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8,聲,183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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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宗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宗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宗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8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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