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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駿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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