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133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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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忠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忠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偉忠於105 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21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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