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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張寬禾
被 告 邱翊銘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1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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