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聲,495,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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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治華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治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徐治華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徐治華業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7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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