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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漢威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易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表示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且被害人亦表示同意,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5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並試行和解事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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