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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26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姜世軒
選任辯護人黃子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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