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附民,44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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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彭宥程 住○○市○○區○○路00○00號8樓

被 告 吳明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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