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上訴,24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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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麥世興


麥倉榮


麥釗如



蔡志文





周宜鋒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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