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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樹水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樹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樹水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2 日以98年度台上第5714號判決(最後事實審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執行在案。
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51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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