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基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48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林基明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之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8 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願在合情合理的方式下賠償告訴人的損失,請能從輕量刑云云。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未到場,顯然並未有面對告訴人,與告訴人協調賠償之意思。
被告具狀上訴空言要賠償告訴人損失,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