院提示104年4月21日證人李耀輝筆錄即偵二卷第108至108頁背面,在偵訊時檢察│
│ 事務官問「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訂?由何人制訂的?」,你回答「黃品龍、呂泓慶│
│ 、王紫玲三人制定的,他們三人都一起開會制定這個方案,黃品龍的說法由他制定,但│
│ 由呂泓慶發布,如果不懂,要業務員去問呂泓慶跟王紫玲。」,你在偵訊時是這樣回答│
│ 嗎?)嗯。我們想說都是他們三人開完會,不是被告呂泓慶公布,不然就是王紫玲公布│
│ ,不懂再問他們兩人,因我們不可能接觸到黃品龍,因為他是董事長,不清楚我們就問│
│ 他們兩個人,到底是誰制訂不管怎樣一定是他們三人其中一個,因為是他們三人在小房│
│ 間中開會。(P5反) │
│⑶(請鈞院提示偵二卷第124頁,你回答「呂泓慶發布,會解說合約的疑問」,他是在發 │
│ 布同時就會直接讓大家去問問題然後由他回答?)對,因為不清楚狀況。(當下就可以│
│ 回答?)也不一定。(公布之後如果有業務員問他問題,他立刻就可以回答嗎?)是還│
│ 在修正當中,也不一定完全是對的,還是有要請示的。(誰請示誰?)王紫玲。(檢察│
│ 官現在問的是被告呂泓慶發布,他會解說合約疑問,是說發布然後你們業務員就會問問│
│ 題嗎?)對啊。(然後他就會回答你們的問題?)對。(你剛才說的修正是什麼意思?│
│ )因為比如說這個制度還不是很清楚,這個事情我們可能還要再做討論看看。(你說被│
│ 告呂泓慶會這樣說?)對,我們再討論看看這樣子。(討論後就會有結果嗎?)幾天後│
│ 吧,幾天後才會推廣出去。(幾天後會再回答你們的疑問?)對。(P6正反) │
│⑷(提示偵二卷第108頁背面,你回答「因為我在辦公室常看到他們三人聚在黃品龍的辦 │
│ 公室內,依照黃品龍說法投資方案都是黃品龍、被告呂泓慶一起決定的方案」就前半段│
│ 的回答,你本人究竟有無看到過他們三人聚在黃品龍辦公室開會?)有啊。(P10反) │
│⑸我只要回到辦公室時,就常會看到他們三人在董事長辦公室開會,不管是不是開會,就│
│ 是會聚在一起,但是否是開會我就不確定。(P11) │
│⑹(依你記憶所及,有無在公布新的投資方案時,是王紫玲不在而由呂泓慶對著你們業務│
│ 員或業務主管公布?)有。(假設你們對於投資方案內容有不清楚,會問王紫玲也會問│
│ 被告呂泓慶,是這樣嗎?)是。(P11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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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證人即同案被告孫鐲華(帝緯公司業務副理)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公司固定會開哪些會議?是否有業務會議及核心幹部會議?成員及與會之人有哪些?│
│ )一般的業務會議所有業務員都會參加,會教業務員話術的主要是呂泓慶,王紫玲及鄭│
│ 世紘的次數比較少。黃品龍是當有新的政策(投資方案)出來時,黃品龍會召集所有的│
│ 業務員來上話術的課,並說明新的投資內容。核心幹部會議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
│ 及鄭世紘四人經常在黃品龍的辦公室裡面開會,但是開會討論什麼我不知道。(幫業務│
│ 員做教育訓練的有呂泓慶、王紫玲及鄭世紘等人?)是。(P121至背面) │
│⑵(上開4種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我只知道是黃品龍、呂泓慶、王 │
│ 紫玲三人討論制定的,但他們怎麼制定,我不清楚。但鄭世紘是在公司比較後期的時候│
│ ,也會與他們三人一起討論方案的內容及紅利的分配方式。(你怎麼肯定剛開始是黃品│
│ 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制定的,後來鄭世紘也有加入?)因為每次有新的方案推出,│
│ 都是由黃品龍先召集大家來開會宣布新方案的內容,他會說這個方案是他及王紫玲、呂│
│ 泓慶三人討論出來的,之後大部分再由呂泓慶、王紫玲來進行話術的演練,黃品龍偶爾│
│ 也會來教話術,但他比較忙。當業務員對方案內容提出疑問時,黃品龍及呂泓慶都會出│
│ 來解釋,他們三人也會說合約的條文是呂泓慶擬定的。而王紫玲都常常跟著他們兩個一│
│ 起開會,並且教導話術,後來鄭世紘有加入核會議。另外在公司末期開始出現問題,當│
│ 業務員質疑時,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與鄭世紘等人都是口徑一致說要相信公司│
│ ,心向帝緯。(鄭世紘有無參與投資方案的擬定?)我不敢確定,但後期核心幹部會議│
│ 鄭世紘都會一起開,而且後來他還被派去台北,管台北分公司的業務。(P121背-122) │
│⑶(這兩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職位高低?)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
│ 副總王紫玲這三個人我確定是核心幹部,台北協理是鄭世紘部分,應該也是核心幹部。│
│ 黃品龍很看重鄭世紘,把他調去台北當協理,當時黃品龍就挑人選要跟呂泓慶一起去台│
│ 北,人選有許秉承與鄭世紘,最後就挑選了鄭世紘。呂泓慶在公司負責政策制定及教導│
│ 話術以及盯業績,王紫玲負責管理業務員的業績,黃品龍常常找呂泓慶、王紫玲到他的│
│ 辦公室開會,後期鄭世紘也會加入會議。(許秉承跟李耀輝算不算是核心幹部?)不算│
│ ,黃品龍找許秉承、李耀輝及我們這些幹部開會,基本上就是要我們衝業績,黃品龍只│
│ 是通知我們有新的方案要執行,但他們兩人及我們這些經理或副理級的無法決定公司的│
│ 事情。(P122背) │
│⒉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據妳所知「MT&GO」、「MT太郎日式拉麵」專案的產生方案是由公司何人制定?)知 │
│ 道,當時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總經理王紫玲、協理鄭世紘等四人經常會在│
│ 董事長辦公室討論,出來時就會由王紫玲、或鄭世紘或呂泓慶直接在大白板佈達教我們│
│ 怎麼計算。(P215) │
│⑵(妳之前在警詢作筆錄時,警察曾經問妳「MT&GO」、「MT太郎日式拉麵」等投資方案 │
│ 投資金額每單位是8萬8千元及新台幣20萬元是由何人所訂定,妳當時回答公司主管黃品│
│ 龍構思,計畫是由呂泓慶制定,對這個回答有無印象?)有。(如何知道這些計畫是呂│
│ 泓慶制定?)因為他是第一個出來佈達我們新方案。(妳的意思是據妳所知公司主要是│
│ 四個主管去董事長辦公室開會,開會後出來由呂泓慶跟大家佈達新的方案內容,新的方│
│ 案內容包括「MT&GO」、「MT太郎日式拉麵」,都曾經由呂泓慶在開完會跟妳們佈達過 │
│ ?)是。(P215反) │
│⑶(妳剛回答檢察官說妳認為公司的產品方案及計畫是呂泓慶制定的,理由是呂泓慶是第│
│ 一個出來佈達,前面他們幾個人在董事長辦公室開會時,有無曾經看到或聽到內容?)│
│ 沒有,聽不到,也沒看到。(每次都是單獨只有這幾位,沒有其他員工一起開會?)有│
│ 時還有仲家傑,不過仲家傑沒有在公司實質發表什麼。(如果只有這四、五人在黃品龍│
│ 辦公室開會完,每次這樣開會完是否都會出來跟妳們說他們剛剛討論什麼?)不會每一│
│ 次,但如果有新方案一定是他們討論完再派呂泓慶跟我們說明。(呂泓慶的說明是再解│
│ 釋方案或契約內容,有無提及剛才他們幾個人共同參謀或策劃什麼結論?)有,會說我│
│ 們剛才幾個開會決定什麼然後佈達。(P217正反) │
├───────────────────────────────────────┤
│㈧、證人莊雅琳(帝緯公司業務襄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22至26頁) │
│⑴(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許秉承、李耀輝在這兩間公司分別負責什麼業務?)呂泓│
│ 慶、王紫玲負責的事情很雜,但是我知道董事長交代他們做什麼,他們就做什麼,差別│
│ 在於呂泓慶負責對外,王紫玲負責對內;鄭世紘有負責教育業務員這一塊,他本來是南│
│ 區的,後來調到北區,他也是負責業務部門,也就是負責管理業務員,就是督促他們進│
│ 行日常事務(P23)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我剛才前面提到的核心幹部制定的,│
│ 因為都是他們開完會後才有這些方案出來的。(公司內由何人向業務員教導這些方案的│
│ 內容?)主要是總經理呂泓慶及鄭世紘及許秉承這三個人在負責教導。(P24)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我的認知核心管理階層經理級以上│
│ 的就算是。若是核心的幹部的話,會參與決策討論的人,我覺得是黃品龍、呂泓慶、王│
│ 紫玲、鄭世紘四人,盧郁如、仲家傑、許秉承及李耀輝等人,我覺得他們的層級應該還│
│ 不能做決策。(P41、p42) │
│⑵(各組最高主管與黃品龍等人開會的內容,是否清楚?)我知道會討論各組的業績,其│
│ 他內容我不清楚。(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哪些人參加核心幹│
│ 部會議,兩種會議有何不同?)主管會議是由各組最高主管每天和公司的幹部開會,回│
│ 報業績的狀況,核心幹部會議不是每天開,但是會決定公司投資方案的內容,主要是由│
│ 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召開。(P44) │
│⒊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⑴(公司核心幹部是何人?)就是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協理鄭世紘,這三個人│
│ 是核心人物。(為何會認為他們是核心人物?)因為公司主要政策都是他們討論過後佈│
│ 達的,所以覺得他們是核心幹部。(P168) │
│⑵(被告王紫玲是否為公司核心人物?)應該也算。(為何覺得應該也算?)因為她是副│
│ 總,有一定層級。(她會參與這些討論的事項跟公佈嗎?)會。(妳有看過她出來公佈│
│ 或參與嗎?)有。(在何情形下看到或聽到?)固定開會後,就是會分不同的政策,什│
│ 麼政策是由副總佈達、什麼政策是由協理佈達,會分不一樣的事情不一樣的人佈達。 │
│ (P168、169) │
│⑶(提示起訴書附表一這七個吸金方案是否記得當時由何人出來宣達或佈達?或是如何討│
│ 論出來?)都是總經理呂泓慶在佈達較多。(其他人有無佈達妳就不清楚了?)都會,│
│ 但主要是呂泓慶講。(是否有聽過王紫玲講?)有,但是很少。(有印象被告王紫玲是│
│ 佈達哪一項方案?)因為她通常不是負責這些事情,所以這些事情通常是呂泓慶或鄭世│
│ 紘在佈達比較多。(P171) │
│⑷(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一吸金方案一覽表之原審卷一第18頁,並告以要旨,這是帝偉公│
│ 司的七種方案,關於這七個方案的投資標的、期間、金額等投資的內容,是由公司何人│
│ 訂定或決定?)不是很瞭解。(請鈞院提示警一卷第86頁以下莊雅玲警詢筆錄第4頁, │
│ 並告以要旨,妳在警察局製作筆錄,警方有問妳「MT&GO」及「MT太郎拉麵店共創加盟 │
│ 消費專案」投資金額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千元及新台幣20萬元是何人所訂定,妳說是公│
│ 司經理級以上幹部訂定的。妳用何資訊、標準認定關於「MT&GO」、「MT太郎拉麵店共 │
│ 創加盟消費專案」投資方案的金額是經理級以上的人訂定?)因為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
│ 佈達的,我會認為這些人開會討論定案才公佈。(妳的意思是說妳們得到這個契約的訊│
│ 息是經理級以上的人開會完之後跟妳們公布佈達,所以是他們訂定。)對。(P172) │
│⑸(提示103年偵字第4197號偵二卷第23頁,並告以要旨,當時檢察事務官有問妳說這兩 │
│ 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級是哪些人、職位高低,妳講了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
│ 總王紫玲、協理鄭世紘、經理李耀輝、經理許秉承,妳說妳認為上面這些人是核心幹部│
│ 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會參加最重要的會議,妳在該次回答中所稱的最重要的會議是指什│
│ 麼會議?)除了我們每天的例行性會議之外,他們會自己另外開會。(這幾個人會找來│
│ 再另外一起開會?)對。(所以妳最重要的會議的內容大概是這樣?)對。(P173 反)(│
│ P174) │
│⑹(提示103年偵字第4197號偵二卷第41頁至42頁,並逐一告以要旨,這次是檢察官問妳 │
│ 們,當時在場的除了妳之外還有其他幾位,檢察官問兩間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級是哪│
│ 些人,妳回答說我的認知核心管理階層經理以上就算是,若是核心幹部的話,會參與決│
│ 策討論的人,我覺得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四人,當時妳是基於什麼認知│
│ 認為這幾位是核心幹部?)因為公司的重要事項都是由他們在佈達,也會參與決策會議│
│ ,所以我覺得他們是核心幹部。(P174) │
│⒋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妳在105年4月28日本案審理中關於「妳們會進去開是他們開完會再叫妳們進去嗎」,│
│ 妳回答「沒有,會先一起,我們行政部分會先退出來,我們回報今天的公司狀況之後就│
│ 退出去,留下的人繼續討論」,是否妳們進去開會後行政人員報告完會先離開?)是。│
│ (留下來的人大概是哪些人?)如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許秉承、仲家傑、鄭世紘│
│ 。(妳是否知道他們留下來繼續討論什麼?)不知道。(他們討論完會出來公佈他們剛│
│ 才討論什麼嗎?)不一定。)(妳們行政人員先退出去,有部分的人留在裡面繼續討論 │
│ 的情況多嗎?)我不太懂妳的意思。(妳剛說早會每天都開,剛才講的會議是早會嗎?│
│ )不是,剛才講的是晚會。(晚會會每天開嗎?)基本上會。(妳剛回答妳們開這類會│
│ 議時,妳們全部的人會先進去,妳們行政人員報告後先退出,剩下的人留在裡面繼續討│
│ 論,這種情形多嗎?)晚會的模式每天都是這樣,但是我不知道他們留下來討論什麼。│
│ (P201正反) │
├───────────────────────────────────────┤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崇盛(帝緯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6至21頁) │
│⑴(帝偉公司及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
│ 總經理王紫玲,因為他們三人都負責策劃專案投資內容。(P17) │
│⑵(帝偉公司或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來決定公司決策?)黃品龍、王紫玲、│
│ 呂泓慶等人決定公司營運決策,我去參加的會議就是每日的業績回報。(帝偉公司及帝│
│ 緯公司是否每個禮拜都會開會?)每天下班開的會議,主要是業績回報會議是由黃品龍│
│ 或呂泓慶或王紫玲所主持(P18)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我的認知決策的核心是黃品龍、呂│
│ 泓慶、王紫玲三人,鄭世紘我比較少接觸,我不清楚,因為他進來公司一下又出去。盧│
│ 郁如我覺得她只是會計,仲家傑我感覺他只是跟在黃品龍身邊,參與不了決策。許秉承│
│ 及李耀輝我覺得他們只是業務做的比較好才升上去的。(P41、42) │
│⑵(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哪些人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兩種會議│
│ 有何不同?)主管會議是由各組最高主管每天和公司的幹部開會,回報業績的狀況,核│
│ 心幹部會議不是每天開,但是會決定公司投資方案的內容,主要是由黃品龍、呂泓慶、│
│ 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召開。(P43) (P44) (P45) │
│⒊105年04月21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38至157頁) │
│⑴(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一吸金方案一覽表之原審卷第18頁,並告以要旨)你所謂的工作│
│ 推廣是否為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吸金方案這七種,哪些你有做推廣?)第一、二,除了│
│ 第三個我沒有推廣到以外,其他都有推廣到,第四、第五、六、七是同樣性質,所以第│
│ 三個我沒有推廣到,其他都有。(在你的印象中,你第一個接觸到的方案是什麼?)荖│
│ 葉。(在你推廣過這六個方案,公司如何推出這些計畫,分別又是怎麼訂定的?)都是│
│ 上頭訂議。(上頭是指何人?)主要是董事長、總經理訂旳,那時候總經理是呂泓慶。│
│ (只有他們兩人嗎?)我所知道的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總經理是在庭被告│
│ 王紫玲。(除了他們三人之外,還有誰是做這些方案決策的人員?)主要裁策是他們上│
│ 頭,他們如何策劃出來我不暸解。(P140正反) │
│⑵(你剛有陳述到公司的商品是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所訂定,你用什麼資訊作│
│ 這樣判斷?)主要都是他們三人在開會。(有無參與開會過程?)沒有。(你有看到他│
│ 們三個人開會的開會紀錄?)沒有。(你如何從他們三人有在開會就可以判斷三人開會│
│ 內容是在制定商品?)因為商品出來都是他們三個人先討論出結果,我們才會知道,我│
│ 們無法參與開會的狀況,我不知道是誰決策,我只知道他們有在作方案的說明,但我無│
│ 法指證是誰決策。((你的意思是因為商品最後的陳述或跟你們表達是他們三個人,所 │
│ 以你認為他們三人有參與?)對。(所以你沒有直接看到或是參與到?)我只知道他們│
│ 三個人都會在辦公室開會,其實我不知道他們是誰決策,只知道如果有事情他們三個人│
│ 會開會。(P143正反) │
│⑶(提示警一卷第95頁孫崇盛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有任職於帝緯公司、帝偉公司,│
│ 當時問說「MT&GO」、「MT太郎拉麵店共創加盟消費專案」投資金額每個單位8萬8千元 │
│ 及20萬元是何人制定,你回答是公司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所商定,當時為何會│
│ 講出這三個人的名字?)主要是他們三個人為主在開會。(是否有看過鄭世紘跟他們開│
│ 會?)我不知道他那時候有無參與權,但那時候他偶而會進去。(P145) │
│⒋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當時你自己有接觸到的是荖葉、「MT&GO」,是否知道這些專案是由何人設計?)都 │
│ 是上級作統籌計畫、規劃、公佈,詳細是誰擬定的我不知道。(你所謂的上級是否指董│
│ 事長、總經理?)是。(據你所知,呂泓慶有無參與方案設計?)他們會去董事長那邊│
│ 開會,他沒有參與我不知道。(他們有哪些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董事長│
│ 是黃品龍、總經理是呂泓慶、副總是何人?)王紫玲。(據你所知,這些方案就是由黃│
│ 品龍、呂泓慶、王紫玲在董事長辦公室開會決定、討論?)是。(他們討論完之後是由│
│ 何人向你們這些業務宣達?)有印象大部分都是總經理在早會宣佈一些訊息。(你的意│
│ 思是總經理呂泓慶在早會的時候會跟你們說明投資方案內容?)是。(現在是否記得呂│
│ 泓慶曾經說過哪些投資方案內容?)細項現在沒印象了。(不過你現在還記得呂泓慶確│
│ 實有跟你們介紹過投資方案內容?)是。(P208反、P209) │
│⑵(你之前在偵訊中至少回答三、四次說公司的營運決策是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等人│
│ ,公司的投資方案是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召開,有無實際聽過或│
│ 看過這幾位開會的內容?)是絕對不可能聽到,他們是在董事長辦公室裡面,我們聽不│
│ 到他們開什麼內容。(他們每次到黃品龍辦公室開完會出來會跟大家宣佈他們剛才開會│
