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宇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羅宇翔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改判各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