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金上訴,397,2024080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黃昱儒





選任辯護人林心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9、63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相關法律修正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昱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