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聲,546,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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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樺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753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強制性交等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3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綜合研判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心理測驗分析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警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753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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