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選上訴,1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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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許菊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4號、111年度選偵字第86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鍾許菊娣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許菊娣係設籍於美濃區龍肚里之里民,對於龍肚里之里長選舉係有投票權之人。

邱連發則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之高雄市美濃區龍肚里里長候選人。

邱連發為求順利當選,於000年00月間某日某時許,至被告位在高雄市○○區○○里○○○OO號住處拜票,請求在場之被告支持及投票予邱連發,並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一包茶葉之代價,當場交付被告,以此方式要求在場被告需投票給邱連發,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被告即基於收受投票賄賂之犯意,收受該1,000元現金及一包茶葉,並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收受賄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經原審諭知有罪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2年7月26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於提起上訴後之112年9月5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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