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煜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煜翔(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13年8月21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其於113年8月21日因病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以釋明其未遵期到庭之理由,而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