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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人杰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21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第19號判例可供參照。
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人杰(下稱聲明異議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93號(即第一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案件,聲明異議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之執行案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惟核之該案件,於主文內宣示主刑之法院,係第一審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則揆之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就前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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