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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基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基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基枰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基枰於106年12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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