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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戴春鳳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被 告 郭志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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