│ 的內容嗎?)我記得有,但不記得幾次。(何人會出來說明開會內容?)通常他們只有│
│ 在他們達成可以講的共識才會說。(所以他們不會出來說剛剛討論完什麼事情?)我不│
│ 清楚,我只是有印象。(P211) │
│⑶(據你所知較常去辦公室開會的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至少有黃品龍│
│ 、呂泓慶、王紫玲,而鄭世紘部分我不確定,但他也蠻常進去的。(P212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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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母志強: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
│ 總經理王紫玲、協理鄭世紘,後來台北開分公司,鄭世紘就調到台北負責拓展業務,另│
│ 外還有一個協理許秉承,許秉承是高雄的協理,仲家傑是黃品龍的特助,盧郁如是會計│
│ 。公司決策核心的人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這五人是決策的核心│
│ 人物,盧郁如應該只是管帳的,聽黃品龍的指示,李耀輝、許秉承只是各業務組的組長│
│ 。(為何認為仲家傑是核心決策人物,許秉承不是?)因為我看到仲家傑都跟在黃品龍│
│ 的身邊跑,他是黃品龍的特助,仲家傑也會指示我們做事,都說是黃品龍交待的。事後│
│ 我離職以後,我才知道營利登記上的登記人原本為黃品龍之後更改為仲家傑。(P41、 │
│ p42、p43)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
│ 上是由黃品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P46) │
│⒉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⑴(公司的核心幹部是何人?)董事長是黃品龍、總經理是呂泓慶、副總經理是王紫玲,│
│ 還有兩個協理,一個是鄭世紘,一個是許秉承。(P177反) │
│⑵(除了他們幾個人會一起開會之外,還有什麼會判斷他們是核心幹部?)他們開完會之│
│ 後會宣佈公司要轉換型態。(P178) │
│⒊105年12月2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五卷第9至18頁) │
│⑴(請庭上提示證據清單第一本347頁編號7,102年9月26日調詢程序陳述,總經理由呂泓│
│ 慶擔任,負責帝緯經私文書企劃、獎金制度的訂定,當時為何會這樣回答?)那是我同│
│ 學鄭世紘跟我說的。(那你是沒有直接看過或聽過嗎?)對。我上面的對口是鄭世紘;│
│ 有關公司的運作、組織全部我都是來自鄭世紘的告知。(P10反) │
│⑵(請庭上提示證據清單第一本349頁編號第18號,MT&GO的利率發放方式,你回答24.5% │
│ 並無意見,至於發放方式及利率均為呂泓慶制定的,為何會這麼說?)跟剛剛的問題同│
│ 樣,那是我同學鄭世紘跟我說的,公司所有的制度、獎金的發放,所以我才會這樣答覆│
│ ,怎麼換算投資報酬率,也是鄭世紋跟我說的。(P10反) │
│⑶(請庭上提示證據清單第一本356頁編號24、25號,105年4月26日偵訊筆錄,這些方案 │
│ 是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你的回答不清楚,為何回答說原則上是由黃品龍、鄭世紘│
│ 、王紫玲、呂泓慶4人教我們新方案內容?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招攬 │
│ 客戶掏出錢來購買方案?何人教導?為何你會回答有,他們4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
│ 有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為何│
│ 剛剛說你的窗口是鄭世紘,請問呂泓慶有無教過你?)黃品龍,鄭世紘、呂泓慶、王紫│
│ 玲常常在公司開會,開完會後我同學鄭世紘會轉述他們開會的內容是什麼,並告訴我這│
│ 些東西都是要去背,第25點問題解答也都是鄭世紘教導。(P10反-11) │
│⑷(那主要教導你的人那是鄭世紘,呂泓慶並沒有教導你?)上述的四位在公司多多少少│
│ 都會跟我們業務講一些業務的話術,但我主要的對口是鄭世紘。(鄭世紘轉告你他們開│
│ 會的內容,有詳細說明如何制定出來的?)鄭世紘是我同學,我與鄭世紘是閒聊。或以│
│ 聊天方式談到是開會是講到什麼東西。(鄭世紘轉知的內容,是否大部分是鄭世紘他們│
│ 在閒聊嗎?)我不清楚他們開會是否是在閒聊;但是我跟鄭世紘是用閒聊的方式,他轉│
│ 述他們開會的內容。(P11正反) │
│⑸(鄭世紘、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他們開會時候你有進去過?)大型的會議有召開過│
│ 那大家都有參加過,但是他們四位在董事長室黃品龍的辦公室,聊天的內容,我沒有參│
│ 加過,我不清楚;都是靠鄭世紘轉述他們講話的內容。(P11反) │
│⑹(Q&A你說是他們4人擬定,你有聽過或看過他們4人擬定嗎?)沒有看到、也沒有聽到 │
│ ,但鄭世紘會拿Q&A的話通術類似講義的資料給我們這一組。(你答覆Q&A是他們4人擬 │
│ 定,原因為何?)跟之前答案相同,都是鄭世紘轉述的。我會進公司是我投資很多錢,│
│ 我當然會問我同學鄭世紘有關公司的運作,因為我有支付錢,我當然要去瞭解相關的投│
│ 資報酬率,我的對口是鄭世紘。(P11反) │
│⑺提示證據清單第一本345頁到362頁)請證人確認你在警訊、偵訊、原審審理中所為的證│
│ 述這些筆錄,是否有遺漏或錯誤、要補充的或更正?)這些陳述是本於我自由意思的陳│
│ 述。我要補充部分:今日傳我來當證人與我105年4月28日來作證證詞,證據清單第一本│
│ 359頁編號第20,我回答我不清楚怎麼制定,鄭世紘轉達怎麼做我才會知道,我要補充 │
│ 是這次作證的內容與前次作證的內容是一樣的;證據清單第一本第362頁編號57,我上 │
│ 次對問題的回答,是我的想法他們的職位比較高也常聚在一起開會,我要補充的是今日│
│ 當證人,律師問我幾個問題,與這次所問的問題都差不多。362頁編號59,問他們4人有│
│ 無擬定投資方案Q&A給你們,我當時有回答,我在公司有看過Q&A但是不曉得何人擬定的│
│ ,而我今日要補充的是,都是我跟鄭世紘在閒聊他會告知我,因為我會去問開會內容。│
│ (P13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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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郁如(帝緯公司會計)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11至113頁背面) │
│⑴(公司主要核心人員?)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四人。(他們四人是否會單│
│ 獨開會?)我知道他們四人常常聚集在黃品龍辦公室。(鄭世紘只是經理,為何會跟公│
│ 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在一起?)我認為是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先聚在一起開│
│ 會,鄭世紘再自己主動進去。(照你的講法,為何你認為鄭世紘會是核心人物?)我只│
│ 是因為鄭世紘常常跟他們三人聚在一起,所以直覺認為他也是核心人物。(鄭世紘常跟│
│ 他們三人聚在一起,是在公司的末期,還是你一進公司就發現有這種情形?)我是在公│
│ 司末期,快要狀況不好時,才發現他們四人常聚在一起。(P111背、P112)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我不知道誰制定,但是是呂泓慶拿方│
│ 案的草稿給我,讓我找廠商去製作合約書,有時候是呂泓慶自己找廠商聯絡。(P113) │
│⒉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公司的核心幹部是哪些人?)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及鄭世紘。 │
│⑵(為何你可以認定公司主要核心人員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四人?)因為│
│ 他們的位階比較高,所有的決策都是黃品龍或呂泓慶來宣佈,他們四人常關在黃品龍的│
│ 辦公室,但做什麼我不清楚。(他們四人一起聚在黃品龍辦公室時,中途不會找你進去│
│ 嗎?)他們中途會找我進去的原因,是交待我獲利不要算錯,或紅利不要忘記發,我只│
│ 是進去報告紅利的發放及聽從黃品龍的指示做事。(P126) │
│⑶(許秉承跟李耀輝算不算是核心幹部?他們可否決定公司的方向及政策?)不算。我認│
│ 為不行。(P127) │
│⒊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317至326頁) │
│⑴(妳在帝緯公司任職期間,帝緯公司有推出七個投資方案,是否暸解?)荖葉、拉麵店│
│ 。(是否這些投資方案及內容由誰制定出來?)他們都是在辦公室內討論完之後,就直│
│ 接到外面公布,我知道只要公布黃品龍都會在裡面,但是是誰想出來、誰做的我不知道│
│ 。(妳的意思是,是黃品龍公布,但是誰想出來妳不知道?)對,誰想出來我不知道,│
│ 公布的話,有時候是王紫玲公布,有時候是呂泓慶公布。(P319-319背) │
│⑵(是否知道所謂核心幹部是誰在開?)我不知道他們在開什麼會議,常常在辦公室就是│
│ 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他們比較常在辦公室,但不知道他們有無開核心幹部會議。│
│ (P322背-323) │
│⑶(之前在檢察官偵訊中說,公司的核心幹部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跟妳│
│ 確認一下,用何標準及依據認定這四個人是公司的核心幹部?)我有時候他們在裏面出│
│ 來的時候,例如要公布方案的時候,他們出來會公布,我會想說是不是他們在裡面討論│
│ ,因為我也沒有聽到,所以只是猜想,或是他們會說誰的客戶有什麼問題,有時候打電│
│ 話跟我講,或叫我進去說誰的單子追蹤得怎樣,或是錢交了沒也會叫我去問,我認為他│
│ 們是核心幹部,是因為他們常在辦公室裡面,他們常在黃品龍的辦公室裡面,但他們在│
│ 裡面處理什麼事情我不知道。(P323) │
│⑷(之前在偵查中所說的核心幹部是妳主觀自己認為?)對,我認為他們常在辦公室裡面│
│ ,有什麼問題或什麼事情,他們會在裡面,然後出來直接公告。(P323) │
│⑸(妳說妳判斷核心幹部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是因為他們經常在黃品龍│
│ 的辦公室開會,他們出來就會公布一些方案的內容?)有沒有開會我不知道,我知道他│
│ 們有時候出來就公布方案的內容,會讓我有這樣的想法,方案一定會再交給我做合約書│
│ ,我要針對廠商,也是他們幾個交給我的。(方案的草稿是誰交給妳轉成契約書?)契│
│ 約書不是我打的,有時候是黃品龍,有時候是呂泓慶。(P323背-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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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歐佩樑(帝緯公司業務主任)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32至36頁) │
│⑴呂泓慶負責公司的一般行銷企晝的決策,王紫玲是執行業務的推展,鄭世紘跟王紫玲一│
│ 樣負責業務執行,但當時鄭世紘是北部負責人(P33) │
│⑵(上開4種投資商品的內容是否如你之前在警詢或調查局所述?)我之前在警詢中只有陳│
│ 述「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陳述均屬實,另外2│
│ 種的內容我不清楚。(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黃品龍、呂泓慶│
│ 、王紫玲、鄭世紘這四人制定的。他們如何制定我不清楚。(你為何那麼確定是這四人│
│ 來擬定投資方案?)因為我後來轉行政,而且每次公司有新方案,都是他們四人出來解│
│ 說。(P34)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就我的認知,會進去開會做決策的│
│ 人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以及黃婕玲(本名是黃冠馨)、盧郁如。至於仲│
│ 家傑有時候來,有時候沒有來,不是每次都到。許秉承及李耀輝我覺得他們只是業務做│
│ 的比較好才升上去的,他們兩人雖然會與黃品龍他們開業績回報會議,但是否有影響決│
│ 策,我不清楚。(P41、42) │
│⑵(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哪些人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兩種會議│
│ 有何不同?)我的認知核心幹部會議除了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以外│
│ ,還有黃婕玲。(P43、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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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志祥(帝緯公司台北分公司經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0至15頁) │
│⑴我在帝緯公司台北分公司任職,台北分公司最高主管是鄭世紘。(P11) │
│⑵(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來決定公司決策?)如果到北部宣布政策或方案時│
│ ,有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總經理王紫玲、協理鄭世紘共四人一定會到台北│
│ 。(P11) │
│⑶(你有無南下到總公司開會過?)有,開會時業務各組襄理以上的人都會參加。(在台│
│ 北公司時是否每週或每天都會開會?)我每天都會跟業務開會經驗分享,鄭世紘每天開│
│ 會都會到場,如果董事長有上台北也都會每天開會。(鄭世紘是否會南下至高雄開會?│
│ )會,他每個禮拜都會下高雄開會。(P11、p12)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就我的認知,只要在高雄這邊有什│
│ 麼新的方案或規劃,會去台北做宣導的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我│
│ 認為主要的決策者是以上四人。至於盧郁如,我知道她是管錢,仲家傑、許秉承、李耀│
│ 輝不會上來台北跟我們開會,所以我不清楚,我是台北分公司的。(P42) │
│⑵(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哪些人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兩種會議│
│ 有何不同?)我在台北分公司,高雄部分我不清楚,但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
│ 紘等四人只要來台北,他們四人就會找我們經理及襄理開會。(P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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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郭芸蓁(帝緯公司襄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27至31頁) │
│⑴(鄭世紘算不算核心幹部?)他的職稱是協理,他會出來宣布公司的政策,他也會為業│
│ 務員做教育訓練(P28) │
│⑵(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在這兩間公司分別負責什麼業務?)呂泓慶負責公司的制度│
│ ;王紫玲負責公司的業務部門及業務員的督導;鄭世紘的業務就是剛才所述(P28) │
│⑶(許秉承、李耀輝會不會參與公司決策、參加核心幹部會議、為公司宣布重要的政策方│
│ 針、為公司訓練業務員?)公司的重要政策方針都是鄭世紘在宣布,許秉承、李耀輝他│
│ 們二人會不會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參與公司決策,這我真的不清楚,但是他們二人會為│
│ 公司的業務員上課。(P28-29)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我的認知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
│ 玲、鄭世紘四人,盧郁如不算,她只是會計管錢。仲家傑、許秉承及李耀輝的部分我不│
│ 清楚。(P41、42) │
│⑵(每一組的最高主管是否會與黃品龍開幹部會議?)會。(各組最高主管與黃品龍等人│
│ 開會的內容,是否清楚?)不清楚。(帝偉公司、帝緯公司有哪些人會參加主管會議?│
│ 哪些人參加核心幹部會議,兩種會議有何不同?)同孫崇盛、莊雅琳所述(主管會議是 │
│ 由各組最高主管每天和公司的幹部開會,回報業績的狀況,核心幹部會議不是每天開,│
│ 但是會決定公司投資方案的內容,主要是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召│
│ 開。(P43、44) │
├───────────────────────────────────────┤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茜穎(帝緯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
│⒈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妳在帝緯公司任職期間,妳跟呂泓慶在何場合有接觸?或是他會為員工、業務作何上│
│ 課或訓練?)他大部分都是在辦公室裡面開會,其實我們不會有太多直接接觸,開完會│
│ 後可能董事長有什麼事情要他佈達,他就跟我們宣佈。(是什麼會議場合,每天例行性│
│ 會議或臨時會議?)是在董事長的辦公室,我們沒辦法進去。(P204) │
│⑵(呂泓慶是否會主持會議跟妳們宣達事情?)會,也不算正式主持會議,可能是我們都│
│ 在自己的座位上,或是早會的時候他會出來講話。(有無印象呂泓慶出來講話的內容?│
│ )大部分都是當時招攬方案的內容。(妳在公司曾經接觸哪些投資方案?)「MT&GO」 │
│ 、「MT太郎日式拉麵」。(妳自己有無接觸過荖葉專案?)沒有。(妳的意思是呂泓慶│
│ 曾經在早會跟妳們宣達過「MT&GO」、「MT太郎日式拉麵」方案內容?)是。(據妳所 │
│ 知「MT&GO」、「MT太郎日式拉麵」等投資方案是何人設計?)不曉得,我們接收到的 │
│ 資訊可能是他們已經在辦公室討論好了才出來佈達跟我們講。(P204反) │
│⑶(就妳的印象,這些主管級的幹部們,如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等人他們在│
│ 辦公室開會,他們主管開會結束之後,呂泓慶就會出來跟妳們宣達方案內容或是如何模│
│ 式?)通常都是這樣,他們在裡面開會,如果有什麼事情要佈達就會出來佈達,如果沒│
│ 有事情他們就直接散會,我們就下班了。(P204反) │
│⑷(妳剛說由呂泓慶出來佈達?)是,有時候王紫玲也會。(呂泓慶佈達的是否為「 │
│ MT&GO」、「MT太郎日式拉麵」投資方案內容?)這些方案具體是誰佈達的我已經忘了 │
│ ,但都是那幾個人。(呂泓慶是否有跟妳們佈達過這些方案內容?)有。(P204反、 │
│ 205) │
└───────────────────────────────────────┘
┌───────────────────────────────────────┐
│附表八:被告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在帝偉、帝緯公司實際具體參與工作 │
├───────────────────────────────────────┤
│㈠、王紫玲證述: │
│⒈104年11月05日審理時證稱(院一卷第272至336頁): │
│⑴當時我在傳達這些訊息的時候,他們也都是各級主管,有些會議他們也有參與,並不是│
