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景欽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當事人、辯護人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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