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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鎬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李鎬偉(下稱抗告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113年度毒聲字第162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因裁定並未說明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是記載何內容,如何能判斷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又請求原審告知,均未獲回應,對此提起抗告,希望能為更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抗告期間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抗告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
惟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因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無在途期間可言;
故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時,倘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逾期而不合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李鎬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下稱強制戒治裁定)抗告人應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該裁定正本於113年5月9日送達抗告人所在處所即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並由抗告人本人親自簽名收受,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依首開說明,其抗告期間即應自113年5月10日(即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10日,至113年5月20日即告屆滿(因期間末日113年5月19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而抗告人遲至113年5月21日始向監所長官具狀提出抗告,有刑事抗告狀暨其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憑。
因抗告人所提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可補正,經原審於113年6月1再以裁定(下稱抗告逾期裁定)駁回其抗告,應屬適法。
該裁定於113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所在處所即法務部○○○○○○○○,並由抗告人本人親自簽名收受,亦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抗告人再於113年6月2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應屬對於113年6月1日之抗告逾期裁定提出抗告,然原審所為抗告逾期之認定,並無違誤,此部分抗告自無理由。
㈡、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陳原審係依法務部○○○○○○○○民國113年4月30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337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記載(抗告人之紀錄表記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綜合判斷後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卻未說明,理由不備等情,因原審113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既已確定,抗告人是否有不應受強制戒治之情事,即非本院所得審究。
而該評定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抗告人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本職學識評估抗告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項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則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抗告人之紀錄表記載如附表所示),法院宜予尊重其行政職權之行使及專業之判斷,抗告人雖提出抗告已經逾期,本院仍附此說明如上。
四、綜上所述,原審因抗告人所提抗告已經逾期而駁回抗告,顯屬適當,抗告人再對於逾期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附表】抗告人李鎬偉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
與行為表
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
限10分):有,共11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
歲以下,得10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
分):有,共3筆,得6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
多種毒品反應,得1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
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
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
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有注射使用,得1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
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
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中度,得4分。
社會穩定
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板模
工,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有,得5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
分。(1.2.3合計上限5分,計於靜態因子)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73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6分,兩者總分合計為79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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