│ 全部都是我去佈達,大部分都是黃品龍召開會議的時候,經理級以上都會參與開會,我│
│ 們開的那個會議是公司例行會議,有可能黃品龍不在,由呂泓慶開會,呂泓慶不在才由│
│ 我開會,開會的內容是每個業務專員報告每天的行程給我知道,我再向上陳報,這是每│
│ 天的例行會議。我不會上課,我在台上會怯場,教育訓練部分由呂泓慶宣達,我在台上│
│ 上課會發抖,我確實是業務最高主管機關,我負責應徵及教導如何應徵,我也會輔導主│
│ 管面試,因為不可能全部都是我來面試,客戶遇到什麼問題,業務員也會來詢問我,我│
│ 找方向跟他們解答,我會針對問題,如果我不懂會問呂泓慶或黃品龍。(院一卷286頁 │
│ 背面至298頁)。 │
│⑵「(妳負責業務督導,妳對於專案內容不瞭解要問誰?)詢問呂泓慶,呂泓慶及黃品龍│
│ 比我更清楚。」、「(黃品龍一個人或是黃品龍跟誰決定?)我知道的這些方案,就是│
│ 黃品龍告知的,決策只有他,但是所有書面資料他交由呂泓慶去製作,這當中他們有做│
│ 所謂的討論,就我知道的部分是這樣。」、「(是否會討論合約期間多長?)這個層面│
│ 都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在做討論。(妳如何確定是黃品龍及呂泓慶討論?)有時候我在場│
│ 。(為何會在該場合在場?)因為黃品龍會叫我進去辦公室順便聽。(所以黃品龍跟呂│
│ 泓慶在討論這個方案內容時,有時候妳也會在場?)有時候會在。(討論過程中是否會│
│ 訂定商品名稱跟合約期間多長?)有,都是黃品龍跟呂泓慶在討論的,但是有時候有意│
│ 見的話,就看黃品龍做決擇,他有時候也是不聽別人的」(院一卷300背至305頁)。 │
│⒉104年11月05日審理時證稱(院一卷第272至336頁): │
│⑴「(所以整個專案制度是黃品龍決定後跟妳們講怎麼說?)決定之後沒有所謂的書面資│
│ 料,都是交由呂泓慶去作所謂的書面資料。」、「(就妳的暸解,公司的投資計劃就是│
│ 計劃概念出來,黃品龍跟呂泓慶說,呂泓慶打字成書面交給妳們,妳們再跟下面的業務│
│ 宣達?)對。」、「(帝緯公司的教育訓練,就妳所知,是什麼情形?)決策、方案都│
│ 是黃品龍制定的,一些文書資料是交予呂泓慶去製作,他們一定會探討如何輸出文書資│
│ 料,文書資料出來後,呂泓慶會跟我解說,因為資料都是他作的,有時我也看不懂,他│
│ 幫我解說後,我們有分三個業務主管,他們有所謂的值星制度,許秉承是帶業一組,李│
│ 耀輝是業二組,鄭世紘是業三組,他們有輪流值星,即一個星期都是那個主管教導所有│
│ 的業務人員」等語(院一卷286頁背面至298頁)。 │
│⑵「(妳剛說在帝緯公司由呂泓慶把起訴書附表一的七種方案用書面的方式給妳們,給誰│
│ ?)一般來講是作一些資料出來,會給黃品龍審閱,如果OK的話,再由盧郁如找廠商制│
│ 定合約書,我們看書面資料。」、「(書面資料都是指合約書或是什麼?)對,裡面的│
│ 文字都是呂泓慶製作的。」、「(呂泓慶把書面資料拿給妳們,妳們是指誰?哪些人要│
│ 跟業務解釋原起訴書附表一所載的這些方案?)經理級以上都有看到這些資料。」、「│
│ (所以會開個會把東西給妳們嗎?)對,先傳閱草稿。」(院一卷300頁)。 │
│⑶「(都是只給妳書面資料,妳向業務解說,妳有問題,妳要問誰?妳如何暸解這些方案│
│ ,是誰跟妳說?)問黃品龍或是呂泓慶。(所以這是一個會議,他們會解釋給妳們聽?│
│ )有時候經理級以上會參與會議,黃品龍會直接講這個專案的內容、獲利。」「(所以│
│ 在制定這七個方案之後,給妳們書面資料後,妳們這個會議是經理級以上的人都會參與│
│ ?)是,經理級以上會召開會議由黃品龍公佈,也是由黃品龍解釋。」、「(這個會議│
│ 有什麼人參與?經理級以上或是指某些人?)當初李耀輝不在公司,他常在外地,許秉│
│ 承、鄭世紘、呂泓慶、我基本上都會在公司。」、「(然後參與這個會議,由黃品龍解│
│ 釋,妳意思是這樣嗎?)對,他確定方案之後才會宣布。」等語(院一卷300至300頁背│
│ )。 │
│⒊105年06月02日原審審理時(原審院三卷第219至244頁) │
│⑴(呂泓慶進到帝緯公司之後主要負責業務為何?)行政方面的。(是否內勤文書及跟外│
│ 部廠商接洽?)一些文書資料由他指導,他如果沒有做的話交給會計,會計就會叫行政│
│ 人員製作,有一些文宣之類的都是他負責的,及接洽商城裡面商品的廠商。(P22 9反) │
│⑵(呂泓慶是否要負責投資方案內容解說?)有。(P233反) │
├───────────────────────────────────────┤
│㈡、被告鄭世紘(帝偉、帝緯公司業務部協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75至81頁) │
│⑴(客戶投資上開方案所繳交的款項,如何收受?交由誰保管?)收現金一定交給盧郁如│
│ ,盧郁如不在時就由王紫玲代收,如果是匯款就由盧郁如去查帳。至於收到客戶的錢再│
│ 交由何人保管我不清楚。(P78) │
│⒉104年10月02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170至195頁) │
│⑴(照你所稱,「MT&GO」實際上有無開實體店面?)有,有開三間家樂福的專櫃,在中 │
│ 華四路是第一間,第二間是在鳳山市的中山路,第三間是在大順路,後來又在左營的東│
│ 興街有開一間大型的,類似像小北百貨這麼大規模,分一、二層樓。(「MT&GO」的實 │
│ 體店面有開四間左右,帝緯公司是派何人來處理實體店面的相關事宜?)是派盧郁如跟│
│ 呂泓慶,因為所有的進貨、批貨、價格,包含我們後面有加入股東,他說會拿一些帳目│
│ 、報表等等給我們看,後來我們完全都沒看過,他是叫我們這樣跟客戶講說只要有盈餘│
│ ,我們會拿這些帳冊給客戶看,看到我們有盈餘多少,收據開了多少,他們就按照這個│
│ 來去發,實際上到現在連我都還沒有看過帳冊。(P173背-174) │
│⑵(拉麵的部分呢?)拉麵部分總共開了四間店面,第一間店是在鳳山長庚醫院後面的鼎│
│ 山街。第二間是福德路跟中正路的交叉口,那一間是旗艦店,最大型的。第三間是在天│
│ 山街的天山店,第四間是我上去台北之後,在桃園SOGO百貨樓下開一間,一共開了四間│
│ 拉麵店。(這四間店公司主要負責去處理的人為何?)煮的、管理的是仲家傑,財務部│
│ 份都是盧郁如,呂泓慶是設計、規劃,有無去管理我就不清楚了。(P174) │
│⑶(這麼大規模的業務員,帝緯公司是派何人來管理或督導?)業務總管是王紫鈴,因為│
│ 她是管我們這幾個組長。(P174) │
│⑷(業務員的總管理人是否為王紫鈴?)是。(就你所知,被告王紫玲有無實際上去招攬│
│ 投資的行為?)她會協助,我們其實每一個人都會去招攬,她主要是我們各組如果有問│
│ 題的或客戶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們一定會跟被王紫玲報告,王紫玲會去個別處理,看是│
│ 要她自己去處理,還是跟我們講說要如何處理。(被告王紫玲在帶你們這些業務員的時│
│ 候,在做教育訓練時,針對荖葉、「MT&GO」或拉麵的部分,有無要求你們或業務員對 │
│ 外說保證獲利?)我忘記了,但是呂泓慶跟黃品龍當時都是跟我們講說都是保證獲利的│
│ 。(P175背) │
│⑸(你們是怎麼樣向投資客招攬這七種方案?)就是按照呂泓慶教我們的,他教我們說荖│
│ 葉、拉麵、「MT&GO」等的制度是怎麼樣,我們就照公司教我們的再下去跟業務員講, │
│ 再去招攬。(王紫玲有沒有負責教你們這些招攬的方式?)有,有時候也會跟我們說。│
│ (P177背) │
│⑹(你是否會換算每年獲利的年利率給這些投資客聽?)我不會算年利率的部分,利率的│
│ 部分我不會說,因為利率的部分我不懂,那時黃品龍、呂泓慶有教我。 │
│⑺(王紫玲在帝緯公司的時候,你之前稱她是負責人事管理及業務員、業務主管的督導,│
│ 她督導的內容是什麼?)她督導的內容是各組業績到底好不好,你們今天怎麼會沒有業│
│ 績,或是你們今天業績怎麼會衰退了,到底是何原因,我們會跟她報告,比如有一些比│
│ 較頭痛的人物,常常遲到或沒有來上班,還是有特殊狀況,會跟她講,王紫玲就會去約│
│ 談。(P182背) │
│⑻(王紫玲除了本身有做業務員及業務主管的督導之外,有無做其他工作?)招攬客戶、│
│ 協助我們,她自己也有她自己的人脈,他們在辦公室討論事情的時候,王紫玲也會被叫│
│ 進去。(P182背) │
│⑼(你之前曾經說過王紫玲有時還要負責跟會計盧郁如對帳,盧郁如不在的時候會代收現│
│ 金。這句話是否正確?)正確。(是否王紫玲會跟盧郁如對帳?)應該是這樣,因為現│
│ 金的部分是交給王紫玲。(P183) │
│⒋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原審院一卷第272至336頁) │
│⑴(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 )承認犯行,沒有問題,但有關於設計投資方案我則否認,其他如同前所述。(P275) │
│⒌105年06月02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19至244頁) │
│⑴(呂泓慶主要工作為何?)我進去的時候,呂泓慶是副總,黃品龍是總經理,王紫玲是│
│ 協理,之後負責人變黃品龍,呂泓慶是總經理,王紫玲是副總。我剛進去時,呂泓慶在│
│ 做教育訓練,許秉承、李耀輝、盧郁如比我早進去一段時間,我的組長是李耀輝,由他│
│ 們三人各別跟我教育訓練,當時公司只要有教育訓練或政策宣達都是由呂泓慶做這樣的│
│ 工作,後來他變成總經理之後,他會教我、李耀輝、許秉承、盧郁如說為何要讓客戶認│
│ 為投資拉麵店是值得的,以一碗拉麵10元成本來講,我們大概可以賺5元,5元裡面有百│
│ 分之40是公司的,百分之60是客戶的,公司所做的東西都是實在的,也有開實品店面,│
│ 我們再執行分組宣達跟業務員講。(P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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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呂泓慶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14至118頁) │
│⑴(許秉承不是負責整個高雄全部業務嗎?)不是,高雄業務還是王紫玲在管理,許秉承│
│ 負責二組業務,他只是掛協理。(P117) │
├───────────────────────────────────────┤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秉承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公司由誰負責教育訓練,跟業務員解說投資方案及訓練話術?)有呂泓慶、王紫玲、│
│ 鄭世紘等人負責。宣佈方案通常是呂泓慶,但如果業務員有疑問時,王紫玲及鄭世紘也│
│ 會幫忙解說。(P128)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都是由何人教育業務人員?)內容呂泓慶會宣佈,方案我不知道是│
│ 誰設計的。呂泓慶也會擬Q&A 給業務員,如果業務員有疑問,正常是逐級往上報告,若│
│ 是我們也不懂,就會問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他們都會解答。(P128 背) │
│⒉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276至287頁) │
│⑴(你們去作銷售的行為,相關的話術或招攬的方式是誰對你們教育?)業務方面主要是│
│ 王紫玲教我們怎麼去講。(P282) │
│⑵(王紫玲是你的業務督導,所謂的業務包含哪些事情?)招攬方面,我們報告今天預計│
│ 要去拜訪那些客戶、預計要做何事,做行程的報告。可能我不知道怎麼講,有問題就問│
│ 王紫玲。(王紫玲怎麼教話術?)都是問到問題才會問。(投資詢問獲利的話要怎麼說│
│ ?)通常就像剛才我講的,先帶客戶去實體店面,讓他覺得我們的銷售情形是不錯的,│
│ 這些東西是可以賣的出去,是有獲利空間的。(P282背) │
│⑶(宣布完之後,針對投資方案的內容你們不一定熟悉,你們接著要上課,是誰負責幫你│
│ 們上課?)上課的話,印象中王紫玲、呂泓慶都有,有時候黃品龍也會來教授。( P284│
│ 背) │
│⑷(有關於投資方案你如果不熟悉或業務問你你不熟悉,你都要向誰詢問?)王紫玲。 │
│ (P285) │
│⑸(提示原偵二卷103年偵字第4197號第128頁,你之前在偵查中說,方案內容都是呂泓慶│
│ 宣布,不知道是誰設計的方案,呂泓慶會擬Q&A給業務員,業務員有疑問就是逐級上報 │
│ ,如果你們也不懂會問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他們都會解答,之前所述是否正確?│
│ )正確。(P285) │
│⒊105年06月16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52至264頁) │
│⑴(你的話術是何人教導你的?)如果不清楚的話會問王紫玲。(這部分的訓練也都是王│
│ 紫玲在訓練你嗎?)只有不懂的時候才會問王紫玲,沒有全部的人一起在,她在上面上│
│ 課教全部的人。(P257) │
│⑵(請提示偵二卷第129頁,檢察官問你「這些方案內容都是由何人教育業務人員」,你 │
│ 回答「內容呂泓慶會宣佈,呂泓慶也會擬Q&A給業務員」,呂泓慶沒有招攬,他如何擬 │
│ 定Q&A?)我不知道,但是呂泓慶會發Q&A這些資料,我不知道實際上是誰擬定出來的。│
│ (P257) │
│⑶(通常這些Q&A是一開始擬定出來的,但你們實際招攬時遇到更多問題時,是否會回報 │
│ 給呂泓慶更新成新的Q&A?)沒有,通常進去就只有這張原始的Q&A,之後有其他問題的│
│ 話,我會統整再問王紫玲。(P257) │
│⑷(在發放Q&A之後,你們再碰到新的問題之後回報給王紫玲,會變成新的Q&A下來?)王│
│ 紫玲直接回答我,我忘記之後有無制定新的出來。(P257反) │
│⑸(提示偵二卷第128頁,當時問你「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負責公司何業務」,你回 │
│ 答「呂泓慶負責行政,宣佈方案及行政事務都是跟他報告,王紫玲負責業務,負責盯業│
│ 績,鄭世紘是負責上課及臺北業務」,你所稱鄭世紘負責上課是指鄭世紘在高雄經理的│
│ 時候的工作嗎?)是。(P262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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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耀輝(帝緯公司業務經理):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呂泓慶、王紫玲在公司負責何事?)呂泓慶負責教導業務員如何計算紅利、對合約書│
│ 的疑問解說、王紫玲會教我們招攬客戶的話術。(P124) │
│⒉105年07月14日原審陳述(原審院四卷第2至13頁) │
│⑴(被告呂泓慶當時在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OEM,就是行 │
│ 政、總務等等之類的,因為那段時間我都常跟他在一起,跟他跑一些廠商,我會跟他陪│
│ 跑,跑一些OEM的事情,就是廠商接洽。(所以廠商接洽的事情你幾乎都會跟呂泓慶一 │
│ 起嗎?)但是我過去就是在車上而已,我載他去,學一些經驗,但我沒有上去。(所以│
│ 他跟廠商接洽時你沒有在場?)對。我開車載他過去,他會帶廠商的一些資料回來給我│
│ 們看。(P4) │
│⑵(被告呂泓慶是否為你的主管?)對,總經理。(你的業務推廣是否需要直接跟被告呂│
│ 泓慶報告嗎?)沒有,我是向王紫玲報告,因為王紫玲是我們的業務主管。(P4反) │
│⑶(請均院提示偵二卷第124頁,檢察官問「被告呂泓慶、王紫玲有無要你們向客戶保證 │
│ 這些方案是可以保證獲利?」你說「沒有,但合約書上面有載明保證獲利的,他們二人│
│ 只是要我們把合約書拿給客戶看」,客戶在詢問獲利時你們要如何去敘述?)依合約書│
│ 內容。(就直接叫客戶看合約書?)對。(如果客戶看合約書看不懂如何保證獲利,你│
│ 們要如何解釋給客戶聽?)我的統一話術就是「依合約書內容」,這個話術是王紫玲他│
│ 們教的。(這個「王紫玲他們」是包含哪些人?)公司的人都有啊。就是我的業務主管│
│ ,事實上我有問過被告呂泓慶、王紫玲,不懂的話就看合約書,合約書上都有記載。( │
│ P8反) │
│⑷(請鈞院提示偵二卷第124頁,於偵訊中你說呂泓慶會負責教導業務員如何計算紅利。 │
│ 被告呂泓慶是如何教導業務員計算紅利,他會算給業務員聽嗎?)對,不會算的時候會│
│ 跟你講。(是在同時公布的時候嗎?)是在公布以後了,因為不懂,有些業務員還不清│
│ 楚。(所以原則上他就是叫你們提示合約書給客戶看,但客戶有問題,會教導你們如何│
│ 計算紅利給客戶聽?)對。(這部分是呂泓慶、王紫玲都會教導你們嗎?還是只有被告│
│ 呂泓慶?)兩個都會。(P8反) │
│⑸(話術的部分被告呂泓慶也會教導嗎?)話術的部分就是王紫玲,因為她負責我們業務│
│ 、招攬客戶。(P8反) │
│⑹(那紅利計算及你們執行這些投資方案的業務推廣,你們遇到問題才會問被告呂泓慶?│
│ )如果王紫玲不在我當然就會往上問被告呂泓慶。(你在執行投資方案業務遇到問題才│
│ 會問被告呂泓慶?)對。(P10) │
│⑺(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他們三人比較多數的時間是在高雄嗎?)對。(後來台北分│
│ 公司還是營業處成立後呂泓慶有長時間在台北嗎?)比較少,據我所知,因為我人在高│
│ 雄,我在公司還是會看到呂泓慶。(P12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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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孫鐲華(帝緯公司業務副理)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鄭世紘也有負責教導話術,但是比較少,他後來被指派到台北成立分公司,他跟呂泓慶│
│ 一起去台北,在台北怎麼樣我就不清楚。(為何呂泓慶、鄭世紘二人要去台北?)黃品│
│ 龍指示台北要成立分公司,並指派他們二人負責。(P122) │
│⑵(你剛剛說呂泓慶、王紫玲有教導業務員話術,後期鄭世紘也有教導,是何種話術?)│
│ 如MT&GO是客戶拿錢來跟帝緯買禮券,客戶拿8萬8跟帝緯買禮券,每張禮券的面額是450│
│ 0元,我們給客戶12萬8的禮券,禮券可以換生活用品也可以換現金,客戶可以選擇換東│
│ 西或換現金,這樣等同保證獲利,我有反應說這樣是否違法,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
│ 都有說這樣並不違法,因為這是買禮券。拉麵的部分是用隱名合夥方式,呂泓慶還查法│
│ 條給我們看,說這是合法的,一家店20股,一股20萬元,他會每兩個月做一次財務報表│
│ ,而且是401報表,會開股東會向我們股東交待,但最後股東會一次都沒有開,我有提 │
│ 出疑問,呂泓慶及王紫玲還有計算拉麵的開銷與收支向我們保證一定會獲利,拉麵有兩│
│ 種分紅方式,一種是按照店的盈餘及股份來分紅,另外一種是固定分紅,每個月好像是│
│ 3000元,也就是投資人是可以選擇拉麵方案每個月固定獲利或分紅。(呂泓慶、王紫玲│
│ 有無要你們向客戶保證這是可以保證獲利?)MT&GO部分我確定有保證獲利,因為我出 │
│ 8萬8000元買,但可以拿到12萬8000元的禮券。但拉麵的部分沒有,是讓客戶自己選擇 │
│ ,但選擇固定獲利每月3000元,也算是保證獲利。(P122至背面) │
│⒉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呂泓慶會負責盯業務的業績嗎?)會,開會的部分比較多,他會說這個月我們大家還│
│ 要努力,業績沒達成,為了自己的錢要努力推,這一點王紫玲也曾經盯過我們。(除了│
│ 方案介紹,呂泓慶有無跟妳們談過投資專案的QA?)我記得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都│
│ 有。(P215反) │
│⑵(妳認為員工教育訓練與發Q&A是同一程序嗎?)應該不一樣,因為販賣一定會說明, │
│ 王紫玲也會幫我們作Q&A。(P217反) │
│⑶(妳的部分有招募客戶的業務嗎?)有。(妳在招募客戶過程中有疑議是問誰?)我會│
│ 先問我的直屬長官許秉承。(許秉承有無辦法每個問題立刻答覆妳?)會,如果他沒有│
│ 辦法回覆,他也會再問呂泓慶或王紫玲,他說他再請示上面的長管,但我沒看過。(P21│
│ 8) │
│⑷(妳有疑議時有無問過呂泓慶?)有。(妳最後回答「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與│
│ 鄭世紘都是一條心、口徑一致、心向帝緯」,這是什麼情況?)如果我們業務員有問題│
│ 問他們,他們一定是有問必答,他們一定會教我們跟客戶如何解釋,我知道他們四個人│
│ 真的是帝緯的核心,且他們口徑一致,說公司沒有問題、公司正在大力發展要我們去推│
