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和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等規定業於113年8月2日修正或公布生效,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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