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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沈珮儀
代 理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三、經查:聲請人係就本院前案109年度聲字第444號案件之承辦法官未調執行卷而分別以傳真及信件聲明異議及聲請法官迴避,本件係受理聲明異議部分,然聲請意旨僅述及本院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並未主張及釋明有何迴避事由存在,難認本件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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