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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8 年6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明農於99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2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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