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保,129,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RMIN男 (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RM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RMIN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