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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下稱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自強外役監獄團體輔導紀錄表、自強外役監個別諮商紀錄表、自強外役收容人輔導紀錄、自強外役監個別輔導紀錄表、自強外役監收容人犯次認定表、自強外役監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自強外役監MnSOST-R等量表、自強外役監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自強外役監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自強外役監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自強外役監個別教誨紀錄、自強外役監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自強外役監配轉業記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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