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德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衛健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9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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