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羽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羽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羽婷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變更刑期為3年4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2925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