│ 業務,這是我聽到的,我感受到的,也是這樣。(P219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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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雅琳(帝緯公司業務襄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這些方案│
│ 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上是由黃品│
│ 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
│ 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導?)有,他們四人有擬定 │
│ 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 │
│ 的講義內容。 │
│⒉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⑴(妳有問題的時候,或是與客戶接觸這些吸金方案有問題的時候,妳會去請示或請教哪│
│ 一個人?)會去問總經理呂泓慶。(P169) │
│⑵(就是指業務員不懂會問妳說未開發土地承購契約的紅利如何計算、約期多長、期滿可│
│ 以獲得的紅利是多少錢,這些妳都會教導嗎?)不會,這部分他們不會問我,會去問總│
│ 經理他們。(P171反) │
│⑶(妳剛有講說有一些投資方案的佈達是呂泓慶跟鄭世紘比較多,就妳記憶所及,王紫玲│
│ 佈達過什麼事項?)她主要是管理人事的部分,其實業務的部分她很少佈達。(是指業│
│ 務員的人事或是什麼人事?)都有,就是除了業務的部分大部分是呂泓慶跟鄭世紘在佈│
│ 達,除此之外的事情,大都是王紫玲在佈達。(P174) │
│⑷(提示103年偵字第4197號偵二卷第45頁至46頁,並逐一告以要旨,當時檢察官問說公 │
│ 司哪些人幫妳們教過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在場的人均答即包含妳在內,黃品龍有親自│
│ 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玲、呂泓慶也有教過,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
│ 上都有,再問說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出錢來購買這些方案│
│ 、由何人教導,妳們均答有,他們四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照他 │
│ 們擬定的問答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當時的回答是否是事實?當時是否依│
│ 照妳的自由意識回答?)對。(所以這四位確實都有教過妳們要如何跟投資人解釋投資│
│ 方案?)都有。(P174反) │
│⒊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就妳跟呂泓慶業務接觸的經驗,呂泓慶負責公司何事務?)業務部分居多。(呂泓慶│
│ 有無教導過業務招攬技巧?)會。(P197) │
│⑵(可否大概說明是在何場合、用何方式跟妳們上課或訓練?)通常是在辦公室早會的時│
│ 候口頭教導,他會講一些跟當時業務相關的事情的細節。(就妳的印象妳參加過呂泓慶│
│ 主持的或講解的會議有幾次?)很多次,應該有十次以上。(P197正反) │
│⑶(妳剛回答呂泓慶會在妳們早會的時候口頭教導妳們產品細節,早會是什麼人應該參加│
│ ?)公司全部員工。(妳在帝緯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性質是每天要到公司?)是。(妳│
│ 們每天都會開會?)是。(妳認為呂泓慶教導妳們的細節是給妳們教戰手冊、攻略手冊│
│ ,或是口頭暸解妳們的業務情況?)都有。(P198反) │
│⑷(呂泓慶幫妳們作教育訓練時有無曾經擬過QA內容讓妳們參考?)有。(有無印象QA的│
│ 內容?)忘記了,不太記得。(妳之前在104年4月偵查中,檢察官問:公司有無教導業│
│ 務員用什麼話術來招攬客戶掏出錢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導?妳回答他們四人,也│
│ 就是鄭世紘、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有擬定QA,跟我們說如果投資有疑問就按照這些│
│ 擬定的問題作解答,這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妳回答的內容是否正確?)是。(呂│
│ 泓慶擬的QA部分是否包括投資人會問的問題,以問題集的內容回答?)是。(P199反、 │
│ P200) │
│⑸(如果妳跟客戶接觸「MT&GO」、「MT太郎日式拉麵」有問題時,妳會問被告呂泓慶嗎 │
│ ?)會。(有無印象妳曾經跟呂泓慶討論或問過什麼問題,他如何回答妳?)想不起來│
│ 。(不過妳確實有針對「MT&GO」、「MT太郎日式拉麵」一些客戶遇到的問題跟呂泓慶 │
│ 討論?)有。(呂泓慶可以當場回覆妳,或是他需要跟其他主管、幹部討論後才能回答│
│ 妳?)都是直接可以回答我。(P200) │
│⑹(關於QA部分是詢問呂泓慶關於招攬客人的應對問題,或是針對每個產品契約細節?)│
│ 通常會問是招攬的時候遇到問題。(所以不會針對每個產品的契約內容、實質制定內容│
│ 詢問?)對。(P200正反) │
│⑺(妳在104年4月20日偵訊中關於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許秉承、李耀輝在這兩家公│
│ 司分別負責何業務,其中妳回答呂泓慶跟王紫玲的部分差別在於呂泓慶負責對外、王紫│
│ 玲負責對內,何謂對外、對內?)對外是指對一般外面的客戶或是跟公司以外的人接觸│
│ 。(呂泓慶跟公司以外的人接觸是在處理什麼?)業務上的事。(能否具體說明或舉例│
│ ?)沒辦法舉例。(妳有實際看過或聽到呂泓慶跟公司以外的人接觸?)有,但是沒辦│
│ 法說明。(P200反) │
│⑻(王紫玲對內是指什麼?)對內是人的管理。(妳在兼任行政部分的主管是誰?)沒有│
│ 特別明確說主管是誰,基本上只要是公司的幹部請我做什麼事情,我就會去做。(誰會│
│ 指揮你?)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等。(呂泓慶會指揮妳作什麼行政事務?)文書類│
│ ,例如整理資料,招攬客戶所使用的資料及公司內部文書。(P201) │
├───────────────────────────────────────┤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鄭茜穎(帝緯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
│⒈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呂泓慶有無跟妳們宣達過這些投資方案的QA內容?)QA擬定不是他,是王紫玲。(在│
│ 104年檢察官問妳:這些投資方案內容是由誰負責教育業務人員,妳回答內容呂泓慶會 │
│ 宣達,方案不曉得是誰設計的,呂泓慶也會擬QA給業務員。對此回答有無印象?或是就│
│ 妳現在印象所及,呂泓慶有無說明過QA內容?)我不太記得他有沒有說過QA內容,但是│
│ 我有業務問題都是問王紫玲。(就妳個人業務問題有無問過呂泓慶?)沒有。(P205) │
│⑵業務上的問題我沒有跟呂泓慶接觸。(否則妳都是跟何人接觸?)我大部分都是自己一│
│ 個人去作,或是跟我老公許秉承。(P205) │
├───────────────────────────────────────┤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崇盛(帝緯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這些方案│
│ 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上是由黃品│
│ 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P45-46) (P46) │
│⑵(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
│ 導?)有,他們四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 │
│ 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
│ 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
│ 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P46) │
│⒉105年04月21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38至157頁) │
│⑴(許秉承是否你的直接上級?)對。(許秉承的上級是何人?)許秉承上級是王紫玲。│
│ (P140反、P141) │
│⑵(提示103年偵第4197號偵二卷第45頁至46頁訊問筆錄,並逐一告以要旨,當時檢察官 │
│ 問你說,公司由哪些人幫你們作過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你回答黃品龍有親自教過,鄭│
│ 世紘、王紫玲、呂泓慶也有教過,是否正確?)是,這樣沒有錯。(這幾位是否還有另│
│ 外擬定所謂Q&A,即假設投資人要問什麼問題的時候,你們要怎麼解釋的對答內容?) │
│ 那時候我們會問他碰到的問題,他也會跟我們講。(他們四個人有無擬定Q&A?)對, │
│ 那時候有擬定,有一些是書面的。(依照你從他們四個人接收到的訊息及合約書上的記│
│ 載,你認為這些投資案是否有保證獲利?)上面都有記載保證獲利,包括荖葉、「MT&G│
│ O」、拉麵店,但我沒有去拉拉麵店,比較沒有記它。(P145反) │
│⒊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你剛說你的教育訓練主要是你的上級許秉承,為何你在104年4月20日偵訊中提及呂泓│
│ 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以當時紀錄為主,到現在已經太久了,當時記│
│ 憶較清楚。(你當時回答呂泓慶有跟你強調保證獲利,如何保證?)他請我敘述合約書│
│ 的內容。(所以呂泓慶沒有要求你跟客人講到保證獲利這四個字?)如果以前我有講就│
│ 以之前的陳述為主,如果沒有的話,我現在印象已不清楚。(請提示證據清單第305頁 │
│ 編號22,就公司哪些人幫你們作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你回答「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
│ 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綜合你剛才的答覆,當時呂泓慶是要│
│ 求你依契約回答,或是確實有要求你跟客戶說有保證獲利?)以我的觀點,我知道合約│
│ 書上面有載明保證獲利,太久了我沒有印象呂泓慶有沒有講過。(你是看完契約內容是│
│ 你的認知認為有保證獲利,或是契約上面有載明保證獲利?)因為契約有載明每個月最│
│ 低多少。(P211反) │
│⑵(就Q&A部分,如果你在招攬客戶有疑議,你會問許秉承,你問完之後他能立刻回答你 │
│ ,或是他說他要再向上級詢問?)看問什麼內容,如果是人際關係或說詞他會直接回答│
│ ,如果是合約他沒辦法跟我回應,他會再向上級回報。(P212反) │
├───────────────────────────────────────┤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母志強(帝緯公司業務副理、編號17)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4至9頁) │
│⑴(公司內由何人向業務員教導這些方案的內容?)教育訓練由總經理、副總經理、鄭世│
│ 紘教我們,鄭世紘幫業務三組上課,後來鄭世紘擔任協理時,就幫公司的各組全部的人│
│ 上課。(P7)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P45-46) │
│⑵(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
│ 導?)有,他們四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 │
│ 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P46) │
│⒊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⑴(就你記憶所及,你在帝緯公司任職時,呂泓慶有無出來當眾跟你們宣布各項投資方案│
│ 內容及要如何給投資人紅利?)這個會有講,他有出來跟我們宣布過。(在庭被告王紫│
│ 玲有無跟你們宣布過?)王紫玲主要跟我們講說如何說服客戶講話的技巧,重大的制度│
│ 的轉換董事長黃品龍會跟我們講。(就你記憶所及,呂泓慶跟黃品龍在新投資方案出來│
│ 的時候,是他們兩人誰出來宣布或是兩個都會講?)兩個人都會講、宣布。(P181反) │
│⑵(請你再往後翻看,在第405頁,當初公司有無告知如何分紅、何人告知,你當時表示 │
│ 是經理鄭世紘、及副總王紫玲有告知投資第9週後,每週都會分紅4,500元,分24個週6 │
│ 個月,合約書也有記載,是否如此?)對。(你這邊講,王紫玲有告知你說投資這個方│
│ 案每週都會獲利4,500元、獲利24週,王紫玲有跟你講嗎?)因為這個筆錄是在案發後 │
│ 就製作的,那時候印象比較清楚,當時我有這樣回答,可能王紫玲有這樣跟我講過,現│
│ 在事情過那麼久了,我確定鄭世紘一定會跟我講。(王紫玲也有告知你這個部分?)可│
│ 能有補強或說這個專案轉型之後的好處,上面的人多少都會講。(P179反)(P180) │
│⑶(提示103年偵字第4197號偵二卷第7頁詢問筆錄,並告以要旨,當時檢察事務官問你說│
│ 公司內由何人向業務員教導這些方案內容,你回答教育訓練由總經理、副總經理、鄭世│
│ 紘教我們,鄭世紘幫業務三組上課,後來鄭世紘擔任協理時,就幫公司各組全部的人上│
│ 課,是否如此?)對,沒有錯。(P182) │
│⑷(MT&GO、「MT太郎日式拉麵」兩個方案,呂泓慶有無跟你們講解內容?)太久了,大 │
│ 部分是鄭世紘講的。(Q&A呂泓慶有無跟你們分享過?)業務專員,有碰到問題,他們 │
│ 這4位幹部有誰在都會去請教問題。(P12反) │
│⑸(請庭上提示證據清單第一本353頁編號23行:105年4月20日偵訊筆錄,你招攬如購買 │
│ 三個方案,客戶有沒有表示購買這三種方案是保證獲利的;你說有,為何如此回答,是│
│ 否你公司有哪個主管明確跟你說要跟客戶表示?)大型的會議大家都有開會,黃品龍、│
│ 鄭世紘,在會議中有教過。(可否說明保證獲利具體事宜?)公司有很多的投資方案、│
│ 有荖葉、「MT太郎日式拉麵」、MT&GO,還有很多種投資的轉換型態產品,如果有轉換 │
│ 投資的產品,就會開大型的會議,黃品龍就會出來主導跟我們說明,你剛才的問題就會│
│ 開教育訓練。(P11反、P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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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盧郁如(帝緯公司會計) │
│⒈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呂泓慶、王紫玲在公司負責何事?)王紫玲負責督導業務員,呂泓慶負責行政,如合│
│ 約書的制定,他弄好之後就交給我,讓我去聯絡廠商,王紫玲有時候會因為黃品龍不在│
│ ,就代替黃品龍向我收取客戶繳付的投資款,之後她是否有交給黃品龍我不知道。( │
│ p126) │
│⑵(你在公司內是負責收款及發放紅利的人員?)是,業務把現金給我,或客戶把現金匯│
│ 到公司帳戶,我再去對帳,錢確定收到之後,我跟黃品龍報告,如果是匯款的,我因為│
│ 帳戶的存摺跟印章都是黃品龍保管,所以我不知道下落如何,至於是現金的部分,我在│
│ 當天下午就直接交現金給黃品龍,黃品龍不在就給王紫玲。(P126背) │
│⑶(業務獎金是否也由你負責發放?)由我負責計算,名單我給黃品龍,由他自己去發,│
│ 他跟王紫玲會在辦公室把錢分好後,再拿去發放。(P126背) │
│⑷(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我不知道誰制定,但是是呂泓慶拿方│
│ 案的草稿給我,讓我找廠商去製作合約書,有時候是呂泓慶自己找廠商聯絡。(P127) │
│⒉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317至326頁) │
│⑴(這些可以領獎金的人,妳如何發放獎金給他們,現金或匯款或用何方式?)早期是現│
│ 金,後面有幾個是匯款,但我忘記了,我也都是會列印報表出來,各個業務自己做多少│
│ 個、幾單幾單他們自己知道,也會自己算,我印好報表會交給黃品龍,早期黃品龍會把│
│ 錢領進去自己的辦公室,他們在辦公室分完之後,再由王紫玲拿出來給他們。(P319) │
│⑵(帝緯公司的薪水或獎金是否妳在發?)我把業務獎金、薪水算好之後,誰領多少錢、│
│ 誰領多少錢製作成報表交給黃品龍,有時候黃品龍自己領錢進來交由王紫玲發放,後期│
│ 他們常跑臺北,有時沒辦法,才會把錢領進來給我,或者放入保險箱,再由我發放。(│
│ 妳說的後期大概什麼時候?)大概是在臺北設立分公司的時候。(P320背) │
│⑶(妳之前在偵訊時說,黃品龍會跟王紫玲在辦公室把錢分好,妳再拿去發放,是否正確│
│ ?)那是後期,早期是黃品龍自己把錢領進來,在辦公室分好錢,之後再由王紫玲發給│
│ 各個業務,這是在新光路剛成立時,那時候行政還在21樓,還沒有到5樓,後來有實體 │
│ 店面時,才把行政往5樓移。(所以是黃品龍把錢分好?)是誰分錢我不知道,他們分 │
│ 錢,王紫玲發給各個業務,我的薪水有時候是黃品龍給我,有時候是王紫玲給我。(後│
│ 期?)後期有時候他們不在的時候,他把錢領進來,叫我跟王紫玲自己處理或直接給我│
│ ,叫業務去5樓跟我領錢。(妳跟王紫玲怎麼處理?)一樣,看單子寫薪資條。(但是 │
│ 報表也是黃品龍核的?)對。(P321背)(P322) │
│⑷(一般業務招攬得到的錢是否交給妳?)有的匯款直接進公司帳戶,有的就近交給我,│
│ 有時候也會交給王紫玲。(何時會交給王紫玲?)有時候我去銀行不在,王紫玲會追蹤│
│ 業務的行程,有時候也是王紫玲直接跟他們拿,如果她收到錢,她會跟我說誰繳錢了在│
│ 她那裡,她會自己交給黃品龍。(妳的意思是說,可以交給王紫玲,也可以交給妳?)│
│ 對。(交給妳當天,妳就會拿給黃品龍嗎?)是,下班整理好要上去開各個業務跑行程│
│ 會議時,我會直接帶錢上去交給黃品龍,除非黃品龍特別問錢拿回來了沒,我才會特定│
│ 跑上去交錢給他。(黃品龍不在的話,錢是交給誰?)交給王紫玲。(所以錢最後都可│
│ 以交給王紫玲?)對,她會再交給黃品龍。(P322正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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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歐佩樑(帝緯公司業務主任)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
│ 上是由黃品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P46) │
│⑵(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P45-46) │
│⑶(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
│ 導?)有,他們四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 │
│ 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
│ 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
│ 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P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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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志祥(帝緯公司台北分公司經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
│⒈102年12月24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0至18頁) │
