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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惠娟
被 告 蔡孟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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