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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文豪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81 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5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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