│⑴(你至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上班係向何人應徵?)我因為在上班前就│
│ 有經經理鄭海鵬介紹投資MT&GO專案,所以他介紹我直接到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分公司去上班。(P15) │
│⑵(當初該公司有無告知如何分紅?何人告知?)當初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鄭│
│ 海鵬,最早的方案有告知投資第9週後,每月都會分紅利5750元,分24個月,合約書也 │
│ 有記載,所以我不疑有他就加入投資。(P16)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0至15頁) │
│⑴(你進帝緯公司時,帝緯公司是否有推出「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MT&GO共 │
│ 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 │
│ 夥」等商品?)我進去時有三個方案,有「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及「MT&GO團協共│
│ 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荖葉的部分有進行,但沒有招│
│ 攬新的投資人加入。(P12)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裡他們討論過│
│ 程我不清楚,但他們討論完後是由他們上台北跟我們說明推這些方案。(公司內由何人│
│ 向業務員教導這些方案的內容?)在台北部分由鄭世紘來做教育訓練,我主要負責台北│
│ 的行政管理,如果鄭世紘不在,我會協助幫忙教育訓練的補強。(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
│ 要用什麼要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導?)有,會發問與答│
│ 的範例來教我們回答客戶的問題。(P12) │
│⑶(客戶投資上開方案所繳交的款項,如何收受?交由誰保管?)台北部分都交給鄭世紘│
│ 現金或直接匯款至公司的帳號,之後向鄭世紘登記,如果我匯款至公司的帳戶,我會打│
│ 電話跟盧郁如做確認,由鄭世紘開立收據。(客戶與帝緯公司簽訂之投資合約書後交給│
│ 誰?由何人保管?保管於何處?)客戶留存一份,台北分公司是交給鄭世紘。(P13) │
│⒊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客戶投資上開方案所繳交的款項,如何收受?交由誰保管?)台北分公司如果收到現 │
│ 金就交給鄭世紘,如果是匯款是匯到公司的帳戶,跟盧郁如確認,確認後由鄭世紘開收│
│ 據。(客戶與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簽訂之投資合約書後交給誰?由何人保管?保管於何│
│ 處?)合約書一式兩份,客戶及盧郁如各留存一份。台北的部分會交由鄭世紘,他再帶│
│ 回高雄。(P46) (P47) │
│⑵(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P45-46) │
│⑶(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
│ 上是由黃品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P46) │
│⑷(公司有無教導業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
│ 導?)有,他們四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 │
│ 集來解答,那也是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P46) │
├───────────────────────────────────────┤
│、證人即同案被告郭芸蓁(帝緯公司襄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⑴(公司哪些人幫你們做投資方案的教育訓練?)黃品龍有親自教過,另外鄭世紘、王紫│
│ 玲、呂泓慶也有教過,而且都有強調保證獲利的部分,因為合約上面都有。(P45、46) │
│⑵(這些方案的內容是如何制定?由何人制定的?)如何制定的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原則│
│ 上是由黃品龍、鄭世紘、王紫玲及呂泓慶四人教我們新方案的內容。(公司有無教導業│
│ 務員要用什麼樣的話術來招攬客戶掏錢出來購買這些方案?由何人教導?)有,他們四│
│ 人有擬定Q&A,跟我們說若投資人有疑問,就按照他們所擬定的問題集來解答,那也是 │
│ 我們上課的講義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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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帝偉、帝緯公司佣金分配、收入支出、各專案實際營運情形 │
├───────────────────────────────────────┤
│㈠、黃品龍證稱: │
│⒈102年08月01日偵訊 │
│⑴(帝緯國際主要的營業收入及支出各為何?)帝緯國際收入來源除檳榔荖葉批發、MT&G│
│ O超商販賣商品的收入、MT太郎拉麵店的營收之外,主要營業收入乃對外販售「土地承 │
│ 租開發認購契約」、「MT&G0共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高級、│
│ 黃金及白金等專案經銷契約。主要支出為店面管銷、人事薪資費用及每月依合約支付給│
│ 經銷商之紅利。(他一卷P185) │
│⑵(帝緯國際對外推銷販售上述生活契約佣酬制度為何?)帝偉及帝緯國際業務原則上並│
│ 無底薪,獎金是依各業務之職務、向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之業績及每種專案契約內容,│
│ 各訂有不同之「獎金制度表」作為獎金計算依據,據我所知帝緯國際所發放之業務佣酬│
│ 約佔招攬契約總額40%至50%。(P187) │
│⒉103年4月18日警訊: │
│⑴(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獎金如何分配?)總經理及副總各領總業績〈加盟金│
│ 收支金額〉百分之2.5,經理級領百分之35至40,副理及襄理領百分之15至30,就是所 │
│ 收加盟金收支金額如收新台幣100萬元就分55萬元做為業務獎金。(警一卷P4) │
├───────────────────────────────────────┤
│㈡、王紫玲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57至62頁) │
│⑴(招攬上開4種方案時,業務員及上面的襄理、副理、經理、協理與其他管理階層可以 │
│ 分得多少佣金?)有佣金,我也有分到佣金,投資人的投資款金額的40到45%都拿出來 │
│ 做佣金,至於哪個職位分到多少佣金我真的不記得。(P60) │
│⑵(帝偉、帝緯公司收受投資人的款項後,這些投資款拿去作什麼用途?)就我所知,投│
│ 資荖葉的區塊及開了實體百貨店、拉麵店,拉麵店開了4家。(P60) │
│⒉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64至70頁) │
│⑴(招攬上開4種投資方案時,業務員及上面的襄理、副理、經理、協理與其他管理階層 │
│ 可以分得多少佣金?)有佣金,依階層不同收取的佣金數不同,我也有分到佣金,投資│
│ 人的投資款金額最高到40到45%都拿出來做佣金。例如業務是20%,主任就是25%,若主 │
│ 任做的業績,就領25%,若是業務做的業績,主任就抽業務員的級差,但這部分是會計 │
│ 在算的,我比較不清楚。(P68-69) │
├───────────────────────────────────────┤
│㈢、被告鄭世紘(帝偉、帝緯公司業務部協理) │
│⒈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75至81頁) │
│⑴(帝偉帝緯公司除了招攬投資人投資外,還有沒有其他對外之營業收入?)就是荖葉每│
│ 年二次的收成,及拉麵、百貨商店收入。(帝緯公司真的有承租土地種植荖葉?)我有│
│ 看到土地租賃合約,也有看到一次收成及將收成葉子拿去工會秤重,至於客戶承租單位│
│ 是否與現場荖葉園面積相符,這我就不清楚,這要問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 │
│ (p80) │
├───────────────────────────────────────┤
│㈣、被告呂泓慶(帝偉、帝緯公司總經理) │
│⒈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78至84頁) │
│⑴(業務招攬投資人加入有無獲利?如何算法?)有業務獎金,每種專案獎金百分比不一│
│ 樣,業務專員抽百分之8、主任抽百分之10、副理抽百分之15、經理抽百分之20、協理 │
│ 抽百分之25、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抽百分之30。(P81) │
│⒉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14至118頁) │
│⑴(帝偉跟帝緯公司主要收入為何?)帝偉公司的時候主要是荖葉的販售及投資人的投資│
│ 款,而帝緯公司部份主要收入是商品販售及投資人加盟的投資款。比較大宗是商品販售│
│ 還是投資款?)是投資款。(P116) (P117) │
│⒊104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⑴(業務員招攬的獎金你能否分得?)有,能分到。每一個業務員招攬進來的投資款我都│
│ 能分到2.5%當獎金。(P130背) │
│⑵(帝偉跟帝緯公司主要收入為何?)商品的買賣及加盟金(客戶的投資款)。(P130背)│
│⑶(後來荖葉投資為何不繼續推?)後來黃品龍說採收量愈來愈少,也沒有土地可以承租│
│ 了,他就說要改推MT&GO。(你有看到荖葉種植、販售的過程嗎?)有看到土地,也有 │
│ 看到有葉子在那邊,但採收及販售過程我不清楚。(P130背) │
│⒋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326至335頁) │
│⑴(你們公司招攬投資的業績獎金的比例如何發放,有無印象?)我知道的剛進來的是10│
│ %,每一層多5%,最多是35至40%。(像你的職位,你可以分到幾%的業績獎金?) │
│ 我的職務的話,我們的業務獎金最高是到40%,我是拿到2.5%。(你不是說最高可以 │
│ 拿到30、40%,為何你是拿2.5%?)因為我不是做業務。(只有業務的部分才可以拿 │
│ 到這麼高?)對。(總經理不是業務,則副總經理呢?)副總是業務。(所以副總可以│
│ 拿到40%,你確定一下?)個人做的才有到40%,不是個人做的也只有2至3%。(經理│
│ 呢?)也是一樣,經理自己做的可能會有30%,如果是他下面做的就是領2至3%。(每│
│ 一個方案都差不多嗎?)對。(P331正背) │
├───────────────────────────────────────┤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耀輝(帝緯公司業務經理) │
│⒈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71至79頁) │
│⑴(帝緯國際對外推銷販售上述生活契約佣酬制度為何?你任職期間,抽佣金額若干?)│
│ 帝偉及帝緯國際業務原則上並無底薪,獎金的佣酬分配業務專員是10或15%、主任20%、│
│ 副理25%、經理30%、協理35%、副總40%,前述之業務佣酬之比例是依據招攬契約總額計│
│ 算,我在帝偉公司及帝緯國際任職期間,抽佣金額約300萬元。(P75-76) │
│⑵(帝緯國際除上述營業收入外,有無其他商業投資收入?)沒有。(P75) │
├───────────────────────────────────────┤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崇盛(帝緯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⒈105年12月19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四卷第195至224頁) │
│⑴(就你暸解的荖葉方案,從頭到尾都只有一塊在招募,或是有不同的地號、不同的點?│
│ )我們看到的只有那塊地,可是資料上有不同地號。(就你所知,荖葉方案是屬於一塊│
│ 地招募滿之後才會找到別的土地,所以契約上才有不同地號?)我們通常都資金入了之│
│ 後合約才有地號出來,我不知道每個人的地號是不是一樣。(P210正反) │
├───────────────────────────────────────┤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郁如(帝緯公司會計) │
│⒈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30至38頁) │
│⑴(你如何處理業務交給你的客戶投資現金款項?)我會在每天下午公司開會時向黃品龍│
│ 報告當天業務交給我的客戶投資現金金額,以及我支付水電費、廠商貨款、勞健保等固│
│ 定開銷金額,所餘現金我會交給黃品龍,有時黃品龍會指示我將現金存入帝緯國際台新│
│ 銀行苓雅分行帳戶,但大部分都是黃品龍將現金拿走。(帝緯國際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
│ 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由何人保管?)全部都由黃品龍保管,我如果要存入客戶投資│
│ 現金,都是以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入。(P33) (P34) │
├───────────────────────────────────────┤
│㈧、仲家傑證稱: │
│⒈103年08月2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四卷第79至83頁) │
│⑴黃捷羚是實體店面的店長,店在高雄市三民區光興街與明誠路口,實體店面只有那一家│
│ ,賣的東西跟7-11超商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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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附表一所示吸金方案之相關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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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荖葉│⒈荖葉│⑴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他一卷第168至172頁背面) │
│專案 │專案 │ ①帝緯並沒有實際經營投資檳榔荖葉批發,但是在台東有租一塊農地種 │
│ │ │ 植檳榔,主要是給投資大眾看,而生活日用品也是給投資大眾看的, │
│ │ │ 主要是要取信投資人才能達到騙錢的目的,所以並無其他商業投資收 │
│ │ │ 入。 │
│ │ │ ②帝偉公司確實有在台東地區租賃一塊土地銷售荖葉的開墾及種植,其 │
│ │ │ 目的也是要取信於投資大眾,招攬投資吸金騙錢。 │
│ │ │⑵林榮囍104年04月16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一卷第139至140頁)、10 │
│ │ │ 4年04月1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一卷第156至160頁背面) │
│ │ │ ①李耀輝是如何向你推銷荖葉專案方案,他向我保證每個月至少可以領 │
│ │ │ 1250元的紅利,合約書第七條也是這樣寫。 │
│ │ │ ②我從100 年9 月20日開始領紅利,但紅利只給到101 年12月20日就沒 │
│ │ │ 有再給我任何的紅利,我在領紅利這段期間,紅利最少是領到24970 │
│ │ │ 元,最多領到41370 元,我領了二年多一點的紅利就沒有再領紅利。 │
│ │ │⑶黃志強102年10月24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97至201頁) │
│ │ │ ①我就透過鄭世紘向帝偉貿易購買「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包 │
│ │ │ 括已開發及未開發之契約類型,共377萬元。未開發之土地承租認購契│
│ │ │ 約,每單位3萬元,自第9個月起,保證每月最少獲利1250元。 │
│ │ │⑷李榮主102年12月27日警詢中陳述(警二卷第855至861頁) │
│ │ │ ①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荖葉),不分已開發或未開發,簽訂合約9個│
│ │ │ 月後,每單位每月最低可領新台幣1250元(獲利不定)。 │
│ │ │⑸李榮主105年04月21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12至129頁) │
│ │ │ ①鄭世紘跟我介紹方案,我當初未開發、已開發都有投資。 │
│ │ │⑹李俊宏102年10月24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204至208頁) │
│ │ │ ①我只購買帝偉貿易推銷的「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已開發及未 │
│ │ │ 開發契約共123個單位,總投資金額為新臺幣477萬元。 │
│ │ │ ②100 年間鄭世紘積極向我推銷購買帝偉貿易「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 │
│ │ │ 契約」,並表示只要購買帝偉貿易前述商品,每月至少可領取獲利 │
│ │ │ 1,250 元以上,且提出獲利試算表聲稱可以協助我向銀行貸款來購買 │
│ │ │ 前述專案商品,每年獲利45%以上顯高於銀行利率。(證一P410) │
│ │ │⑺李俊宏104年04月1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一卷第169至176頁) │
│ │ │ ①我投資有部分是未開發的方案,有部分是已開發方案,我兩個方案都 │
│ │ │ 有買。未開發及已開發的合約時間都是五年,每個月的紅利金額都是 │
│ │ │ 每單位最低可以獲得1250元。 │
│ │ │⑻白憶馨102年10月18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85至191頁) │
│ │ │ ①李耀輝在101 年1 月間找我討論投資「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 │
│ │ │ 商品的事宜,李耀輝向我表示投資該項商品的利率比投資一般郵局、 │
│ │ │ 銀行的利率都要來的高,我當下覺得這是不可能的,但後來李耀輝親 │
│ │ │ 自拿了他自己投資「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商品的本金獲利存 │
│ │ │ 摺給我看,我被他說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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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承租│(1)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76至181頁) │
│ │已開發│ ①已開發如果沒有獲利,還是每個月會給1250元,不是一定每月都分配 │
│ │土地 │ 獲利。 │
│ │ │(2)鄭世紘104年09月17日原審陳述(準備程序)(原審院一卷第103至117頁)│
│ │ │ ①「已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荖葉已經種植,已開發第二個 │
