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818,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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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夏楷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依前項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林家聖
法官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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