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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有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有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有勝前犯違反森林法犯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059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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