│ │ │ 月就可以領紅利,當初我瞭解這個方案為何可以固定領紅利有質疑。 │
│ │ │(3)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 │ ①若是土地已種植荖葉,就是已開發,投資3 萬元,期間2 年半,再按 │
│ │ │ 照投資比例分配盈餘,就算沒有獲利,每月給投資者1250元,給2 年 │
│ │ │ 半,合約就終止,不會返還本金。若每月獲利高於1250元,就依實際 │
│ │ │ 獲利發給投資者。若投資5 萬,期間5 年,再按照投資比例分配盈餘 │
│ │ │ ,就算沒有獲利,每月給投資者1250元,給5 年合約就終止,不會返 │
│ │ │ 還本金。若每月獲利高於1250元,就依實際獲利發給投資者。 │
│ ├───┼────────────────────────────────┤
│ │⒊承租│⑴呂泓慶104年11月05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一卷第326至335頁) │
│ │未開發│ ①起訴書附表一第一個是「未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黃品 │
│ │土地 │ 龍說荖葉冬天採收1 台斤是1 千多元,1 分地就可以賺幾十萬元,我 │
│ │ │ 們就會分配,但因為那時候我們沒有土地,所以才會去找未開發的。 │
│ │ │⑵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76至181頁) │
│ │ │ ①未開發,自第10個月開始,按照投資比例分配盈餘(未種荖葉),就 │
│ │ │ 算沒有獲利,每月給投資者1250元,給60個月,合約就終止,不會返 │
│ │ │ 還本金。 │
│ │ │⑶鄭世紘104年09月17日原審陳述(準備程序)(原審院一卷第103至117頁) │
│ │ │ ①未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荖葉是未種植,未開發要等9個│
│ │ │ 月才能發紅利,當初我瞭解這個方案為何可以固定領紅利有質疑。 │
│ │ │⑷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 │ ①若是土地未開發,投資3 萬元,自第9 個月開始,按照投資比例分配 │
│ │ │ 盈餘(未種荖葉),就算沒有獲利,每月給投資者1250元,給60個月 │
│ │ │ ,合約就終止,不會返還本金。若每月獲利高於1250元,就依實際獲 │
│ │ │ 利發給投資者。 │
│ │ │⑸林榮囍102年10月11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76至179頁) │
│ │ │ ①承租未開發土地每一單位(5 坪)認購價格3 萬元,但須等待第9 個 │
│ │ │ 月後才開始領取紅利,投資本金加紅利每月均保證最低可領回新臺幣 │
│ │ │ (下同)1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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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MT太│⒈呂泓慶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78至84頁) │
│郎日式拉│⑴MT太郎拉麵店1 股20萬元,每家店有15個股東,開店後盈餘扣掉成本管銷百分之│
│麵連鎖加│ 40,然後百分之60再拿出來分給投資者之獲利,每個月領回一次。 │
│盟隱名合│⒉孫鐲華104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104至106頁背面)、104年04│
│夥 │ 月2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120至131頁) │
│ │⑴(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教導話術?) 拉麵部分是用隱名合夥方式,呂泓慶還│
│ │ 查法條給我們看,說這是合法,一家店20股,一股20萬元,他會每兩個月做一次│
│ │ 財務報表,而且是401 報表,向我們股東交待,但最後股東會一次都沒有開,呂│
│ │ 泓慶還計算拉麵的開銷與收支向我們保證一定會獲利,拉麵有兩種分紅方式,一│
│ │ 種是按照店的盈餘及股份來分紅,另外一種是固定分紅,每個月好像是3000元,│
│ │ 也就是投資人是可以選擇拉麵方案每個月固定獲利或分紅。 │
│ │⑵(呂泓慶、王紫玲有無要你們向客戶保證這是可以保證獲利?)拉麵的部分讓客│
│ │ 戶自己選擇。但拉麵的部分沒有,是讓客戶自己選擇,但選擇固定獲利每月3000│
│ │ 元,也算是保證獲利。 │
│ │⒊林志祥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⑴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一個單位二十萬元,有保證獲利,每個月可獲│
│ │ 得的紅利,詳細內容我不記得。但有分為固定獲利及浮動獲利可選擇,若選擇固│
│ │ 定獲利,就是固定的金額,浮動獲利就是依每個月的盈餘分配。 │
│ │⒋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⑴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一個單位二十萬元,有保證獲利。但有分為固│
│ │ 定獲利及浮動獲利可選擇,若選擇固定獲利,就是固定的金額,浮動獲利就是依│
│ │ 每個月的盈餘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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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MT&│⒈黃品龍102 年08月02日偵訊中陳述( 已具結)(他一卷第213 至218 頁) │
│GO共創加│⑴向公司批貨88000 元,貨可以交給公司賣或自己賣,自已賣獲利自己賺,公司不│
│盟消費專│ 會給錢,若是給公司賣,從第9 週開始,每週給4500元禮券,給24週合約終止,│
│案 │ 不會返還本金。後來改為自第4 個月每月會給投資人5750元禮券,禮券可以買公│
│ │ 司商品,或兌換成錢。 │
│ │⒉黃品龍103年04月18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至6頁) │
│ │⑴每單位投資新台幣8萬8仟元,每月均有5750元可獲利不屬實,5750元是所發禮卷│
│ │ ,可以至公司超商做消費,沒有消費完的可以換差額〈現金〉。 │
│ │⑵沒有5750元之保證獲利,那是禮卷面額數字。 │
│ │⒊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至9頁) │
│ │⑴自第5個月起每月領取5750元的禮券,禮券可換取公司產品自行販賣,客戶也可 │
│ │ 以不換貨品以禮券換取5750元現金。 │
│ │⒋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5至23頁) │
│ │⑴禮券可換取公司產品自行販賣,客戶也可以不換貨品以禮券換取5750元現金。禮│
│ │ 券則每月由客戶自行至公司選貨或換取現金。 │
│ │⒌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33至135頁) │
│ │⑴「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向公司批貨88000 元,貨不是投資者自己選的,是│
│ │ 公司的套裝商品,公司再將貨賣出去,第5 個月開始每個月給客戶獲利5750元,│
│ │ 不管公司有無將貨賣出去,都固定給這些錢。 │
│ │⒍許秉承105年06月16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52至264頁) │
│ │⑴制度上都是向公司批貨,可以自己賣,也可以交給公司賣,印象中好像都是放在│
│ │ 公司的店面賣比較多。 │
│ │⒎鄭茜穎102年12月02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31至138頁) │
│ │⑴第1 次投資是於去(101)年4 月到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公司址在高│
│ │ 雄市○○區○○路00號21樓之2)領取2 個單位,現金共9 仟元(每單位、每週分│
│ │ 紅4500元)。 │
│ │⑵投資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仟元,每週可領新台幣4500元。 │
│ │⒏鄭茜穎103年03月19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24至129頁) │
│ │⑴MT&GO 專案投資人投資1 個單位新台幣8 萬8 仟元,第1 個階段時期方案每週可│
│ │ 領新台幣4500元、分24星期領、第2 個階段時期方案每個月可領新台幣5750元、│
│ │ 分24個月領。 │
│ │⒐李耀輝102年09月13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57至61頁) │
│ │⑴從第4周起,每周三領4750元,一共領了24周共10萬8000元就終止。 │
│ │⑵投資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仟元,每週可領新台幣4750元。 │
│ │⑶帝緯公司經理鄭世紘及副總王紫玲有告知投資第4 週後,每週都會分紅利4750元│
│ │ ,分24個周〈六個月〉,合約書也有記載。 │
│ │⑷我每週分紅利我領了24次,已領期滿,我在期間沒有觀看過報表。 │
│ │⒑李耀輝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71至79頁) │
│ │⑴(如何支付投資者每月約定紅利?)投資人會自行前來公司以禮券換取現金,或│
│ │ 向公司表明不領取禮券直接由公司匯款至投資人指定之帳戶。 │
│ │⒒孫鐲華102年10月22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11至119頁) │
│ │⑴自第5個月起投資人每月領取5,750元的紅利,期滿連同本金領回13萬8,000元。 │
│ │⒓孫鐲華103年04月26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70至176頁) │
│ │⑴MT&GO 專案投資人投資1 個單位新台幣8 萬8 仟元,每個月可領新台幣5750元、│
│ │ 分24個月領,但要等到第4個月投資人才能開始提貨買賣。 │
│ │⒔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⑴投資一單位88000 元,等於是向公司批貨88000 元,貨不是投資者自己選的,是│
│ │ 公司的套裝商品,公司再將貨賣出去,不管貨有沒有賣出去,第9 週開始每週給│
│ │ 客戶獲利4500元,給24週,給完24週就終止,不還本金。若是自己賣,獲利是自│
│ │ 己的,公司不會給錢。後來改為投資一個單位88000 元,等於是向公司批貨 │
│ │ 88000 元,若是交給公司賣,不管貨有沒有賣出去,第3 個月開始每個月給客戶│
│ │ 獲利5750元,給24個月,給完24個月就終止,不還本金。若是自己賣,獲利是自│
│ │ 己的,公司不會給錢。 後來改為投資一個單位88000 元,等於是向公司批貨 │
│ │ 88000 元,若是交給公司賣,不管貨有沒有賣出去,第5 個月開始每個月給客戶│
│ │ 獲利5750元,給24個月,給完24個月就終止,不還本金。若是自己賣,獲利是自│
│ │ 己的,公司不會給錢。 │
│ │⒕郭芸蓁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91至100頁) │
│ │⑴契約期間為28個月,自第5 個月起投資客戶每月可向公司領取5,750 元的紅利,│
│ │ 當然該紅利可換取公司產品自行販賣,也可不換貨品而直接換取5,750元現金。 │
│ │⒖林志祥102年12月24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0至18頁) │
│ │⑴我投資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後,我於去(101)年6 月第一次到帝緯國際事業│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領取12個單位,現金共6 萬9 仟元(每單位分紅5750 │
│ │ 元),因為後來公司方案調整的關係,再加上我又有加購投資,所以每個月領分│
│ │ 紅的金額都不固定,直至今(102)年3月我就領不到錢了。 │
│ │⑵投資每個單位新台幣8 萬8 仟元,每月可領新台幣5750元沒錯,最早的合約書有│
│ │ 記載,但是後來方案陸陸續續有改變,獲利也有修改。 │
│ │⒗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45至54頁) │
│ │⑴自第5 個月起可每月領取5,750 元的紅利,該紅利可換取公司產品自行販賣,也│
│ │ 可不換貨品而直接換取5,750元現金。(證一P348) │
│ │⒘母志強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 │⑴(提示高雄市調處調查卷第48頁母志強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你之前於102年9│
│ │ 月26日在調查局講過,一開始的時候,本來共創加盟是1單位8萬8千元,期間28 │
│ │ 個月,本來第9週起每週領取4,500元,後來在7月的時候,帝緯更改支付紅利的 │
│ │ 方式,改成第5個月起每個月可領取5,750元的紅利,是否正確?)對。 │
│ │⑵(在101 年7 月之後更改紅利支付方式的每個月是可以領取5,750 元或4,250 元│
│ │ ?)正常是領5,750 元,如果是領4,250 元的話,就是之前4,500 元的部分要轉│
│ │ 換成5,750元的時候,因為之前已經有給你獲利所以要扣除。 │
│ │⑶(你母親投資的是領5,750 或是4,250 元?)我母親領的是5,750 元,她是變更│
│ │ 之後才投資的,但不是領到全部5,750 ,也會有一點點差額,我是3 月份投資,│
│ │ 我母親在2 個月後投資,她有領一段時間的4,500 元,公司轉換之後她就只領 │
│ │ 4,250 元。 │
│ │⒙歐佩樑103年08月2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四卷第79至83頁) │
│ │⑴MT&GO 的投資有保證獲利,保證獲利的成數我忘記了,只記得每個禮拜可以憑提│
│ │ 貨單領到現金,是分24期,也就是24週,每次都可以領到紅利及部分的本金,領│
│ │ 到24週期滿為止。 │
│ │⒚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30至38頁) │
│ │⑴自第4個月起每月領取5,750元的禮券,同樣不換貨品可退由5750元現金。 │
│ │⒛李榮主102年12月27日警詢中陳述(警二卷第855至861頁) │
│ │⑴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告知投資第3 個月後,每單位每月都會分紅利5750元,│
│ │ 分24個月,合約書也有記載,所以我不疑有他就加入投資。 │
│ │李沅鴻102年12月24日警詢中陳述(警三卷第980至985頁) │
│ │⑴每月公司就會將分紅1 萬1500元轉帳到我的安泰銀行帳戶(當時我投資2 單位,│
│ │ 每單位分紅5750元)。 │
│ │⑵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仟元,每月可領新台幣5750元。 │
│ │潘國正102年09月13日警詢中陳述(警三卷第1259至1262頁) │
│ │⑴每週領新台幣4500元,可領24週,我從101 年4 月10日開始領4500元共24期〈每│
│ │ 週每單位分紅4500元〉。 │
│ │⑵投資每個單位新台幣8 萬8 仟元,每週可領新台幣4500元是屬實沒錯,我有領取│
│ │ 盈餘證明書,盈餘證明書我丟掉了。 │
│ │李玉珍102年12月02日警詢中陳述(警二卷第742至746頁) │
│ │⑴投資每個單位新台幣8萬8仟元,每月可領新台幣5750元。 │
│ │黃珮綸102年11月09日警詢中陳述(警二卷第605至608頁) │
│ │⑴我投資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高級經銷商〉新│
│ │ 台幣8 萬8 仟元〈1 個單位〉,每個單位週領4500元,我有4個 單位我週領1800│
│ │ 0 元,我領了3 週共54000 元,後來又改每個單位月領5750元,我有4 個單位我│
│ │ 月領有20750 元,我領了5 個月〈共103750 元 〉之後就沒有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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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MT&│⒈MT&│⑴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他一卷第109至114頁) │
│GO團協共│GO團協│①「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及「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是帝緯公司│
│享消費專│共享消│ 陸續推出的產品,「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是舊的,之前一直沿用 │
│案 │費專案│ ,直到101年底帝緯公司推出「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新產品後,「│
│ │ │ 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就停止了。「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黃金│
│ │ │ 經銷商合約書每個月最少向公司購買3,000元以上的產品就可以領到這 │
│ │ │ 筆1萬500元的紅利。所以「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及「MT&GO團協共│
│ │ │ 享消費專案」的最顯著的差別就是在經銷商每月是否要消費,「MT&GO │
│ │ │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經銷商不用消費就可領紅利,「MT&GO團協共享消 │
│ │ │ 費專案」每月固定要消費才能領得紅利。 │
│ │ │ ②(是否曾有人沒有消費而沒有領到紅利?)經銷商每個月只要消費3, │
│ │ │ 000 元就能賺紅利,正常的話,不會有人不消費不拿紅利的,縱使客 │
│ │ │ 戶真的忘記消費,隔月若客戶補消費,我們也會詢問公司可否補發紅 │
│ │ │ 利,我個人是沒有遇過這樣的客戶,也沒有這樣的問題。 │
│ │ │⑵許秉承105年06月16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252至264頁) │
│ │ │ ①制度上都是向公司批貨,可以自己賣,也可以交給公司賣,印象中好 │
│ │ │ 像都是放在公司的店面賣比較多。 │
│ │ │⑶李耀輝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71至79頁) │
│ │ │ ①(如何支付投資者每月約定紅利?) 投資人會自行前來公司以禮券換 │
│ │ │ 取現金,或向公司表明不領取禮券直接由公司匯款至投資人指定之帳 │
│ │ │ 戶。 │
│ │ │⑷母志強102年09月26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45至54頁) │
│ │ │ ①(如何支付投資者每月約定紅利?)投資人會自行前來公司以禮券換 │
│ │ │ 取現金,或保留禮券次月再消費或換取現金或匯入投資人指定帳戶。 │
│ │ │⑸盧郁如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30至38頁) │
│ │ │ ①(如何支付投資者每月約定紅利?)支付投資者每月約定紅利分為現 │
│ │ │ 金及匯款兩部分,現金是由業務或投資人將禮卷拿至本公司,由本人 │
│ │ │ 填寫請款單向黃品龍請款交給業務或投資人,有時候會由本人或業務 │
