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附民,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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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楊瑞忻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順仁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吳信聰
羅建隆
蔡君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3、28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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