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抗,295,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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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9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連丰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12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司法院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理由意旨以:按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在確保法官公正審判,以維護訴訟救濟之功能,…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明定如有同法第17條第8款以外之事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亦得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有偏頗之虞」固與維持公正審判之外觀或實質相關,然所可能涉及的事由相當多樣,其解釋適用亦容有一定之判斷餘地。…司法院釋字第761 號解釋曾明示以下二種情形,已涉及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為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㈠法官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㈡法官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程序之決定,致可能產生預斷,因而使當事人喪失審級救濟利益。…是法官就其審判之個案如有「利益衝突」及「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兩種情形之一,自難期待其公正審判,且亦將損及當事人之救濟利益,從而即應迴避而不得參與該個案之審理、裁判,此乃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
三、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連丰盈(下稱抗告人)係於民國113年6 月18日遞狀聲請原審113 年度易字第8 號竊盜案件(下稱本案)之承審法官迴避,但本案業經原審於113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 月6 日宣判,經核已無實質訴訟程序,既無職務可資執行,自無司法院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所指之原審法官就其審判之本案有利益衝突及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原審以本案審理終結,已不在審理中,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屬妥適。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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