│ │ │ 以匯款方式將紅利匯至投資人指定帳戶。 │
│ ├───┼────────────────────────────────┤
│ │⒉黃金│⑴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213至218頁) │
│ │經銷商│ ①向公司批貨15萬元,可以交給公司賣,如果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 │
│ │ │ 出去,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 │
│ │ │ 銷商勞務費每日350 元,每月10500 元,給2 年,給完2 年契約就終 │
│ │ │ 止,若未達消費3千元,就不給勞務費,不返還本金。 │
│ │ │⑵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 │ ①向公司批貨15萬元,只能交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出去,自第3 個 │
│ │ │ 月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銷商勞務費每日 │
│ │ │ 350 元,每月10500 元,給2 年,給完2 年契約就終止,若未達消費3│
│ │ │ 千元,就不給勞務費,不返還本金。 │
│ │ │⑶蘇琼琍102年07月21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39至143頁) │
│ │ │ ①每1 單位15萬元,就能成為帝緯公司的經銷商,契約期間為26個月, │
│ │ │ 另我每月若向該公司購買3000元以上的商品,帝緯公司即每月支付我 │
│ │ │ 勞務津貼(紅利)1萬500元,可領取24個月,扣除每個月向公司購買 │
│ │ │ 3,000元商品費用,我每個月可向帝緯公司實際領取紅利約7,500元, │
│ │ │ 於26個月後,可領回連同本金共18萬元。 │
│ ├───┼────────────────────────────────┤
│ │⒊白金│⑴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他一卷第183至189頁) │
│ │經銷商│ ①每投資一單位24萬元並由公司提供按摩椅或保養品組合 │
│ │ │⑵黃品龍102年08月02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213至218頁) │
│ │ │ ①向公司批貨24萬元,可以交給公司賣,如果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 │
│ │ │ 出去,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 │
│ │ │ 銷商勞務費每日500 元,每月15000 元。 │
│ │ │⑶呂泓慶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至9頁) │
│ │ │ ①第3 個月起帝緯國際每月給付給投資人勞務津貼(含本金)為1萬5,00│
│ │ │ 0 元,連續24個月,共計36萬元,所以投資26個月之獲利為12 萬元。│
│ │ │⑷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 │ ①向公司批貨24萬元,只能交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出去,自第3 個 │
│ │ │ 月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銷商勞務費每日 │
│ │ │ 500 元,每月15000 元,給2 年,給完2 年契約就終止,若未達消費3│
│ │ │ 千元,就不給勞務費,不返還本金。 │
│ │ │⑸郭麗英102年12月24日警詢中陳述(警三卷第970至975頁) │
│ │ │ ①我投資MT&GO 團協共享專案,每個單位新台幣24萬元,我投資1 個單 │
│ │ │ 位共計24萬元,我與公司簽訂的合約是從今(102) 年3 月初開始每月 │
│ │ │ 分紅,分24個月,但是分紅金額每月不一定。 │
│ │ │ ②當時業務員林志祥跟我說,每月須至MT&GO 超市消費新台幣3 仟元, │
│ │ │ 隔月才有分紅可領,每月約可領1 萬多元(但分紅金額不定),分24 │
│ │ │ 個月,若24個月? 沒有領到回本則加3%的利息返還投資人(解約時, │
│ │ │ 公司就把該份合約收回了)。 │
│ ├───┼────────────────────────────────┤
│ │⒋高級│⑴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76至181頁) │
│ │經銷商│ ①向公司批貨88000 元,可以交給公司賣,如果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 │
│ │ │ 賣出去,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 │
│ │ │ 經銷商勞務費每日200 元,每月6 千元,給2 年,給完2 年契約就終 │
│ │ │ 止,若未達消費3千元,就不給勞務費,不返還本金。 │
│ │ │⑵許秉承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33至135頁) │
│ │ │ ①高級的向公司批貨88000 元,可以交給公司賣或是自己賣,若是交給 │
│ │ │ 公司賣,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 │
│ │ │ 銷商勞務費每日200 元,每月6 千元。 │
│ │ │⑶孫崇盛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64至166頁) │
│ │ │ ①向公司批貨88000 元,只能交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出去,自第3個│
│ │ │ 月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銷商勞務費每 │
│ │ │ 日200 元,每月6 千元,給2 年,給完2 年契約就終止,若未達消費3│
│ │ │ 千元,就不給勞務費,不返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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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其他│⒈黃品龍102年08月01日調詢中陳述(他一卷第183至189頁) │
│ 陳述│⑴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自第9週開始每週領取4,500元的禮券以換取貨品,如 │
│ │ 果不換貨品可以退回4500元現金」(P185 背) │
│ │⒉黃品龍102 年08月02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213 至218 頁) │
│ │⑴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可以交給公司賣,如果給公司賣,不管有沒有賣出去 │
│ │ ,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公司消費3 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銷商勞務費。 │
│ │⒊王紫玲102年08月01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一卷第176至181頁) │
│ │⑴「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若是給公司賣,每個月會給投資人固定的金額。」 │
│ │ 、「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不管有沒有賣出去,自第61天開始,每月要向 │
│ │ 公司消費3千元以上,公司才會給經銷商勞務費。」(P177-178) │
│ │⒋鄭世紘102年08月13日調詢中陳述(調二卷第15至23頁) │
│ │⑴ 101年9月升任台北分公司協理。 │
│ │⑵100年6月底投資帝緯公司農地租賃新台幣(下同)285萬元。 │
│ │⒌鄭世紘103年03月13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47至51頁) │
│ │⑴我於101年7月初開始投資荖葉新台幣180萬元,後來我於102年3月投資 │
│ │ MT&GO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新台幣60萬元,102 年9 月投資拉麵連鎖加盟專案新 │
│ │ 台幣40萬元,上述投資28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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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保證│⒈郭芸蓁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獲利│⑴(公司所推出的「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已開發、未開發)」、「MT&GO │
│ │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 團協共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
│ │ 盟隱名合夥」等商品,公司均有保證獲利?)是,合約書上面都有記載。 │
│ │⑵(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
│ │ 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
│ │⒉林志祥 │
│ │⑴)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 (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 │
│ │ 商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 │
│ │ 載。 │
│ │⑵(「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專案內容為何?每月有保證獲利?)一│
│ │ 個單位二十萬元,有保證獲利,每個月可獲得的紅利,詳細內容我不記得。但有│
│ │ 分為固定獲利及浮動獲利可選擇,若選擇固定獲利,就是固定的金額,浮動獲利│
│ │ 就是依每個月的盈餘分配。(公司所推出的「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已開│
│ │ 發、未開發)」、「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
│ │ 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等商品,公司均有保證獲利?)是,合約書│
│ │ 上面都有記載。(P45) │
│ │⑶(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
│ │ 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 │
│ │ 。(P46) │
│ │⒊莊雅琳105年04月28日原審陳述(已具結)(原審院三卷第166至183頁) │
│ │⑴就我的理解,及當時接觸的各項投資契約的記載,依照公司推出來的這些方案,│
│ │ 有保證獲利。意思是不管領多領少都不會虧到本金。 │
│ │⑵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①(公司所推出的「荖葉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已開發、未開發)」、「MT&GO │
│ │ 共創加盟消費專案」、「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MT太郎日式拉麵連鎖加│
│ │ 盟隱名合夥」等商品,公司均有保證獲利?)是,合約書上面都有記載。(P45)│
│ │②(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
│ │ 品,都獲利」的?是「保證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 │
│ │ P46) │
│ │⒋歐佩樑 │
│ │⑴、102年08月01日警詢中陳述(警一卷第198至204頁)公司人員招攬時說公司在中 │
│ │ 國大陸有自己工廠,幫OSIM廠商生產按摩椅,獲利穩定,在台東還有荖葉事業 │
│ │ ,每月獲利1仟5佰萬元,公司經營穩定。 │
│ │⑵103年08月26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他四卷第79至83頁)(你有在帝偉公司及帝 │
│ │ 緯公司工作過?)有,我只有在帝緯公司工作過,我是在101年3月12日進入該公│
│ │ 司,是同學鄭海鵬介紹我進去的,我進去在101年3月至6月30日都是擔任業務, │
│ │ 負責推銷MT&GO的投資專案,專案的內容是一單位8萬8000元,集資開實體店鋪及│
│ │ 網路商城,賣百貨,我3月進去的時候,投資有保證獲利,保證獲利的成數我忘 │
│ │ 記了,只記得每個禮拜可以憑提貨單領到現金,是分24期,也就是24週,每次都│
│ │ 可以領到紅利及部分的本金,領到24週期滿為止,可以領回全部的本金加上約定│
│ │ 的紅利。後來公司自己在101年7月1日更改獲利的方式及成數,改成每單位的投 │
│ │ 資要24個月才能領回全部的本金連同獲利。(P81) │
│ │⒌母志強104年04月20日偵訊中陳述(已具結)(偵二卷第38至49頁) │
│ │⑴(你在招攬其他客戶參加公司所推出的投資方案時,有沒有向客戶表示如購買商│
│ │ 品,都是「保證獲利」的?)有,公司有保證每月的獲利,合約書也都有記載。│
│ │ (P46) │
│ │⒍孫鐲華104 年04月21日偵詢中陳述( 檢事官)(偵二卷第104 至106 頁背面) 、 │
│ │ 104 年04月21日偵訊中陳述( 已具結)(偵二卷第120 至131 頁) │
│ │⑴(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教導話術?)如MT&GO 是客戶拿錢來跟帝緯買禮券,│
│ │ 客戶拿8 萬8 跟帝緯買禮券,我們給客戶12萬8 的禮券,禮券可以換生活用品也│
│ │ 可以換現金,客戶可以選擇換東西或換現金,這樣等同保證獲利,當我們業務員│
│ │ 反應說這樣是否違法,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說這不違法,因為這是買禮券。│
│ │ (證一P287、290 ) │
│ │⑵(呂泓慶、王紫玲有無要你們向客戶保證這是可以保證獲利?)MT&GO 有保證。│
│ │ (證一P287)MT&GO 部分我確定有保證獲利,因為我出8 萬8000元買,但可以拿│
│ │ 到12萬8000元的禮券。(證一P290) │
│ │⒎鄭世紘104年04月20日偵詢中陳述(檢事官)(偵二卷第75至81頁) │
│ │⑴荖葉部分我有講保證獲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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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附表三所示吸金方案之相關陳述及書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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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1.證人林淑芬(曾任富運公司業務主任)偵查中證述(已具結) │
│724 │⑴【富運公司做的724OPTI0N?容為何?】有五種門檻,分別是2000、5000、1萬、2│
│OPTION │ 萬、4萬美金,用1:34換算,投資客戶要交現金給公司。期間是20個月。投資 │
│儲蓄專案│ 100萬,本金可以回來,獲利可以到48%。即每月可以領5%,領20次,雙月可以 │
│ │ 領10%,領10次。要領紅利時可以1:28。但500美金以下要扣5%手續費,超過要 │
│㈡、荖葉│ 扣10%。公司稱此為34進、28出。(他二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
│專案 │⑵【公司收到錢後,匯把資金運用到哪裡?】這是高層機密。不會讓我們員工知道│
│ │ 。(他二卷第134頁) │
│ │⑶【有無領到公司儲蓄專案紅利?】公司說是提撥給我們的工作獎金。(他二卷第│
│ │ 134頁) │
│ │⑷【有無說跟客戶講解時重點為何?】儲蓄專案的獲利百分比,拿銀行或郵局的儲│
│ │ 蓄利息、18%做比較。(他二卷第135頁) │
│ │⑸我沒有底薪,都是靠佣金。最後一次領是103年1月15日。(他二卷第135頁) │
│ │⑹【是否可以從別人投資那裡獲取佣金?】是,只要業務有投資四萬美金以上,由│
│ │ 公司依照投資金額的50%提撥佣金,如果我是投資2000、5000美金,就只能抽客 │
│ │ 戶投資金額的30%,若為投資1萬、2萬美金,就可以抽客戶投資金額40%。這是以│
│ │ 美金計算,在扣除手續費。(他二卷第136頁) │
│ │⑺鄭世紘是教育長,就負責教育訓練,黃品龍每次來都去營運長室,王紫玲負責業│
│ │ 務部分,韓蕎宇我每次看到她都在聊天,賴恆達在做網路輸入與電腦。我是看到│
│ │ 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在開高層會議,韓蕎宇幾乎沒有去,我沒有開過│
│ │ 這種會。(他二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
│ │2.證人韓蕎宇(曾任富運公司經理)偵查中證述(已具結) │
│ │⑴【你們公司賣什麼產品?】推724option的投資計晝,還有一個老葉的投資計晝 │
│ │ 。(他二卷第165頁背面) │
│ │⑵724option是投資人最少每單位6萬8000元台幣,參加這個投資計畫,每個月或 │
│ │ 每2個月再給獎金,獎金的成數我不清楚。(他二卷第165頁背面)、投資人以每單│
│ │ 位6萬8000元台幣投資後,等著配息也可以,如果想要親自操作二元期權也可 │
│ │ 以跟業務員說,業務員知道有客戶想親自操作,業務員再跟會跟主管王紫玲或 │
│ │ 鄭世紘說,主管也許就會去跟香港那邊接洽取得帳號密碼,再跟投資人說。(他 │
│ │ 二卷第168頁背面) │
│ │⑶【老葉投資計晝是什麼?】檳榔業的原料是老葉,在台東某個地方的老葉品質 │
│ │ 最好,台東有老葉工會,老葉投資計晝是募集資金向台東那個地方租賃土地種植│
│ │ 老葉,再由台東的老葉工會去收,收走的價格就是老葉的獲利,在分給各個投資│
│ │ 人,每個單位5萬5000元台幣。(他二卷第165頁背面) │
│ │⑷【黃品龍、王紫玲、仲家傑、鄭世紘在公司的地位關係如何?】黃品龍不常進公│
│ │ 司,我們全部的人都聽王紫玲的,但我去市調處做筆錄的時候才知道富運公司登│
│ │ 記在「小賴」仲家傑名下,我在公司任職期間,有發現王紫玲講話的時候,仲家│
│ │ 傑不太理王紫玲,感覺主從區分不是很明顯,但是他們職稱王紫玲是執行副總,│
│ │ 仲家傑是經理,理論讓來說仲家傑算王紫玲的屬下,但實際上仲家傑不太理王紫│
│ │ 玲,鄭世紘很聽王紫玲的話。(他二卷第169頁) │
│ │三、證人侯怡君(曾應徵為富運公司員工1日接受育訓練) │
│ │⑴【富運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何?】依我在富運公司受訓所得的資訊,富運公司獨│
│ │ 家代理並提供「724option」交易平台從事「二元期權」交易,依投資時間長短 │
│ │ 分為60秒、15分鐘及1小時不等的投資選擇,項目有股票及外匯等,投資人購買 │
│ │ 時需指定於60秒、15分鐘或1小時的特定商品,在投資人指定的時間屆至時,就 │
│ │ 可以結算出輸贏數額的結果,最少要投資美金25元,投資前要先成為「724optio│
│ │ n」的會員,申請加入會員後,由某國際共保機構於20天內以email回函認證會員│
│ │ 資格,並由「724option」於30天內以email提供投資人帳號及密碼,以提供獲利│
