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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吳泓緯
被 告 邱敬程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號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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