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聲再,172,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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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玉輝



代 理 人 林穆弘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原確定判決未傳喚如附表所示11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票載發票人「游啟忠」到庭作證,即遽認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玉輝(下稱聲請人)未獲「游啟忠」授權而偽造系爭本票,交予被害人吳崇鈺充作借款擔保而行使,藉以向吳崇鈺詐取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

如經傳喚「游啟忠」到庭作證,一旦發現「游啟忠」有授權簽發本票時,則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即屬「新證據」。

㈡原確定判決復未查明系爭本票執票人吳崇鈺有無行使追索權,即遽認聲請人向吳崇鈺借款而行使偽造本票。

經聲請人上網連結司法院網站,依票載發票地查詢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有無受理吳崇鈺對於聲請人或「游啟忠」聲請本票裁定或提起票據相關訴訟,檢索查詢結果為「無」,此項查詢結果即屬「新事實」,而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前述事實。

㈢本案既因發現新證據、新事實,經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惟按:㈠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雖有明文。

惟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依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可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者而言。

亦即該「新事實」、「新證據」,除須具備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規性」(或稱「嶄新性」、「未判斷資料性」)要件外,尚須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明顯具有使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之人改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明確性」)特質,兩者均屬不可或缺,倘未具備上開「新規性」及「確實性」要件,即與法定聲請再審之事由不符,應認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0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2項雖規定「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然而,准許開啟再審程序規定所指未及調查審酌之新事證或重要證據,除須具備「新規性」外,尚須具備「確實性」之要件,即須足以使人產生有可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合理懷疑程度者,始克當之。

證據之價值於客觀上倘不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本旨,而屬聲請調查證據之法定駁回事由,諸如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同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3款規定參照),既欠缺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作用,則對於再審之聲請而言,即係否定所指原確定判決有所謂未及調查審酌之新事證或重要證據具備「確實性」要件之理由,自難認係客觀上具有必要性而應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加以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113年度台抗字第42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為向被害人吳崇鈺借款,於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偽造「游啟忠」署名而偽造本票後,交予吳崇鈺以充作借款擔保而行使之,致吳崇鈺陷於錯誤而借給30萬元,而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諭知系爭本票沒收,並經最高法院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

原確定判決已敘明依證人即被害人吳崇鈺於檢察官偵訊及另案第一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48號詐欺案件)之證述,佐以聲請人於偵訊及一、二審所為不利於己之部分供述,並有系爭本票、「游盛鋐」名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本票、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澳盛商業銀行回函、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等可稽,資以認定聲請人有原確定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

對於聲請人所辯何以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詳為指駁說明,均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㈡聲請意旨雖以聲請傳喚系爭本票票載發票人『游啟忠』到庭作證,作為「新證據」;

另以聲請人上網查詢結果,執票人吳崇鈺未曾向新北地院對聲請人或「游啟忠」提起本票裁定或票據相關民事訴訟,作為「新事實」,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

然而:⒈聲請人於第一審供稱:系爭本票票載發票人「游啟忠」是我以前網路交友時所用的虛擬名字,我也曾用這個名字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案發以前我就是用「游啟忠」這個名字,至於發票人的身分證字號是我從「網路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出來的云云(高雄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46號卷第128頁);

於第二審仍供稱:「游啟忠」是我在網路上所使用的偏名,這名字是我用「網路身分證產生器」搜尋來的云云(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卷第44頁),惟經提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查詢結果確有「游啟忠」其人),聲請人始改稱:我確實認識游啟忠,但游啟忠沒有授權我簽本票,我必須強調這些本票是我簽的,只是示範用的云云(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卷第60頁),歷審法院因此均未傳訊「游啟忠」到庭作證。

然而聲請人於上訴第三審及前次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時,又改稱:伊係以網路別名「游啟忠」,向公司加盟主示範如何簽發本票云云,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81號判決、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裁定可稽(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2號卷第138、144頁)。

聲請人既於原審中堅稱係其本人以「游啟忠」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且「游啟忠」從未授權聲請人簽發系爭本票等語,而「游啟忠」更未曾於本案中為任何證述,顯非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且不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更不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新規性」及「確實性」之要件,而與法定聲請再審之事由不符;

且其證據價值於客觀上既不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而有同法第163條之2第3款「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之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事由,既欠缺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作用,自無傳訊「游啟忠」到庭作證之必要。

⒉本票執票人是否行使票據上權利或提起民事救濟,乃執票人之自由,自不能以執票人遲未行使票據上權利或提起訴訟,即任意臆測其取得票據非出於正當。

雖依聲請人所提出上網查詢結果,執票人吳崇鈺似未曾向新北地院對聲請人或系爭本票票載發票人「游啟忠」提起本票裁定或相關民事訴訟,然而系爭本票均係被害人吳崇鈺於前述另案審理中所提出,並於該案審理中證稱:這些本票都是聲請人簽發拿來我調錢的,這幾張本票我沒有拿去執行,是因為我後來得知聲請人本名是「林玉輝」而不是「游啟忠」後,不知道系爭本票(票載發票人「游啟忠」)到底還有沒有法律效力,但聲請人沒有還錢等語(高雄地檢察署102年蒞字第16583號卷第48頁背面);

證人吳崇鈺於本案第二審復證稱:系爭本票我沒有拿去向法院執行,是因為我不瞭解這些票有沒有法律效力,我不知道本票可以軋進去等語(高雄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46號卷第48、72頁背面),足證吳崇鈺因對於如何行使票據上權利不熟悉,嗣後始悉聲請人本名林玉輝而非如票載發票人「游啟忠」,不知系爭本票是否仍有法律效力,故未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亦未對聲請人或「游啟忠」提起民事訴訟,所述尚無悖於常情。

聲請人所稱之「新事實」,不論經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依憑證人吳崇鈺證述、系爭本票、澳盛商業銀行回函、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等證據,認定聲請人因向吳崇鈺借款30萬元而偽造並交付系爭本票予吳崇鈺供借款擔保之事實,而不足認其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因不具前述「確實性」要件,而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前述事實或證據方法,因不具備「新規性」或「確實性」,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再審事由。

核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聲請再審既無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自屬無據,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偽造之本票):
編號 本票號碼 票載發票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20萬元 2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3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4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5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6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7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8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9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10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11 OOOOOOOO 游啟忠 100年3月4日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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