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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廖章琦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8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8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8號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且被告本案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殺人之犯罪,且本案仍於法院審理中,因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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