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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智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智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智怡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51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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