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聲,105,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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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宇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羅宇翔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改判各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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