│ │ 率60%至85%及最多賠光95%本金的盈虧上下限。(他二卷第4頁背面) │
│ │⑵富運公司上述「724option」平台,投資人進入該投資平台前,要先參加儲蓄專 │
│ │ 案,就是一個提供美金2000、5000、1萬、2萬或4萬元不等的儲蓄平台,供投資 │
│ │ 人進行為期20個月的儲蓄獲利,在該20個月期間,投資人可依儲蓄數額,計算操│
│ │ 盤積分及會員積分,操盤積分為5%本金,每月計算及領取1次,共可領取20次; │
│ │ 會員積分為10%,每2個月計算及領取1次,共可領取10次。投資款項匯入該儲蓄 │
│ │ 平台期滿1個月後,投資人可於次月1日或16日選擇領回操盤及會員積分,但本金│
│ │ 一定要存放為期20個月。投資人選擇領回後7日,才能實際領得所選擇領回的資 │
│ │ 金。以投資美金2000元為例,20個月期滿後,操盤積分可領取共美金2000元,會│
│ │ 員積分可領取共美金2000元,總計美金4000元,即為本金加利息的收入。投資人│
│ │ 所有存入的投資資金,都要以台幣兌美金1:34的固定匯率計算,所領出的各總 │
│ │ 操盤積分、會員積分及20個月期滿的全數本利,都要以台幣兌美金1:28的固定 │
│ │ 匯率計算,富運公司稱此種固定匯率為「34進28出」。另提領美金500元以下的 │
│ │ 數額,要支付5%提領數額的手續費,提領美金501元以上則要支付10%提領數額的│
│ │ 手續費,沒有提領次數的限制。綜上操盤積分、會員積分、「34進28出」固定匯│
│ │ 率及手續費等計算方式,富運公司宣稱,在此儲蓄平台之投資為「零風險、獲利│
│ │ 超過48%」。(他二卷第5頁,相同陳述有證人林淑芬,警卷第119頁;證人張烜齊│
│ │ ,警卷第231頁至第232頁;證人曾宇濰,警卷第195頁至第196頁;證人簡慈紋,│
│ │ 警卷第325頁至第326頁;證人黃昭瑋,警卷第409頁;證人劉慶鴻,警卷第164頁│
│ │ ;證人周婷婷,警卷第250頁至第251頁) │
│ │⑶【投資人將錢匯入「儲蓄平台」後,富運公司如何運用資金?富運公司可以提供│
│ │ 高達48%的高額報酬,原因為何?】我將這個問題問鄭SIMON時,鄭SIMON只告訴 │
│ │ 我,你將錢匯入銀行時,會問銀行怎麼投資嗎,就沒有正面回答我這個問題。所│
│ │ 以,富運公司如何運用投資資金及獲取48%以上的高額報酬我都不知道。(他二卷│
│ │ 第7頁背面) │
│ │四、證人即告訴人張烜齊(曾任富運公司業務員) │
│ │⑴【富運公司除前述724OPTION儲蓄專案外,是否另有推出每單位5萬5,000元之台 │
│ │ 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有的,富運公司王姓副總及│
│ │ 鄭姓教育長在今年2月間曾經告訴員工,因為公司724OPTION儲蓄專案的經營沒有│
│ │ 很好,所以打算另外推出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主要是投資台東荖葉,每單位│
│ │ 5萬5,000元,我只知道投資期間是3年至5年,前9個月獲利比較少,9個月後則依│
│ │ 荖葉的盤價領取獲利。(警卷第236頁) │
│ │⑵【富運公司主要幹部有哪些人?組織架構?】營運長是黃品龍,副總是王紫玲,│
│ │ 教育長是鄭世紘,兩位經理分別是韓蕎宇及仲家傑(當時自稱為賴恆達),實際│
│ │ 的負責人是黃品龍,只是登記的名義人是仲家傑。(偵一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
│ │⑶【黃品龍剛開始跟你們說富運公司是香港總公司在臺灣的分公司?】是。黃品龍│
│ │ 說富運公司的董事長是仲家傑,仲家傑是在香港總公司的負責人。我們當時不知│
│ │ 道賴恆達就是仲家傑,我們以為是不同人。(偵一卷第111頁) │
│ │五、證人劉翰祥 │
│ │⑴我印象中富運公司「724option」儲蓄專案標榜利息比定存高,契約期間約兩年 │
│ │ ,契約期間內會將本金及利息陸續每格1、2個月攤付,契約期間結束,除了可以 │
│ │ 領回本金6萬8,000元外,另可獲得約兩萬餘元的利息。(他二卷第14頁) │
│ │六、證人即告訴人曾宇濰(曾任富運公司業務員) │
│ │⑴【(提示:724OPTION入會申請書及紅利計算表影本)提示資料是否即為富運公 │
│ │ 司724OPTION儲蓄專案相關資料?紅利計算表上載操盤積分5%、會員積分10%、獲│
│ │ 利3,600、折算台幣100,800等意思為何?】(經詳視後作答)這是富運公司的 │
│ │ 724OPTION儲蓄專案資料,投資人都要與公司簽訂這份入會申請書,簽完之後會 │
│ │ 由業務員連同投資款一起收走,並交給王亦彤或仲家傑。操盤積分5%是代表每個│
│ │ 月領一次的紅利,會員積分10%每兩個月領一次的紅利,獲利3,600就是20個月期│
│ │ 滿後扣除手續費可領到的美金紅利,折算台幣100,800則是代表美金3,600以1: │
│ │ 28計算後,可得的台幣紅利,這個金額在扣除本金6萬8,000元,所得淨利大約就│
│ │ 是48%,換算成年利率大約28.8%。(警卷第196頁) │
│ │⑵【富運公司有無真實交易二元期貨?如何下單、平倉、領取獲利?】沒有,富運│
│ │ 公司的員工及客戶都沒有實際下單二元期貨,就我所知,724OPTION在大陸地區│
│ │ 有確實架設網站供客戶下單二元期貨,黃品龍自稱是該網站在台灣的代理人, │
│ │ 不過他向我們表示,要先推儲蓄專案,等到客戶投資款金額夠大後,才會開放 │
│ │ 網站供客戶實際下單。(警卷第196頁) │
│ │⑶【富運公司除前述724OPTION儲蓄專案外,是否另有推出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 │
│ │ ?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有的,這個專案就是投資荖葉種植,每單位是5 │
│ │ 萬5,000元,投資期間為5年,前9個月每個月可領利息每單位550元,9個月後, │
│ │ 則看農產品(荖葉)盤價及所得之利潤按投資比例分紅,每單位到時候可獲利超│
│ │ 過5,000元,但期滿後並不會退還本金。(警卷第199頁至第200頁) │
│ │⑷【富運公司主要幹部有哪些人?組織架構?】營運長是黃品龍,副總是王紫玲,│
│ │ 教育長是鄭世紘,兩位經理分別是韓蕎宇及仲家傑(當時自稱為賴恆達),實際│
│ │ 的負責人是黃品龍,只是登記的名義人是仲家傑。(偵一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
│ │⑸【他們五人分別在公司做什麼事?】黃品龍應該是其他四人的頭頭,主要是發號│
│ │ 施令的人,其他四人都是聽黃品龍的指示,第二大的應該是副總王紫玲,她主要│
│ │ 是協助做教育訓練、跟催業務以及負責收回我們招攬的投資款。鄭世紘主要負責│
│ │ 教育訓練部分,都是由他講解投資的專案。仲家傑也會收款,也會協助教育訓練│
│ │ ,以及管理電腦、客服的諮詢,如果客戶有投資上的問題可以找仲家傑。韓蕎宇│
│ │ 協助教育訓練,算是幫大家做心理建設,就是業務對公司有質疑時,他會出來安│
│ │ 撫大家,用一些賺錢的話術又安心下來,例如他常常會說:「跟著營運長做一定│
│ │ 沒錯」。他們五人會一起開會討論投資方案的細節,但因為他們都在營運長辦公│
│ │ 室關起門討論,所以詳細的討論內容我們也不清楚。(偵一卷第111頁) │
│ │⑹【投資荖葉方案,如何獲利?詳情為何?】我有新投資荖葉方案。前九個月,每│
│ │ 單位每月可以領550元,也是匯到指定的帳戶,之後看市場的盤價,再發放紅利 │
│ │ ,我投資後有收到四個月的紅利。公司當時有鼓勵724OPTI0N轉到荖葉方案,可 │
│ │ 是我沒有轉換,我是直接買新的荖葉投資方案。(偵一卷第113頁) │
│ │七、證人蘇芳儀 │
│ │⑴曾宇濰告訴我,每1個投資單位是6萬8000元,富運公司是用1:34的匯率計算, │
│ │ 就是美金2000元,投資後,單月可以領100元美金(投資本金的5%),但要扣除│
│ │ 5%至10%手續費,也就是實領95美金,雙月可以領300元美金(投資本金的15%│
│ │ ),總共可以領20個月的紅利,即為4000元美金,扣除手續費後,再以領出時 │
│ │ 的匯率1:28計算,總計可以領到新台幣10萬800元。曾宇濰有告訴我這個投資方│
│ │ 案的年息很高,但我現在想不起來有多少。(警卷第277頁) │
│ │⑵我不清楚可以下單二元期貨,也沒有實際下單,我投資「724option」儲蓄專案 │
│ │ 只是單純想要領紅利。(警卷第278頁) │
│ │八、證人即告訴人簡慈紋(富運公司行政人員) │
│ │⑴富運公司營業地址是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0樓之2,富運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是黃品龍,富運公司組織架構分為王副總,就我所知她本名為王紫玲,鄭姓 │
│ │ 教育長,經理分別有韓蕎宇、賴恆達,我知道的業務有張烜齊、劉慶鴻、黃昭 │
│ │ 偉等3人,行政有李佳芳(高雄人,74年次,手機號碼0000-000000)、周婷婷 │
│ │ 、我及一位總機陳雪君。(警卷第325頁) │
│ │⑵【你如何知道724OPTION儲蓄專案的相關內容?】因為鄭姓教育長會在富運公司 │
│ │ 內部幫全部的業務員及行政人員上課,介紹724OPTION儲蓄專案的投資標的及紅│
│ │ 計算方式。(警卷第326頁) │
│ │⑶【(提示:724OPTION入會申請書及紅利計算表影本)提示資料是否即為富運公 │
│ │ 司724OPTION儲蓄專案相關資料?紅利計算表上載操盤積分5%、會員積分10%、獲│
│ │ 利3,600、折算台幣100,800等意思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的,這是富運公│
│ │ 司的724OPTION儲蓄專案資料,投資人都要與公司簽訂這份入會申請書,就我所 │
│ │ 知,投資人簽完入會申請書後會連同投資款一併交給副總王紫玲。操盤積分5%是│
│ │ 代表每個月領一次的紅利,會員積分10%每兩個月領一次的紅利,獲利3,600就是│
│ │ 20個月期滿後扣除手續費可領到的美金紅利,折算台幣100,800則是代表美金 │
│ │ 3,600以1:28計算後,可得的台幣紅利,這個金額在扣除本金6萬8,000元,所得│
│ │ 淨利大約就是48%,換算成年利率大約28.8%。(警卷第326頁) │
│ │九、證人葉羽蓁(曾任富運公司業務員) │
│ │⑴【富運公司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這個專案的投資│
│ │ 標的就是租賃台東農地來種植荖葉,每一投資單位是5萬5000元,投資前9個月是│
│ │ 荖葉生長期,每投資單位每個月可領550元,第10個月開始就可以依照荖葉的價 │
│ │ 格領取投資紅利。(警卷第375頁) │
│ │⑵【依你提供的合約中僅載明「每一分田地每月預估產量為500~800台斤、荖葉買│
│ │ 賣之價格統一以荖葉公會公佈價格為準」等語,並未明訂可獲利金額,如何吸引│
│ │ 投資人參與?】鄭姓教育長有以前述台東荖葉投資效益分析表向我們說明,如果│
│ │ 以產地價每台斤最少150元計算,每月最少可領1800元獲利,換算年度獲利為2萬│
│ │ 1600元。(警卷第375頁) │
│ │⑶【富運公司以何種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富運公司也是透│
│ │ 過業務對外招攬民眾投資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警卷第376頁) │
│ │十、證人黃昭瑋(曾任富運公司業務員) │
│ │⑴【富運公司除前述724OPTION儲蓄專案外,是否另有推初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 │
│ │ ?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有的,但內容我不太記得了,我可以提供一張台│
│ │ 東荖葉投資效益分析表跟合約書給貴處參考,這張表上就有記載,該專案投資一│
│ │ 單位為5萬5000元,投資期間是3年,一開始要等9個月的荖葉生長期,期間每個 │
│ │ 月可以領550元,9個月之後依照荖葉的產地價格,以最少每台斤150元計算的話 │
│ │ ,每月最少可領1800元,1年就可以領到2萬1600元。(警卷第412頁至第413頁) │
│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劉慶鴻(曾任富運公司業務員) │
│ │⑴操盤積分5%是代表每個月領一次的紅利,會員積分10%每兩個月領一次的紅利, │
│ │ 獲利3,600就是20個月期滿後扣除手續費可領到的美金紅利,折算台幣100,800則│
│ │ 是代表美金3,600以1:28計算後,可得的台幣紅利,這個金額在扣除本金6萬 │
│ │ 8,000元,所得淨利大約就是48%,換算成年利率大約28.8%。(警卷第165頁) │
│ │⑵【富運公司有無真實交易二元期貨?如何下單、平倉、領取獲利?】沒有,富運│
│ │ 公司的員工及客戶都沒有辦法實際下單二元期貨,就我所知,724OPTION在大陸 │
│ │ 地區有確實架設網站供客戶下單二元期貨,黃品龍自稱是該網站在台灣獨家代理│
│ │ 的營運長,不過投資人投資後只能上網看到自己每個月可領到的紅利,實際上無│
│ │ 法連結724OPTION網站進行下單。(警卷第165頁) │
│ │⑶【富運公司除前述724OPTION儲蓄專案外,是否另有推初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 │
│ │ ?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有的,富運公司約在103年2月間黃品龍告知業 │
│ │ 務員即將推出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正式推出是103年4月間,該專案也是鄭 │
│ │ 世鴻及王亦彤負責向業務員解說紅利計算方式,當時我有以手機拍下台東荖業 │
│ │ 投資效益分析表,還有廣告文宣、合約書等資料,可以提供給貴處參考,台東 │
│ │ 農地租賃管理專案是投資荖葉種植,每單位是5萬5,000元,投資期間為3年,可│
│ │ 續約1次共6年,前9個月每個月可領1%利息每單位550元,9個月後,則看農產 │
│ │ 品(荖葉)盤價及所得之利潤按投資比例分紅,每單位以最低牌價150元計算到│
│ │ 時候每個月至少可領1800元,換算每年獲利可領2萬1600元,但期滿後並不會退│
│ │ 還本金,只能領回押金1萬5000元。(警卷第168頁) │
│ │⑷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將來會開放724OPTI0N二元期權交易平台,可以讓投資者 │
│ │ 直接在該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玩投資標的,例如指數的漲或跌,公司可以賺手│
│ │ 續費、匯差,就可以支付724OPTI0N儲蓄的紅利。但投資者必須先參加724OPTI0N│
│ │ 儲蓄方案,將來才可以在724OPTI0N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但到我離開公司,都沒 │
│ │ 有開放724OPTI0N二元期權交易平台。(偵一卷第102頁) │
│ │十二、證人周婷婷(曾任富運公司行政人員) │
│ │⑴【富運公司除前述724OPTION儲蓄專案外,是否另有推出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 │
│ │ ?投資標的及紅利給付方式?】有的,富運公司約在103年1、2月間有推出台東 │
│ │ 農地租賃管理專案,該專案也是鄭姓教育長負責向業務員及員工解說紅利計算方│
│ │ 式,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是投資荖葉種植,每單位是5萬5,000元,投資期間為│
│ │ 3年,可續約1次共6年,前9個月每個月可領1%利息每單位550元,9個月後,則 │
│ │ 看農產品(荖葉)盤價及所得之利潤按投資比例分紅,每單位以最低牌價150元 │
│ │ 計算時候每個月至少可領1800元,換算每年獲利可領2萬1600元,但期滿後並不 │
│ │ 會退還本金,只能領回押金1萬5000元。(警卷第251頁) │
│ │⑵【(提示:富運公司土地承租及委託經營管理合約)提示資料是否即為富運公司│
│ │ 推出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合約?該合約中僅載明「每一分田地每月預估產量為│
│ │ 500~800台斤、荖葉買賣之價格統一以荖葉公會公佈價格為準」等語,並未明訂│
│ │ 可獲利金額,如何吸引投資人參與?】(經檢視後作答)是的,鄭姓教育長有告│
│ │ 訴我們,投資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專案,荖業的價格最少每公斤150元,換算投資 │
│ │ 每單位每個月可領1800元,最高每公斤曾經到1000元,並號稱3年內一定回本。(│
│ │ 警卷第251頁) │
│ │⑶富運公司的員工及客戶都沒有辦法實際下單二元期貨,就我所知,在大陸地區確│
│ │ 實有1個724OPTION網站可以供客戶下單二元期貨,不過投資人投資富運公司專案│
│ │ 後只能上網看到自己每個月可領到的紅利,實際上無法連結724OPTION網站進行 │
│ │ 下單。(警卷第252頁) │
│ │十三、證人張建隆 │
│ │⑴ 我有投資該荖葉專案,當時是我中華汽車的同事邱福健向我介紹富運公司的台 │
│ │ 東荖葉專案,投資一個單位為5萬5,000元,雖然收成會受天災人禍影響,但若 │
│ │ 順利收成,獲利可觀,我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就以我個人名義投資4個單位,│
│ │ 總計22萬元,後來又以我老婆名義投資20個單位,總計120萬元,所以我總共投│
│ │ 資142萬元,迄今收回多少投資款,我不清楚。邱福健並向我表示,前9個月為 │
│ │ 種植期,雖然沒有收成,但富運公司會從之前已栽種的荖葉田,依照實際收成 │
│ │ 獲利支付紅利給我,我從103年2月投資迄今,究竟獲得多少紅利報酬,我沒有 │
│ │ 細算。(偵二卷第3頁背面) │
│ │⑵【依前述投資效益分析表所示,投資荖葉專案,前9個月每月可領取1%紅利,9 │
│ │ 個月後,以產地牌價每台斤150元至290元計算,每單位每月約可獲利1,800元至│
│ │ 3,480元不等之紅利,是否屬實?】依該投資效益分析所示,每單位每月約可獲│
│ │ 利1,800元至3,480元不等的紅利,但實際獲利,還是要視收成數量和盤價而定 │
│ │ (偵二卷第4頁)。 │
│ │十四、證人賴永 │
│ │⑴當時該公司與我簽約的男子(姓名不清楚)向我表示,未來花蓮有農產合作社會│
│ │ 向富運公司收購荖葉農產品,再按照公定價格及我投資的比例來分紅,我投資5 │
│ │ 個單位27萬5,000元,雖並沒有明講每個月可分紅若干,不過,該男子是向我表 │
│ │ 示大約每個月可以分到1萬元左右的分紅,但我前9個月利息有領到,9個月以後 │
│ │ 的分紅就都沒有領到了。(警卷第314頁) │
│ │⑵【(提示:賴永與富運公司簽訂之台東農地租賃管理契約影本)前述分紅制度及│
│ │ 計算方式,有無記載於契約中?業務員如何向你解說?】(經檢視後作答)契約│
│ │ 書內沒有載明分紅的制度及計算方式,當時業務員只是口頭向我介紹,前9個月 │
│ │ 每個月可領利息每單位400元,9個月後,則視出售農產品所得之利潤按投資比例│
│ │ 分紅,並沒有明確講每個月可分到多少,但如前述,我投資5個單位,每個月大 │
│ │ 約可分到1萬元分紅。(警卷第314頁) │
│ │十五、證人黃龍昇 │
│ │⑴林淑芬有告訴我荖葉專案的種植地在台東縣,我不曾到過該址看過實際種植情形│
│ │ ,荖葉專案每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5,000元,我購買2單位,相當於我在該地有2個│
│ │ 單位,該2單位的收成獲利就是我的,種植期間因為尚無獲利,所以按月給我 │
│ │ 1,100元(2單位)的紅利,等到收成之後,每分地的產量約有500-800台斤,價 │
│ │ 格再以荖葉工會公佈的價格計算,並依照實際收成獲利支付紅利給我。(偵五卷 │
│ │ 第8頁) │
│ │十六、證人黃昭瑋參加「荖葉專案」土地承租合約書、共同經營管理園區委任合約│
│ │ 書(空白)、台東荖葉投資效益分析表各1份(見警卷第424頁至第428頁) │
│ │四、荖葉採收計價及獲利 │
│ │1.8000台斤(1甲地月收)*150元/台斤=1,200,000元 │
│ │2. 1,200,000元*(1-10%)=1,080,000元(須扣10%公司管理獎金) │
│ │3.1,080,000元/600個單位=1800元/單位(月獲利) │
│ │4.年度獲利=1800*12=21600元 │
│ │五、承租單位投資報酬獲利表:同上計算式,以牌價150元為始計算出月獲利、年 │
│ │ 度獲利後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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