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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AV000-H108038(姓名、年籍在卷)
被 告 甲○○(原名:乙○○)
本件原告因被告甲○○刑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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