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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進財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 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6 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已經原審法院判處5 年6 月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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