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連少雄
被 告 邱瑀竹
被 告 呂紹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42 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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