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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冠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審酌相關情狀,再考量受刑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之定刑,就有期徒刑部分高達14年6月,顯屬過重,受刑人手邊蒐集之案例,乃有施用毒品及竊盜多次,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1年10月;
及施用毒品多次,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4年6月;
暨觸犯數毒品案件,經地方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者,嗣經抗告法院撤銷改定刑5年10月,不一而足。
惠請考量受刑人所犯者乃與前例同為毒品等案件,且家中有未滿12歲之孩兒等節,撤銷原裁定,予以從輕定刑云云。
三、經查:㈠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亦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且其中編號1至3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5至7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10至13之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循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㈢原審考量受刑人於填載「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之際,已獲有書面之意見陳述機會;
及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中,乃多為販賣毒品罪(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另尚有施用毒品(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持有非制式手槍等類型,罪質不輕,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9年9月至111年9月,並考量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暨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定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罰金7萬元。
本院審酌原審既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
復未違背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未逾前述已定刑部分加計其他未曾定刑各罪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6年8月);
並已考量附表各罪罪質暨具體犯罪情節之異同、犯罪相隔時間等情,基於法律目的及秩序等考量而為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且縱原審定刑結果不如受刑人所預期,但原審既在附表編號5至7、10至13之先前定刑結果,受刑人各已受極大幅減刑情況下,猶再明顯輕減受刑人之刑達2年餘,則原審乃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本於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而要無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更乏無過重之違誤。
抗告人執全然無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槍砲案件之迥不相當他案,及其子女尚屬稚齡等節,指摘原審定刑過重,請求再予從輕,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就附表各罪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復無過重之失而尚屬裁量權適法之行使,受刑人執首揭情詞指摘原裁定具定應執行刑過重之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14日至同月1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 11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0號 111年11月30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0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9月15日至10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11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111年11月30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1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09年10月26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某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 11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3號 112年5月1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2號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確定。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09年10月26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09年12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藥事法 有期徒刑肆月 109年12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 112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4號 112年6月27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7號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112年7月19日 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112年8月22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0號 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確定。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0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7月間某日至110年8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藥事法 有期徒刑肆月 110年8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41號 15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 112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 112年8月23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8號 16 交通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9號 1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112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112年8月3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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