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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清輝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19日之指揮執行命令(102 年執更莊字
第1732號之2 、103 年執更莊字第12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3 年8 月19日102 年執更莊字第1732號之2 執行指揮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3 年8 月15日103 年執更莊字第1209號執行指揮書,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清輝(下稱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更莊字第1732號之2 執行指揮書,執行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期徒刑18年4 月(下稱甲裁定);
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更莊字第1209執行指揮書,執行定應執行刑裁定有期徒刑21年6 月(下稱乙裁定),上述甲、乙兩裁定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39年10月。
受刑人在資訊不足情況下,勾選同意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但該調查表未列所犯案件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等重要資訊,亦無從選擇哪些罪刑想合併或不想合併,受刑人誤以為勾選同意即代表將全部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得切割。
受刑人有太多罪刑,文字閱讀能力不佳,不清楚勾選同意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會導致後續案件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在資訊不足情況下勾選同意,致使法院認定受刑人係自由選擇定應執行刑,導致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選擇權未獲得實質保障。
受刑人認為就甲裁定中之施用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 月已繳納易科罰金完畢,可以僅就甲裁定其他各罪與乙裁定全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檢察官就此部分對受刑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之客觀注意義務。
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刑事裁定及刑法第50第2項規定意旨,甲、乙兩裁定接續執行39年10月,對受刑人顯然過苛,請求法院給予受刑人選擇上述定應執行刑方式之機會,給予有利於受刑人之刑期。
為此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乙兩裁定之指揮執行書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5 至13頁)。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是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應就受刑人之聲請事項有無上揭例外情形加以審查,以定有無依其請求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若未就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上開審查,亦未就其否准賦予處分之理由,逕不予准許,受刑人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自難謂無理由(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989 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先經本院於102 年10月30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 月,另就其中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部分駁回聲請(即甲裁定,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執更莊字第1732號之2 核發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15頁)。
其後又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2罪(已包含前述甲裁定駁回有期徒刑3 年2 月部分所處之刑),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3 年7 月4 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855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 月(即乙裁定,見本院卷第139 至146 頁),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執更莊字第1209號核發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17頁)。
上開甲、乙兩裁定之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共計39年10月,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執刑上限30年甚多,即應注意客觀上有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況。
㈡受刑人所執行指揮之甲、乙兩裁定共計18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為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 之有期徒刑6 月、乙裁定附表編號7 、8 之有期徒刑6 月,共計3 罪合計為1 年6 月,其中乙裁定附表編號7 、8 部分得就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無待受刑人請求。
其次,甲、乙兩裁定所餘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15罪,首先判刑確定之罪為乙裁定附表編號1 於102 年1 月29日確定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部分,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14罪,均在乙裁定附表編號1 裁判確定前所犯,上開15罪無待受刑人請求,均得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且刑期總計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上甚多。
以此而言,僅以形式上觀察計算,受刑人就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15罪合併定執行刑最高上限為30年,縱接續執行加計得易科罰金但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3 罪共計為1 年6 月,受刑人所犯數罪共計18罪依據上述方式計算,最高僅能接續執行31年6 月;
相較而言,甲、乙兩裁定之執行指揮係接續執行39年10月,確實明顯過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及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之事況存在。
㈢綜上,受刑人所執行指揮之甲、乙兩裁定分別觀察,確實均符合刑法第50條定執行刑之要件,但兩案併合觀察且受刑人不依檢察官所提供之「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相關須知」,而不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合併定執行刑時(見本院卷第95頁),反可獲致前述所指遠較原執行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9年10月更輕之執行刑。
聲明異議前述主張,確有最高法院前開刑事裁定意旨所指之例外情形存在。
因此,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就甲裁定執行指揮之請求,受刑人據此以甲、乙兩裁定之指揮執行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主文所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均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甲裁定附表一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及案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 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6月 100年5月1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11月30日之100年度易字第1306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77 號(程序判決) 101年2月8日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已繳納罰金 2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13年6月 100年7月26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5月31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13 號 102年8月29日 編號2-6曾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 3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13年7月 100年9月3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5月31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13 號 102年8月29日(誤 為101年) 編號2-6曾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 4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0年7月27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5月31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13 號 102年8月29日 編號2-6曾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 5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5年7月 100年8月5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5月31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13 號 102年8月29日 編號2-6曾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 6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有期徒刑5年8月 100年8月中旬某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5月31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13 號 102年8月29日 編號2-6曾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
甲裁定附表二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及案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 期 備註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101年1月底之某日起至101年4月26日查獲時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1月31日之101年度訴字第11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 1197號 102年3月12日 無
乙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2月 有期徒刑 8月 有期徒刑 7月 犯罪日期 101.05.10 100.09.18 100.09.18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969 號 101年度訴字第1450 號 101年度訴字第1450 號 判 決 日 期 101.12.28 102.01.23 102.0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969 號 101年度訴字第1450 號 101年度訴字第1450 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2.01.29 102.03.05 102.03.05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編 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3年2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01月底某日-101.04.26 101.01.27 101.07.05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580號 101年度審訴字 第2663號 判 決 日 期 102.01.31 102.01.31 102.04.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 101 年度訴字第 1580號 101年度審訴字 第2663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2.03.12 102.03.19 102.05.21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01.07.05 101.09.09 101.07.04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本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663號 102 年度易字第 465 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 763 號 判 決 日 期 102.04.29 102.06.28 10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663號 102 年度易字第 465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30 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2.05.21 102.08.08 102.12.2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2年度 執字第1442號(編號1至8經定刑8年)以103年度執更字第462號執行 屏東地檢 103年度 執助字第210號(編號9至10經定刑9年)併科新臺幣120000元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 120000元 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 100000元 有期徒刑 1年4月 犯罪日期 101.06月間至101.07.05 101.06月初至101.11.22 101.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1 年度偵緝字第 2063 屏東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 屏東地檢101 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 763 號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 判 決 日 期 102.10.17 103.03.21 103.03.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230 號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2.12.26 103.04.15 103.04.15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210號(編號9至10經定刑9年)併科新臺幣120000元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63號(編號11至12經定刑5年)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63號(編號11至12經定刑5年)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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