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附民,48,2017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郭志昌
蔡郭麗珠
許書成
黃江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克偉
被 告 戴華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