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穎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穎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穎富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41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