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重附民,9,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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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惠玫

被 告 李嘉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114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一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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