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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博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9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相關法律規定修正,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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