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256,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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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陳榮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壬字第41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峽字第1064之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之說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因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將其曾經受羈押56日之日數,用為折抵有期徒刑,而非罰金刑(易服勞役),認為對異議人不利,爰提出聲明異議。

二、相關規範之說明㈠按憲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又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

倘受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4款之犯數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而於同一案件中接受偵查及審判,若於偵、審中僅以其中一罪名羈押,因係利用同一程序同時偵、審另罪,為受刑人利益計,在此所謂本案之羈押,應認為包括該另罪在內,其羈押日數可折抵另罪之刑期。

蓋同一偵查或審理之羈押,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實務上已無法避免數罪同一偵、審程序,其羈押亦難明確區分究係因何一罪名被羈押,為保護受刑人之利益及避免同一偵、審程序各罪分別確定之情形,應認就同一偵、審程序中之羈押期日,均可折抵。

相反地,若受刑人所犯數罪並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或審理者,此時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折抵本案之刑罰。

另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倘「本案」與「他案」之刑,依法未在定應執行刑之列,「本案」之羈押日數自無從折抵該未定應執行刑之主刑,此乃當然之結果(最高法院29年聲字第30號判例、107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78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羈押,係以保障刑事程序及執行為目的而剝奪被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即一般所稱無罪推定原則,固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並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然刑事被告於所犯案件之訴追程序受羈押,乃刑事程序法律依憲法第8條授權,在科刑之判決確定前,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人民之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而非對未來可預期刑罰之預支。

是被告受羈押之期間,性質上既屬針對個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確定國家對犯罪之刑罰權的過程中,為實現法治國有效刑事司法之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所必要,依法使其人身自由處於受公權力拘束狀態而存在之客觀事實,並非刑罰,僅因在該受羈押之特定案件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時,基於人權保障之理由,就被告因該案而已經實際受人身自由拘束之事實及範圍,已然欠缺重複並過度剝奪其人身自由之依據,乃由檢察官於執行作業中,以折抵、扣除之方式,就其受羈押執行計算之期間,不再重複以自由刑拘束其人身自由。

申言之,羈押之於其所依據之特定案件,及犯罪之於其經判決所應受處罰之應報及矯正作用,均有其個案對應之依據及專屬性。

羈押乃憲法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例外准予在特別之個案程序進行中,以拘禁方式對人民之人身自由權為干預之處分,依法須經法院嚴格審查後,方得為之,具有目的及個案要件之專屬性。

故而在執行時,尚且不得乘機藉便以移作他用,遑論於執行後能恣意供抵充或替代他案刑罰之執行。

否則,不僅與前開例外准予就特定個案以羈押方式合法干預人身自由之目的及正當性,迥然不符,猶已抵觸該他案判決原本施予被告處罰及矯正效果之實現,自非所許。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異議人因犯附表所示17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槍砲、強盜等案件,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就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罰金新臺幣(下同)14萬元(下稱A裁定),旋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就其(編號1至編號10)徒刑部分,再與編號11至編號17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8月(下稱A1裁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A、A1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上開各罪中,異議人因附表編號6所示強盜案件,於106年10月11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於106年12月5日停止羈押,共計羈押56日,嗣案件起訴而經法院依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強盜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無併科罰金)等情,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號判決書附卷可憑。

迄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前開關於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8月,以112年度執更助壬字第412號執行指揮書,將上開羈押56日之日數折抵刑期,並指揮法務部○○○○○○○○○執行;

關於(併科)罰金刑之應執行刑14萬元部分,則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峽字第1064之2號核發執行指揮書。

有上開二份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堪予認定。

㈡異議意旨雖執前開情詞,就檢察官將異議人因附表編號6所示強盜案件受羈押之日數,用為折抵上開關於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而非折抵罰金刑,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云云。

然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中,其經諭知併科罰金之刑者,係針對編號2、編號3、編號7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不含編號6所示強盜罪;

而依其各案件之犯罪日期及開始偵查之時間,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7所示三罪與編號6所示強盜罪案件之犯罪事實及程序進行均無關連,非經同一偵、審程序進行之案件。

則異議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之偵查程序受羈押之日數,性質上既屬其為實現該案之國家刑罰權而事實上已經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期間,乃依憲法第8條所允許對人身自由基本權之干預,依前開說明,自僅能由檢察官據以折抵其羈押處分所屬該本案經審理並判決確定之刑,方符其原本合法干預人身自由之目的及正當性,無從任由抵充並實現因他案所應受刑罰處罰及矯正之效果。

準此,執行檢察官未將異議人因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受羈押之日數,移供折抵其因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7所示槍砲案件經併科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日數,自屬正當。

異議意旨徒憑己見,以前開情詞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即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異議意旨指摘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將異議人因附表編號6案件所受羈押之日數,先行折抵因其他案件經諭知併科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日數,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6日 103年間某日至106年6月19日2時7分許 101年4月某日至107年7月17日00時43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673號等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673號等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03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9日 備 註 ⒈編號1至10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14萬。
⒉編號11至17於裁判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2日 106年8月22日 106年9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20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20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108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108年4月27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某日至107年3月22日21時10分許 107年3月19日 107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19號等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725號等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7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108年度易字第580號 108年度易字第580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108年度易字第580號 108年度易字第580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年4月9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重傷害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23日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8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5月13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588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2日 107年9月23日 107年9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編 號 16 17 (本欄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3日 107年9月23日至107年9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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